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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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基层单位对于处于“五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照顾,特别是对孕期的女职工暂时脱离生产岗位,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对产假、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各项待遇严格按公司规定执行,给予特殊照顾。
克山县总工会为加大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力度,成为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在签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这项工作中重点把握好三个环节。
一是签订前注重调研;
二是在签订中注重协商;
三是签订后注重督导。
推进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真正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富裕县总工会对各企业单位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做了详细规定,严格把关,做到细而不繁、多而不杂,涵盖女职工权益的各个方面,每个企业工会都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将女职工的劳动权利、男女同工同酬、“四期”保护、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等内容纳入合同文本,突出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性能,增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市有些企业已将“四期保护”扩展至“五期”,更加全面地维护了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三)推进实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工作目标的新举措
1、领导重视,建立机制。
我市工会在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并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实现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工作方面,始终坚持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原则;
坚持将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融入工会工作全局的原则;
坚持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与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检查的“三同步”原则;
坚持在平等协商中更好地代表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原则。
形成稳步推进的工作格局。
为全力推进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覆盖面,市总工会制定《XX年度齐齐哈尔市工会女职工工作考核办法》,建立起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考核机制。
全市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了已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实效性。
富裕县总工会成立女职工权益维护领导小组,主席亲自任组长,对全县女职工权益维护特别是女农民工权益维护、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将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纳入工会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考核之中,在评选先进时实行一票否决。
2、分类指导,稳步推进。
为增强工作的可操作性,确保工作有章可循,市总工会制定下发了《关于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合同文本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
富裕县总工会针对各企业所有制、女职工人数以及工会自主权等情况的不同,深入企业开展不同侧重点的宣传、教育、推进工作。
富裕老窖酒业公司是改制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虽然企业没有签订专项合同,但女职工各项福利和权益保护工作开展的较为规范,为保障维权工作的合法化,富裕县总工会帮助企业将现行的各项措施整理、分类、细化,写入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为企业女职工更好地维权建立起长效机制。
富裕通公司经济效益较好、管理规范,职工的福利待遇都能得到落实,但作为行业管理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签订独立合同,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建议公司工会起草、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并亲临指导,得到了企业的认可和女职工的欢迎,富裕县总工会这一做法不但创新了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思路,同时为全市实现终期目标发挥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3、借势助推,全面铺开。
富拉尔基区总工会与职业化工会干部试点工作相结合,在组建工会、组建女职工组织的同时,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已初见成效,沿江办事处社区工会联合会在成立火炬社区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的同时,针对餐饮业女职工多的特点,与企业主达成共识,在工会成立大会上,工会主席当场与企业老板签订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讷河市总工会围绕创建“和谐讷河、和谐企业”建设,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上实现新突破,截止目前,讷河市已签订集体合同的60家单位,全部签订了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100%。
(四)推行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观因素
一是认识程度不到位,企业主以追求经济利润、扩大再生产为目的,雇用临时工较多,对女工专项权益维护表现很不积极,给工程推进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是收入相对稳定、待遇相对高的岗位少,为保住养家糊口的“饭碗”,女职工在维权方面基本没有更多的奢望和要求。
2、客观因素
一是非公企业发展状态不稳定,签约数和履约情况不好掌握。
二是有的专项集体合同签约程序还不够规范,影响履约效果。
三是履约监督力量薄弱,无法保障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五)意见和建议
1、强化宣传,扩大影响。
对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领导进行有关《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政策、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让企业领导意识到维护女职篇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名称
工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职工人数女职工人数
女农民工人数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和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全体女职工。
企业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全体女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由企业工会方与企业行政方平等协商后签订。
在本合同有效期
间,企业法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五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企业改革和劳动用工、工资分配、保险福利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六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七条企业在公开岗位竞聘时,除国家为保障妇女安全和健康而规定的不适合妇2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企业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八条企业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九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企业行政应予以保证,提供方便。
第十条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影响参加本单位工资调整和应享受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第十二条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它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危害的作业。
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和在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过国家卫生防护标准限量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予以适当照顾,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3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企业应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费,折合人民币25元。
第十四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一小时的休息时间。
企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工作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假。
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时,应予适当照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扣减劳动定额。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剖腹、侧切、三度会阴破裂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企业应积极宣传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
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4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六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4第十七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夜班劳动,不延长其劳动时间。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纯哺乳时间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的哺乳假。
其工资不得低于80%。
第十八条经市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给予照顾,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九条每两年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二十条3月8日“三八”妇女节,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二十一条在劳动场所,企业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二十二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本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合同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职代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外,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
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5篇三: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_(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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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和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全体女职工。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
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第六条企业在公开岗位竞聘时,除国家为保障妇女安全和健康而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七条企业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八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企业行政应予以保证,提供方便。
第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影响参加本单位工资调整和应享受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条企业要严格执行《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它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一条女职工月经期间,企业应予以适当照顾,对其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2—3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
企业应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费,折合人民币元。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假。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扣减劳动定额。
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晚育(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怀孕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
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满七个月流产分娩的,按正常产假对待。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
婴儿满1周岁后,经妇幼保健部门证明婴儿确属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哺乳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夜班劳动,不延长其劳动时间。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纯哺乳时间为30分钟,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企业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按生育保险待遇执行。
如企业暂未能参加生育保险,应按照《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七条经市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
篇二: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企业改革和劳动用工、工资分配、保险福利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
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对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女职工月经期间,企业应予以适当照顾,对其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
予休假2—3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
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剖腹、侧切、三度会阴破裂(转载于:
校园生活: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怀孕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
婴儿满1周岁后,经妇幼保健部
门证明婴儿确属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哺乳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经市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给予照顾,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八条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的健康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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