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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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兴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企业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并开展网上营销;
3.年度线上应税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5.企业提供网店主页面截图、线上销售数据第三方软件统计截图和由国税部门提供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证明;
6.企业提供正规合同及线上拓市场费用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支持工业企业应用各类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销售
1.工业企业当年在第三方电商平台首次开设网上店铺(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等);
2.店铺正常运营。
3.企业提供正规合同及在第三方电商平台首次开设网上店铺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在长兴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
1.销售长兴企业生产的产品;
2.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且经营2年以上;
3.年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万美元及以上。
3.企业提供每月的线上线下分别核算销售报表及纳税凭证;
4.企业提供网店主页面截图、线上销售数据第三方软件统计截图、国税部门提供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证明(原件备查)。
第二部分支持农业电商产业发展(政策第6-9条)
六、培育一批农业企业电商应用典型
在长兴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
1.销售长兴生产的农产品;
2.年度线上应税销售额首次达到300万元及以上。
6.农产品销售企业应提供商品进货凭证、采购合同及台账资料。
七、支持农业企业开展网上营销
2.当年度线上应税销售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
八、支持农业企业应用各类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销售
1.农业企业当年在第三方电商平台首次开设网上店铺(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等);
九、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一)支持服务站(点)和“E邮柜”建设
1.申报对象
长兴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管理部门和“E邮柜”快递智能投递终端建设部门。
2.申报条件
(1)符合浙江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管理与服务规范并通过验收;
(2)“E邮柜”快递智能投递终端建设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3.申报材料
(1)《2016年度长兴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申报登记表》(附件1);
(2)《2016年度长兴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3)《农村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站(点)验收表》(附件5);
(4)《“E邮柜”快递智能投递终端建设验收表》(附件6);
(5)申报单位需提供服务站(点)门头及室内装修布置照片;
(6)“E邮柜”快递智能投递终端建设资金申报需提供现场照片及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鼓励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销售长兴农产品
长兴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
(1)电子商务服务站(点)销售长兴生产的农产品;
(2)年度线上应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3)企业提供每月的线上线下分别核算销售报表及纳税凭证;
(4)销售长兴农产品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提供网店主页面截图、线上销售数据第三方软件统计截图、由国税部门提供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证明。
第三部分打造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政策第10-12条)
十、支持行业电商平台建设
(一)支持行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
在长兴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项目的建设主体。
(1)在商务局备案并经认可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2)依托我县新能源、现代纺织、特色机电产业基础建设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3)平台上线并正常运营。
(3)《长兴县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登记备案表》(附件3);
(4)企业提供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前一年度和当年度财务状况表;
(5)企业提供正规合同及项目建设投入费用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支持电子商务创新项目
(1)在商务局备案并经认可的电子商务项目;
(2)电子商务项目属长兴首创;
(3)项目属浙江省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中的电商项目或模式;
(4)平台上线并正常运营。
备注:
电商平台建设投入费用:
指软件购置、软件开发技术人员工资、设备投资及平台推广费,不包括其他固定资产投入和其他人员工资。
十一、支持线上长兴产业带和地方馆建设
(一)产业带上线入驻奖励
在长兴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阿里巴巴“中国产业带”业务板块建设“长兴产业带”的建设主体。
(1)产业带平台上线正常运营;
(2)入驻长兴企业达到300家以上;
(3)产业带平台有销售长兴产品的交易实绩。
(5)企业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的后台数据证明。
(二)产业带交易额奖励
(1)产业带销售长兴产品;
(2)年交易额首次达到10亿元。
(5)企业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的后台交易数据证明。
(三)建设“云市场”和“特色站点”
在长兴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阿里巴巴“中国产业带”业务板块建设“云市场”和“特色站点”的建设主体。
(1)上线并正常运营;
(2)入驻长兴企业达到300家以上;
(3)平台销售长兴产品;
(4)年交易额首次达到10亿元。
(四)长兴地方馆上线且正常运营奖励
在长兴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淘宝网“特色中国”、1号店“特产中国”、京东“中国特产”等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上建设长兴地方馆的运营主体。
(1)在淘宝网“特色中国”、1号店“特产中国”、京东“中国特产”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上建设长兴地方馆;
(2)上线且正常运营满一年。
(4)企业提供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前一年度和当年度财务状况表。
(五)长兴地方馆销售长兴产品奖励
(1)长兴地方馆销售长兴产品;
(2)年度首次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或每新增1000万元的。
十二、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一)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补助
(1)在长兴县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为县内工业企业提供网络平台和专项综合服务等。
(1)在商务局备案并经县商务局及有关部门联合认定;
(2)当年度上线的县内工业企业超过30家;
(3)平台为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
(5)企业提供平台建设相关资料;
银行付款凭证及相应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项目实施的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有服务企业名单的页面截图、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
(二)支持外贸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县商务局认定的,为中小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服务平台。
(1)在长兴县注册登记;
(2)当年度经县商务局及有关部门联合认定;
(3)主要为中小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
第四部分提升电商服务支撑体系(政策第13-16条)
十三、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发展
“一核两翼”三大电子商务园区。
1.符合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与经营规范》地方标准(DB33/T977—2015);
2.新增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和经营在园区内)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3.“新增数”应该在上一年企业数的基础上增加。
4.企业提供入驻园区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园区申报办公、仓储用房奖励的,须提供办公、仓储租赁合同,直接向所在乡镇(街道、园区)申报。
十四、支持电子商务示范标准创建
获得国家、省级、县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基地、平台、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企业、项目;
纳入省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且达到3A级以上的企业。
1.获得由商务部等国家部委评选的国家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基地、平台、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企业、项目;
2.获得由省商务厅等省级部门评选的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基地、平台、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企业、项目;
3.获得县级“电子商务示范单位”(每年评选10家,评选标准参照湖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标准);
4.纳入省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且达到3A级以上。
3.申报主体提供相关证书或文件等证明材料。
十五、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一)电子商务技能培训
在长兴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
(1)长兴企业电子商务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
(2)首次参加电子商务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
(4)申报主体提供相关证书或文件等证明材料。
(二)电子商务基础培训
乡镇(街道、园区)、电商园区、电商协会、有培训资质的企业。
(1)长兴县乡镇(街道、园区)、电商园区、电商协会、有培训资质的企业聘请有关专家老师或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对人员进行电子商务相关知识的培训;
(2)组织30人及以上、培训周期至少两天的电子商务培训;
(3)事先向县商务局申请备案并经核实认定。
(3)《长兴县电子商务培训登记备案表》(附件4);
(4)申报主体提供培训签到册、邀请讲师简介、培训内容以及培训现场照片等有关材料。
十六、专项资金
(一)申报对象
各类活动承办主体或项目建设主体。
1.由“电商换市”领导小组进行研究确定的电子商务宣传推介、考察学习、电商创业大赛、统计培训、电子商务展会、协会活动等;
2.由“电商换市”领导小组进行研究确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的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4.企业提供活动或项目相关费用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五部分附则
一、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预申报登记。
申请单位于每年11月份前(每月8日),向所属乡镇(街道、园区)申报,并填写《2016年度长兴县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预申报登记表》(附件1),由乡镇(街道、园区)统一汇总后报县商务局备案登记。
(二)申请报送。
县财政局、县商务局于每年年底(一般为12月中下旬),根据本实施细则,印发长兴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通知,布置具体申报工作。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乡镇(街道、园区)提交资料申报,通过初审后报县商务局。
所有材料要求复印件一式两份,逾期或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三)组织核查。
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重点项目,将抽调力量开展现场核查,研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
(四)资金拨付。
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将资助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单位。
(五)资金到位。
申请企业及单位对补助资金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
二、监督检查
(一)商务局对资金预申报项目进行动态管理,涉及销售额申报奖励的企业每月将线上应税销售额报商务局汇总统计,涉及平台补助资金的申报主体需每月将平台建设情况报商务局备案,乡镇(街道、园区)每月把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情况报商务局汇总备案,商务局按季度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掌握。
(二)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开放型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
对于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
三、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有关说明:
政策咨询、申报联系方式:
县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
6029458,6022306
五、附件
1.2016年度长兴县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预申报登记表
2.2016年度长兴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长兴县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登记备案表
4.长兴县电子商务培训登记备案表
5.农村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站(点)验收表
6.“E邮柜”快递智能投递终端建设验收表
附件1
2016年度长兴县电子商务专项资金预申报登记表
单位:
万元
企业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人签字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奖励
金额
项目推进
计划
乡镇(街道、园区)初审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县商务局审核意见:
年月日
序号
奖励项目/事项
1
工业品电商企业线上应税销售额奖励
2
工业龙头企业自建官网销售平台推广费用补助
3
工业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营销拓市场费用补助
4
工业企业在第三方电商平台首次开设网上店铺技术服务年费补助
5
跨境电商企业年网络零售额奖励
6
农业电商企业线上应税销售额奖励
7
农业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营销拓市场费用补助
8
农业企业在第三方电商平台首次开设网上店铺补助
9
服务站(点)和“E邮柜”建设补助;
服务站(点)销售长兴农产品奖励
10
行业电商平台建设投入费用补助
11
长兴产业带和地方馆建设奖励
12
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补助;
外贸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补助
13
电子商务园区新增企业和租金补助
14
电子商务示范标准创建奖励
15
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补助
电子商务政策清单
附件2
2016年度长兴县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代码
所属行业
从业人员
本年度营业收入
本年度上交税金
法定代表人签字
移动电话
申报说明
(申报内容和符合政策条款以及申请资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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