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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国家管理部门也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
为了加强船舶管理,防止船舶的转手倒卖,国家有关部门作了规定:
1、“‥‥‥出卖自有机动旧船,属交通部所属单位的报交通部批准,地方运输船舶报省交通厅批准;
属其他单位的报省(省以上)主管部门批准”(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国家物资局[86]工商58号文)。
2、军队退役船“除报拆解船舶外,其余由省物资局提出意见报省计经委审定后,调拨供应交通和其他部门改作生产用船(见浙物计[87]216号和财税1172号文)。
这些规定基本上是产品经济的观点。
在产品经济条件下,船舶就是产品,属国家调拨分配,企业受政府直接控制。
然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船舶也就转化为商品。
因此,这种直接管理的办法根本无法规范经济行为的活动。
二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需要新的经济运行机制,这种新的经济运行机制就是我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
国家调控市场的目的就是通过市场引导企业,并促使企业按照社会总需求的宏观经济的目标运行。
市场引导企业,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企业能够接受市场引导,二是市场能够引导企业。
企业接受市场引导的先决条件是企业彻底摆脱行政机关的束缚,真正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七届人大通过的《企业法》明确规定:
在不改变所有权的情况下,“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在这里,企业既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又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实体。
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市场活动的主体是企业,承担经济责任也是企业,而不是上级主管部门。
因此,企业如何经营、发展,企业资产如何依法转移,包括相互掺股、相互投资、相互转让等都可以而且应该由企业依法自行决定。
因而,运输企业的主要生产资料--船舶,也应由企业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资金及技术状况和管理水平,自主地作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经营决策。
市场引导企业的前提条件是要有一个开放的、竞争的、完善的市场体系。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闲置资产的资金回笼、淘汰设备的更新换代、转产资产的资金筹集以及破产企业资产的变卖抵偿等,都把生产资料当作商品来对待。
因此,要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就必须建立各种生产要素市场。
什么是市场?
市场就是商品交换的场所。
所谓交易市场,就是集中做买卖的地方。
它有两个基本特征:
1、可以货比三家,利于买方自由选择商品;
2、是市场供求关系的“晴雨表”,经营者可以迅速地搜集、整理和反馈信息,以求适应“市场气候”的变化。
船舶交易市场也是如此,既能方便买卖双方,又能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资料。
当我国从产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候,也正是促使企业从任意摆布的“砖瓦”向具有更新、繁殖功能的转化过程。
而开放的市场就是千千万万个“细胞”自身获取养料和空气的最佳的环境。
有了开放的、竞争的、完善的市场体系,国家就可以确立以间接控制为主的新的经济管理体制。
新体制在尊重价值规律的基础上,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稳步发展。
在这种体制下,市场就成了国家与企业发生关系的纽带和桥梁。
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灵活经营,既满足了社会需要,又实现了自身的经济效益;
而国家则从包揽一切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重点转向制定产业政策方面,并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促使其实现,这就便于国家更好地把握宏观经济的综合平衡。
十年的改革和开放,冲破了僵化的经济体制,使经济活跃起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以不可阻挡之势蓬勃发展。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已被党的十三大确立具有长远意义的指导方针。
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要求人们更新思想观念。
那种强化执行适应产品经济的直接管理办法,已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要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就必须全面深化改革,增加开放度。
尽快培养船舶交易市场,提高市场的发育程度,这是政府有关部门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中所应该做的最实际的工作。
三
怎样建立船舶交易市场?
船舶是水上运输工具,其不同于钢材、汽车那样可集中在一个地方做交易。
按照商品经济观点,根据市场化原则,笔者就如何建立船舶交易市场,提出初步设想。
1、船舶是重要生产资料,必须进入政府指定的船舶市场交易,不得场外非法交易。
海船交易可以先走一步,使船舶交易集中,并走向公开化、规范化。
可以考虑在沿海大中城市建立这样的中心,因为吨位略大一点的海船的船籍港一般均在中心城市。
2、船舶市场必须是一个信息处理中心。
市场经营者可以运用录像、电讯、电话等手段向买方介绍要卖船舶的基本情况,并能迅速搜集、整理和传递船舶交易信息(包括新建船舶造价和货物水运运价的动态,作为船舶自由交易价格的参照系数),穿针引线,做好市场的“红娘”,为交易提供咨询服务。
3、船舶进行市场交易时,卖方应持有船籍港产权证明和原船舶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
若无检验报告,交易中心应为买方代理,请验船师对船舶质量近况进行检验、评估,便于买方按质论价地进行选择。
4、应准许船舶市场自由交易。
船方先提出卖船基价,在规定的交易时间里,再由多个买方根据船舶质量状况,进行自由报价。
拍板成交的双方应在交易市场上正式签订买卖船舶协议书。
一般地说,交易价格是受新建船舶造价和水运市场行情的影响而上下波动的。
5、本着管理者不经营的原则,市场应成立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专门从事船舶买卖的服务性企业。
市场经营组织根据市场交易开具统一的船舶买卖税务专用发票,按税法代征国家税金,并按国家规定的费率收取交易管理费。
当这样的船舶交易市场建立后,目前的船舶买卖的无秩序状态必将逐渐向适应商品经济的新秩序转化。
笔者认为,船舶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培育会引起一系列相应的变化:
1、有利于船舶交易的市场管理。
国家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来约束、规范市场行为,促进符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规律的形成。
船舶交易活动的公开化,可以消除中间盘剥、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现象,船舶如在开放的、竞争的船舶市场直接交易,双轨制的差价中扣除应缴税款外,其余部分可留作船舶单位的生产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2、有利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组合。
需方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技术和管理水平,结合水运市场的需术及时地选择适宜的船舶。
3、船舶买卖行为的契约化可使交易双方各自享有应有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促进国家间接管理职能的转变。
市场信息的迅速反馈,便于国家及时有效地调控市场,让市场引导企业。
如目前由废旧钢船进行恢复性修理改建的营运船,每载货吨价格远低于新造船舶。
如要促进水运企业发展节能新型船,国家必须根据我国总体的生产力水平,依据市场反馈信息,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制订带有倾斜性的船舶产业政策(考虑到水运业属微利性行业),并运用价格、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来进行干预和调节。
总之,这是一个渐近的和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的过程。
四
按照党的十三大“加快建立和培养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精神,建立和培育船舶交易市场已势在必行。
如果说全国性的船舶交易市场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建成的话,那么,在一些局部地区形成这样的市场还是完全可能的,如温州等一些商品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
温州地处东南沿海,海运业是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温州海船除国营运输企业外,大多是股份合作形式,据1988年的不完全统计,共有2500多个股份,船员股份累计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
海运业本身的发展还存在着资金积累及技术、管理水平和人们的市场观念逐步提高的过程。
如温州某单位1982年卖出80吨的载货木质船,当年即更新为238吨的钢质货船。
为扩大再生产,1986年将原船转让给福建,又筹集资金从广东购入497吨的钢质货船投入营运。
这些海船产权属单船船员集体所有,生产要素(资金、技术、劳动力、生产资料)是自由流动和重新组合的。
因而,根据运输市场的需要,更新和新增运力的船舶买卖就十分频繁。
在开放改革中,作为市场活动主体的温州人,市场观念、时间观念、效益观念等新观念一般均高于全国其他地区,人们都有灵敏的市场头脑。
从客观现象来看,当前温州的船舶买卖也是十分活跃的。
重要的工作在于市场的组织,关键是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来界定正常的市场秩序。
建立和培育船舶交易市场,还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尊重实践。
对于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规定要以采取“存旧立新”的方法。
第一,由政府颁布政令,设立船舶交易市场。
当地船舶买卖必须进入指定的市场交易,实行自由买卖,统一税务专用发票,照章纳税,统一管理。
第二,市场建立后,船舶交易可暂不执行有关部门制订的船舶买卖的规定,而另行开辟市场交易这个渠道,让运输市场来调节供求关系。
第三,允许外地船舶自由进入市场,只要有在市场签订的合法的买卖船舶合同、买卖发票以及合法产权证明,具有适航条件或具备改装价值的交易船舶都可以进行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
第四、由工商、税务、交通等政府部门协同制订的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的船舶市场交易规则,市场规则是随着市场的发育而逐步建立起来并为市场经营活动提供规范的行为准则。
如尚不具备建立交易市场的,可否设立如武汉市船舶交易所这样一个市场管理组织,介绍“对象”或由买卖双方自找“对象”,待自愿结合时,就到政府指定的船舶交易管理所签订合同和开具买卖船舶税务发票等有关手续。
国营企业的旧船和军队退役舰是一些人投机取巧、中间盘剥的主要对象,应采用公开拍卖成交的形式,以求船舶卖价接近于市场价格。
待市场条件完全成熟时,再一步到位,形成一个真正统一的、开放的、竞争的、按市场化原则办理交易的船舶市场。
船舶交易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培育,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新课题。
开拓这个市场,需要有敢于实践、善于思考和勇于探索的改革精神。
有关部门应该创造一个适宜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以引导企业正确地进行经营决策。
《水运管理》1989年第3期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日
市场严峻二手船价频震
8月份,国内外二手散货船价格均出现震荡走势。
国际市场上,本月国际干散货运价出现一波明显的下跌行情,8月27日国际干散货运价指数比7月下跌三成。
船舶交易价格出现震荡,船舶交易活动较为活跃,部分航运企业认为目前的船舶价格已较2008年同期下跌60%,资产价格泡沫早已破灭,或许是低价收购的好时机。
据波罗的海交易所统计,8月25日,5年船龄的海峡型、巴拿马型和大灵便型三大散货船型,估价分别为5692万美元、3499万美元、2890万美元,与7月同期基本持平。
分船型来看,5万载重吨以下的小型船舶更受船东青睐,灵便型船成交量大幅增长;
而巴拿马型和海峡型船的成交量比上月明显减少。
国内市场上,沿海散货运输市场略有回暖,但是钢材价格“过山车”式的急速回落,导致二手船价格未能延续本月初的小幅上涨趋势。
目前,市场气氛观望较浓,二手散货船价格总体表现为低位震荡。
据市场反馈,5000载重吨的干散货船购买需求较多,其5年船龄的价格在1000万人民币左右。
国际市场上,单壳油轮淘汰截止期临近,但拆解油轮数量并未急速增多,油轮价格继续下跌。
据波罗的海交易所统计,8月25日,5年船龄的VLCC油轮、阿芙拉型油轮、成品油轮平均估价分别为8156万美元、3948万美元、2742万美元,较7月同期下跌1.2%、0.5%和2%。
国内市场上,原油和成品油运输基本平稳,受钢价下跌影响,8月国内二手油轮处于震荡盘整状态,价格较上月略有下跌。
市场上的一级油轮和三级油轮成交量较多。
集装箱运输需求基本延续上半年疲软态势,主干航线运输货量持续低迷的局面难以改变,本月集装箱船交易清淡,成交价继续下跌。
据市场消息,一艘4年船龄的1100TEU型集装箱船,船东要价仅为600万美元。
新造船市场
造船市场面临的市场环境依然严峻。
近期仅少数船厂接到个别大单,大多数船厂仍相当窘迫。
据中国船舶工业协会统计显示,1~7月,全国造船企业新承接船舶订单787万载重吨,同比下降78%;
手持船舶订单19235万载重吨,比年初手持订单下降6%,手持船舶订单出现连续10个月下降。
另外,1~7月,全国共撤销船舶订单75艘。
在8月份新增造船订单中,除外高桥船厂获伊朗6艘VLCC订单、江苏韩通重工获7艘5.7万吨散货轮船订单外,其余主要为工程船造船订单。
如:
武船重工获上海打捞局1艘打捞支援船订单;
广东宏深船厂获东莞市1艘消防船订单;
青岛造船厂获2艘侦察艇建造及1艘登陆艇改装合同;
四航局获2艘海工三用船订单。
据克拉克松统计,8月份全球新增订单51艘,较7月减少7%。
新增订单主要为:
油轮16艘、干散货船18艘、集装箱船5艘。
新造船价格仍在小幅下跌,克拉克松新船价格指数位于147点,较7月同期下降1.3%。
废钢船市场
航运业的持续低迷使得拆船业重回巅峰状态,拆解船舶量大增。
据克拉克松统计,截至8月21日,2009年全球已拆解1760万载重吨,其中中国完成拆船量为210万载重吨。
8月,国内废钢船交易依旧活跃。
受钢价下跌的影响,国内废钢船收购价格本月表现为前扬后抑态势,但较上月有所上涨。
至8月底废钢价格收购价格为2600元/吨左右,较月初平均下降200元/吨左右。
【文章简介】
截至2008年底,我国现有登记在册船舶约25万艘,9600万总吨,其中,海船20925艘,约4400万总吨(国际航行海船1306艘,约1700万总吨);
内河船舶23万余艘,约5200万总吨。
【文章内容】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航运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目前,我国船舶数量众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二手船舶交易频繁,交易金额巨大,但是,航运安全存在隐患、国有资产流失及交易不规范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1我国船舶交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船舶信息不透明、不对称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对船舶登记信息的查询都采取开放性规定,但是我国对船舶登记档案的查询要求却非常严格,致使买方对交易船舶的资料了解甚少。
如果在船舶交易前存在船舶证书记载的抵押、质押和查封等权利限制,船舶所有权变更后船舶优先权享有人仍可追及船舶并主张权利,使无辜的善意买方权益得不到保障。
此外,由于我国船舶资料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买方难以掌握购置船舶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交纳税费及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及相关信息,可能导致存在航运安全隐患的船舶通过交易重新流入船舶营运市场。
1.2航运经纪人专业性不强
在我国,一部分航运经纪人英语水平较低、船舶交易知识缺乏、社会责任感不强,对船舶质量把关不严,即使发现船舶存在潜在风险也不善意提醒买方,导致一些劣质、报废、超龄和“三无”船舶经过买卖交易、更改信息后进人航运市场,给航运安全带来隐患。
此外,我国诚信体系建设不健全,航运经纪人诚信度不高。
有的航运经纪人为追求经济效益签订虚假合同,有的采取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进行船舶交易,甚至还有伪造、涂改和买卖各种船舶交易文件、凭证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对航运经纪人的管理规定,各地方政府对航运经纪人也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一旦航运经纪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未尽到航运经纪人职责而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时,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1.3交易行为不规范
我国大部分船舶交易在市场外进行,交易行为不规范,缺乏监督管理,难以核查交易船舶信息的真实性,不合格船舶更改信息后重新流人营运市场,给水路运输埋下安全隐患。
同时,场外交易仅进行简单的协议转让,未能挖掘市场潜力,实现船舶资产的高效、有序配置。
场外交易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缺乏客观依据,容易产生暗箱和违规操作、逃避国家税费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不良后果。
2规范我国船舶交易的建议
政府有关部门应规范船舶交易行为,沟通市场信息,制定船舶交易管理规定,明确交易各方的职责,建立规范、透明、有序的船舶交易市场,从而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维护水路运输业平等竞争秩序。
2.1船舶买卖进场交易
建立船舶买卖进场交易管理制度,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运输船舶进入依法设立的船舶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由专业的交易服务机构审核船舶交易资料、鉴证交易行为、开具交易发票和汇总统计成交信息。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作为中立的船舶交易见证人,对遏制问题船舶和低于标准船舶进入交易市场能起到把关作用。
尽管国际上尚无二手船舶进场交易制度,但在我国船舶交易市场发展的特定起步阶段,进场交易制度对培育市场、促进诚信交易、深化船舶交易专业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如我国已实施的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二手车进场交易制度等,都已取得良好效果。
目前,船舶交易问题已引起交通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2008年,交通运输部组织研究船舶交易管理的相关措施,调研船舶交易市场,组织起草《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规范船舶交易行为,维护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船舶运输安全,并加快培育全国统一的有较高专业化程度的船舶交易市场,促进航运相关要素的合理流动。
政府主管部门应及早出台《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促使中国籍船舶转让交易进人依法设立的船舶交易市场进行,并由专业的交易服务机构负责把好船舶买卖双方的合法关、买卖船舶的质量关和船舶买卖的合同关,促进船舶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2.2培育船舶交易经纪人
在船舶交易市场中,信誉良好、服务专业的经纪人不仅能加快船舶市场的信息交流,而且有利于船舶交易的高效运作,促进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
为规范航运交易行为,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快速发展,有必要加快培育船舶交易经纪人,建立航运经纪人经营者名单与信用等级档案,规范经纪人的经营行为。
建议上海市政府率先将航运经纪人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制定上海航运经纪人管理条例;
在充分研究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的有关要求,借鉴其他行业经纪人的运作经验,由市政府主管部门授权专业机构开展航运经纪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等工作,起草航运执业经纪人业务培训、管理办法、执业准则和证书验证等相关文件。
以此规范船舶交易经纪人行为,改善船舶交易经纪人综合素质,提高船舶交易经纪人信誉度,促进航运市场健康发展。
2.3沟通船舶交易信息
当前,船舶交易中存在诸多问题,其重要原因在于我国船舶交易信息的不透明和不对称。
因此,沟通船舶交易信息,提高船舶交易市场信息透明度,对规范船舶交易行为、提高船舶交易效率和保障船舶交易方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中指出,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要求之一是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明确提出:
“引导和规范船舶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上海航运交易所的船舶交易和运价信息发布功能,加快建设全国性船舶交易信息平台,在上海形成具有示范作用的船舶交易市场。
”可见,搭建全国性船舶交易信息平台、沟通船舶交易信息已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2008年,上海航运交易所已自主开发“中华船舶交易网”并对外试运行。
建议上海航运交易所紧紧抓住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发展机遇,以“中华船舶交易网”为载体,集聚全国各地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船舶交易经纪人、航运企业等相关市场信息,加快建成全国性船舶交易信息平台。
该平台通过发布全国船舶交易供求信息,深度挖掘市场潜力,实现船舶资产的高效、有序流转;
通过每日更新的船舶买卖、修造和租赁信息,及时沟通业内动态;
通过定期汇总整理船舶交易信息,为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提供参考。
2.4研究编制中国二手船交易价格指数
上海航运交易所发布的中国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上海地区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和中国沿海(散货)运价指数等系列指数,已在国内外航运界引起较大反响,成为国内外了解我国航运市场的重要指标。
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和其他行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开发中国二手船交易价格指数,为航运市场提供反映国内二手船行情变化的晴雨表。
其主要作用表现为:
(1)可使航运相关企业或其他投资者通过观察船价格指数的变化及附属信息,达到直观了解国内二手船舶市场的目的;
(2)建立国内完整的二手船舶价格信息体系,促进航运信息产业向纵深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3)有利于政府决策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从整体及各个方位监测市场的运行态势,制定相应政策和引导社会投资;
(4)有助于树立船舶交易价格的“风向标”,提升我国在国际船舶交易市场的定价和话语权。
3结语
船舶是航运市场的基本要素,船舶交易将带动船舶经纪、代理、修造、检验、保险、诉讼、仲裁和金融等相关服务业发展,是集聚航运要素的基础力量。
加强船舶交易管理,促进船舶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将促进交易服务业上、下游产业链整体规模的扩大,从而形成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有利于加快航运要素的流动和集聚,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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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 船舶 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