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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算起。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6、入党时间
入党时间为党员大会接受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7、党龄及其计算方法
党龄是指党员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后经过的年数,即成为正式党员后的全部时间。
党龄表示一个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工作的实际经历。
党员的党龄,应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只有正式党员才计算党龄,预备党员虽有党籍,但不计算党龄。
恢复党籍的党员,党龄应连续计算。
因种种原因离党后又重新入党的党员,党龄应从重新入党并转为正式党员之日起计算。
8、自行脱党
自行脱党是指没有正当理由,自己脱离党组织。
党章规定: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
9、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10、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组织关系的凭证。
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11、党员证明信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持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
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6个月内使用。
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丢失的处理
党组织应教育党员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
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受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
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
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13、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的处理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
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
对于过期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
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当予以严肃的批评和教育。
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作自行脱党处理。
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14、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3)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委(工委)组织部。
(4)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治部组织部、各农业师(管理局)政治部(处)。
(6)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7)铁路系统的各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15、党费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
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
它不仅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
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并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16、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自觉。
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
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代为交纳。
(2)按时。
不能无故拖交。
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足额。
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
17、党员目标管理
党员目标管理是基层党组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党章对党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出党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应当承担和完成的责任、任务等目标,同时相应地提出具体的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并建立一定的奖惩约束机制的一种管理手段。
通过围绕目标进行控制、管理和检查评定,最终实现党员和党组织的目标任务。
18、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价,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从严治党,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
党员经过民主评议,最后根据党内和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照党员标准,由党支部作出对该党员的评议结果。
评议的格次一般分为:
①优秀党员;
②合格党员;
③不合格党员。
19、党的组织生活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
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
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开展活动。
主要形式有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评选先进党员和党组织等
党的组织生活的内容一般包括:
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
党的组织生活的形式应当富有生气,丰富多彩,以起到对党员进行有效教育管理和凝聚感召的作用。
20、组织生活会
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
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
主要内容包括:
检查支部党员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坚持党性原则,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及上一次组织生活会所制定的改进意见的落实情况。
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对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通过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相互帮助,可以达到纠正缺点、错误,消除思想和工作上的分歧,增进团结,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目的。
21、双重组织生活会
双重组织生活会是指由党的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和党委(常委)、党组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对于领导干部自身加强党性修养,增进同志间的思想交流,密切上下级关系,加强广大党员对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增强党组织的活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2、党课
党课是党组织以授课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
党课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内容一般包括:
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等。
党课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的重要形式,对于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基本素质,完成党的各项任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每个党员都应自觉接受党课教育,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锻炼。
23、“三会一课”
所谓“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仍须重视和坚持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
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对于加强党支部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党支部通过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经常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工作水平,从而适应新形势,更好地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任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可以使党员对党的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在党的会议上进行民主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统一思想,作出决议。
同时党员定期讨论支部工作,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总结工作经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使党组织和党员更好地接受批评和监督。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可以使党员经常受到党性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怎样作一名合格党员的教育。
24、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制定的。
它涉及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有: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群众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等。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地执行党的纪律。
每个党员必须自觉地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并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5、党的政治纪律
党的政治纪律是党依据不同时期政治任务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及政治行为确定的基本规范,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政治纪律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党的组织和党员对中央已经作出决定的重大方针和政策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提出,但绝不允许各行其是,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采取同中央的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行动。
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党的政治路线的纪律,在党的纪律中具有头等重要的地位。
26、党的组织纪律
党的组织纪律是指党维护组织上团结统一的原则和要求。
具体说,凡是党要求各级组织和党员在组织制度、组织生活方面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要求,都是党的组织纪律。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党的重要组织原则,也是重要的组织纪律,任何违反民主集中制的言行,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所不允许的。
27、党的群众纪律
党的群众纪律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处理党组织、党员与群众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总的原则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手段侵犯和损害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其主要内容是:
增强群众观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
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与利益;
尊重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
爱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
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
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和帮助;
同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2008年入党积极分子短期集中培训
第一讲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所谓入党积极分子,是指学习和工作表现较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求进步,积极靠近党组织,已经提出入党申请的非党同志。
十七大党章规定: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时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这是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
另外,一般说,还应具备以下五条:
第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二,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第三,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勇于进取,钻研技术、业务,在生产、工作、学习等方面做出成绩。
第四,作风正派,团结同志,遵纪守法,能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五,本人政治历史清楚。
第二讲新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要正确把握与处理好十种关系
1、党员标准与做人标准的关系
党员标准是党章对党员提出的条件和要求。
党员标准具有整体性,它由申请入党的条件(党章第一条)、党员的基本条件(党章第二条)和党员义务与权利(党章第三、四条)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这三个方面互相联系、各有侧重,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规定了党员标准的有机整体,任何将这些各方面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做法,强调某些方面而否定其他方面的做法,各取所需、任意解释的做法,都是对党员标准整体性的贬损和破坏。
党员标准具有阶级性,不同阶级的不同政党对其成员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体现这一阶级属性。
党员标准具有时代性。
不同时代,不同时期,由于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对党员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各不相同。
时代变化了,对党员提出的标准也应与时俱进。
而做人标准,则是社会为维护自身正常的运转秩序对所有社会成员提出的基本要求,是社会道德在人们日常生活和行为中的具体体现。
现阶段的做人标准,应当集中体现为公民基本道德“二十字”规范,即: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做人标准具有广泛性,它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
做人标准具有稳定性,它不会在短时期内发生变化,如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至今仍然为广大人民所继承并发扬光大;
做人标准具有非强制性,它决定了人们应该做什么,而不是必须做什么,即使有些人违反了做人标准的某些规定,只要不触犯党纪国法,也不会受到严厉的制裁,至多也就是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在党员标准与做人标准两者的关系中,做人标准是基础,是前提,做一名好党员必须首先做一个好人,人都做不好,如何谈做一名合格的党员?
党员标准是做人标准的升华,是更高层次的要求,一个好人不一定能成为一个好党员,若想成为一名好党员,还必须经过千锤百炼。
总之,好人不一定是好党员,但好党员必须是好人。
作为已加入党组织的新党员和矢志入党的积极分子,一定要处理好做人标准与党员标准的关系,既要遵守做人准则,更要坚持党员标准;
既要按照《纲要》要求做一个好公民,更要执行党章规定做一名好党员。
2、组织上入党与思想上入党的关系。
组织上入党是指经过严格程序和考验,经批准加入了党的一个组织;
思想上入党则是指一个人不论其是否成为一名党员,都能够按照党章规定和要求,规范自己的言行,听党的话,与党同心同德保持一致,并勇于承担,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思想上入党是根本要求,组织上入党是表现形式。
一方面,组织上入党并不等于思想上完全入党,思想上入党比组织上入党更难。
这是因为思想觉悟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能“比其功于一役”,它是一个长久的过程,渐进的过程,也是一个终其一生的过程。
同时,人的思想是不断变化的,过去正确并不表明将来正确,今天正确代表不了明天正确。
因此,组织上入党只是第一步,党员在组织上入党后,必须通过党这个大熔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忽视思想上入党,放松党性修养锻炼,疏于世界观的改造,终将同党离心离德,并做出有损于党的事业的事情来,这样的人即使加入了党组织也不是合格的党员,必须会被党和人民抛弃。
必须明确,思想上入党是对党员永恒的,一生的要求,思想上不入党的人绝不能让其组织上入党。
另一方面,思想上已入党的人要尽力做到组织上入党。
组织上入党是党员人生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是党员成长进步的标志。
只有把更多的思想上与党保持一致的同志吸收到党内来,才能保证党的队伍的发展壮大,保证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兴旺发达。
所有新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一定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组织入党与思想入党的关系,既要组织上入党,更要思想上入党;
不仅要在组织上入党,而且首先要在思想上入党。
“未进党的门,先做党的人”,只要思想上能够入党,组织上入党就只是个时间问题,因为党的大门永远是向“思想上入党”的人敞开的。
3、党组织培养同个人自我教育的关系。
这个关系亦即外因和内因的关系。
在党员个人成长史中,党组织的培养是外因,个人的自我修养、自我教育是内因,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首先,组织的培养是党员个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
“鸟儿的翅膀再完美,没有空气也飞不起来”。
一个人的本事再大,脱离了组织和集体,也会一事无成。
没有党组织的指引,便不能明确前进的方向;
没有领导的支持,便不能取得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前进的动力;
没有同志们的帮助和配合,便不能顺利完成艰巨的工作任务。
其次,加强自我修养、自我教育是党员个人健康成长的决定因素。
“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外部环境再好,条件再有利,没有个人的艰苦努力,没有克服困难的勇气和毅力,没有党性修养的自我锤炼,终将成就不了什么大事。
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加强自我修养,是党员个人提高素质、健康成长的内在动力;
思想颓废,不思进取,信念动摇,言行失范,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
组织培养和个人自我教育两者相互依赖,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共同作用于党员的成长过程。
在处理两者关系上,一定要坚持“两点论”,切忌“单打一”。
新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既要虚心接受组织的培养教育,积极完成组织分配的光荣任务,又要不断提高自我修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既不能强调组织培养重要而忽视、放松个人的自我教育,消极、被动地坐等组织的培养;
也不能借口自我教育重要而拒绝组织培养和同志们的帮助,关起门来搞所谓的个人自我教育。
“党给千斤担,我使万斤力”,只有将组织培养和个人自我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党员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
4、政治骨干和业务骨干的关系。
贯彻“三个代表”,实践“三个代表”,要求共产党员既要在政治上当先锋,又要在业务上当尖兵,做到政治业务双过硬。
一方面,政治骨干必须业务上当尖兵。
只有业务上当尖兵,才能取得“三个代表”的资格,才能很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才能赢得群众的信赖。
业务上拿不起来,工作上顶不起来,在群众面前就没有说服力,党员的先进性就不会得到充分体现,就当不好“三个代表”。
另一方面,业务骨干必须政治上当先锋。
只有政治上当先锋,才能团结群众、凝聚人心,才能实现人生的理想和追求,才能促进业务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政治上不要求进步,业务上最终也好不到哪里去,因为,失去理想和追求,便失去了前进的动力,便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最终必然会影响到业务的发展。
业务过硬是基础,政治过硬是保证。
共产党员必须既当政治骨干,又当业务骨干,既要政治上靠得住,又要业务上有本事,做到又红又专,德才兼备。
5、党员与群众的关系。
党员与群众之间存在三个数理逻辑关系。
首先,党员高于群众。
主要指的是党员要比群众思想境界高,业务水平高,工作热情高,党组织对党员的要求标准高,群众对党员的期望值高,而不能理解为党员比群众的社会地位高,生活待遇高。
党员高于群众,要求共产党员必须增强党员意识,努力为群众当表率,充分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同样一句话,群众可以讲,党员不能讲;
同样一件事,群众可以做,而党员不能做。
其次,党员等于群众。
主要指的是党员和群众的社会地位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纪律面前平等,待遇面前平等。
这就要求共产党员必须摆正同群众的位置关系,遇事多同群众商量,绝不能凌驾于群众之上,绝不能在群众面前盛气凌人,不可一世,绝不能在法律和纪律面前搞特殊,绝不能在待遇面前吃偏饭,绝不能在群众面前表现出优越感。
第三,群众高于党员。
主要指的是群众对智慧高于党员,群众的利益高于党员,群众的力量大于党员。
每个共产党员都要注意从群众中汲取营养和智慧,虚心向群众学习,甘当群众的小学生;
都要牢记党的宗旨,关心群众利益,多为群众办好事。
绝不能今天依靠群众,明天抛开群众;
需要时依靠群众,不需要时抛开群众;
难办的事依靠群众,顺利时事抛开群众;
工作上依靠群众,待遇上抛开群众。
只要我们正确树立了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就一定能处理好同群众的关系,一定能够团结带领群众一道前进。
6、入党动机与行为实践的关系。
首先,入党动机决定个人的行为实践。
一般地讲,有什么样的动机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行为。
入党为人民,就会时时严格要求自己,处处规范个人言行;
入党为个人,则会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即使表面上严于律己,但终究会因私欲膨胀而撕开伪装的画皮,干出违反党纪国法和损害人民利益的事情、从而被党和人民所唾弃。
其次,行为服务于动机。
党员的个人实践,都是为了实现入党动机;
党员的每个行动,都是在为实现入党动机进行最的积累。
在具有良好入党动机的前提下,行为规范能为入党动机添姿增彩,行为失范则是对入党动机的严重破坏。
再次,行为和动机相辅相成。
光有动机,没有行为,就会变成盲目的实践。
只有将动机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共产党员的人生价值。
每个共产党员,都要深入思考并正确处理好“三个什么”的关系,即:
“入党为什么,在党干什么,为党留什么”。
即要端正入党动机,解决好“为什么”的问题,又要规范行为实践,解决好“干什么”的问题,从而实现动机与行为的统一。
如果每个党员既端正了入党动机,又规范了行为实践,就会创造出有价值的人生,“为党留什么”的问题便会迎刃而解。
7、提出入党申请与接受组织考验的关系。
一方面,提出入党申请是一个人政治上追求进步的表现,是加入党组织的前提条件。
只有提出入党申请,才能为自己树立追求的目标,才能增加前进的动力,才能取得接受组织考验的资格。
很难设想,一个连入党申请都不敢或不愿意提出的人,能够勇敢地接受组织的考验,能够承担组织交给的急难险重任务。
另一方面,接受组织考验是入党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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