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教中心场地租赁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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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标记为舞蹈室)、【体适能中心】
(图纸标记为健身室)、【多功能活动中心】
(图纸标记为阅览室)区位场地(以下简称该场地)。
2.该场地套内面积约为平方米(其中,【儿童中心】面积100m2,【体适能中心】面积118.3m2,【多功能活动中心】面积45m2。
大堂、走廊、洗手间等公共区域不计算面积)。
二、场地使用期限及场地使用费总额
甲乙双方同意,该场地场地使用期限为年零个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以下简称“场地使用期限”)。
若实际交付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日期为起租日。
1.场地使用费总额:
本协议的场地使用费总额(含税、含管理费)为人民币元(含税金额),自年月日开始收取场地使用费,具体收取方式见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
2.甲乙双方同意,场地使用期限内,第一个年度(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为个月)场地使用费总金额元(含税、含管理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第2个场地使用年度,以此类推,自第2个场地使用年度开始递增,递增方式为:
每下一年度月租金较上一年度递增2%。
3.甲方应于乙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前提供场地场地使用费发票,乙方收到甲方正确有效的发票,并确认无误,于签收之日起20天支付甲方相应费用。
详细场地使用费表如下:
场地使用费年度
年度场地使用费总额(人民币.元)
(含物业管理费、含税)
约定收款时间
小写
大写
总计
4.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整个场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应于每年月日前(XXXX年应于月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每年的应付场地使用费,如支付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则该支付期限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如缴付的第一个月付场地使用费对应的期间结束后首日起(包括该日)至当月最后一日止(包括该日)不足一个历月,或者付场地使用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的最后一个月内的付场地使用不足一个历月,该月付场地使用费额为按每历月的场地使用费分别乘以该历月尚余天数与该历月具体天数之比率计算后的总额。
如以汇款方式支付场地使用费,则甲方接收本协议约定付场地使用费的账户如下:
开户行:
收款单位:
账号:
5.乙方应于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场地之日起,水电费按实际用水电量收取,水电费单价按供水部门、供电部门提供单价计算,甲方每月月底抄水电表度(方)数。
(按商业水电费价格收取)。
三、场地使用保证金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付场地使用保证金0_元(大写:
\)。
四、乙方向甲方交纳的付场地使用保证金应用于以下情况:
1.乙方不能将付场地使用保证金抵作场地使用费及管理费、水电费等。
在付场地使用协议约定的付场地使用期限届满时,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理付场地使用保证金:
1)乙方结清按付场地使用协议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场地使用费、费用和违约金(若有)后,甲方于30天内将场地使用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
2)折抵依场地使用协议应由乙方承担的场地使用费、费用和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由甲方于30天内无息退回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2.甲方违约提前终止场地使用协议的,甲方双倍退还乙方已交纳的场地使用费保证金。
3.在场地使用期内,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没收场地使用保证金,且在甲方给予乙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乙方必须把场地使用保证金重新补足,场地使用协议方能继续有效:
1)乙方中途解约的。
2)乙方拖欠甲方场地使用费达30天(含30天)。
3)乙方违反场地使用协议第七条第11款的约定。
4)乙方未按场地使用协议约定的交付该场地时间办理物业接收手续,超过15天的。
5)非因甲方违约,乙方提前终止双方协议关系的。
6)乙方未能按场地使用协议约定的开业时间开业,超过30天的。
三、商品管理
1.乙方陈列于承租场地的商品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
2.乙方销售或陈列的商品不得有仿冒商标或侵害他人代理权、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并不得陈列销售政府规定的违禁品,如经查获,乙方应自负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若乙方有上述违法之事而导致甲方承受连带责任,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损失,及要求乙方承担年场地使用费的30%作为违约金或终止协议。
3.乙方在承租场地销售的商品,如经顾客使用后产生不良反应而损害顾客利益,对顾客身体造成伤害或因而使甲方信誉受损时,乙方应负一切法律及赔偿责任,并按年场地使用费的30%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信誉受损
五、场地使用用途
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使用该场地仅限用于经营。
2.如乙方使用该场地后拟变更经营范围或品牌,需先取得甲方事前书面同意。
未经书面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品牌的,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现经营价格保持两年不变,如价格变化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方可提价。
六、装修
1.乙方对该场地进行装修,必须遵守甲方和物业公司制定的有关装修的规定和要求,遵守国家及该场地所在地政府装修管理规定,并接受甲方和物业公司的监管。
2.乙方须于装修施工前20天将有关装修之承包商、设计图、材料等资料提交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机构进行装修申报,并取得上述单位书面同意,方可施工。
3.乙方设置任何用于面向公共区域的标牌和店门标识都必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批准。
4.乙方装修工程全部完毕后,须报请物业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审验,以确定装修工程与经批准的设计图相符,乙方须在全部装修审验通过后方可开业。
5.甲方及物业公司对乙方装修该商铺的审核是为了保障该商铺及设施设备的结构安全,并不代表对装修中涉及的技术参数的认可,也不保证装修中所选设备材料的规格性能及效果,装修中设备材料发生问题而引致的任何责任,概由乙方承担,与甲方及物业公司无关。
6.乙方应对聘请的装修人员的行为负责并加以约束,督促其遵守物业公司制订的管理规定及公约,当装修工人违反管理规定及公约导致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当与甲方或物业公司签订《装修承诺书》并遵守《装修承诺书》规定。
七、交付
1.交付日期:
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场地的日期暂定为年月日。
具体的交付日期(下称“实际交付日”)以双方签署的《场地交接书》上载明之日期为准。
2.在乙方按本协议规定付清其应缴付的全部费用的前提下,甲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收场地,乙方须在甲方书面收场地通知书中指定的时间内办理收场地手续,逾期未办理收场地手续的视为乙方按附件二《场地交付标准》约定交付标准收铺,同时以甲方书面通知的收铺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逾期超过15天未办理收场地手续的,视作乙方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确保该场地可用于商业用途,并保证对该场地拥有出租权,确保乙方在正常履行本协议义务时对该场地按本协议约定的场地使用用途的正常使用;
但场地使用期限内因政府行为导致该场地所在土地之土地使用性质或规划方案变更,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场地使用期限内,该场地非因乙方装修、使用导致的结构和质量问题、水电表前端部分、排水排污系统公用部分、消防系统的消防设施公用部分的维修由甲方负责。
3.甲方对该场地的水电供给标准为:
提供80千瓦商业用电负荷及电表,水表管径为DN40(管内直径40毫米)商业用水。
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自费向相关部门申请,甲方可提供协助。
4.场地使用期限内,乙方承诺放弃甲方出售该场地或该场地所在建筑物时的优先购买权。
甲方有权将该场地或该场地所在建筑物用于出售、赠与、抵押等而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但上述行为不得影响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正常使用该场地。
5.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在不妨碍乙方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进入该场地以检查乙方有否违反本协议规定或违反管理规定、以及检查或修理该场地设施和设备。
6.甲方负责该场地所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通道及其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
7.甲方有对本场地重新更名的权利,而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本协议的终止或本协议条件的改变。
但甲方在行使更名权利时,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以保证乙方的通信权利不受影响。
8.甲方保留不时按认为恰当的方式对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以及其它部分(该场地除外)进行调整的权利。
在行使该权利时,甲方应尽量减少给乙方带来的不便,但乙方不得因下述事项向甲方要求赔偿:
1)改进、扩充、增加或减少本场地的用途、数目、面积。
2)进行改建、重新安置、装饰布置或以其它方式更改或进行任何修改、附加或其它工程及限制部份进出或通道权,而不当作构成对乙方的迫迁。
3)进行出租、安排场地表演、宣传广告等各种类型的活动。
9.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将乙方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牌(包括商标及其图形、文字)用作甲方举办的任何商场推广活动之用且无须取得乙方书面同意,乙方应积极响应并配合甲方举办的任何商场推广活动,不得无故推诿拒绝。
10.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公布、介绍、修改或废除任何有关使用该场地及公共设施等所需要遵守的规章,如这些规章与本协议有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开业安排,承诺于年月日前开业(视实际情况,可沟通协商)。
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经营范围及经营品牌使用该场地,在场地使用期限内依法经营,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乙方在该场地经营所产生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劳资、经济、法律纠纷、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之要求办妥开业经营所需各项批文(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城建、卫生、防疫、劳动用工、营业执照及场地使用协议登记备案手续等)。
3.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乙方对该场地享有充分的使用权,该场地内部保洁、保安等物业管理由乙方自行负责。
4.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场地使用费及其它应缴之费用。
乙方经营所产生的水电费用(含公共水电分摊费用)、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应由乙方按有关标准自行向收费单位支付,已由甲方代付的,则由乙方按甲方的规定向甲方支付。
5.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的物业公司为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按照物业公司制定的有关制度进行经营活动,未经甲方或物业公司的书面同意,不占用该场地以外的空间进行经营、宣传活动。
6.乙方承诺在场地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及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不得破坏任何门窗、墙壁、梁柱及该场地之所有结构性装置、管道、消防设施等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场地使用期限内该场地内的设备设施(如门窗和玻璃)如有损坏,除甲方或物业公司所致外,由乙方自费维修更换,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
7.如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公共部分及公用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及赔偿。
8.乙方如需装设灯箱、标志、广告、海报、排烟、排水、排污线路及管道和空调机组、室外制冷机组等设施设备须提前向甲方和物业公司申请,经甲方和物业公司书面批准后方可安装,乙方如需装设灯箱、标志、广告、海报还须签订广告位使用协议且乙方按广告位使用协议支付费用。
若乙方装设的设施设备造成甲方、或其他方损失或产生纠纷的,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且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乙方拆除。
9.乙方在该场地内进行任何超过国家相关标准的噪音、空气污染、振动、排污等行为而影响甲方或其他方的,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制止,由此造成甲方或其他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按规定配备足量、有效的消防器材,对该场地内消防器材、门窗、给排水设施、电气设施及其他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使该商铺免遭火灾、盗抢、暴风雨或台风之毁坏,乙方对该场地内发生的火警火灾、爆炸、中毒、盗抢等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11.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该场地承租权)做任何担保。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场地分租、转租他人,下述任何一种情况(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该场地承租权转让或转租、分租及担保:
1)乙方对全部或部分业务发包,进行转包经营;
2)乙方转让股权达到50%;
3)乙方将本协议项下权益作为抵押或抵债条件。
12.乙方须在该场地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获得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如需),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
乙方必须确保该等执照、批准和许可证(如有)在场地使用期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有关该等执照、批准和许可证(如有)的规定。
因乙方的无照经营行为而导致甲方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乙方须赔偿甲方因其不作为或/及作为之行为所承受的任何损失、损害及名誉受损。
13.乙方应向保险公司就该场地及该场地内人身财产安全责任进行投保,乙方未购买保险的,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若因此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4.乙方以该场地作为营业场地注册公司或分支机构等单位,则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前,应将该注册地址在工商、卫生、消防等各相关部门注销完毕,否则乙方应按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当年月场地使用费标准的10%作为违约金。
十、场地经营约定
1.本场地营业时间为:
工作日8:
30-21:
30,节假日9:
30,乙方须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营业。
2.乙方在该场地内所从事的商品经营或者服务提供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有关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当确保甲方不会因乙方在该场地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
如因乙方在该场地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必须负担完全责任。
3.乙方必须按照中国有关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法规承担其在该场地内所经营商品的包修、包退、包换(三包)责任。
在场地使用期间届满或者本协议提前终止之后,如发生任何乙方已售出商品的产品质量问题,应由乙方负责处理,因此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必须负担完全责任。
本条款规定不因场地使用期届满或本协议提前终止而失效。
4.在场地使用期间内,乙方需确保其对在该场地内所陈列或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持续具有完整的权利或相应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名称权、名誉权和对其他特殊标识的专有使用权)的行为,并不得损害公序良俗。
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时提供附件三(证明文件清单)所列的证明文件。
如在场地使用期间内,乙方丧失或无法具有相应合法权利或授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或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乙方逾期未能适当改正或者补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如因乙方侵犯第三方任何权利或造成第三方任何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场地使用经营中,若甲方检查发现乙方在经营范围、商品价格、商品质量、销售手续等方面发生违约违纪问题,当累计发生3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6.在场地使用期间内,乙方应保证经销的商品及包装上的标识全面完整,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商品的附随文件,如质量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中文说明书、商检合格证、保修单等单证应全面完整,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如为专利产品,应附加专利证书或专利许可证书。
7.若本协议约定的场地使用用途为经营餐饮业或从事其他任何涉及食品和/或饮料的生产和/或加工的,乙方应签署并同意遵守《餐饮业、食品/饮料生产/加工特别条款》之规定,乙方签署的《餐饮业、食品/饮料生产/加工特别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8.乙方须于本协议签署前或同时向甲方递交下列文件的复印件(除特别注明外)并提供原件核对:
1)最新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除外);
2)最新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个人除外);
3)文件签署授权代表之有效委托授权书(原件)(如适用);
知识产权授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品牌代理等;
4)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9.甲方为促进商户销售商品举办的各项活动,乙方应给予支持和配合,以求共同发展。
10.乙方对场地内的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同时不得储存国家明文规定的各种危险类物品。
11.如因乙方受雇人员及其卖场内顾客等的有意、过失或疏忽行为,造成甲方或场地其他商户蒙受损失者,乙方应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十一、协议终止
1.本协议场地使用期限届满且双方未能达成续租协议的或本协议因解除而提前终止的,乙方于本协议终止后10天内返还该场地。
乙方逾期返还该场地的,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终止第二日起,按本协议约定最后一个场地使用年度的月场地使用费标准的200%按月缴交场地占用费及物业管理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但此费用之支付并不意味双方场地使用关系之继续。
2.乙方返还该场地时,对于一切镶嵌在该场地建筑物结构之内(例如:
房屋结构或者墙体内等)的附属设施和装修,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中的一种:
1)归甲方所有,并且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赔偿。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3.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0天内,乙方未清空属乙方的可移动设施设备或其他物品的,视为乙方同意放弃对该等设施设备及其它物品的各项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不需另行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再提出任何主张。
4.场地使用期限届满,若甲方继续出租该场地,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续租权,但乙方须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续租权。
是否续约,由甲方书面确认。
若甲方同意续约,场地使用费和其他场地使用条件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为准,如果在场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30天前,双方仍未能就续约事宜达成协议,或乙方未在前述期限提出续租,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续租。
5.场地使用期限内,如因行政、司法等有关国家或地方部门的行为等,需要占用该场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对该商铺的使用时,甲方将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或于甲方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正式通知日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以两者中较短者为实际可行的执行时间),并提供不低于乙方该场地面积的其他场地供乙方选择场地使用,乙方接受后,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场地使用协议》或补充协议书。
若乙方不接受甲方提供的其他铺位,则双方可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在甲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返还该商铺。
6.如遇不可抗力、市政动迁、行政征用征收或国家政策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而需要解除的,双方在结清各项费用后本协议解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同意,因下述情况造成任何一方(含乙方雇员)或其他第三方财产及人身伤害的,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无需任何赔偿或补偿:
1)为进行必要的建筑物的维护保养工程,以及非甲方的原因(含突发性设施故障,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空调、电信、传真等)致使公用设施停止使用时;
2)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任何公共设施、服务管道受损、毁坏而中断使用或需中断使用进行维修时;
3)由于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供电的电流变化,火灾、漏水、漏电造成的;
4)由于乙方或该场地内其他乙方及其相关人员或任何第三者人员的原因所造成乙方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5)因失窃或抢劫等其它治安或刑事事件原因造成;
6)由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以及该商铺内、外不能归咎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人身或财产蒙损损失;
7)因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征用、征收、征购、没收或收归,市政动迁及其它社团造成任何甲方无法控制的事故影响。
8.如非因甲方违约,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乙方须提前三个月以上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支付的各项甲方已收费用皆不予退还且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剩余场地使用期内场地使用费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
9.本协议可因一方按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行使解除协议权利而终止。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逾期向乙方交付该场地,甲方自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日期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第一个场地使用年度月场地使用费额0.05%/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因该场地产权、抵押权纠纷或该商铺性质无法用于商业用途而影响乙方之正常开业经营,经乙方催告后超过30天仍无法营业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如乙方逾期向甲方或物业公司支付场地使用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的,乙方须按应付金额的0.5%/日为标准向甲方或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场地使用费或其他各项费用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乙方违反物业公司管理规定,经书面劝告后超过15天(含本数)仍不改正的,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应在甲方或物业公司书面通知的期限内更正,否则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除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或要求外,乙方不遵守本协议约定的营业时间或随意关门歇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半年内未营业累计满十五天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半年内超出规定营业时间营业累计达3次的。
(3)在约定的开业日一个月内,乙方仍未开业的。
5)除以上约定外,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协议,乙方所交各项甲方已收费用不予退还,且乙方应按违约时所在场地使用年度的年度场地使用费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1)在该场地内违法经营遭受工商、税务、海关、物价、治安、卫生、消防、或其它行政或司法部门的查处。
(2)该场地或其内任何物品因涉及乙方的诉讼或仲裁案件而遭受法院或其它部门的查封。
(3)因涉及针对乙方的执行案件,令甲方负担协助执行义务而造成损失的。
(4)不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该商铺。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场地的内部结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场地转租、分租、转让、担保、共享或以其它方式(包括以委托授权人方式)提供或容许给任何第三人使用而不论乙方是否收取费用。
(7)产品、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未取得相关经营销售许可,或在场地使用期内该批准被吊销,或本协议所定的经营品牌代理权或其它经营销售许可到期或被终止且乙方又未能提供获甲方同意的其它同档次的品牌及安排代替。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品牌或无证照经营的。
(9)乙方违反本协议及附件任何条款的规定、有关管理制度,并且未在甲方或物业公司书面通知指定期限内按甲方的改正要求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10)因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存在瑕疵被新闻媒体单位曝光。
(11)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协议、违反本场地管理制度,经甲方对乙方进行过累计三次违约处理的(不包括直接解除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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