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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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项目指南一般为每两年发布一次,申报为一年一次。
自然基金面向全省,凡在我省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申请资助。
第七条申请自然基金的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自然基金项目指南范围的要求;
2、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或两位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3、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在同一年度内申请的和参加的省级以上课题不得多于两项;
4、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5、申请者曾获省自然基金资助并应结题的项目已按规定完成;
6、申请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在读(含在职)研究生和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申请者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顶替,合作者所在单位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并保证申请书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认真遴选创新性强的优秀项目申报;
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应对研究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
申请者所在单位(包括合作单位)领导,应对支持该项研究及监督其计划的执行等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将申请书和有关附件材料统一报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项目在本地区或行业科技发展中的作用及地位提出具体意见,加盖公章。
以上审查工作完成后,将申请项目清单,项目申请书和有关附件材料(一式五份)一并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第十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项目申请的基本条件;
2、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四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自然基金项目由同行专家评审。
专家组成应考虑学科与学科、专业与专业之间各类专家的优化组合,确保45岁以下专家占较大比例。
其成员的基本要求是:
1、学风正派,事业心强;
2、属重点学科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为在职的科研教学一线人员;
4、能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评审工作的有关内容负责保密。
第十五条各学科专家主要就下列内容提出意见:
1、是否同意资助及其理由;
2、申请资助金额是否合适;
3、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等是否正确、是否需要修改和补充完善等。
第十六条经专家初评入围的申请项目,必要时申请者须按规定参加答辩。
第十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评审结果,编制下达年度计划和经费。
第十八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与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签订项目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九条参加评审的人员,对评审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包括本人意见,以及申请书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外传、复制、摘录和盗用。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自然科学基金计划下达后,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与基金项目承担者、主管部门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自然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按项目实施情况分期拨款的办法下达。
资助经费拨至获准资助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按项建帐,专款专用,由项目组支配使用,并按要求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课题研究工作过程中所需的一般费用(包括小型仪器设备费、科研材料费、试验费、课题论证及调研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者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并接受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按时填报《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每年12月份应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提交《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者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计划工作进度、经费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报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任务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者或主管部门应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者所在单位应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建立课题档案;
对有关人员的人事变动和研究计划、方案的重大修改须及时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凡有以下情况者,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退还已拨付资助的经费:
1、项目组主要成员因出国或其他原因而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
2、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4、违反本办法规定。
如属(3)(4)情况者,除须退还已获取的资助经费外,还要取消项目承担者下一年度申请自然基金项目的资格,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视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项目结题
第二十八条 资助项目实施结束后,承担者须在两个月内办理结题,并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提交如下完整材料:
1、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2、资助项目的验收评议或其他必需的材料。
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同意后,方可延长结题,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收到项目结题材料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对资助项目的验收或评议。
第三十条 资助项目经过验收或评议后两个月内,承担单位应将下述材料报送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1、评议或验收证书及有关附件;
2、已发表的反映研究成果的代表性论文、专著、评论和资料等。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及以上有关材料,将作为以后评审项目承担者继续申请自然基金项目优先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经评议或验收的研究成果,除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审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开。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有权对研究成果实施强制许可,由承担单位自定的成果转让或技术转移须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凡反映研究工作成果的文章、报道、资料等,发表时均应注明“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字样。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省自然基金项目管理与实施进行目标考核。
第三十四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目标考核结果对有关单位、集体或个人采取不同形式的奖惩措施。
1、对于科技计划归口管理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
(1)视管理情况及绩效调整归口管理经费;
(2)目标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处室年底评先的基本依据。
2、对于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
(1)目标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行业或地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2)目标考核结果作为科技计划管理评先工作的基本依据。
3、对于项目承担者
(1)项目实施绩效突出、科研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的予以表彰或奖励;
(2)对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项目撤销、中止或未按合同执行的个人提出批评,并视情况在1至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项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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