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0841243
- 上传时间:2023-01-26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20.18KB
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x
《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在严格界定功能定位、核定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按照规定核定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确保其正常运行,良性发展。
(二)完善补偿方式。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对乡镇卫生院实行财政全额供养。
根据《##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核定编制,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相关规定确定人员工资待遇。
乡镇卫生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业务支出及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
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补助办法核定补偿标准。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进行补偿。
政府按照不低于人均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以后每年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
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指标,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
经处置结束后,按照处置过程中的服务和劳务成本,以及后期处置需要,由卫生、财政具体核算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县财政全额支付。
4.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5.乡镇卫生院的人才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费用支出,由县财政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才招聘规划合理确定补助。
6.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三)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9元,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
一般诊疗费的合并项目涉及有关价格政策的,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1〕1591号)执行。
一般诊疗费由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6.5元,个人支付2.5元。
调整后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四)统筹算账,严格核定收支。
县财政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在核定经常性收入时应包括医疗服务收入、药品零差率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收入等。
在核定经常性支出时应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绩效奖励等各类支出。
在测算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时,可依据乡镇卫生院上年药品销售情况进行预算,实行预拨付制度,年底根据实际销售量的多少,多退少补。
县人民政府根据乡镇卫生院的药品销售总量,给予总量10%的补助,计入单位经常性收入。
统筹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方面收入和支出情况,科学合理核定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支出及其差额。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
核定的年度预算额度,可采取80%的比例进行预拨付,年末再根据对基层医疗机构的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进行量化考评结果,结算20%的补助资金。
1.收入的核定
根据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的原则,将医疗机构的医疗收入、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科教项目补助、财政补助、上级补助等核定为收入。
具体核定要结合实际,兼顾卫生院的长远发展,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项资金。
2.支出的核定。
(1)人员经费。
按照人事部门核定批复的乡镇卫生院在职在编人员,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相关规定确定人员工资待遇;
按全县事业单位标准计提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培训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全额核定;
离退休人员按实际支出数全额核定。
(2)公用经费。
——基本公用经费参与上年实际支出数及前两年一次性支出因素,并结合全县乡镇公用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药品、专用材料支出按照购置成本加报损数核定。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提修购基金,专项用于医疗设备维修维护及购置;
重大设备购置通过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和安排卫生事业发展支出补助。
——按照当年医疗收入总额1%的比例计提医疗事故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支付购买医疗执业责任保险和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支出,基金实行滚动使用,适时调整。
——为解决乡镇卫生院人员不足的问题,结合各单位现有临时工聘用情况,综合核定聘用人员支出。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编制核定临聘人员数,编制空多少临时聘用多少;
收费、保洁、新农合减免窗口等工勤人员按照实际需要进行核定。
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实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核定绩效奖励支出。
待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重新核定后,人员补充配齐到位,按照“一增一减”的办法逐步消化现有临时聘用人员。
(五)落实各级政府的补偿责任。
合理划分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投入机制。
对于中央、省财政已安排的卫生项目补助资金,县财政按要求负责承担县级配套资金。
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保障,中央、省、市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缺口,由县财政兜底。
县财政统筹下达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完成情况较好的给予补助。
三、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
1.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2.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为群众提供诊疗服务。
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
3.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协助实施疾病防控、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
4.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开展院内外急救、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转诊服务。
5.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
县机构编制、卫生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根据《##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实施办法》要求,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
要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施绩效工资制度。
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县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
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
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照人头付费、按照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主动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构。
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并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
对绩效考核差的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要督促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对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政全额拨款,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
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差距;
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
设立人才培养基金,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建立人才培养长效激励机制,为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提供人才支持。
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
卫生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
要积极创造条件,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政府财政将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
对同步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实行零加成销售的村卫生室落实村医补助政策,村医报酬每人每月补助水平不低于470元,其中省财政以2008年底村医人数为基数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市级财政按2010年底村医人数为基数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70元。
对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可比照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二)加大财力保障。
要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确保有关补偿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要进一步加强对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调查研究。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改革路径,及时研究分析制度实施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和收入的影响,对制度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价,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定期通报本实施意见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以专题研究,逐步解决。
(四)加强督促检查。
县发改、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绩效考评制度,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基层 医疗卫生 机构 补偿 机制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