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会招聘考试考前必做500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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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会招聘考试考前必做500道
总工会招聘考试考前必做500道
一、填空(100题)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自(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
2、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3、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4、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5、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6、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7、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8、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9、《工会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两个基本机制是(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0、工会的权利不是行政权、不是司法权,而是民主意义上、社会意义上法定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11、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12、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13、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4、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15、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16、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7、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18、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19、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20、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21、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 )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 组织职工 )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22、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 应当听取 )工会意见。
23、工会是职工( 自愿结合 )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2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 应当吸收 )同级工会( 参加研究 ),听取工会意见。
25、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26、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 基层工会 )的联合会。
*27、( 集体合同制度 )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法律赋予了单个劳动者联合起来进行集体协商、谈判的权利,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际地位上获得一定程度的平等,从而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争取应得的利益。
*28、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 可以
)设专职工会主席。
*29、基层工会因所在企业终止而相应(撤销)
30、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应当 )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 提供 )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31、基层工会的( 非专职委员 )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 三个 )工作日,其工资( 照发 ),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32、工会经费的来源之一是: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 工资总额 )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3、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 二十五人以上 )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 二十五人 )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委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34、国有企业(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 民主管理 )权力的机构。
35、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 批准 )。
*36、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 1950 )年( 6 )月( 29 )日由毛泽东主席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的形式公布施行的,共五章( 26 )条。
*37、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自( 1992 )年( 4 )月( 3 )日第( 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开始实施的。
38、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是( 职工(代表)大会 )。
39、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 必须 )有工会代表参加。
*40、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 交涉 ),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 改正 )。
41、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 调解 )工作。
*42、违反《工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 二倍 )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43、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后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登记。
劳动行政部门自接到企业上报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4、女职工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 同级工会 )领导下开展工作。
*45、工会工作人员违反《工会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 同级工会 )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 《中国工会章程》 )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 机关工会 )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47、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
48、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 应当 )给予支持和帮助。
*49、违反《工会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 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 ),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50、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 以外 )进行,( 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 事先 )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5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 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阻挠和限制。
5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 重大问题 ),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53、劳动安全卫生是指通过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和采取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防止或消除在生产中的( 伤亡事故和各种职业危害 ),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以达到保护生产力,不断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54、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 宪法 ),以( 宪法 )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55、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56、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 听取和反映 )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听取和反映 )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57、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 平等协商),签订( 集体合同 )。
*58、违反《工会法》规定,阻挠职工依法( 参加和组织 )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 帮助、指导 )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59、工会( 组织和教育 )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 参与管理 )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60、工会会员( 全国代表大会 )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61、(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 )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62、从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各级总工会来说,主要应建立和完善( 立法参与 )机制和( 沟通协调)机制,这是宏观维护的主要途径和手段。
63、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 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64、违反《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65、违反《工会法》规定,以( 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 )条件的,依法取得( 社会团体法人 )资格。
67、( 上级工会 )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68、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 支持和帮助 )。
*69、县级地方工会委员会向( 同级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70、根据( 政府委托 ),工会与有关部门( 共同 )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71、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在( 平等自愿 )和( 协商一致 )的基础上签订的,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
*72、工会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又包含了两个层次,首先是监督、保证( 法定劳动标准条件 )的实现,这是对工会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其次是帮助和代表职工( 争取应得的 )利益,这即包括在宏观上参政议政、采用立法从源头上维护广大职工利益,也包括通过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争取可能的利益,更主要的是通过签订集体合同争取合理的工资、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
这是对工会工作更高水平的要求。
73、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 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 支付令 );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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