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级安全培训法律法规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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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
(4)地方性法规。
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5)行政规章。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即有法必依。
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的适用(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即生产经营单位)。
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3、排除适用(第二条):
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特殊法,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排除适用的理解:
1)《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规定,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无法确定并且没有规定的,它们普遍适用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2)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4)今后制定和修订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时,也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抵触。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第三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一、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1、“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指在处理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时,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
●2、“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分析,而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虽然人类在生产活动中还不可能安全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但只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事故还是可以减少的。
安全生产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可概括为七个方面,
1:
强调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
企业要建立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3:
从业人员有享有安全生产的权利还有应尽的义务
4:
对政府作为安全监管主体提出了要求
5:
安全生要依靠监督。
公民,法人单位,工会,社会组织都要关心安全。
6:
对安全中介机构一招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喂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提出了要求。
7:
对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做出了规定。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
1)知情权;
(2)获得教育培训的权利;
(3)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
(4)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5)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6)紧急撤离权;
(7)批评、检举、控告权;
(8)获得赔偿权。
第五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大纲要求:
掌握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规定,分析职业病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病人保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的范围2002年5月1日施行。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制度(总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3、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4、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5、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6、加强社会监督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
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五条)
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六条)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1、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第十三条)6项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消防法共分7章74条,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第七十三、七十五条)
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囚,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认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读职行为的,依照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公布(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逐级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定期通过公共传媒予以公布。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四种,即: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有四种,即: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决定关闭)
3、公安机关。
(实施拘留)
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专项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大纲要求:
掌握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规定,分析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各、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的概念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特征(四项)
1、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者社会性
2、突发性和紧迫性
3、危害性和破坏性
4、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
突发事件的分类
按照事件的性质、过程和机理的不同,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序、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基础性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全面规定了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
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宣传及应急演练、各类救援队伍组建、物资储各、经费保障、通信保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制度,开展危险源调查、登记、风险评估,
调处和化解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基层矛盾纠纷等。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个层次:
1、国家级应急预案
2、地方级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四、五条)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必须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必须具有应受刑事处罚性
犯罪构成的要件(四个)
1、犯罪客体,就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
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3、犯罪主体,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
法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
理态度,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
这四个要件是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各的。
刑事责任(第十七、二十、二十一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重大责任事故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作业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4、主观方面为过失。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是指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量刑情节的规定:
1、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节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2、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量刑情节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a、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b、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c、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d、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b、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c、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分析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末成年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的权利(第三条)(8项)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第三条)(4项)
1、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2、应当提高职业技能;
3、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的义务(第五十二条)
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女工保护
1)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保护
1)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分析劳动合同制度中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归纳起来,劳动者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2、劳动合同解除权;
3、获得经济补偿权。
用人单位的权利
1、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权利(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依法约定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权利(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用人单位义务(第三十九至四十二条)
在法定情形下,禁止用人单位根据地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两种情形均涉及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权利保护: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以及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的概念(第三条)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第二、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2、排除适用(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修改为: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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