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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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干路(m)
次干路(m)
支路(m)
大城市
>200
40~45
45~55
40~50
15~30
≤200
35~40
30~45
15~20
中等城市
——
35~45
30~40
小城市
>5
25~35
12~15
1~5
<1
25~30
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
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
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H1、H2为两侧建筑物高度)
1.2建筑“红线”控制与规划管理
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对于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形成良好的城市空间形象具有保障作用,是规范建筑“红线”控制与规划管理的技术支撑。
1.2.1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红线”退让指标分为退让用地边界线(用地红线)、退让道路控制线(道路红线),退让绿地规划控制线(绿线)、河道规划控制线(蓝线)、电力规划廊道控制线(有的城市将之划定为“黑线”)、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线(紫线)等。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或建筑红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水源保护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电力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1.2.2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如福建泉州市规定: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述公式:
H≤2S
沿街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述公式控制:
A≤L(2S)(式中:
沿街建筑高度;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一幢建筑基地沿街的长度;
沿街高层组合建筑以1:
1即45°
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具体核定。
1.2.3建筑容量控制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按《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对于城市特殊地段及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
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建筑用地未达到规定最小开发单位规模的,不得单独建设。
如福建泉州市最小开发单位界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少于800平方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少于2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9层至15层);
高层居住建筑少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6层以上);
(三)高层公共建筑少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小于50米);
高层公共建筑少于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
2.“绿线”管制
目前,各级城市政府都已经开始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建设作为政府工作的主要内容,建设生态城市与园林城市的费用已经成为多数城市政府城建投入中上升比例最快的一项财政支出。
生态化与园林化建设既是对以往忽视生态环境建设、破坏生存环境的一种补偿性、修复性的被动行动,又是基于对人类建设性破坏活动理性反省的一种前瞻性、预支性的主动行为。
实行“绿线”管制,是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切实保证绿化建设用地的强制性政策措施。
建设部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并已经正式颁布施行。
加快建立并实施严格的“绿线”管制制度,是适应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形势发展,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重要保证。
2.1“绿线”的划定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各类绿化用地涵盖了城市所有绿地类型,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规划区内不宜建设的山地、荒地。
城市建设的“绿线”控制主要是对城市建设的绿化系统的用地进行预留和控制,以保证城市环境和城市景观。
“绿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现状绿线是一个保护线,现状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建设;
规划绿线是一个控制线,规划绿线范围内将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或改造。
城市“绿线”划定工作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承担。
市规划局要会同市园林绿化局,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界定城市“绿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不同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城市“绿线”内所有的树木、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特殊需要,确需改变绿地规划、改变绿地性质的,须事先报经市规划局、市园林绿化局论证、认定后,方可调整绿地规划,改变绿地性质。
调整后的绿地规划,必须依法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地上设施。
城市“绿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逐步迁出。
2.2明确城市绿化建设目标和指标体系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减少污染、美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所起的重要作用,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
由于各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自然条件差别很大,各地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城市的绿化目标和指标体系。
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而定:
(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
(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10年应不少于7平方米。
(3)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超过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10年应不少于8平方米。
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10年应不少于35%。
城市绿地率到2010年应不少于30%。
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2)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
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3)城市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一般不少于30米。
(4)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由所在城市具体规定。
(5)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6)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
2.3分类落实“绿线”管制
2.3.1点面绿化
点面绿化主要由各级公园和小型公共绿地组成。
大、中型公园在维持生态平衡、防灾避难、调节城市气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即便是资金财力不足难以很快实现,也一定要控制规划用地,保证规划公园绿地不被挤占。
小型的城市绿地,贴近城市居民生活,提供休闲娱乐空间,也应予以控制。
2.3.2楔形绿化
楔形绿化是指由城市外围渗透和引导生态绿地、绿林进入城市内部的生态景观部分,这些绿地影响城市形态结构,通过渗透和嵌入丰富城市绿化景观,对这些绿地应予强制性控制。
2.3.3带形绿化
带形绿化是联系城市绿地系统各组成部分的纽带。
一般与城市道路系统、江河水岸关系密切,功能上有景观性为主的,有防护性为主的,应分类控制。
如北京市分别制定了“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关于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2.3.4城市江河滨水绿化
滨水绿化是展示滨水城市特色景观的主要场所。
滨水绿化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以防护为主的滩涂绿化,特别是位于水源保护区处的滨水绿化,要予以严格保护和控制,禁止放牧、违法建设行为。
另一种滨水绿化是集中了居住、文化设施、休闲娱乐等多项内容,贯穿城市生活的集中地段,相应的绿化区域要严格控制,禁止占用绿地进行建设,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
2.3.5生产防护绿地体系
生产防护绿地体系是指包括苗圃、花圃、果园、林场、各类防护林地(卫生、风沙、水土等防护林地)。
要明确空间界定,保障规划指标落实。
2.4建立“绿线”和临时占用绿地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绿线”划定后,市园林绿化局要通过有效形式向全社会公布,让群众了解绿化用地和绿化预留地。
“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市规划局和市园林绿化局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并将占用单位、占用面积、占用期限、占用原因等有关事项面向社会公示,增加执法透明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要制定相应的举报、投诉办法,动员全社会力量,保证“绿线”管制的真正落实。
2.5施行“绿色图章”制度,强化各类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
“绿色图章”即“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是城市园林绿化局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规划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后的签章,也是保证“绿线”管制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2.5.1“绿色图章”适用范围
凡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须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对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率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加盖“绿色图章”。
加盖“绿色图章”后的绿地率指标不得随意降低,确需降低的,应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2.5.2“绿色图章”适用程序
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须到市园林绿化局报审建设工程绿化方案,提交有关图纸和资料,并认真填报由市园林绿化局统一印发的《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
经市园林绿化局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并在申报图纸签章处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会签单中加盖“绿色图章”。
2.5.3加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项目施工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审批施工许可时,必须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会签单中签章,未经签章的,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和无绿化资质施工的行为。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中,要加强对配套绿化工程的验收管理,绿化工程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核发《绿化工程验收合格证》。
否则,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3.“蓝线”管制
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依赖性很大,同时水也是城市文化、艺术、精神的重要载体:
蜿蜒的河流、潺潺的流水、生生不息的水生物与城市人文景观相融合,以致城市魅力无穷。
城市与水的关系应发展为亲和、依存的关系。
我省的城市大都处于发展的早、中期,由于受到认识水平的限制,一个时期先污染、后治理,只注意经济发展、而不注意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在城市发展中比较显露,未能友好处理人与水的关系,有的城市占用了河湖滩地,有的过量开采河湖和地下水,有的把污染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河湖中,造成水环境恶化,不少城市目前处在很高的洪水风险和水危机中。
我们的城市要发展,而我们的水环境却那么脆弱,保护城市河湖生态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
保护好城市河湖水体对于改善城市生存环境,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
保护河流湖泊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3.1制度依据
国家已有与水有关的四部法律:
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以及多项法规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及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省及部也有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件有效地规范了水事行为和活动,提供了“蓝线”管制制度的法规依据和工作基础。
水事活动必须走上法制轨道,这一点在许多城市得到重视并已有具体工作体现。
如武汉市于2002年年初正式颁布实施《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作为地方立法,在国内第一次做出了“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填湖”的硬性规定。
这一专门保护湖泊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属首创。
不仅严格禁止填湖,而且规定了湖泊的污染防治、绿化、水面保洁、开发建设和整体规划等严格要求。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各司其职的城市水体保护管理体制正在形成。
3.2“蓝线”的划定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水体进行勘界。
城市“蓝线”划定工作由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承担。
以往缺乏明确的“蓝线”界定,依法护湖时经常遭遇尴尬:
明明有人填占了某处湖面,执法部门却无法知道这个湖泊到底以何为界、面积多大,更无法确定湖体被侵占了多少。
这种情况在“百湖之城”武汉市时有发生。
现在,武汉市的湖泊勘界用上了卫星定位系统,为湖泊装上了“防盗网”――湖泊勘界界桩,这些界桩以规划部门划定的湖泊“蓝线”(水域控制线)为基准,在湖边的每个角或每一条湖边的最外侧点设立,界桩上标刻着“ⅩⅩ湖水域线”、“绿化用地”、“外围控制”等内容,标明每个湖泊的控制带、绿化带面积及责任单位。
每个桩柱的顶部设置有一个卫星定位点,就是多年后,该界桩被拆了、偷了、埋了,卫星定位系统仍能在城市的坐标上查到原有的界点。
有了这些“忠实的守护神”,今后不论自然变迁还是人为破坏侵占,湖泊水域的变化将有据可查、有责可究。
同时,“绿化带”、“外围控制带”划定后,此范围内也不能乱搭乱盖了。
依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全市8400多平方公里范围内现存的189个湖泊,将全部按部署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界,划定规划控制范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
3.3“蓝线”管制要点
3.3.1严控“蓝线”,并同步协调滨水地区空间管制
城市水体保护的规划控制范围一般分为水域、绿化用地、外围控制范围三个层次。
规划工作不仅要严格控制“蓝线”(水域控制线),确保水域不被侵蚀,同时要配套明确滨水地区绿化用地控制线(“绿线”),还要重视水域外围控制范围(有的城市将之划定为“灰线”)的空间管制,防止周边建筑空间无序发展。
城区水域和绿化用地除按照规划建设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园林小品及相关的市政设施外禁止占用,禁止建设其他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占用水域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水域外围控制范围内的建设要突出公益性的开发,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性要求即建筑高度、空间开敞等规定,有利于形成有序的天际轮廓线,达到显山露水效果,以及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等城市规划管理的指导性要求。
例如,武汉市对城区湖泊周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明确了以下规定:
(1)临湖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后退湖泊外围“绿线”不少于7米,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该建筑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距湖泊“绿线”距离1倍。
湖泊“蓝线”与“绿线”之间宽度不足10米的,临湖建筑后退“蓝线”距离必须不少于10米,其用地用于绿化带建设。
(2)临湖建设应按照规划控制望湖视线通廊。
沿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干道一侧通过建筑规划管理控制逐步实施开敞通透,开敞面原则上不得少于湖泊沿路长度的50%。
其它地段沿湖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地块沿湖总长的60%。
沿湖应建设对公众开放的环湖路,任何单位不得修建封闭围墙。
3.3.2分级、分类保护,明确控制范围和要求
依据城市水体的分布区位、水域规模、环境景观特征,对城市水体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如北京市对市区河道的管制,按其所处位置和主要功能分为风景观赏河道、水源河道和排水河道三类。
风景观赏河道,以规划河道上口线(“蓝线”)为准,根据各地段具体情况,两侧向外划五十米,或七十米,或一百米的绿化控制带(“绿线”);
城市水源河道,以规划河道上口线为准,两侧各向外划一百米的绿化控制带;
城市排水河道,以规划河道上口线为准,两侧各向外划五十至七十米,其排水支沟两侧二十至三十米的绿化控制带。
如武汉市对自然湖泊的保护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相应明确控制范围和要求。
规定一级保护湖泊,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二、三级保护湖泊除按规划可以建设道路、桥梁、排水泵站和确需配置的景点外,不得建设其它建筑物、构筑和和设施。
3.3.3明确“蓝线”管制的保障措施
“蓝线”管制的根本目的是达到城市环境的“山青水秀”,绝非仅仅是一条“线”的划定。
“蓝线”管制除了保护城市水域不被侵占,还要明确水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
防止对水域的污染侵害已上升为保护城市水体的重要任务。
例如,武汉市重要的50个湖泊中有15个已处于富营养化状态,23个面临富营养化威胁。
有的湖泊因水质恶化已逐步丧失其使用功能;
有些湖泊严重淤积,杂草丛生,湖泊名实不符。
倘若如此下去,“蓝线”将形同虚设。
“蓝线”管制要突出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视。
要求一切与水环境相关的建设,都要严格执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由过去那种只对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转变到对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防止对湖泊可能造成的污染。
各执法机关要按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严格审批关,凡不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水体的利用功能。
有的城市在进行城市建设时把自然的河湖用混凝土护砌、截弯取直、束窄,使河湖既失去了自然美也失去了一部分功能。
上海市提出柔性排水规划方案则改变了这种治水思想,河道全部敞开,采用柔性护坡,保持河道天然的流动性、透水性,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设计思想,值得倡导。
要在城市水文化中弘扬中国历史文化精神,创立现代的水文化思想、教育、宣传体系,使城市水文化内涵与意义更加深入、广泛,使城市居民从意识形态领域深刻地理解城市现代文明与城市水文化的真谛,从而共同维护城市山水环境。
4.“紫线”管制
中国几千年的文化底蕴与各类城市地域文化相结合是发展特色城市的重要文化资源。
对于有着悠久历史的大多数中国城市来说,个性化的特征就是保留城市的历史痕迹,并将她上升为城市的灵魂。
前英国皇家建筑学会会长曾经说过:
“在我看来,全世界有一个很大的危险,我们的城镇正趋向同一个模样,这是很遗憾的。
因为我们生活中许多快乐来自多样化的地方特色。
我希望你们研究中国文化城市的真正原有特色,并且保护、改善和提高它们。
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太珍贵了,不能允许它们被西方传来的虚伪的、肤浅的、标准的、概念的洪水所淹没。
”世界文化的趋同从某些方面来说(如信息、交通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民族文化、地域文化、传统文化是各类文明的根基,是城市文化个性的源泉。
为恢复和保留城市的文脉而做出的各种努力都将得到应有的回报。
吴良镛先生指出:
“文化特征既非僵化的遗产,也非传统的简单汇集,而是一种社会内部的动力在进行不断探求、创造的过程。
……正是由于捍卫特征,将不仅仅是古老价值的简单复活,而是要体现国家民族的新的文化设想的追求,正因为如此,它为人们不断增加对未来的责任感,把旧的有价值的工作能持续延绵,……并以此加强其内部的团结,迸发其创造能力”。
在城市的改造、更新、发展过程中,保护城市的文脉与景观特色,弘扬地方文化,极力打造城市特色品牌,是城市政府在城市经营与城市竞争中重要的手段,也是对过去城市特色模糊、城市发展模式雷同的理性反思。
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必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紫线”管制就是要解决当前存在的破坏性开发建设等问题。
4.1“紫线”的划定与管理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包括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等保护范围。
“紫线”划定工作由城市文物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承担。
为加强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必须明确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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