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管理实施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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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管理实施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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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卡机具、设备的物理安全;
3、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的相关规定;
4、商户常见的风险种类及防范措施;
5、商户欺诈趋势研究;
6、与商户风险相关的退单、仲裁等相关细则;
7、本机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二)建立专职风险部门。
旗联社设立专职风险管理部门,并平行独立于其他如市场拓展、账务清算等部门,以确保对风险的监控与管理能独立、客观地进行。
风险管理部门具备以下基本职能:
1、制订风险政策。
制订、修订与收单风险相关的政策和流程;
定期收集、整理、汇总、通报相关风险信息;
2、商户风险审批。
参与对新商户、特殊行业商户或风险倾向商户的风险调查和审批;
3、监控日常交易。
对商户日常交易进行监控,识别可疑及欺诈交易;
4、调查欺诈交易。
对可疑及欺诈交易进行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降低损失;
5、处理法律事宜。
就商户的违法行为向司法机关提起立案,并协助司法部门处理与商户相关的司法事宜;
6、内部稽核。
对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的内部运营进行审计稽核,督导并规范内部操作,并负责员工的风险培训,防范内部风险。
第六条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在经营区域内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应坚持平等自愿、公平竞争和联网通用原则。
第七条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应遵循《苏尼特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约商户风险管理细则》第二章“商户准入规定”,对谨慎发展类型商户采取更为严格的调查措施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与特约商户签约前,须对目标商户进行风险审查,风险审查的要素按照《苏尼特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约商户风险管理细则》第三章“目标商户审查”执行。
第九条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在与商户谈判时,需确定商户结算手续费。
为提高议价能力,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在谈判前,应整理包括融资便利和资金清算等内容的一揽子谈判方案。
商户结算手续费须在自治区联社确定的扣率区间内确定,以低于扣率区间下限签约的,必须报经自治区联社批准。
第十条特约商户入网时,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应按照《银联标准金牛卡特约商户类别码使用细则》的规定,正确编制使用商户类别码(MCC),并在商户的服务类别和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时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一条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发展银行卡特约商户,须在正式开通银行卡受理业务之前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应采用统一格式的商户受理协议书文本(见附件),享受临时结算手续费扣率优惠的商户,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须在协议中明确界定优惠期限并告知其部分信用卡可能无法受理或有其他交易限制的情况。
第十二条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在完成商户协议书的签署后,应将商户信息调查表、商户POS机具管理登记表(参见《苏尼特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约商户风险管理细则》附件1、附件2)等有关资料报自治区联社注册后,再布放相关机具。
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对于商户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POS机具的要求,应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以避免不法分子冒充商户人员利用POS机具进行欺诈活动。
因商户停业或终止交易等原因需收回POS机具时,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应认真核对原登记记录,检查数量是否相符、机具有无损毁,并认真填写《商户POS机具管理登记表》。
第四章特约商户的退出与特约商户变更
第十三条商户退出包括主动退出、强制退出或因停业、破产等其他原因退出。
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负责实施商户退出管理,处理与商户之间有关银行卡未偿债务。
第十四条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应协调主动退出的商户配合处理有关银行卡未偿债务和遗留的差错交易处理。
自收单协议解除生效之日起至少六个自然月后,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方可遵照有关规定重新发展该商户。
主动退出商户,应填写《撤机申请表》,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与特约商户要负责结清资金结算款项,并妥善处理跨行交易纠纷。
第十五条因停业、破产等其他原因退出的商户,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应停止该商户交易,未及时停止该商户交易而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承担。
第十六条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发现商户出现《苏尼特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约商户风险管理细则》第六章所示情况的,可强制终止协议。
并书面列出商户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撤机记录单》,将材料归档保管,并据此注销商户资料。
第十七条特约商户退出之后(债权、债务处理完成之前),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仍保留追索权利。
第十八条对于一个月不发生业务的商户,经特约商户管理员上门走访、宣传和辅导,三个月内仍不发生业务,收回POS机具,取消商户银行卡收单业务资格。
第五章特约商户的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旗联社对辖内的特约商户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专门的技术、业务登记簿,内容包括商户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POS机台数、经办银行卡业务人员等。
第二十条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应妥善保存下列资料备查,并对商户建档管理。
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与商户解约的,从协议终止日起,相关资料至少应保存两年以上:
(一)《商户信息调查表》或商户实地调查报告及实地拍摄照片;
(二)商户受理协议书;
(三)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四)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有关商户经营情况的其他信息,如财务报表、年报、第三方出具的资信调查报告等;
(六)已收回的所有交易签购单;
(七)对商户日常风险管理的相关表格,如《商户日常检查表》等。
第二十一条特约商户的基本资料发生变化后,特约商户管理员要及时停止特约商户POS交易、填写《特约商户资料变更表格》,并在收单业务系统中进行修改,待修改完成后方可重新进行POS交易。
第二十二条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要对商户进行每月一次回访和检查,并如实填写《商户日常检查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商户有违规行为或其他异常现象的,需向商户提出警告并协助其立即改正,必要时应根据“商户交易终止”的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商户的银行卡交易。
第二十三条特约商户管理员须对辖内商户的受卡情况、POS机具的使用情况、交易情况进行监控。
对交易异常、操作违规、有风险倾向等有可能产生风险的商户要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种:
(一)电话询问了解情况;
(二)现场调查了解;
(三)延迟对账时间(根据不同风险状况可延迟1至7天);
(四)执行交单对账(商户凭客户签名的签购单与各营业网点进行对账,并将其中的“留存联”交各营业网点,由各营业网点保管);
(五)暂停受理银行卡业务;
(六)强行中止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解除有关协议。
第二十四条对于需谨慎发展的商户,要延长对账时间,必须执行交单对账。
第二十五条对于半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调单查询的商户,或退货交易频繁的商户,须要求商户在其结算账户上保留一定的风险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商户月退单金额比率超过1%,或月退单笔数超过5笔,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要向商户书面发送预警通知,敦促其尽快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发现商户出现以下风险情况,情节严重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商户终止受理银行卡,收回机具设备:
(一)虚假申请:
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申请为特约商户;
(二)侧录:
商户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三)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
商户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行卡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四)套现:
商户与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五)洗单:
商户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机上刷卡,假冒本店交易与各营业网点清算;
(六)恶意倒闭:
商户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旗联社承担退单损失;
(七)虚假交易:
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八)伪冒交易超过一定比率:
商户一定时期内的伪冒交易超过旗联社规定的比率;
(九)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商户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十)因银行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十一)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旗联社强制解约;
(十二)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十三)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
(十四)其他风险原因。
第二十八条经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或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出现第二十七条所述的风险状况仅由商户雇员的个人行为引起,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应落实对商户的培训及内控制度的检查,并要求商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整改后,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仍可继续保留商户受理银行卡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及旗联社要及时受理商户的投诉,对涉及本机构的投诉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对涉及其他机构或他行的投诉要及时报送自治区联社,由自治区联社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应认真做好特约商户的服务,最大限度避免客户流失。
(一)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应在商户对协议条款提出疑问时要做好解释工作,明确受理银行卡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违约处理办法。
(二)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应在收到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完整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与商户签定受理银行卡协议;
对未通过审批的商户,应及时向商户告知审批结果。
(三)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应确保特约商户经营地点的环境条件符合银行卡受理机具的布放要求,机具应摆放在平稳的平台上,避免放置在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或接近磁场的地方,同时指导特约商户收银员了解机具的安装和基本操作。
(四)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须按规定在商户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摆放“银联"
受理标识。
(五)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在安装受理机具时,必须对特约商户收银员进行现场培训。
(六)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应定期进行商户回访。
回访可采取现场回访或电话回访的方式。
重点特约商户和高风险类别特约商户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现场回访,其它类别特约商户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电话回访,半年进行一次现场回访。
回访的内容包括:
1、检查收银台银联卡受理标识张贴情况,若有缺漏或破损应及时补贴;
2、检查受理机具及线路是否正常,按规定要求在受理机具上进行实际检测,保留检测单据;
3、检查收银员操作是否熟练、规范,根据银行卡业务的需要和商户的实际情况开展业务再培训,对特约商户新进的收银人员应及时培训;
4、检查打印纸及其他业务用品是否充足,不足的应联系责任单位及时补足;
5、回答收银员及财务人员提出的问题,对于现场不能解决的问题须做好登记,并及时予以反馈;
6、做好银行卡相关业务宣传工作。
7、旗联社定期对受理机具进行日常维护。
日常维护按照维护方式分为电话维护和现场维护。
电话维护时要求维护人员正确指导特约商户收银员进行机具的简单维护操作,确保经过维护的受理机具能正常使用。
电话维护应有维护记录。
现场维护时应根据维护的需求检测受理机具的电源、通讯、打印、读卡等硬件是否能正常使用。
现场维护不能解决问题的,旗联社应更换受理机具。
8、收到特约商户的维修请求后,正常情况下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应在24小时内完成维修;
对不能按时到达现场的,维护人员应提前和特约商户约定上门服务时间。
9、受理机具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由旗联社负责更换。
10、旗联社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涉及商户的咨询和投诉。
如需进行后期处理的,必须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特约商户。
11、与特约商户约定商户资金的到账时间。
各营业网点应按时将款项划拨到特约商户结算账户并提供相应的对账明细。
12、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必须及时处理特约商户的长、短款账务。
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接到特约商户短款账务调整申请时,对其进行核实,确定为可以调账的交易后,将款额并入当日特约商户交易款项中划入其账户。
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发现特约商户长款时,对其进行查询,核实确定为可以调账的交易,并与商户协商处理款额从商户账户划出事宜。
13、商户培训包括集中培训和现场培训。
受卡培训按照对象分为收银人员、财务人员培训。
收银人员包括收银主管和收银员,其受卡培训侧重于受卡操作,重点为:
银行卡受理过程中的相关知识和规范流程;
国内或国外银行卡的基本检查和防伪标志的识别;
银行卡受理设备的各项功能的操作和简单故障的排除;
银行卡授权和异常交易的解决方法;
交易风险防范等内容。
财务人员受卡培训侧重于管理和了解银行卡受理业务原理,除掌握收银人员需掌握的内容外,还应掌握:
银行卡交易流程、账务处理和差错处理流程;
商户受卡的责任和权利;
交易单据保管等内容。
在具备模拟收银条件的场所内集中培训时间不应低于8个学时并通过考核。
在装机、巡检及回访过程中应对收银员进行经常性的现场个别培训和再培训。
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还应针对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方面存在的预授权操作、风险防范等重点环节开展专项培训。
原则上收银人员必须参加集中培训并通过相应考核。
要求特约商户避免使用未通过考核的收银员受理银行卡业务。
通过培训,受训对象应达到以下要求。
(1)了解银行卡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国内外各类银行卡的识别和受理;
(2)掌握受理机具的基本操作、正确使用方法、日常保养和简单故障排除;
(3)掌握银行卡交易流程、账务处理和差错处理流程
(4)掌握各种银行卡交易的处理办法;
(5)具备常见的伪冒卡和欺诈用卡行为的识别和求助技巧等相关风险防范知识。
第六章特约商户的资金结算
第三十一条新发展的特约商户要与各营业网点签订《资金结算协议》(见附件4),在各营业网点开立结算账户,用于资金结算,此协议一式三份,特约商户、旗联社、各营业网点、各保留一份。
第三十二条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以“POS商户交易及手续费清算明细表”中扣除结算手续费净额后的商户应收/付净额为依据,通过贷记/借记商户结算账户,与商户进行资金结算。
第三十三条持卡人交易后又退货的,特约商户将相应资金退回各营业网点,由各营业网点退回持卡人账户。
第三十四条旗联社及各营业网点与特约商户对账,采用商户POS发起POS结算交易进行,如对账不符,要调用“POS商户交易清算流水表”和商户POS机打印的原始签购单进行核对。
经核实确为差错的,由旗联社进行差错调账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于发卡行通过银联向本辖区内特约商户发出的调单交易,如商户在一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旗联社按调单查询涉及金额全额从商户账户扣收,并书面通知商户。
如商户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足以证明消费事实的原始交易凭证(包括签购单、洒店入住单等),将相应资金返还商户账户。
第三十六条对于商户收单业务中出现的其他差错,严格按相关业务的差错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其他风险管理事项遵照《苏尼特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约商户风险管理细则》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苏尼特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解释,社员大会批准、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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