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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重大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都应该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
当安全与生产、效益和速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
企业安全保障制度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之一。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必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必须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且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监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但不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活动的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
班组长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
用人单位因从业人员举报其违法生产,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在作业过程中职工对于用人单位任何指挥都应无条件服从。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禁止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良好的接地能完全消除有害的静电。
电阻的单位是Ω。
任何绝缘材料都是相对绝缘而无绝对绝缘。
电流通过人体的局部肢体是没有危险的。
火灾发生时应该乘坐电梯快速逃生。
人体触电后会对人体会造成一定伤害,但是不可能导致人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对个体工商户没有约束效力。
《消防法》规定,发现火灾后,只有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决定是否立即报警。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全国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对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认证和评价。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从业人员共同承担。
“三违”作业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已在岗的班组长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消防法》规定: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企业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燃烧的三要素是:
可燃物、氧化剂和引火源。
冷却法灭火、窒息法灭火、隔离法灭火等灭火方法只能独立使用,不能同时共同使用(√)
水型灭火器主要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火灾。
泡沫灭火器不能用于扑灭带电设备的火灾。
1211灭火器属于二氧化碳灭火器的一种。
发生火灾时,进行扑救的时候应掌握先消灭、后控制的灭火原则。
根据火情的不同可采取边扑救、边报警的方法。
发生火灾,逃跑时最好的办法是低头弯腰,必要时可以爬行。
按照人体触及带电体的方式和电流流过人体的途径,电击可分为单相触电、两相触电和跨步电压触电。
单相触电不会对人体构成较大的伤害。
电弧烧伤是由弧光放电造成的烧伤,是最危险的电伤。
IT系统是保护接零系统。
TT系统主要用于高压用户。
TN系统分为TN-S,TN-C-S,TN-P三种类型。
我国标准规定工频安全电压有效值的限值为50V。
雷击不会引起燃烧爆炸事故。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
对于一般的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引起注意,不必立即进行整改。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行政区域可划分为五级。
石棉肺属于尘肺病的一种。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应每年申报一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防坠落护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和密目式安全立网。
特别重大事故由发生事故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生产经营单位要从根本上预防和消除安全事故,就要加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
对于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必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整顿的“三要素”,是要明确物品的放置场所、放置方法和做好标示。
为确保演练的成功,参演人员应该参与演练方案的设计。
长期处于高强度的劳动状态对人体有害。
作业场所工件、材料等应堆放整齐、平稳可靠,不得超过2m高度。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吸取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及时整改。
不定期检查是指对整个生产现场的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应急准备和抢险的目的是为尽快地控制事故的发展,防止事故的蔓延和进一步扩大,从而最终控制住事故。
99.《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100.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101.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02.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医疗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03.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4.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对离职劳动者不必进行健康检查。
105.未成年工在身体允许情况下可以从事法律规定的禁忌工作。
106.职业病因为不是在工作中即时形成,不能定性为工伤。
107.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个体防护用品,不得挤占、挪用。
108.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家属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109.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10.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11.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1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辞退。
11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114.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应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15.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16.用人单位违反了告知义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117.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118.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承担承担一半。
119.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120.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21.用人单位视情况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22.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不是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2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24.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是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25.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因影响因素很多,所以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不应当承担责任。
126.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127.对可能发生一般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
128.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29.《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130.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存期限用人单位自定。
131.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132.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不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134.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3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旅游和不定期检查。
136.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37.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38.职业健康监护形式中不包括对劳动者进行离岗健康检查。
139.采取主动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是企业管理层的责任,不需要劳动者合作。
140.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
141.在同一生产环境从事同一工种的人中,人体发生职业性损伤的概率和程度是无差别的。
142.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纳入人事档案,由企业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143.职业病诊断机构是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条件并拥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职业病诊断资格医师的医疗卫生机构。
144.职业卫生标准中所指化学有害因素除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外,还包括生物因素。
145.生产性噪声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
146.对工作中接触已知致敏物的劳动者,不需要进行教育和培训。
147.卫生部门对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不需要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
148.国家卫生部门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
149.职业危害控制是职业卫生工作的根本目的。
150.国家安监总局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但不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1.职业病是指由于工作环境中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后所引起的疾病。
152.企业不需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
153.在职业危害事故或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监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15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不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155.职业安全以保护人的财产安全为基本目标。
156.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不需要定期上报当地有关部门。
157.企业生产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与验收不属于安监部门检查范围。
158.职业病的发生,与社会生产的发展密切相关。
159.职业健康标准属于职业健康管理法规。
160.《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是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而制定的。
161.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防治管理原则。
16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在拒绝劳动时,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6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64.职业卫生服务首先由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承担和完成,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完成。
16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166.企业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但特殊情况下可以拒绝。
16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168.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自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产和使用。
16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
17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可以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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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 )
172.从业人员没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职业健康权利。
173.从业人员不得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17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17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可以适当收取办理费用。
176.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变更申报。
177.木尘、烟草、棉、麻、谷物、茶、甘蔗、丝等粉尘属于植物性粉尘。
178.混合性粉尘的组成成分虽然不同但其特性、毒性和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差异不大。
179.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原件。
(×
180.能引起粉尘爆炸的不都是可燃性粉尘。
181.烟草粉尘与亚麻、谷物粉尘属同一种非导电性易燃粉尘。
182.吸烟可以降低粉尘导致的慢性支气管炎的发病概率,因此,提倡接尘工人吸烟。
183.降尘效果与供水量有关,供水量大,降尘效果差,反之效果就好。
184.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包括:
症状询问、体格检查、实验室和其他检查。
185.在生产条件下毒物主要经消化道进人人体。
186.呈气体、蒸汽、气溶胶状态的毒物可经呼吸道进人体内。
进入呼吸道的毒物,通过肺泡直接进入大循环,毒性作用发生快。
187.大部分职业中毒都是毒物由皮肤进入人体引起的。
188.由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所致。
多数是因为发生了事故或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中毒是慢性中毒。
189.呼吸系统常见的急性中毒包括慢性支气管炎和哮喘。
190.毒物引起的中毒往往是单一器官、单一系统的损害。
191.职业中毒的病因是职业环境中的化学毒物,故预防职业中毒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从根本上消除、控制或尽可能减少毒物对职工的侵害。
192.汽油为一种混合烃类,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具特殊臭味。
193.硫化氢为剧毒气体,主要经消化道进人人体。
194.一氧化碳(CO)为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窒息性气体。
195.氯气(Cl2)常温下为无色,具有强烈异臭的刺激性气体。
196.综合防尘和降尘措施可以概括为“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对控制粉尘危害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197.按通风系统的工作动力可分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198.通风按工作环境实施的换气原则可分为全面通风、局部通风、混合通风。
199.接触职业性致癌性因素而引起的肿瘤,称为职业性肿瘤。
200.脱离接触毒物一段时间后,才呈现中毒临床病变,属于毒物的吸收。
201.只要成分相同的粉尘,不论化学构形和表面结构有没有差异,或者表面吸附或包裹其他化学成分的情况是否不同,造成对人体的毒作用程度都是一样的。
202.可导致严重急性损害的化学物质而制定的不应超过的最高容许接触限值,即任何情况都不容许超过的限值。
20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人民政府行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的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施监督管理职责。
204.有毒物逸散的作业,应根据毒物的毒性、浓度和接触人数等对作业区实行区分隔离,以免产生叠加影响。
有害物质发生源,应布置在上风侧。
205.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06.化学灼伤是化工生产中的常见急症,是化学物质对皮肤、黏膜刺激、腐蚀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慢性损害。
20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单位,应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产品,并应核实产品的相关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并不需要查验检测报告。
208.废弃药品销毁场距场外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大于20m。
209.安全标志认证同时适用于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
210.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不得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是违法行为。
211.用人单位不可索取所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认证证书复印件备案。
212.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213.过滤式呼吸器依靠过滤元件过滤空气中的污染物,如果选择不当,呼吸器就不能起作用。
214.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215.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做到“三好”、“四会”、“四项基本要求”、“五项纪律”和“润滑五定”。
216.在操作剪板机过程中,采用安全的手用工具清理边角料,可防止手指被模具轧伤。
217.辨识危害就是辨识与各项业务活动有关的主要危害。
218.企业购置用于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19.安全设施一经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
220.强调安全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生产。
221.只要消灭了人的不安全行为就能完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22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9006-2010)属于行业标准。
223.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符合“三同时”的要求。
224.安装和修理电器设备时,除了电工禁止带电作业。
225.“6S”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起源于日本。
226.高原病是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一种。
227.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时,除了电工禁止带电作业(×
228.事故树又称为故障树,是安全系统工程最重要的事故分析方法。
229.刺激性气体是化学工业常遇到的有毒有害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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