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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我国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非企业法人)见P48个人感觉只会考一点小概念和选择题,所以就不扩展了
七.自然人和法人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
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两者的开始和终止的时间完全一致。
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时间并不一致,是先有权利能力,后有行为能力。
我国自然人取得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为18周岁,当然如果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经济能力来源维持自己正常生活的也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
由于法人的权利能力为特殊的,法人的行为能力也是特殊的,因此,各个法人彼此的行为能力也并不一样。
自然人行为能力分成多个阶段,一般以年龄为基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代表实现。
法人机关或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这是由法人是社会组织的特点决定的。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其自己或监护人的行为实现。
八.什么是代理?
什么是复代理?
代理是指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则自己得名义独立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发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他人的法律制度。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交给他人产生的代理
九.滥用代理权的具体表现?
1.自己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得民事行为
2.双方代理:
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指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迷失行为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十.什么是表见代理?
构成要素?
法律效果?
(1)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间发生有权代理的相同效果。
立法的目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必考,必须背诵)
(2)构成要件:
1须行为人无权代理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则理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
(3)效力:
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应
十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它的种类有哪些?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力的法律制度。
种类:
1.普遍诉讼时效2.特别诉讼时效在特别诉讼时效中又分为1.短期诉讼时效2.长期诉讼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P89(单选必考题)
十二..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1.发生的事由不同:
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所不能决定的事实,中断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要图案意思表示能够左右的事实。
2.发生的时间要求不同:
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中断可以发生在任何时间
3.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的大陆效果为不将终止事由发生的时间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为总时间,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为于中断事后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全部作废,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十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必考,建议全部自习阅读,所以就不手打了)
1.无权法定原则2.一物一权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P108
十四.物权中交付的方式有?
1.简易交付2.占有改定3.指示交付4.拎质交付
十五.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善意取得也称及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方时,善意第三方可获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善意第三方返还原物。
具备的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动产或不动产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的以交付给受让人。
4.出让人无处分权
十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特点?
它的内容?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享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特点:
1.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2.使用上的独立性
内容:
1.专有部分的单独享有权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3.业主的管理权
十七.相邻关系的概念?
实质?
相邻关系是值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者,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发生的群里义务关系.
实质:
本质上讲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生,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反之亦然。
(合理的延生必要的限制)。
十八.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3.共同继承的财产4.合伙财产P150
十九.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地役权是独立的,相邻权是所有权、
2.群里取得方式不同:
相邻权法定地役权约定
3.权利的取得是否有偿:
相邻权无偿,地役权有偿
4.是否要登记:
相邻权不需要登记,地役权可登记可不登记
5.是否对抗第三人:
相邻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天然属性,而地役权只有登记后才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二十.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
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二十一.什么是代位权什么是撤销权?
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而不积极行使,质使其财产应能增加但是却没有增加,危害债券实现时,在劝人有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得名义代为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
2.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则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十二.代位权构成要素?
撤销权构成要素?
代位权的要素:
1.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的债务关系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2.债务人对其享有的债务已经过期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危害4.占全人代为的范围应该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的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3.债务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二十三.保证有哪几种?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神马区别?
主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者的区别如下
1.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具有连带责任
2.一般保证享有先抗辩权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没有先诉讼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债务人作为是否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3.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或规定,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只是当事人约定。
4.连带责任的效力较强,对债权人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一般保证的保证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宽容。
二十四.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时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
1.合同时平等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合同时一种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时两个以上及其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二十五.合同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十六.合同的效力有几种情况?
分别具有什么条件?
按我国合同法,合同效力有四种,即:
无效,可撤销,待定有效
无效的情况:
1,合同内容违法的
2,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联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
3,当事人以合同手段掩盖犯罪活动
4,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无相应缔约能力且不能为追认的合同
5,需要法定形式的某些特别合同未满足形式要求的,合同无效都是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合同1,因乘人之危,胁迫订立的合同
2,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3,因重大误解,对误解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因显失公平
效力待定的:
1,未成年人订立了与其行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需要其监护人追人的
2,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有效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十七.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
同时:
同一个双误合同中,双方履行部分先后,一方履行义务不应当,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义务
先:
同一个双误合同中,有履行先后,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要求
后:
同一个双误合同中,有履行先后,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能力或者履行能力有问题的,可以中止合同
二十八..缔约过失以及构成要件?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因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利益受损,而因承担的民事责任
要件:
1.当事人存在过错2.当事人的过失造成对方的损害
二十九:
他物权所有物权
1.他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由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一定的处分权。
2.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二部分:
参考案列题
一合同法部分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
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
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
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
第一期支付2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000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000万元。
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
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
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
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
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
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
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
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
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
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孙某能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孙某是从钱某那里买得的且孙某是善意有偿地买得该古董的,可因善意取得而得到古董的所有权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在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孙某是质押人,李某是质权人。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
该约定无效,因属流质条款,为法律所禁止。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在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6)若钱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
施工队应向赵某请求付款,因施工队与赵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v
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依保管合同,钱某违背了保管的义务。
依侵权,钱某侵害了赵某的所有权。
赵某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案例四.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
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
由乙承担。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
乙享有所有权。
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甲交付给乙,牛2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由乙负担。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
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在本案中,牛3已交付于乙,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51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
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4交付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所有权?
丁能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因为丁可基于善意取得而成为牛4的所有人。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戍,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
租金应如何处理?
该租协议有效。
租金属孳息。
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乙所有。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v
该定金条款部分有效。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案例五:
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
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
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
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
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
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
理由是什么?
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属于不定期合同,租赁的期限可随时解除。
法律规定租赁合同要采取书面形式。
出租方有通知义务,并给对方一定的期限(2~3个月)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
由乙承担。
法律规定,出租方的义务有:
①确保房屋本身是自己的②确保房屋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虽然案例中乙已告知甲,但不能免除乙的维修义务。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
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
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
无名合同关系。
适用:
赠与合同。
由丁出。
属于劳动服务合同,雇员与雇主的关系,雇员在工作期间,雇主应确保其人身财产安全。
(完全免费合同,甲不存在连带责任)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
装修费用由甲承担,但甲也不能免除租金。
(法律规定不允许承租人改变主体结构)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
没有权利。
因为损失是由于甲的过错造成的,乙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
丙是共同承租人,戊是债权人,则丙享有优先权,可以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
丙可要求戊返还别墅钥匙,返还原物。
案例六.•案情: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
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
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
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
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
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
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
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
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
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
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
各自应分得多少?
为什么?
张某、王乙、王小甲。
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
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
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
有效,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
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不能。
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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