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本科法律专业经济法学练习题参考答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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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政府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①宏观调控关系是政府在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过程中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财政税收管理、金融管理、产业政策管理、计划、社会分配、对外贸易管理关系等为宏观调控关系的主要内容。
②政府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对特定市场主体的组织及其行为实施规制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就是市场规制关系。
这些经济关系主要有:
市场主体规制关系;
因处理不完全竞争而形成的规制关系;
因处理自然垄断而形成的规制关系;
因处理信息偏在而形成的规制关系。
(3)经济法调整的直接体现为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最终反映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与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具有同质和密不可分性。
2、经济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经济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够全面、充分地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集中体现经济的本质和根本价值,对经济法律活动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具有统帅作用的根本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等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发展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目的,也是一项基本原则。
经济法以保护竞争、促进竞争、维护正常竞争秩序、保障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为己任。
经济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直接体现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且,经济法的各项制度,诸如发展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证券、价格、企业组织等也都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政府的经济管理也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背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则。
维护公平竞争,表明经济法赋予政府在维护市场经济及其竞争秩序中的积极能动作用。
这一原则作为经济法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市场经济之经济法的永恒追求。
3、简述经济法管理主体有哪些?
经济法管理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机关的授权,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管理权限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包括作为经济管理者角色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4、简述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码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简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③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⑤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蓦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7、简述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资本全部或主要由职工出资构成,职工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其法律特征:
①营利与互助的相互兼顾。
②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的有机结合。
③股份民主与劳动民主的适当结合。
④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
8、我国法定的预算收入范围。
法定预算收入包括:
①税收收入;
②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③专项收入;
④其他收入。
此处的专项收入是指为了满足某种专门需要而由有权收取的部门筹集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9、简述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主体;
征税客体;
税目和计税依据;
税率;
税收特别措施;
纳税环节;
纳税网上限;
纳税地点;
违章处理。
10、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金融政策,在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金融调控的银行。
11、简述《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订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变化。
2003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由原来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提供金融服务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项新的法定职责。
今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方面最大的变化集中体现在:
“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
“一个强化”就是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
“一个转换”即由过去主要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职能,即维护金融稳定职能。
“两个增加”是指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12、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现场检查权。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4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①进入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②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③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④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14、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
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团体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15、《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行政性垄断的规定。
行政性垄断是具有行政属性的垄断行为,它是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鉴于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查处难度较大,第30条规定,其法律后果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论述:
1、试述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①从法的趋向看,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准则。
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公众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正常活动而提出的愿望和需要。
社会利益的主体是公众,即公共社会,它不是个人,不是集体,也不是国家。
社会利益的内容基本都涉及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德两方面,具体可包括公共秩序的稳定与安全;
经济秩序的健康、安全;
社会资源的合理保存与利用;
公共道德的维护;
社会弱者利益的保障;
人类的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
②在法律体系中,能够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实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法律部门,只能是经济法。
尽管现代民法有限吸收了社会本位思想,但这是以不改变民法的个体权利为前提的,否则民法将失去其个性,民法也就不能称其为民法了。
③经济法体系中的各组成部分具有浓厚的社会本位色彩。
如财政法、税法规定了各种财政、税收手段,金融法规定了各种金融手段来调控经济运行,以引导市场主体的营利行为,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又如,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禁止垄断和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来保障有效竞争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也都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的。
④经济社会本位性的实质是强调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对整个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经济和极端个体权利本位以及国家权力本位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解决市场主体的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共利益性的矛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对法律调整的必然要求。
2、试述股东的权利及其制衡。
《公司法》第4条规定动作,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具体而言,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①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②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③分红权、优先增资权;
④知情权;
⑤有权转让或者获取转让出资;
⑥公司终止时,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等等。
对股东权利的制衡措施主要有:
①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此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述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述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试述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权及行使。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①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②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③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佳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④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①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③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④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
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述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国务院;
检查报告经国务院批复后,抄送商务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商务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国务院责成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六、案例:
1、甲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
甲公司的出资形式是其拥有所有权的三层大厦写字楼(以下简称“大厦”),折合1000万元人民币。
乙公司的出资形式是1500万元人民币。
2004年6月,丙公司在当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设立登记。
但由于在设立丙公司时,甲公司尚未取得A大厦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公司就没有在A大厦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2006年3月15日,丙公司召开董事会作出本公司与丁公司进行新设合并的决定,并根据该决定于2006年3月24日径直登记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戊。
你认为,此案例中的甲公司在设立丙公司时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
为什么?
丙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成立戊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甲公司在设立丙公司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所以,只有当甲公司把A大厦所有权在A大厦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后,丙公司才能取得对A大厦的所有权,甲公司才算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
丙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成立戊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因为,公司合并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丙公司仅是董事会作出决议,不符合要求;
公司合并必须履行通知债权人的程序,丙公司未履行这一程序。
2、张某是甲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2005年5月1日,张某又与其岳父李某共同出资开办了乙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生产矿泉水。
其产品与甲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但商标不同。
2006年4月,甲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了张某的这一行为。
同年5月,甲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责令张某将其从乙公司从事矿泉水生产取得的20万元所得交给甲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并罢免了张某的董事职务。
但该决议遭到张某的抵制。
于是,甲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诉诸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张某将其20万元所得交给公司。
你认为,人民法院应否责令张某将其20万元所得交给甲公司,为什么?
甲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罢免张某的董事职务是否合法?
理由何在?
法院应责令张某将其20万元所得交给甲公司。
甲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罢免张某的董事职务合法。
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违反该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据此,张某应当将其20万元所得归甲矿泉水公司所有。
根据公司法规定,甲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选举和变更董事的职权。
所以,股东大会罢免张某的董事职务是合法的。
3、甲食品厂生产的奶糖拥有“黑猫”牌注册商标。
甲食品厂与乙食品厂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乙食品厂使用“黑猫”牌注册商标。
在“黑猫”商标使用期满后,乙厂将自己的奶糖生产配方略加修改,并注册了“白猫”商标。
为改变消费者的购买决定,乙厂以广告形式对外宣称:
“白猫”奶糖为“黑猫”奶糖的换代产品,请消费者认牌购货。
该广告经电视台、电台播放和报刊刊登后,很多消费者认为“白猫”奶糖既然是新一代产品,一定比“黑猫”高级,故不再购买“黑猫”奶糖,而转购“白猫”奶糖。
问: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监督检查部门该如何处理此案?
(3)甲食品厂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损失额如何计算?
①乙食品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因为这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会造成消费者不正确选择所需商品,还会造成其他诚实的经营者失去客户,竞争的公平性无法保障。
本案中,乙厂为改变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利用广告宣传“白猫”奶糖是“黑猫”奶糖的换代产品,而“黑猫”奶糖是甲厂的产品。
该广告使消费者误以为“白猫”奶糖是“黑猫”奶糖的新一代产品,比“黑猫”奶糖更高级。
所以,乙厂的广告行为是一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乙厂停止播放和刊登广告,通过电视台、电台和报纸说明事实真相,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③甲食品厂有权要求乙食品厂赔偿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损失是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甲食品厂要求乙食品厂赔偿损失,如损失额难以计算,可以乙食品厂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额为赔偿额。
如果甲食品厂因调查乙食品厂的侵权行为而支付了合理费用,该笔费用应由乙食品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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