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0823732
- 上传时间:2023-01-25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8.63KB
学校规章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学校规章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校规章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不准吊篮圈、攀爬篮架、校园内的树木、运动场的发令架以及教室、寝室楼顶等设备。
第9条
不准下河塘游泳或去河边、塘边洗衣服等。
第10条
不准在阳台上追打嬉闹或翻越楼道、教室、寝室门窗和防护栏等。
第11条
不准在床上疯玩和聚拢多人就座。
第12条
不准在楼顶、山边或悬崖边上玩耍、追打、看书、嬉戏。
第13条
不准在觉察平安隐患后不及时向学校有关方面报告。
第14条
不准与别人打架斗殴或者参与打架斗殴。
第15条
不准私自组织或伙同别人外出活动。
第16条
不准在遇见险情或可疑人员时不立即报告学校安保人员。
第17条
不准到高楼等危险地点清扫卫生、玩耍、看书。
第18条
不准在校园路道、楼层过道及其转弯处奔跑。
第19条
不准在各种集会场所起哄、打架或有意扰乱会场秩序。
第20条
不准在食堂就餐时拥堵、插队、以大欺小、起哄、打闹或疯玩。
第21条
不准在教室、寝室或其他公共场所的楼道护栏处纠集多人拥堵。
第22条
不准在上体育课时携带小刀、指甲刀或其他硬物,在从事铅球、铁饼、标枪投掷等有危险的运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23条
不准携带或私藏管制刀具。
第24条
不准男、女学生在校期间到校外租住旅馆、民房,不准参与或介绍别人参与不健康的活动。
第25条
不准与社会闲杂人员共同做有损于学校和别人的事情。
第26条
不准任何学生私自出校或强行与家长出校。
第27条
不准在同学间发生纠纷后找同学和社会闲杂人员进展调解或威吓、殴打别人。
第28条
不准攀爬校内的各种旗杆。
第29条
不准携带任何枪支弹药进入学校。
第30条
不准用红外线激光器具照射别人。
第31条
不准做有危险的游戏。
第32条
不准发生体育暴力事件,体育活动必须遵守运动平安规那么。
第33条
不准做有危险的实验。
第34条
不准在教学楼上和学生寝室内以及学校的公共用房内搞体育活动。
第35条
不准在校园内酗酒或赌博。
第36条
不准在楼顶或山边、崖边恫吓别人。
第37条
不准在楼顶上进展任何体育活动。
第38条
放归宿假期间留校的学生,不准在校内外酗酒或做其它违犯校纪校规的事情。
第39条
不准在校内充当校霸或拉帮结派、成立小团体。
第40条
不准在外出活动时,不服从教师指挥。
第41条
不准因本身行为造成伤残后,虚报事实真相,骗取保险。
第42条
不准因思想征询题,不与教师或监护人及时沟通,做出违纪违法的事件。
第43条
因突然停电或其他意外情况,不准起哄或扰乱校园秩序。
第44条
不准随意践踏草坪或攀摘花木。
第45条
一旦发生平安事故,学生要服从指挥,不准乱跑,防止走散或发生更严峻的事故。
第46条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学生要沉着、平复,服从施救人员的指挥,不准乱跑,防止造成更为严峻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47条
一旦学生出现病症现象,不准其别人员不积极参与救助。
第48条
不准在寝室、教室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阳台或窗台上摆放花盆、放置其他物品。
(二)消防平安治理规定
违犯以下规定之一的,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标准》以及《四川省泸县第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方法》的规定,给予行为人公开批判、警告、严峻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观察、开除学籍等处分。
情节严峻、社会危害比较大的,移交上级消防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49条
不准任何人在无火灾发生时动用校内消防设备设备。
第50条
不准随意动用或搬动校内的任何消防设备设备。
第51条
不准在校园内任何地点玩火或在寝室内点蜡烛、吸烟、使用燃气燃油器具等。
第52条
不准携带任何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学校。
第53条
不准将易燃易爆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带上车。
第54条
不准乱搬动校内任何天燃气管道开关,严禁在天燃气总开关处吸烟或使用火源。
第55条
不准学生在学校寝室内点生日蜡烛或烫火锅。
第56条
不准侵占、圈埋室外消防栓或在消防栓上玩耍。
第57条
不准将果皮、纸屑等放入室内消防箱内。
(三)校园常规平安治理规定
违犯以下规定之一的,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标准》以及《四川省泸县第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方法》的规定,给予行为人扣分、通报批判直至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峻、经屡次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58条
不准夜不归宿或就寝信号发出后仍在校园内逗留。
第59条
不准利用早、中、晚走读生出校时混出学校。
第60条
不准进入网吧、电子游戏室或其他不利于学生健康的场所。
第61条
不准私自结伴到异地看演出或参与其他活动。
第62条
不准佩戴任何饰物、护身符等。
第63条
放归宿假期间,未到规定的出校时间不准与值班门卫无理取闹。
第64条
不准染发、染指甲、涂口红、纹眉等。
第65条
不准男、女学生以及师生之间有交往不当现象。
第66条
不准在师生生活区内或四周从事体育活动。
第67条
不准成心损坏学校或社会公共设备设备。
第68条
不准收听或观看不健康的音视制品、书刊或表演。
第69条
不准私自组织或参与各种示威游行活动。
第70条
不准梳理奇异发型。
第71条
不准在校内任何地点乱涂、乱画、说脏话、随地吐痰或随地大小便。
第72条
不准在校园内学生生活区以外的公共场所吃零食。
第73条
不准在校园内使用和其它电子产品。
(四)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理规定
违犯以下规定之一的,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标准》以及《四川省泸县第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方法》的规定,给予行为人严峻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74条
不准任何时间任何场所谈论别人的隐私或损害别人声誉。
第75条
不准栽赃陷害别人。
第76条
不准欺侮别人人格。
第77条
不准用望远镜观看别人隐私。
第78条
不准利用任何药品、刀枪、器械损害别人身体或面容。
第79条
不准违犯或参与违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的九种不良行为或九种严峻不良行为。
第80条
不准做任何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五)学生乘车平安治理规定
违犯以下规定之一的,按照《四川省泸县第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方法》的规定,给予公开通报或扣分处理。
第81条
不准在校园内骑自行车。
第82条
不准学生在往返学校途中违犯道路交通平安法规,不准闯红灯,不准在骑自行车时搭乘任何机动车车后部,不准搭乘摩托车,不准边骑边疯玩,不准占道骑行,不准在往返学校途中逗留。
第83条
在城市横穿街道时,要走斑马线内、人行天桥或地下人行通道。
在乡村横穿公路时,要左顾右盼,确定平安后再通过。
不准在下车后直截了当从车辆尾部横穿公路。
第84条
在车辆多或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交通部门在公路中设有交通护栏,必须绕道行走,不准翻越交通护栏。
第85条
在公路边行走时,如遇对面有人招呼,不准贸然前行。
第86条
不准在公路上踢球、溜旱冰、跳橡皮筋、边走边看报或从事其他活动。
第87条
不准乘座非法营运车辆或船舶。
第88条
不准在乘车时将手或头伸出窗外。
第89条
不准在车辆已经启动或在车未停稳时上下车。
第90条
不准在铁路上逗留、玩耍或做其他事情。
等候乘座火车时,不准在站台平安线内观望。
第91条
不准无证驾驶任何机动车辆。
(六)预防传染病和禁毒教育平安治理规定
违犯以下规定之一的,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标准》以及《四川省泸县第二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方法》的规定,给予行为人批判教育、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理,情节特别严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2条
不准乱用别人餐饮器具,预防传染病。
第93条
不准吸食容易成瘾的药物或吸食有害于身体健康的药品和保健品。
第94条
不准明知本身有传染病的学生入住学校寝室。
第95条
不准食用过期、变质的“三无”食品。
第96条
不准在新校区透视围墙处购置食品或委托走读生带购食品、香烟、白酒等物品进校。
第97条
不准替别人携带毒品或容易成瘾的药物进校。
第98条
不准从事或参与任何贩毒涉毒活动。
第99条
不准在校园内或家中种植毒品源植物。
第100条
不准食用已变青的土豆,预防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101条
不准患传染病或有传染病的学生,成心使用别人餐饮器具。
(七)预防钱财物损失的平安教育治理规定
违犯以下规定之一者,给予行为人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屡教不改或盗窃数额宏大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02条
盗窃别人财物或知情不报的。
第103条
敲诈讹诈、抢劫别人钱物的。
第104条
借用别人钱物后成心不还的。
第105条
贪图小利,受骗受骗的。
第106条
在校内摆阔气或随意挥霍财物的。
第107条
索要或变相索要别人钱物的。
第108条
在校内以各种名义要求别人请客或要求别人购置物品的。
第109条
在教室内私翻别人书桌的。
第110条
在校内自选商场门口私拿别人暂放物品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学校 规章制度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校园 安全管理 具体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