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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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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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
实施方案(最新)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213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1.工作原则。
坚持权责清晰的原则。
依法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明确权利归属关系和责任。
坚持依法调查登记的原则。
按照“制定方案、查清现状、划界确权、公示公告、争议调处、权属登记”等确权登记程序,摸清河湖及水利工程资源情况和范围边界,依法明晰各类权属。
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的原则,依照规范统一确权登记。
坚持成果共享部门衔接的原则。
充分利用既有水利设计竣工、水资源确权、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等成果,收集河道流域整治、湿地确权登记等确权资料,实现各部门工作有效衔接,各类调查成果共享应用。
2.工作目标。
查清全县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落实水生态空间产权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全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管护制度。
确定全县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权属,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边界,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流产权制度。
X年底,完成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工作40%;X年完成50%,X年5月全面完成调查确权任务。
X年9月完成数据建库、信息汇交等工作,为县辖区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奠定基础。
二、工作范围及标准
1.工作范围。
本次划界确权统一时点为X年12月31日。
划界确权范围涉及全县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水域及重要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河流、湖泊、干(支干)渠道、排水沟道、行洪道、堤防、水库、蓄滞洪区、塘坝、机井、水窖、灌排站、湖泊、供用水等水工程及其通讯、供电、防护林、交通、水文监测、管理房等附属设施。
2.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1)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河湖及水利工程实际利用状况确定。
河湖及水利工程两侧管理范围与道路或已完成合法征地批准手续的其他用地范围交叉的,以道路红线或批准征地界址确定管理范围。
(2)有堤防的河道、湖泊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涂、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滩涂、行洪区。
(3)蓄滞洪区堤防断面迎水坡堤脚内不小于300米,背水坡堤脚外不小于30米;护岸工程从岸肩向外不小于30米。
(4)大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200米,中小型水库大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100米,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外50至200米。
(5)干沟、支干沟以沟堤内沿向外30米,支沟以沟堤内沿向外10米。
(6)湖泊迎水坡和背水坡脚外60米。
(7)大型、中型淤地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100米,小型淤地坝坝肩外坡脚向外不小于50米,库区校核洪水位以外50至100米。
(8)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标准。
3.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1)河道保护范围主要是保护河湖水域安全所需,在管理范围相邻地域划定,其中一级至五级河道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300米、200米、100米、50米、20米。
(2)湖泊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一级、二级、三级湖泊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200米、100米、50米。
(3)水库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大、中、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300米、200米、100米。
(4)淤地坝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其中大、中、小型淤地坝保护范围分别为管理范围外100米、50米、20米。
(5)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标准。
4.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要求。
(1)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合法使用的土地确权登记。
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晰的,及时办理登记颁证手续。
(2)有水利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边界、征地文件、权属移交协议等已明确使用权界线的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依据划拨批准文件确定权属界址。
(3)历史形成的河湖水域,无相关权属来源资料的,依据实际利用状况,只划界,不确定使用权。
三、水利工程用地权属确定原则
西吉县辖区水利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河道、渠道、水闸等水利工程用地以及国家修建水利工程时征用并由水利管理部门使用或划入管理范围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确定给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权属来源不明晰的,依据相关确权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和村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性质、权属不变,经征得权属人同意,可暂由使用者使用,但应划定其管理范围,埋设界标,并按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条件成熟后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交由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者使用。
水利工程管理及附属用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地权属:
1.凡X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管理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国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
2X年9月《六十条》公布之日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管理使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不再补办用地手续: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3.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管理使用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已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
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查处理后仍由水利部门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
4.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新建的水库、引水、灌溉等水利工程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5.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确定给河道管理单位或部门。
其他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原则上应予退出,如一时无法退出,且不影响防汛及水利工程管理的,经征得河道管理单位或部门同意,可暂时由其使用,今后水利工程建设或管理需要时,应无条件退出,交还河道管理单位或部门。
6.国家兴建水库和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新增可利用的国有土地用于水利工程管理或工程整治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其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
7.凡土地权属界线明确,与原批准范围相符,但界线内实际面积与原征用或划拨文件批准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原批准征用或划拨的界线确定土地的使用权。
8.凡在同一区县境内的各河道工程、干渠、支渠、专用防汛公路、水库及其他独立的水利工程用地,权属界线闭合的可作为一宗地由土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登记。
9.对历史遗留土地问题的处理
(1)对有争议的水利工程管理用地和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团结、有利生产、互谅互让”的确权原则进行协商调解解决。
(2)对由于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查找权属依据的,或者未办理有关转移手续而又确属水利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按照前述水利工程用地权属确定原则,符合条件的依据相关确权规定完善程序和资料,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即可作为确定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的依据。
(3)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目前由农民集体或个人耕种的,在不影响行洪、清障和水利管理的前提下,水利管理部门可以与农民集体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暂由农民集体继续耕种。
(4)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5)对于影响较大的土地权属争议,可由水利管理部门、国土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重点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地籍调查。
依托2016年度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和优于1米的遥感影像为基础,叠加套合全县小型水利工程、水流、湿地、国有林场产权确权等各类确权成果图件,形成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工作底图。
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确定调查登记单元。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以相关水利用地批准文件资料为依据中,全面查清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权属、空间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土地使用权状况,填制权籍调查表册。
(二)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综合考量河湖水域的重要性、洪水造成的危害程度、河湖防洪规划、有无堤防等因素,实地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
查清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利用类型、边界、面积、用途等状况。
在管理范围相连区域划定河湖保护范围,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保护范围标准的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暂不划定。
通过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明确界线地理坐标,形成一河一图、一湖一图的空间范围数据,完善确权定界纸质资料和电子档案。
(三)调处河湖及水利工程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对辖区河湖及水利工程各类权属纠纷调查建档立册,依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处理的调处原则予以解决。
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意见,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河湖水域,先依法公正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妥善处理解决纠纷,再确权登记,确保确权登记成果准确合法。
(四)建立全县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和管理信息平台。
将河湖水域确权过程采集的矢量数据及编辑的属性信息入库,建立县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
(五)登记颁证。
县水务局、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调查结果、登记附图和相关审批文件等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无异议的,将河湖水域登记事项按程序报审后,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大厅进行公告。
河湖水域岸线空间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应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
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的河湖水域土地使用权登记颁证。
五、实施步骤
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自X年启动,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一)前期准备阶段(X年5月)。
1.编制方案。
印发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2.资料收集。
收集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河湖常水位、河湖运行管护及水利工程设计竣工等工程技术资料;收集水利普查、权属调整移交、土地征用及小型水利工程、水流、湿地确权等各类权属调查成果资料。
3.项目经费预算。
县国土部门、水利部门根据本地区河湖及水利工程数量、确权面积及调查难易程度等预算调查确权经费,统一纳入辖区财政预算。
调查确权工作按相关招投标规定择优确定具有乙级测绘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
(二)调查确权阶段(X年6月-X年6月)
1.先行试点。
召开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启动会议,对划界确权工作进行部署。
试点工作在X年6月底前完成。
2.人员培训。
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水利、不动产登记及承担项目的相关技术人员培训力度。
每年对参与本次划界确权工作的技术人员开展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
3.全面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河湖水域利用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制定每年划界确权安排计划,优先安排保护任选重、涉水事务多的重点河湖水域划界确权。
(三)数据库建设阶段(X年4月-X年7月)。
加快河湖水域调查划界确权数据采集录入,完成县级河湖水域划界确权数据库建设。
(四)审核登记颁证(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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