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犯罪疑难问题100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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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火车上秘密窃取旅客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持刀刺伤旅客的,其行为的性质已由盗窃犯罪转化为抢劫犯罪,构成抢劫罪。
8.行为人预谋寻找女性先抢劫后强奸,但部分行为人当场提出只参与抢劫而不参与事后强奸,所有行为人于行为当天手持尖刀、胶带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公安巡逻队员抓获的,对于各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
行为人预谋寻找女性先抢劫后强奸,但部分行为人当场提出只参与抢劫而不参与事后强奸,所有行为人于行为当天手持尖刀、胶带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公安巡逻队员抓获的,对于提出参加事后强奸的行为人,其当时的行为只是一种犯意表示;
而对于当场提出不参与事后强奸的行为人,其主观上自始没有强奸的故意。
因此,对于该种情形,所有行为人只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
9.行为人以暴力致被害人死亡劫得其银行存折后又诱骗被害人亲属取出存折上的有存款,并杀死被害人亲属,最终劫得所有现金的行为,构成何罪?
行为人以暴力致被害人死亡劫得其银行存折后,又诱骗被害人亲属取出存折上的存款,并杀死被害人亲属,最终劫得所有现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10.对于抢劫馆藏国家—级文物的情形,如何量刑?
抢劫馆藏国家—级文物,无法评定其经济价值,但是其珍贵程度远远超过“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故抢劫馆藏一级文物,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11.事先无通谋,但在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行为人于他人的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如何定罪量刑?
尽管事先无通谋,但在明知他人抢劫的情况下,行为人于他人的暴力行为结束后参与共同搜取被害人财物的,亦应认定为抢劫罪,按照一般抢劫罪的规定量刑。
12.对于行为人事先预谋,首先实施抢劫,然后再直接杀人灭口的,如何定罪?
对于行为人事先预谋,首先实施抢劫,然后再直接杀人灭口的,虽然表面上看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只能做单数评价,但实际上应当属于行为人在同一时间内所做的两种“预谋”,完全符合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
这种情形,与行为人首先实施抢劫,抢劫后突然起意为了灭口又故意杀人的情形相同。
对于以上两种情形,均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13.行为人行骗过程中尚未骗得钱财便被揭穿,又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占有他人财物的,应当如何定性?
行为人行骗过程中尚未骗得钱财便被揭穿,又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值得说明的是,这种情形本身是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夺公私财产的,符合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应当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因为转化型抢劫罪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
换言之,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是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已经得手,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尚未骗得钱财便被揭穿,又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其使用暴力、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而不是已经非法占有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因此应当直接认定为普通抢劫罪。
14.行为人劫持被害人后,要求被害人以勒赎之外的名义联系其家属汇款到指定账户的行为,构成何罪?
行为人劫持被害人后,要求被害人以勒赎之外的名义联系其家属汇款到指定账户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15.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对“吊模宰客”行为进行定性?
有些地方的不法分子以各种名目诱骗顾客、游客到酒吧、咖啡厅、KTV、美容院等场所内消费、购物,通过抬高消费金额等手段谋取高额利润,吊模"则从消费金额中抽取一定比例,这种现象就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说的“吊模宰客”。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吊模宰客”行为虽有基本套路但无固定模式,司法实践中对“吊模宰客”的定性也不统一。
一般而言,根据“吊模宰客"现象中行为人暴力升级的发展态势,对于“吊模宰客”的定性有以下几种情况:
(1)诈骗罪。
当“吊模宰客”行为是以非暴力的方式实施时此种行为对应的多为诈骗罪。
(2)强迫交易罪。
从事正常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采用“吊模宰客”的手段拉生意盈利,为促成交易使用较轻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如果其经营行为是基本正常的、稳定的,行为人追求和获取的经济利益主要源于商业经营活动,基本符合商业利润的发生规律,仅为获取更高经营利润而为之,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3)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如果行为人并非从事正常经营,而是以经营活动为幌子,追求的主要不是商业利润,而是商业利润环节之外的他人财产,并且是通过暴力或威胁取得。
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是非暴力的胁迫,或者是非当场兑现的暴力胁迫,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果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直接实施暴力而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
16.在共同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当场,行为人明知其实施暴力并当场取财,不予制止反而给予帮助的,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
在共同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当场,行为人明知其他共犯又对被害人当场实施暴力并当场取财,不予制止反而给予帮助的,前一个行为构成抢劫罪,对行为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17.出租车驾驶员利用天气、时间等条件,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于途中突然加收高额运费,并强迫乘客中途下车的行为,构成何罪?
出租车驾驶员利用天气、时间等条件,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于途中突然加收高额运费,并强迫乘客中途下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18.抢劫行为完成以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害被害人的,如何定性?
在抢劫行为完成以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19.行为人以索要财物为目的,暴力劫持、拘禁他人之后,直接向本人索取钱财或者迫使被害人以其自己名义向亲友筹款的,构成绑架罪还是抢劫罪?
绑架罪和抢劫罪之间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两者索取钱财的对象不同,抢劫罪的暴力、胁迫行为直接指向被抢劫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指向同—;
而绑架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指向绑架人和被绑架人的亲友或其他人。
当被害人是通过向亲友筹款来给行为人时,行为人事实上并没有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实施威胁,其亲友并不知道被害人被劫持的事实,不属于“”以被绑架人为人质来勒索第三人”的情形,行为人取得财物是直接向被害人取得的。
所以,行为人以索要财物为目的,暴力劫持、拘禁他人之后,直接向本人索取钱财或者迫使被害人以其自己名义向其亲友筹款的,构成抢劫罪,而不是绑架罪。
20.敲诈勒索被害人后,当场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并当场强行索取财物的,应如何认定?
敲诈勒索被害人后,当场实施暴力并强行索取财物,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构成抢劫罪。
21.行为人以威胁方法当场强迫被害人借款,后写借条给被害人的,是否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以威胁方法向被害人借款,因被告人的抢劫行为致被害人的“出借”违背其真实意思,“借条”行为不能视为民事借贷。
抢劫现金或财物后,抢劫罪已经完成,行为人虽写借条给被害人,也不影响对抢劫罪的认定,应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22.以乘车被碰伤为由敲诈司机未果后,采用殴打、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司机钱财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以乘车被碰伤为由敲诈司机未果后,采用殴打、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司机钱财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3.行为人强迫被害人通过向第三人借钱方式索取财物的,构成绑架罪还是抢劫罪?
行为人强迫被害人通过向第三人借钱方式索取财物的,如行为人仅在事实上从第三人处获得财物,而非通过第三人对被绑架着者安危的忧虑而索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24.抢劫未遂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控制并绑架人质的,如何处罚?
采用暴力手段欲劫取他人钱财,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未遂;
继而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控制并绑架人质,其行为又构成绑架罪,应数罪并罚。
25.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暴力、持刀非法拘禁的手段向无辜路人强行索要现金的,构成何罪?
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将无辜路人作为索要赔偿对象,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手段,持刀强行将他人拘禁,索要现金,行为人实施暴力、劫取现金的行为具备当场性,应认定构成抢劫罪。
26.行为人趁被害人不备将其砍晕,后抢走被害人上现金的,构成抢劫罪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趁被害人不备将其砍晕,后抢走被害人身上现金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就是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则构成抢劫罪。
行为人将被害人砍晕是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不需要另行定罪,只需定抢劫一罪即可。
如果行为人一开始是想杀死(或伤害)被害人,在将被害人砍晕后,又另起犯意抢去被害人身上的现金的,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
27.储蓄所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基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先侵占单位现金,后在储蓄所内对其他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伪造储蓄所被抢假象的,应如何定性处理?
储蓄所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基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先侵占单位现金,后在储蓄所内对其他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伪造储蓄所被抢假象的,从表面上看,行为人实行了职务侵占罪和抢劫罪两罪,但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两个行为属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理,即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28.行为人暴力控制被害人当场取财后,又迫使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其亲属、朋友电话借款,而被害人的亲属、朋友始终并不知晓其人身自由已经被控制的,如何定性?
行为人暴力控制被害人当场取财后,又迫使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其亲属、朋友电话借款,而被害人的亲属、朋友始终并不知晓其人身自由已经被控制的,抢劫罪。
29.部分行为人以堵住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限制在车厢驾驶室内无法反抗,其他行为人趁机劫取副驾驶驶座位上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
部分行为人以堵住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限制在车厢驾驶室内无法反抗,其他行为人趁机劫取副驾驶座位上财物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行为人以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其他方法”,而当场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应构成抢劫罪。
30.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挟持被害人并限制人身自由劫取财物,被害人被迫向亲属求救索要财物未果的,构成绑架罪还是抢劫罪?
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挟持被害人并限制人身自由劫取财物,被害人被迫向亲属求救索要财物未果的,构成抢劫罪。
行为人以索要钱财为目的,使用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但是如果被害人亲属并不知道被害人被他人绑架的事实,则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绑架人质向其亲友勒索赎金,限制人身自由是当场劫取财物手段行为的持续,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1.将安眠药放入饮料内让被害人喝下,趁被害人麻醉昏睡拿走其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构成何罪?
将安眠药放入饮料内让被害人喝下,趁被害人麻醉昏睡拿走其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32.行为人事先设圈套诱骗并借钱给他人参赌,后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索取赌债的,构成何罪?
行为人事先设圈套诱骗并借钱给他人参赌,后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索取赌债的,其诱骗并借钱给他人参赌的行为是为后来暴力取财行为做铺垫,使其向被害人索要财物产生名义上的“正当性”,其后续的暴力威胁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从而丧失意志自由,该行为符合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财物的特征,构成抢劫罪。
33.行为人以索债为借口,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威胁,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当场实施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
一般而言,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并非当场实施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
而抢劫罪的行为人却恰恰相反。
因此,行为人以索债为借口,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威胁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34.行为人以殴打、捆绑、禁闭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当场直接向被害人索取财物的,构成何罪?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禁闭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当场直接向被害人索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35.出租车驾驶员在正常营运中,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搜取乘客钱财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强迫交罪?
在正常营运中,出租车驾驶员员与顾客有一个先存合法的交易关系,此时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搜取钱财的,如果该手段的强制力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或生命安全,取得的财物不超过一定的合理范围,构成强迫交易罪;
如果该手段的强制力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取得的财物明显超过一定合理范围的,则构成抢劫罪。
36.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将被害人带离开其日常生活处所后,向被害人索要财物,之后返回被害人日常住所取走财物的,构成抢劫罪还是绑架罪?
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将被害人带离开其日常生活处所后,向被害人索要财物,之后返回被害人日常住所取走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37.实施抢劫行为并劫得财物后,在逃跑途中为抗拒财物所有人抓捕而将其杀死的,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实施抢劫行为并劫得财物后,在逃跑途中为抗拒财物所有人抓捕而将其杀死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认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38.如何界定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
勒索财物型的绑架罪,是指行为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向该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虽然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其目的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来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以直接劫取财物,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39.如何界定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
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为目的,以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构成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
40.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已让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且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到来的行为,构成何罪?
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要求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由于被害人的财产不在身边,行为人不得不同意被害人通知其他人送来财产,也不得不与被害人一起等待财产到来。
这种行为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应当按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1.行为人以殴打幼童为威胁,迫使幼童告知其家庭财物获取方式而获取财物的行为,构成何罪?
行为人以殴打幼童为威胁,迫使幼童告知其家庭财物获取式而获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需要注意的是,抢劫罪重要特征是其威胁的程度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制他人反抗的程度。
一般在认定其暴力胁迫程度时是适用“普通人”的标准,但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还要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如被害人的人数、年龄、性别、性格等因素。
幼童的意志能力相比成人十分脆弱,不能适用普通人”的标准,殴打强度的胁迫就足以使幼童失去反抗。
42.雇用他人伤害第三人,但被实施过程中却以抢劫行为掩饰其伤害行为的,对于雇佣人和被雇佣人的行为当如何评价?
对于雇佣人雇用他人伤害第三人,但被雇佣人在具体实程中却以抢劫行为掩饰其伤害行为的,由于伤害罪与抢劫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以抢劫罪—罪对被雇佣人定罪处罚;
被雇佣人的行为对雇佣人而言属于实行过限行为,对雇佣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43.甲、乙在共同实施盗窃时被发现,乙在抗拒抓捕过程中打伤保安队员。
逃跑后的甲见状即返身救乙,其为抗拒抓捕而将保安队员刺伤后,两人乘机逃跑。
甲、乙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甲、乙在共同实施盗窃时被发现,乙在抗拒抓捕过程中打伤保安队员。
对于其为抗拒抓捕分别实施的暴力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单独的抢劫罪,甲、乙应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4.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入户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着重从两个方面把握“入户抢劫”。
一方面是“户”的一般特征,即供他人家庭生活(功能特征)和与外界相对隔离(场所特征);
另一方面是行为的主要特性,即行为人入户是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入户的非法性),并且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45.行为人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过程中,又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当场劫取财物的,是否应数罪并罚?
行为人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过程中,又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当场劫取财物的,后者单独成立抢劫罪,对于行为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46.暴力劫财行为开始发生在户外,后来持续至户内的,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暴力劫财行为开始发生在户外,后来持续至户内的,属于“入户抢劫”。
47.行为人结伙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对正在公司宿舍内进行赌博的人员实施抢劫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行为人结伙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对正在公司宿舍内进行赌博的人员实施抢劫的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
48.在入户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而此处的“抢劫等犯罪”不宜理解为所有犯罪,仅应解释为抢劫及盗窃、诈骗、抢夺等图财型犯罪和侵犯人身型犯罪。
对于在入户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由于行为人入户时并非以抢劫等图财型犯罪为目的,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49.建筑工地或工人宿舍是否属于“入户抢劫”中的“户”?
建筑工地或工人宿舍不属于“入户抢劫”中的“户”。
50.行为人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到室外,为抗拒抓捕在室外使用暴力的,应如何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相关规定,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据此,行为人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到室外,为抗拒抓捕在室外使用暴力的,构成一般的抢劫罪,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51.行为人对“户”的主观认识,是否影响对其入户抢劫”的认定?
入户抢劫中的“户”是一种客观存在,行为人对“户”的主观认识如何,并不影响司法机关对行为人“入户抢劫”的认定。
52.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劫财行为发生在“户”外的,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劫财行为发生在“户”外的,属于“入户抢劫”。
53.行为人入户行窃,在未取得任何财物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下伤害后果的,是否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以及是否应认定为“抢劫未遂”?
行为人入户行窃,在未取得任何财物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下伤害后果的后果不严重,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在此情况下,因意志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的可认定为“抢劫未遂”。
54.在非正常营业时间段进入商住合一的商店实施抢劫的,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根据这一精神,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深夜进入公民白天用于经营、夜间用于居住的场所进行抢劫的,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但要具体区分不同情况:
如果在正常经营时间抢劫,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如果在住宿生活时间抢劫:
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55.行为人以加油为名,进入被害人加油站的居室内对被害人进行抢劫的,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行为人以加油为名,进入被害人加油站的居室内对被害人进行抢劫的,属于“入户抢劫”。
56.学校的学生宿舍是否属于“入户托入户抢劫”中的“户”?
虽然学校的学生宿舍也是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对隔离的住所,是多人居住的场所,但是并非封闭的家庭居住环境。
因此学校的学生宿舍并不属于“入户抢劫”中的“户”。
57.假借购物为由,进入他人经营和生活区域缺乏明显隔离的商店抢劫财物的,构成何罪?
假借购物为由,进入他人经营和生活区域缺乏明显缺乏明显隔离的商店抢劫财物的,虽然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入户抢劫”。
58.以为客户清洗饮水机为由入户后实施抢劫的,是否适用“入户抢劫”的加重条款?
以实施抢劫罪为目的,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办法,包括非法的和合法的,只要进入户内之后实施了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应认定构认定构成“入户抢劫”。
59.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发生其与他人共同用的房屋内,该房屋是否符合刑刑法意义上“入户抢劫”中“户”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点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了“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因此,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发生在其与他人供同租用的房屋内,要具体分析共同租用的房屋是否具有上述两个特征,如果具有的话就可以认定为“户”,如果不具有,则不能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户”。
60.行为人以借用手机欣赏音乐为由,将被害人的手机骗到手后随即放入自己口袋,当被害人向其索要时,便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从其身上搜走少量现金的行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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