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社会保险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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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984年中国开始对原有的退休金制度进行改革的探索,1997年构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统账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1、养老保险的含义
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
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
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
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
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养老保险的特点
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3、养老保险的意义
养老保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2)有利于社会的安全。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
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
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缴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4、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数额的计算方法
(1)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
20%;
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
8%(目前为8%)。
(2)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
20%。
例如:
2003年4月份某省公布的2009年度省社平工资为每月2000元,因此缴费基数可以在2000—6000元之间自主选择(即省社平工资每月2000元的100%-300%之间选择缴费)。
全年缴费金额最少为:
2000×
20%×
12=4800元,最多为:
6000×
12=14400元。
5、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
(1)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
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2)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20%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核定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
(1)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
(2)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6、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条件
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三是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内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
男职工60岁;
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
从事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7、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12月28日发出通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1)“暂行办法”明确了单位缴费按照缴费基数12%转移,共计45个工作日办妥转移手续,同时划定参保人不得退保。
在这个“暂行办法”中,最受关注的内容有两点:
一是单位缴费的转移基数,二是今后将不再答应退保。
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活动就业参保职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参保职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单位缴费部门资金在各地区之间的转移多寡没有直接关系,社保跨地区转移不会损害个人参保利益。
(2)跨省转移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异地转移12%单位缴费,办转移不用到处跑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
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
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
(4)明确领取待遇地,农民工无须再“退保”
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
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
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这样有助于消除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常有相互推诿的现象。
总之,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5)多地参保,养老金计算全国统一
中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
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
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
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
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给付条件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三、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的概念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企业10%(即:
基本医疗9%,大病互助1%);
个人2%+3元(即:
基本医疗2%,大病互助3元)。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2)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4)按照报销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4、医疗保险的账户管理
(1)个人帐户建立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医疗保险号码。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定向用于医疗消费,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得提取现金。
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余额按规定继承。
(2)个人帐户卡的发放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职工申办个人医疗帐户结算卡。
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为职工建户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有关资料,15日内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个人帐户结算卡。
及时将资金注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并按有关规定计息。
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暂不发卡。
参保人员可持个人医疗帐户卡在本统筹地区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时,用现金支付。
(3)个人帐户的转移、继承
参保人员调离本地,个人医疗帐户资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帐户结存额退还本人,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4)个人帐户卡的挂失、补发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帐户卡,发生损坏,需更换新卡的,成本费由个人承担。
个人帐户卡丢失的,应及时持有关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单位挂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帐户。
30日内查找不到的,应自费办理新卡。
挂失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部分由职工个人现金支付。
在办理挂失手续之前,个人帐户卡被冒用的,损失由参保人自负。
参保人凭卡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服务人员应认真核验,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
2010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一《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也跟随转移划转。
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
5、社会医疗保险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医疗保险是社会进步、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
反过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
一方面医疗保险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
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正常再生产。
二是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
医疗保险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偿付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来调节收入差别,是政府一种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三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
医疗保险对患病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有助于消除因疾病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重要社会机制。
四是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
医疗保险和社会互助共济的社会制度,通过在参保人之间分摊疾病费用风险,体现出了"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的新型社会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五是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四、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1988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发布并实施。
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使其再就业。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是失业保险的对象。
1、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是普遍性。
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
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二是强制性。
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
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2、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哪几个方面?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保险费;
(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4)财政补贴;
(5)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3、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包括哪些种类?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包括:
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6、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看病要注意哪些问题?
要到指定医院就诊。
如果需要转诊,应该事先经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同意。
急诊可以就近选择医院但是不能到非医保定点医院。
医疗费补贴的范围费用标准等参照本市职工医保规定,也就是说医保列入支付范围的费用,失业保险允许补贴70%。
7、哪些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8、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9、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形应终止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档案代管机构,为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委托档案代理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申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再次失业人员怎样计算缴费年限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五、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注: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
(2)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嘱可获得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遵循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即: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不管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缴费基数:
以全部职工(或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作为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
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缴费基数。
缴费费率: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各单位的差别费率,基本控制在0.5%-3%之间。
其中:
一类行业0.5%;
二类行业1%;
三类行业3%。
职工个人不缴费。
2、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
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
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3、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4、工伤保险的作用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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