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账户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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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行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我行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
第三条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第四条开户银行等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账户。
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账户。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
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
(一)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备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具备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第七条境内机构应当填具开户申请书并持下列材料向我行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结算户
1.开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代理人开户,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出具法人授权书;
7.信用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8.人民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我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
(二)经常项目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1.开户申请书;
2.人民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
若客户只在我行开立待核查账户,其开户所需资料文件资料比照经常项目结算户提交。
第八条 开户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经办人员首先要登录黑名单系统,查询客户及其法人的黑名单信息匹配情形,并在黑名单系统内留存查询痕迹。
在确认客户不属于黑名单系统内的制裁名单范围后,方可为其办理开户。
(二)经办人员需登录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业务系统查询境内机构是否已在外汇局登记账管信息,且需核对登记的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形一致,并打印查询结果与开户资料文件资料一并留存。
对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尚无信息的企业,应通知其到我行国际部或本地外汇局登记备案,待系统中可查询到该企业信息后方可为其办理开户。
(三)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查询境内机构的名录信息(如有),打印查询结果,与开户申请书等资料文件资料一并留存。
第九条经常项目账户收支范围
(一)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二)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
但待核查账户之间不得相互划转,且未能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外汇融资或理财业务。
首笔收入必须要求企业提供进出口备案登记表,确认企业有收汇权限,方可为其办理贸易项下的收汇业务。
(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依照关于协议或协议进行核定。
第十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
经办人员收到境内机构关于调整开户单位名称、更换法定代表人等账户信息变更申请时,应首先登录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业务系统查询是否已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核对登记的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形一致后方可办理。
对于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账管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联系我行国际业务部确认办理变更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关闭和撤销
(一)境内机构关闭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到我行直接办理。
(二)我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关户手续后,如其还开有其它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户内资金可以转入其同名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直接结汇。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
第十二条 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一)账户开立
1.前期费用账户原则上应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开立,且仅可开立一个;账户原则上应于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注册地开立。
2.经办人员应首先登录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登记信息和监控信息,审核开户主体身份等信息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核对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3.开户资料文件资料比照经常项目结算户留存。
(二)账户收支范围
1.账户收入范围:
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金额内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前期费用,以及用于验资的资金。
账户内资金来源限于境外汇入(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不得以现钞存入。
2.账户支出范围:
参照资本金结汇管理原则在境内结汇使用、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原路汇回境外、划入将来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三)账户关闭
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
如确有客观原因,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企业需提供销户申请书及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补充说明。
第十三条外汇资本金账户
(一)账户开立
1.资本金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开立,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且允许异地开户。
2.经办人员应首先登录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登记信息和监控信息,审核开户主体身份等信息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核对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3.开户资料文件资料比照经常项目结算户留存。
(二)账户收支范围
1.账户收入范围:
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汇入的外汇资本金和认缴出资;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经常项目账户划入、外债账户划入资金等)。
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2.账户支出范围:
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在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的资金;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三)账户关闭
1.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可依据有关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提供销户申请书及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补充说明。
2.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第十四条 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
(一)账户开立
1.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在我行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3.开户资料文件资料比照人民币一般结算户留存。
(二)账户收支范围
1.账户收入范围:
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人民币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2.账户支出范围:
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3.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金账户。
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4.外商投资企业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三)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可依据有关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提供销户申请书及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补充说明。
第十五条 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一)账户开立
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应以境内股权出让方的名义开立,针对一笔股权转让交易(股权转让款的分次支付不作为多笔交易),股权出让方仅可开立一个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允许异地开户。
2.经办人员应首先登录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登记信息和监控信息,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核对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3.开户资料文件资料比照经常项目结算户留存。
(二)账户收支范围
1.账户收入范围:
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原由本账户划出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后划回的资金;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2.账户支出范围:
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使用;按规定境内原币划转(划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保本型银行理财专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三)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可依据有关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提供销户申请书及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补充说明。
第十六条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一)账户开立
1.此账户区分为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两类,不得混用。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每个开户主体只能开立一个,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可开立多个。
2.账户应于开户主体注册地开立,不得异地开户。
3.经办人员应首先登录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登记信息和监控信息,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核对不一致的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4.开户资料文件资料比照经常项目结算户留存。
(二)账户收支范围
1.账户收入范围:
汇(划)入参加竞标等交易的境内直接投资项下保证类资金。
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2.账户支出范围:
原路汇回或用于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出资、境内外支付对价。
3.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无论是否竞标成功均应划回原划入账户。
4.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如竞标成功可作为对将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出资;如竞标未成功,则应原路汇回境外。
(三)账户关闭
企业因正常经营需要关户的,可依据有关其申请办理关户手续,提供销户申请书及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非银行债务人外债账户
(一)账户开立
1.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打印有关监控信息表,且查明“尚可开立账户总数”大于等于1 的信息时,方可为该非银行债务人开户。
2.核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协议办理凭证》与债务人提供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形表》原件中的信息。
3.比照经常项目结算户开户留存开户资料文件资料。
4.办理开户后留存加盖非银行债务人公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形表》复印件,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进行开立信息反馈。
5.仅可受理**分局辖区内的非银行债务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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