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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1994]369号
【批准文件】: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4]36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防洪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防洪标准》GB50201-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
出版发行
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
【全 文】:
1 总 则
1.0.1 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的需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0.3 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
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需要,其防洪标准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1.0.4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
有条件时,应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
1.0.5 下述的防护对象,其防洪标准应按下列的规定确定:
1.0.5.1 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2 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5.3 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
1.0.6 下列的防护对象,经论证,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1.0.6.1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1.0.6.2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采用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
采用高于或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时,不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尚应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0.7 各类防护对象现有的防洪标准低于本标准规定的,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达到。
确有困难,经论证,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或分期达到。
1.0.8 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若需要的工程量大,费用多,一时难以实现时,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实施,逐步达到。
1.0.9 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后,相应的设计洪水或潮位、校核洪水或潮位,应根据防洪对象所在地区实测和调查的暴雨、洪水、潮位等资料分析研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的要求:
1.0.9.2 根据暴雨资料计算设计洪水,对产流、汇流计算方法和参数,应采用实测的暴雨洪水资料进行检验。
1.0.9.3 对暴雨、洪水的统计参数和采用成果,应进行合理性分析。
2 城 市
2.0.1
3 乡 村
3.0.1
3.0.2 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或农作物高产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
地广人稀或淹没损失较小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3.0.3蓄、滞洪区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4 工矿企业
4.0.1
注:
①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
②如辅助厂区(或车间)和生活区单独进行防护的,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4.0.2
工矿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生产的,其防洪标准可按表4.0.1规定的下限确定。
4.0.4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引起爆炸或会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的规定:
Ⅰ等的最高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4.0.
尾矿坝或尾矿库的等级和防洪标准表4.0.5
等级重要性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库容
(108m3)坝高
(m)设计校核
Ⅰ具备提高等级条件的
Ⅱ、Ⅲ等工程2000~1000
Ⅱ≥1≥100200~1001000~500
Ⅲ1~0.10100~60100~50500~200
Ⅳ0.10~0.0160~3050~30200~100
Ⅴ≤0.01≤3030~20100~50
4.0.6 Ⅰ等的最高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5 交通运输设施
5.1 铁路
5.1.1
①运输能力为重车方向的运量。
②每对旅客列车上下行各按每年70×
104t折算。
③经过蓄、滞洪区的铁路、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1.2 工矿企业专用标准轨距铁路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工矿企业的防洪要求确定。
5.2 公路
5.2.1 汽车专用公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交通量分为高速、Ⅰ、Ⅱ
经过蓄、滞洪区的公路,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2.2 一般公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交通量分为Ⅱ~Ⅳ
①Ⅳ级公路的路基、涵洞及小型排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②经过蓄、滞洪区的公路,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3 航运
5.3.1
5.3.2 当港区陆域的防洪工程是城镇防洪工程的组成部分时,其防洪标准应与该城镇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5.3.4
注:
海港的安全主要是防潮水,为统一起见,本标准将防潮标准统称防洪标准。
5.3.5 当按表5.3.4的防洪标准确定的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有掩护的Ⅲ等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可按50年一遇的高潮位进行校核。
5.4 民用机场
5.4.1 5.4.2 当跑道和机场的重要设施可分开单独防护时,跑道的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
5.5管道工程
经过蓄、滞洪区的管道工程,不得影响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5.5.2 从洪水期冲刷较剧烈的水域(江河、湖泊)底部穿过的输水、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其埋深应在相应的防洪标准洪水的冲刷深度以下。
5.6 木材水运工程
6 水利水电工程
6.1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别和级别
6.1.1
6.1.2
6.2 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当山区、丘陵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上下游水头差小10m时,其防洪标准可按平原区、滨海区栏的规定确定;
当平原区、滨海区的水库枢纽工程挡水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上下游水头差大于10m时,其防洪标准可按山区、丘陵区栏的规定确定。
6.2.2 土石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的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年一遇;
2~4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可提高一级。
6.2.3 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如果洪水漫顶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失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年一遇。
6.2.4 低水头或失事后损失不大的水库枢纽工程的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其校核防洪标准可降低一级。
6.2.6
6.3 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
灌溉和治涝工程主要建筑物的校核防洪标准,可视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确定。
6.3.2
6.4 堤防工程
6.4.1 江、河、湖、海及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和受灾后损失的大小,以及江河流域规划或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6.4.2 堤防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注:
潮汐河口挡潮枢纽工程的安全主要是防潮水,为统一起见,本标准将防潮标准统称 防洪标准。
6.4.4 对于保护重要防护对象的挡潮枢纽工程,如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7 动力设施
7.0.1
7.0.2 在电力系统中占主导地位的火电厂,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
7.0.3 工矿企业自备火电厂的防洪标准,应与该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7.0.4 核电站核岛部分的防洪标准,必须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或可能最大潮位进行校核。
±
500kV及以上的直流输电设施的防洪标准按Ⅰ等采用。
7.0.6 工矿企业专用高压输配电设施的防洪标准,应与该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7.0.7 35kV的中、低压配电设施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所在地区和主要用户的防洪标准确定。
8 通信设施
8.0.2
8.0.3
8.0.4 交通运输、水利水电工程及动力设施等专用的通信设施,其防洪标准可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确定。
9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9.0.2
9.0.3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参编单位: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水利电力部天津勘测设计院
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水利部水利管理司
河海大学水利经济研究所 水利电力信息研究所
水利部南京水文水资源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
陈清濂 王中礼 滕炜芬 徐泳九 王国安 温善章 李文山 叶林宜
朱 杰 尤家煌 程炳元 张 英 戴树声 高又生 金懋高 骆承政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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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国家 防洪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