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发展综合评价指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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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值根据我市工业企业总体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当次评价各指标基准值按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各指标基础数据平均值的1.5倍确定。
3.每个指标最高得分不得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超过时取其基准值的1.5倍。
某个指标实际值为负数或空缺的,该指标得分为零。
(三)数据核算
1.亩均增加值(单位:
万元/亩)=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2.亩均税收(单位:
万元/亩)=实缴税金/用地面积
3.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
万元/吨标准煤)=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4.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
万元/人·
年)=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5.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x100%
6.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研发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7.单位电耗税收(万元/万千瓦时)=实缴税金/用电量
8.本次暂按照以下数据作为基准值(本数据仅为经验值供参考;
最终基准值及权重需根据数据测算及校核)。
具体为:
(1)规上企业基准值:
亩均增加值:
80万元/亩。
亩均税收:
25万元/亩。
单位能耗增加值:
4万元/吨标准煤。
全员劳动生产率:
30万元/人·
年。
资本保值增值率:
10%。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3%。
(2)规下企业基准值:
15万元/亩。
单位电耗税收:
2万元/万千瓦时。
四、评价方法
(一)规上企业基本发展指标(权数80)
1.亩均增加值(权数25,市统计局负责)
(1)基准值:
80万元/亩
(2)得分公式:
企业上年度亩均增加值/基准值*权数25
2.亩均税收(权数25,市税务局负责)
25万元/亩
企业上年度亩产税收/基准值*权数25
3.单位能耗增加值(权数10,市统计局负责)
4万元/吨标准煤
企业上年度单位能耗增加值/基准值*权数10
4.全员劳动生产率(权数10,市统计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
年
企业上年度全员劳动生产率/基准值*权数10
5.资本保值增值率(权数5,市税务局负责)
10%
企业上年度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值*权数5
6.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权数5,市统计局、市科工商务局负责)
3%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基准值*权数5
(二)规下企业基本发展指标(权数80)
1.亩均税收(权数45,市税务局负责)
15万元/亩
企业上年度亩均税收/基准值*权数45
2.单位电耗税收(权数35,市税务局、供电局负责)
企业上年度单位电耗税收/基准值*权数35
(三)企业基本信用指标(权数20)
1.遵守用地有关法规(权数4,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依法、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得4分。
未按供地文件约定时间动工建设的(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延迟的除外)扣2分;
未按供地文件约定时间竣工的(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竣工延迟的除外)扣2分;
存在闲置土地情况的企业给予评价等级下调一档处理,闲置土地超过两年的按最低档处理。
2.遵守税收有关法规(权数4,市税务局负责)
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缴纳税款、没有其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得2分;
没有发生滞纳金、没有欠缴税款情况、没有发生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情况的,得2分,每发生一起扣1分,扣完2分为止。
3.遵守市场监管有关法规(权数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企业依法公示年度报告、即时信息、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未发现企业存在严重问题的,得2分;
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或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不予配合抽查情况或每次监督检查结果被综合评定为“不符合”的,每出现一起扣1分,2分扣完为止;
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直接扣2分。
4.遵守统计有关法规(权数2,市统计局负责)
收到统计查询书,发现数据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每次扣1分;
统计违法受到处罚的,扣2分;
本项扣完为止。
5.遵守劳动用工有关法规(权数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负责)
依法建立用工台账并按要求做好用工备案申报工作、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依时申报缴费的,得2分。
6.遵守环保有关法规(权数2,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未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为的,得2分;
每出现一起扣1分,2分扣完为止。
7.产品质量达标(权数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企业严格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在国家、省、市各级监督抽查中均未发现不合格的,得2分。
每发现一次监督抽查不合格,扣1分;
(四)加分指标(权数20,仅评价规上企业)
1.企业发展指标(权数12)
(1)上年度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加3分;
上年度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加2分(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
(2)获国家、省级品牌(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加1分、0.5分;
同时满足上述加分项,取最高分项计算(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3)获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型企业的,分别加1分、0.5分;
同时满足上述加分项,取最高分项计算(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
(4)获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加1分、0.5分;
(5)上年度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成功的,每增加1项加0.5分;
通过工信部门清洁生产审核的,加0.5分;
封顶1分(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
(6)上年度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加1分(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
(7)自营出口额超3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分别加1分、0.5分(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
(8)实缴税金超5000万元(含)的加1分,实缴税金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加0.5分(由市税务局负责)。
(9)上年度年总产值达5亿元(含)以上的加1分(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
(10)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0%(含)以上的加1分(由市税务局、市科工商务局负责)。
2.企业信用指标(权数8)
(1)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保障A级信用以上企业”的加1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被评为海关认证企业的加1分(由海关负责)。
(3)在评选年度内获得A级纳税人称号(若评选年度暂无结果的,以上一年度获得A级纳税人称号的为准)的加1分(由市税务局负责)。
(4)贷款银行或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给予A级以上评级的加1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负责)。
(5)年度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加1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6)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加1分;
企业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加0.5分;
企业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加0.5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7)企业全年捐款额累计达人民币10万元或以上的加0.3分;
企业全年捐款额累计达人民币50万元或以上的加0.5分;
企业全年捐款额累计达人民币100万元或以上的加1分(由市红十字会负责)。
(8)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5%或以上,为残疾职工购买社保医保,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如期办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或虽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但如期办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加1分。
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以上但未达到1.5%,为残疾职工购买社保医保,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如期办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加0.5分。
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0.5%以上但未达到1%,为残疾职工购买社保医保,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如期办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加0.5分。
同时满足上述加分项,取最高分项计算(由市残联负责)。
(五)扣分项目(权数10)
在评价年度内,企业发生以下任一事项,年度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事件的,发生一项扣2分,累计扣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因事件无法解决、企业拒不配合、事件影响重大或恶劣等以上任一情况,均给予评价等级下调一档处理;
如发生两项以上,给予评价等级下调至最低档处理。
1.企业评定年度内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并引发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突发环境事件,包括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
3.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4.评选年度内经税务部门检查,有偷税、抗税、骗税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市税务局负责)。
5.产品存在假冒伪劣等重大质量问题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负责)。
6.企业信用报告中有欠息、逾期还款、呆账等不良记录的(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负责)。
五、分类评级
(一)分级标准
根据企业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按照评价总分从高到低排列,分成A、B、C、D四类:
1.A类企业为优先发展类。
综合评价相对较高的企业:
总分排前10%(含)的规上企业,规下企业原则上不评为A类。
2.B类企业为鼓励发展类。
综合评价有待提升的企业:
总分排前10%-60%(含)的规上企业和排前60%的规下企业。
3.C类企业为提升发展类。
综合评价相对较低的企业:
总分排前60%-90%(含)的规上企业和排前60%-95%的规下企业。
4.D类企业为限制发展类。
发展水平落后、综合评价低的企业:
总分排后10%的规上企业和排后5%的规下企业。
5.新引进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三年内不参与评级。
6.分类调整。
企业依据评价得分排序后,先调整定档,再提档和降档,同一个企业按先后不重复只调整一次。
(二)调档项目
1.定档
(1)上市企业直接定为A类。
(2)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企业直接定为A档。
(3)税收实际贡献1亿元以上企业直接定为A档。
2.提档和降档
(1)高新技术企业原评价得分在B类以下档次直接提为B类。
(2)对当地就业贡献率大的企业原评价得分在B类以下档次直接提为B类。
(3)“僵尸企业”、存在有闲置土地情况或用地20亩以上且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企业。
六、结果应用
基本应用原则:
1.综合评价结果与各项工作挂钩,作为进一步落实鼓励发展、效益优先的导向。
2.作为差异化政策实施对象的评价依据。
3.作为政策叠加扶持对象的评选依据,全力支持A类企业享受各级政策。
4.对综合评价出来的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信贷等资源要素实施差别化配置。
具体措施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一)A类(重点发展类)
1.设立不少于500万元支持高质量发展的奖励资金,(可用于企业高管人才奖励,具体政策另行制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落实相关财政奖补措施,对A类企业以及重点产业中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的龙头企业给予奖励,激励我市优秀企业做大做强。
2.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A类企业增资扩产项目保障优先供地;
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
优先参与用能指标分配和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新增用能、新上变压器容量等用能安排予以优先保障。
3.优先保障信贷需求。
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A类企业优先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给予倾斜;
产业基金和融资性担保给予优先支持。
4.优先安排专业人员与A类企业对口联系,全面了解企业用工需求,通过组织专场招聘、开展校企合作、劳务协作、人力资源机构招聘等方式,为重点企业提供精细化人力资源服务。
为重点企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管家”服务,建立跟踪服务机制。
5.教育部门积极整合公办学校优质资源,为企业职工子女入学拓宽渠。
市每年统筹不少于50个学位优先解决A类企业职工子女就读公办学校的学位问题
6.优先给予A类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项目,政府质量奖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和商标等支持。
(二)B类(鼓励提升类)
1.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允许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优先参与用能指标和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2.根据企业评价指标中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制订具体的转型升级和绩效提升计划,帮扶企业做大做强。
对制订措施得力,提质增效成效显著的B类企业,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参照A类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三)C类(帮扶调控类)
1.督促和帮助C类企业制定限期整改和转型升级计划,并加大跟踪与督查力度;
相关部门开展政策咨询、税收辅导等服务;
支持C类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
鼓励C类企业建设标准厂房,推进转型升级发展。
2.严格控制低效落后C类企业产能扩张,依法限制新增用能需求,限制新增排污总量指标。
除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外,不享受其它财政扶持政策的奖励与补助。
(四)D类(整治限制类)
1.D类企业原则上不得享受我市相关的投资优惠政策。
D类企业不得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不得向D类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D类企业用地进行“三旧”改造、土地流转涉及到的新项目需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不予核准和备案除技术改造、节能减排项目外或与原产能相同相近的新建项目;
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享受资格;
金融机构不予提供新增的信贷支持,原则上原有信贷规模逐年缩减退出。
2.市有关部门加大对D类企业的帮扶力度和执法检查力度;
属地政府对D类企业负责人要定期进行约谈,并按照“一企一方案”原则对企业提出整治提升意见,督促企业整改提升。
(五)其他应用措施
1.B、C类企业在已有评价档次的下一年评价活动中升一档次,给予一定奖励。
2.企业在已有评价档次的第二年降级的,已享受的优惠政策、奖励不再退回,未享受的优惠政策、奖励将按相关规定截止。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3.连续两年评价为D类的企业,列入我市工业企业用地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失信黑名单,并作为土地清理的参考依据。
七、动态管理
(一)由市科工商务局指导,各园区、镇(街)组织工业企业收集资料及打分,报市科工商务局汇总数据进行评价和备案。
市科工商务局负责基准值的确认。
(二)每年4-5月份,各园区、镇(街)进行工业企业名录收集及更新调整有关资料,并完成企业上年度评价指标数据采集工作,各相关部门完成指标数据的核对确认;
各园区、镇(街)对企业进行打分,并将经各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打分结果报市科工商务局汇总,由市科工商务局汇总核准各园区、镇(街)打分情况,组织评审活动,完成A、B、C、D类定档工作,并将全市最终的评价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
6月份,完成并发布评价计分与排序分档工作,评价结果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各园区、镇(街)负责企业解释与结果应用。
(三)建立数据库与对外发布。
评价结果仅用于内部使用,只对外公开公布A类企业名单,B、C、D类企业名单不对外公开公布。
企业可以申请查询相关评价结果;
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或因客观原因造成分类有误、评价差错的,由企业申请,在各园区、镇(街)核实确认后,经市政府批准,给予重新核实、调整。
综合评价结束后,如企业发生本办法规定调档处理等情况的,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八、保障措施
(一)思想高度重视。
开展工业企业发展综合评价是加快我市经济转型发展一项重要工作,由市科工商务局作为牵头单位,会同各园区、镇(街)和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分局、供电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严格评价程序。
各园区、镇(街)负责对规上和规下企业的数据和初步分类进行核准。
各责任单位针对自己负责的各个评分事项,做好数据采集和核实工作;
针对A类企业结果应用方面,根据各自职能制定优惠政策并跟踪落实到位。
各园区、镇(街)负责对相关单位提供的各项指标数据、评分结果进行汇总后分类、评级,并将最终评价情况上报。
(三)建立基础台帐。
各部门要把建好台帐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相应职能股室具体抓。
各部门要强化协作联系,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相关企业基础数据台帐和统计报表,做到实时更新、及时调取。
(四)加强协调配合。
在全面部署、整体推进的基础上,各园区、镇(街)负责对辖区内C、D类的企业进行整治提升,根据C、D类企业产生原因,各园区、镇(街)分类拟定方案,“一企一策”,有序推进;
市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提质增效工作。
(五)强化工作考核。
将工业企业综合工作纳入对各园区、镇(街)的年度考核;
加强对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开展深入指导服务。
(六)加强宣传力度。
市委宣传部等有关单位及各镇(街)要加大对工业企业发展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及时报道A类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九、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XXXX年X月X日起实施,试行X年。
附件:
1.市工业企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说明
附件1
市工业企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编号
评价项目
计分标准
责任单位
备注
一
规上企业基本发展指标
80
1
亩均增加值
25
1.基准值:
2.得分公式:
企业上年度亩均增加值/基准值*权数15
市统计局
2
亩均税收
企业上年度亩产税收/基准值*权数15
市税务局
3
单位能耗增加值
10
企上年度单位能耗增加值/基准值*权数10
4
全员劳动生产率
5
资本保值增值率
企业上年度资本保值增值率/基准值*权数10
6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基准值*权数10
市统计局、市科工商务局
二
规下企业基本发展指标
45
企业上年度亩均税收/基准值*权数40
单位电耗税收
35
2万元/万千瓦时
企业上年度单位电耗税收/基准值*权数30
市税务局、供电局
三
企业基本信用指标
20
遵守用地有关法规
市自然资源局
遵守税收有关法规
遵守市场监管有关法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遵守统计有关法规
遵守劳动用工有关法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遵守环保有关法规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
7
产品质量达标
四
加分指标
20(仅评价规上企业)
企业发展指标
12
1.1
上年度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加3分;
上年度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加2分。
市科工商务局
1.2
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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