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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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国家规定,做好贷款的发放和本息收回的工作;
遵守财经纪律,节约费用开支;
做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努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各行要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对财务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总结经验,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财务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顿;
对违反财经纪律情节严重的单位,要追究行长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十条财务计划是计划年度内组织和指导全行财务活动,考核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
各行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编报。
第十一条财务计划应根据年度信贷计划、劳资计划、各项费用开支计划和总行对编制本年度财务计划的有关要求,考虑影响本年财务收支的新因素,按照既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又节约费用开支的原则,由各业务部门提出有关测算财务收支的数据,由会计部门编制本行的财务计划,经行务会审定后上报。
第十二条财务计划由财务收入、支出、损益三个部分组成。
本行自身以及附属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包括外汇业务)的一切收支都要纳入财务计划。
财务计划的内容: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外收入;
(三)营业支出;
(四)营业外支出;
(五)业务费支出;
(六)管理费支出;
(七)税金;
(八)利润或亏损;
(九)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
(十)附属企业利润;
(十一)成本率;
(十二)综合费用率;
(十三)人员构成情况。
财务计划项目、计算方法和表式,由总行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财务计划的编审程序:
自下而上编制上报自上而下审批下达。
各分行的财务计划,应于新年度开始二个月内报送总行,总行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全行财务计划,审批各分行的财务计划。
第十四条财务计划经批准后,除遇有存、贷款利率大幅度变动,机构隶属关系的改变等,而引起财务收支变化时,可逐级向上反映,经上级批准后调整财务计划外,一般不作调整。
第十五条各级行财会部门要按季检查、分析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各级行长或主任要根据财会部门提供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财务计划的完成。
第三章信贷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信贷资金是建设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营运资金。
信贷资金管理是建设银行经营管理的主体,也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信贷资金管理包括:
国家信贷基金、各项存款、各项贷款、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其他资金等所有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
第十七条国家信贷基金是建设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营运资金。
其来源:
①中央、地方财政拨交本行经营信贷业务的资金;
②建筑安装企业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的资金;
③按规定比例从年度实现的利润中补充的国家信贷基金。
第十八条国家信贷基金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不准擅自提取或转移,以保证国家信贷基金的完整。
在发放贷款中的经营性损失,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在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中核销。
第十九条国家信贷基金按其构成,分别由总、分行两级管理。
中央财政拨交和从利润中补充的国家信贷基金,由总行管理和分配;
地方财政拨交的信贷基金由分行管理。
总行集中管理的国家信贷基金,因信贷业务的需要拨给各分行时,分行应单独记帐管理,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减少。
第二十条存款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贷款是信贷资金的具体运用。
信贷资金往来活动,都要通过会计核算进行反映。
各业务部门要运用会计核算资料,对存、贷款增减及其引起的财务收、支变化进行分析,及时向领导提供资金信息,最大限度地集聚资金,有效地运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对库存现金尤其是储蓄备用金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核对,保证帐款相符,对擅自动用库款或以白条顶库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暂收、暂付款项是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过渡性资金,列帐时由有关部门提出凭证或意见,经行领导审批后办理;
各行财会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认真处理。
暂付款项不准垫付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借款,以及其他非营业性占款。
第二十三条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受益期限确定摊销额,不得提前或推迟摊销。
第四章财务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银行财务收入包括:
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一、营业收入项目包括:
贷款业务收入、信托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代征建筑税手续费收入、及人民银行往来利息收入、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调拨资金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出纳长款收入,外汇买卖收益。
二、营业外收入项目包括:
物、料等变价收入、罚款收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各项财务收入必须按规定正确计算,认真复核,保证真实准确。
凡属财务收入的各项资金,要按规定列入有关会计科目核算,全部入帐,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行发放的贷款,应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得擅自变动利率。
第二十七条对应收贷款利息,会计部门应负责向业务部门提供清单,督促业务部门收回,不得久悬。
第二十八条对金融机构往来、内部调拨资金要按季结息,并及时收取利息。
第二十九条财务收入发生误收需要退还时,由有关人员提出证明凭据,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批准,从有关帐户退还。
第三十条会计主管人员、稽核人员,对财务收入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多收或少收差错,应及时清查纠正,以保证财务收入的准确无误。
第五章成本管理
第三十一条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必要保证。
成本是反映各行经营状况及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各行必须重视成本管理,加强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各行成本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加强成本的监督、控制和考核,并经常进行预测和分析。
第三十三条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
一、成本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本核算方法。
但下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预提(付)或分期摊销;
1、应付未付一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和按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保值贴补率预提的三年以上保值储蓄存款贴息;
2、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3、按规定待摊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和低值易耗品摊销;
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四个季度。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摊销期的,须经财政部或财政部驻各地中企处(以下简称中企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两个季度。
二、成本核算按季、年划清本期及下期成本的界限,各期成本不准提前或延后列支。
三、划清成本支出及营业外支出的界限,不准将属于成本开支范围的各项支出列入营业外支出,也不得将营业外支出挤入成本。
四、严格划分成本及专用基金支出的界限,不准将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支出列入成本。
五、成本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如实反映经营过程中的成本支出,有关的凭证、帐册、报表及其他资料必须齐全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成本的范围包括:
营业支出、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
具体项目如下:
一、经营业务中支付的利息。
包括支付给单位、个人的存款利息和按规定提取的应付未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保值定期储蓄存款贴息(实际支付时,应在应付未付预提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或保值贴补利息中支付);
借入人民银行资金,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发生往来和拆借资金支付的利息;
调拨资金利息;
兑付金融债券和向人民银行再贴现支付的利息。
二、支付给其他单位(包括银行)代办本行业务的手续费。
三、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四、固定资产修理费。
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汽车、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和中小修理。
修理费实行计划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次列入成本。
五、外汇买卖损失。
六、按规定经批准列入成本的出纳短款和结算赔款。
七、办理业务过程中直接发生的业务费。
包括:
1、公用费用项目:
印刷费、宣传费、劳动保护用品费、旅差费、房租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邮电费、电子机具运转费、开发电子计算机培训费、律师费、诉讼费、咨询费、办公用品费、车船燃料费、保险费、公证费、鉴证费、会议费、公杂费、出纳费、钞币运送费、招待费、外事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其他费用。
2、个人费用项目:
(1)职工工资,包括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经批准雇用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2)职工福利费。
按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各种奖金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11%提取。
(3)工会经费。
按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和自费工资改革部分不包括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2%提取。
(4)职工教育经费。
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开支。
(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奖金和自费工资改革部分,不包括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5)职工待业保险费。
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的1%交纳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八、管理费:
具体项目同业务费。
业务费和管理费的划分办法:
总、分行两级开支的费用为管理费;
总、分行以下的独立核算单位开支的费用为业务费。
九、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下列各项开支不能列入成本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基金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的各项费用;
三、应在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的工会干部和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及医护人员的工资;
四、超过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开支;
五、购买债券和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六、应在利润留成中开支的各项奖金;
七、应在利润留成中支付的各项违约金和违反规定而支付的罚款;
八、营业税和其他税;
九、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金;
十、及本行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十一、经财政部批准应在补充信贷基金中核销的专项支出。
第三十六条各级行处的成本要按季、年进行考核,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对超过成本计划的项目,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各项成本控制在计划以内。
第三十七条成本项目的考核,主要是检查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在财政部核定的基础上,由总行下达各分行,据以执行。
计算公式如下:
一、成本率=总成本(即:
营业支出一调拨资金利息支出+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营业收入一调拨资金利息收入)×
100%
二、综合费用率=(业务费支出+管理费支出+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收入一调拨资金利息收入)×
三、成本降低率=基期成本率—报告期成本率
四、综合费用降低费=基期综合费用率一报告期综合费用率
第六章税金及营业外支出管理
第三十八条财务支出中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和其它税。
一、营业税:
建设银行营业税纳税项目为“营业收入”科目中贷款业务收入、信托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建设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计营业税包括:
1、贷款业务利息收入;
2、手续费收入;
3、外汇买卖收益;
4、其他利息收入;
5、及国外同业往来净收入(即:
及国外同业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后的差额)。
二、其他税: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第三十九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缴营业税等税额,按期足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四十条营业外支出是指及建设银行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一、劳动保险费支出;
(含退职、退休、离休人员费用、长期病假人员费用、职工丧葬、抚恤费支出以及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费支出和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缴纳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等)。
二、编外人员生活费支出;
三、落实政策补发工资支出;
四、财产意外损失支出;
五、职工安置回乡、下乡落户补助;
六、贷款呆帐准备金支出。
第四十一条各项营业外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乱列其他营业外支出。
第七章利润管理
第四十二条利润是建设银行及其附属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业务经营的财务成果。
建设银行本身的经营业务利润、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附属企业利润。
第四十三条本身经营业务利润是建设银行在经营业务过程中财务收入抵补财务支出后的差额。
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是指建设银行及其他单位联合经营的企业或经营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收入。
附属企业利润是指建设银行独自经营的,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开业的公司等附属企业的利润。
建设银行利润的计算方法是:
营业收入加营业外收入减营业支出减营业外支出减业务费支出减管理费支出减营业税及其它税加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加附属企业利润。
联营企业及经营投资收入、附属企业利润,都必须按期、足额入帐,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保证利润的真实性。
第四十四条建设银行的利润分配为:
交纳所得税、调节税、利润留成、补充国家信贷基金四个部分。
第四十五条所得税、调节税实行季前预交,季后清算,年终调整的办法,由总行集中缴中央金库,各行在每季结息后三日内,按预计实现利润的55%预交所得税、按6%预交调节税。
季后由总行清算,年终根据决算进行调整。
亏损行不预交所得税和调节税。
第四十六条分行每季实现的利润,扣除应提利润留成和应交纳的所得税、调节税后,在季度终了后全数上交总行。
第四十七条国家信贷基金每年根据财政部批准总行年度财务决算数集中提留。
第四十八条建设银行实行全额利润留成的办法。
全行的利润留成比例由财政部核定。
总行在财政部核定的留成比例基础上,核定各分行的利润留成比例。
第四十九条提取利润留成,按下列三项指标考核:
一、完成利润计划;
二、实现成本降低率和综合费用降低率;
三、认真执行财经纪律,无截留、挪用应上交的收入无拖欠、漏交税款,不突破贷款规模,不违反利率政策。
凡全面完成以上三项考核指标的,按规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利润留成;
没有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利润留成额的5%。
第五十条利润留成实行按季预提,按年清算的办法。
各行在每季终了后,按总行核定的利润留成比例和批准的年度利润计划1/4的80%预提。
年终根据决算清算。
当季亏损时,不得预提利润留成。
第五十一条各行提取的利润留成,按国家规定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后,再按照规定比例用于业务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
第八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专用基金是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其来源包括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专用拨款以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各行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发展本行业务。
使用范围包括:
购建营业、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
车辆、电子设备、机器具购置;
弥补职工教育经费和教育事业费的不足等项支出。
第五十四条更新改造基金(包括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资金),在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后全部由各分行支配使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五十五条职工奖励基金、用于发放奖金、自费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奖金税。
发放奖金的标准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洗理费、计划生育保健费和职工家属医药补助费、弥补工会经费的不足以及其他福利设施。
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及职工福利基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十七条专用拨款是指总行根据财政部核批的专用款项下达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专用拨款在使用时要专款专用,当年用不完时,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十八条专用基金其他收入,来源要符合有关规定,按来源性质,分别用于业务发展、职工福利、职工奖励等方面。
第五十九条专项工程支出是反映利用或垫用专用基金购建、安装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的尚未完工转销的部分,包括未完工程占用和专项物资占用。
应在专用基金表中单独反映。
第九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十条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必须按照本行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十一条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电子设备、车辆、机具等(除本制度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器具以外的物品)均为固定资产。
第六十二条建设银行的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使用情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类,共分为五大类:
一、使用中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交通运输工具;
3、电器设备;
4、管理及生活用具;
二、未使用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
四、不需用固定资产。
五、土地。
第六十三条各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计价和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折旧,按季计提。
第六十四条各行对固定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
盘点时由行政部门、财会部门、使用部门共同参加。
盘点中发现多余或亏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规定权限报批处理。
第十章库存物资管理
第六十五条各级行的库存物资主要包括:
为零星基建和固定资产修理等购进的各种器材;
已购未用的劳保用品;
低值易耗品;
对外出售的各种凭证、表格;
以及其他各种备用物资。
库存物资应按管理权限分别由行政、财会、储蓄、业务等部门建帐管理。
第六十六条库存物资的计价
一、对于各种材料、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和其他备用物资,采用实际价格进行核算:
主要包括:
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大宗物资的市内运输费。
二、对于印制对外出售的凭证和报表类,采用计划价出售,收入冲减印刷费支出。
三、上级调拨的凭证表格,以调拨价核算。
第六十七条对库存物资应加强管理,建立库存物资管理制度,健全出、入库手续,并要进行定期盘点。
第六十八条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物品。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保险柜和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作为低值易耗品:
铁皮柜、点钞机、计算器、打捆机等以及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开支的其他低值易耗品。
这部分作为低值易耗品的均不得计提折旧。
低值易耗品分为在库和在用两大类。
第六十九条单位价值在10元以内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但也应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单位价值在10元以上(含10元)的低值易耗品,实行五、五摊销法,即在领用时摊销一半,到报废时再摊销一半。
第十一章资金及财产盈亏处理
第七十条资金和财产的盈亏,直接影响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必须严肃对待,查明原因,分清性质,认真妥善处理。
对追回的款项,按规定上缴国库或冲减有关支出。
第七十一条资金和财产盈亏处理的范围
一、贷款呆帐损失的处理;
二、出纳长短款和结算赔款的处理;
三、财产多缺处理;
四、对贪污、挪用、盗窃、诈骗、冒领、抢劫案件损失的处理;
五、其他灾害事故损失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资金盈亏处理
一、贷款呆帐损失:
应由贷款单位提出报告,说明呆帐原因,经业务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报损。
在司法机关立案的,还需由司法机关提供有关证明。
二、资金发生盈亏时,应分别处理,不准以多补少,以长补短。
第七十三条财产盈亏的处理
一、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由财产管理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按同类固定资产估价入帐或者注销其帐面价值。
二、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
应调整帐簿的数量和价值。
第七十四条资金及财产盈亏处理权限
以一个借款者为单位,五万元以下的报地市支行,会同同级中企处审批并报上级行备案;
五万元至十万元(不含五万元)的由地市行转报分行会同同级中企处审批并报总行备案;
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逐级报总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政策性原因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纳长短款和结算事故赔款,每笔金额在五十元以下的,由经办行行长审批;
五十元至二百元(含二百元)的,报地、市中心支行审批;
二百元至一千元(含一千元)的,由分行审批;
千元以上的逐级审核,报总行审批。
短款的核销情况应在会计决算中逐笔说明。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意外损失(不含固定资产)每笔金额在五百元以下的由县、市支行审批;
五百元至一千元的报中心支行审批;
一千元以上的逐级报分行审批。
其中:
一万元以上的要报总行备查,说明情况。
四、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损失,原则上都应逐级上报分行。
结案后,损失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由分行核批,一万元以上的经分行审核报总行核批。
第十二章财务报表
第七十五条财务报表是全行财务收支核算和经营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开展业务指导工作的依据。
各级行必须按时填报,并保证各项数字准确、真实,不准弄虚作假。
第七十六条分行上报总行的财务报表,包括以下几种:
一、季报
1、财务计划执行表;
(表1)
2、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
(表2)
3、贷款业务收入明细表;
(表3)
4、税利计算表;
(表4)
述报表,分行于季后十五日内报总行各一份。
5、季度财务收支项目电报(于季末月二十五日前报总行);
(表10)
6、二季度加快专用基金明细表。
(表5)
二、年度决算报表。
分行于下年2月15日前报总行
(同表1)
(同表2)
(同表3)
(同表4)
5、专用基金明细表;
(同表5)
6、固定资产表;
(表6)
7、主要财产明细表;
(表7)
8、附属企业财务计划执行表;
9、附属企业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
10、应付未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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