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高压供用电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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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越界操作10
第二十四条事故抢修10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11
第二十六条减少损失11
第二十七条交易信息提供11
第二十八条信息保密11
第二十九条交付电费11
第三十条保安措施11
第三十一条受电设施合格12
第三十二条受电设施管理12
第三十三条继电保护的整定与配合12
第三十四条无功补偿保证12
第三十五条质量共担12
第三十六条有关事项的通知12
第三十七条配合事项13
第三十八条越界操作13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用电中实施的行为13
第四十条减少损失14
第四十一条所有权限制14
第四十二条电工资质14
第四十三条合同变更14
第四十四条变更程序15
第四十五条合同转让15
第四十六条合同终止15
第四十七条合同解除15
第四十八条终止程序16
第四十九条供电人责任16
第五十条用电人责任17
第五十一条供电时间18
第五十二条合同效力19
第五十三条调度通讯19
第五十四条争议解决20
第五十五条文本和附件20
第五十六条提示和说明20
第五十七条特别约定21
为确定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的基本状况
第一节供用电方式和设施
第一条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用电性质
(一)行业分类:
(二)用电分类:
、、
说明:
按照目录电价类别分类,如有多项,逐一填写。
(三)负荷特性:
1、;
2、。
第三条用电容量
用电人共有个受电点,用电容量________千伏安,保安容量________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________千伏安。
(一)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__台。
其中,千伏安变压器台,千伏安变压器台,共计_________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
台容量为千伏安的受电变压器为(冷/热)备用状态。
(二)___________受电点有受电高压电机_____台,共计_________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___________。
其中台容量为千瓦的高压电机为(冷/热)备用状态。
(三)受电点有受电变压器__台。
(四)___________受电点有受电高压电机_____台,共计_________千瓦(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___________。
第四条供电方式
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双/多)电源、(单/双/多)回路向用电人供电。
(一)第一路电源
1、电源性质:
(主供/冷/热备用)
2、供电人由___________变(配电)电站(所)以_________千伏电压,经出口________开关送出的________(架空线/电缆)(公用线路/专线)经______________杆,向用电方_______________受电点(直配)供电。
供电容量千伏安。
(二)第二路电源
(三)保安电源
供电人由___________变(配电)电站(所)以_________千伏电压,经出口________开关送出的________(架空线/电缆)(公用线路/专线)作为用电人负荷的保安电源。
保安容量为千伏安,最小保安电力为千瓦。
(四)自备电源
用电人自备下列电源作为负荷的保安电源:
1、用电人自备发电机千瓦,安装地点为;
2、不间断电源(UPS)_______伏安,安装地点在用电人侧。
非并网的自备发电机采用联络及闭锁方式。
并入电网的发电机另行签订并网协议。
第五条多路供电电源的联络及闭锁
(一)电源联络方式:
___________(高压联络/低压联络);
(二)电源闭锁方式:
___________(机械闭锁/电气闭锁);
第六条用电人自行采取的保安措施
用电人自行采取下列电或非电保安措施,确保电网意外断电不影响安全生产:
(一)自备电源(同第四条第四项)
(二)非电保安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实行无功电力就地平衡的原则;
用电人补偿装置总容量为___________千乏,功率因数在电网高峰时段应达值为__________。
第八条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及维护责任划分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1、;
2、;
3、。
产权分界以文字和附图(附件2)表述;
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准。
各方维护管理责任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一)依上述分界点划分;
(二)。
供用电双方分别对其维护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第二节电量、电价和电费
第九条计量点及计量方式
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在用电人每一个受电点按照不同用电性质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主要依据。
计量点设置及其计量方式如下:
(一)受电点共设置处计量点。
其中:
1、计量点1:
计量装置装设在处,作为用电人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2、计量点2:
计量装置装设在处,作为用电人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量方式为。
计量点为计量点的分计量点,在计算电量时,计量点所计电量应当扣减计量点所计电量。
(二)受电点共设置处计量点。
第十条用电计量装置
各计量点计量装置配置如下:
计量点
计量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精度
计算倍率
备注
(主、副表,总分表关系)
第十一条未分别计量的电量认定
计量装置计量的电量包含多种电价类别的电量,各电价类别的用电量,每月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
(一)电价类别定比为:
%;
(二)电价类别定量为。
其余电量电价类别为。
以上方式及核定值各方每年至少可以提出重新核定一次,对方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损耗负担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时,以下损耗(包括有功和无功损耗)由设施产权所有者负担:
变压器铁损按计算,铜损按电量的计算;
线路损耗按电量的计算。
上述损耗的电量按各分类电量占抄见总电量的比例分摊。
第十三条电量的抄录和计算
1、抄表周期为,抄表例日为。
2、抄表方式:
人工/装置自动抄录方式。
3、结算依据:
以抄录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
以装置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的,当装置故障时,依人工抄录数据。
用电人各类用电的结算电量分别按以下方法分别确定:
(1)按本合同第九条明确的相应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第十条明确的计费倍率计算。
(2)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定比定量值计算。
(3)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承担的线路和变压器损耗的电量计算。
4、有主、副电能表的,以主表所计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的结算依据;
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有差值的,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的约定处理。
5、用电人的无功用电量为正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的总量。
第十四条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
(一)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
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
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
如不合格,由表计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
(二)计量失准时,计费差额电量按下列方式确定: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计费差额电量。
上述超差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运之日至误差更正之日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计量回路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确定计费差额电量。
计算补收电量的时间从连接线投入或负载增加之日至电压降更正之日认定。
3、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上年度或正常月份用电量的平均值为基准,确定计费差额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按导致失准时间至误差更正之日的差值确定。
(三)以下原因导致的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计费差额电量按下列方式确定:
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运之日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
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
无法计算的,以用电人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确定计费差额电量,计算补收电量的时间按发生时间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
3、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与实际倍率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确定计费差额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以发生时间为准确定。
(四)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有差值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以主电能表所计电量作为贸易结算的电量;
2、主、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大于电能表准确等级值的1.5倍时,对主、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校验,主电能表不超差,以其所计电量为准;
主电能表超差而副电能表不超差,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
主、副电能表均超差,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
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
(五)抄表记录和失压、断流自动记录、负荷管理等装置记录的数据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
(六)按确定的计费差额电量和差额电量发生期间的电价计算应退还或补收的电费。
第十五条电价
按照有电价管理权的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执行;
若遇电价调整,按调价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电费计算
1、电度电费:
按用电人各类用电结算电量对应乘以国家确定的用电分类目录电价。
符合国家规定的分时电价、差别电价执行范围的,执行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差别电价等。
2、基本电费
用电人的基本电费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方式计算,一个日历年为一个选择周期。
选择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基本电费计算容量为千伏安(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电动机)。
按最大需量计算的,按照(实际最大需量/双方协议)的方式确定最大需量值(选择其一),该数值不得低于用电人运行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电动机)的40%、高于其供电总容量(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应分别确定最大需量值)。
实际最大需量低于40%的,按40%计算;
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超过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
用电人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半月申请变更下月的合同最大需量,但前后两次变更申请的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基本电费按月计收,对新装、增容、变更和终止用电当月基本电费按实际用电天数计收(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
用电人减容、暂停期间相应容量不收取基本电费,减容、暂停和恢复用电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3、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
4、用户自备电厂的系统备用容量费、自发自用电量收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用电人应支付电费的具体种类,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电费支付及结算
1、每月电费分次支付;
支付比例和时间为,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
2、电费按月结算,结算时间,用电人应在日前结清全部电费。
双方也可另行订立付费结算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据实清算。
第二章双方的义务
第一节供电人义务
第十八条电能质量
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用电人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但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连续供电
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应向用电人连续供电。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
(二)供电人依法限电;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供电人的紧急避险行为;
(四)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三十九条(八)至(十一)项行为;
(五)供电人执行行政机关停电的强制命令;
(六)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以及实施第三十九条
(一)至(七)项行为,拒绝改正的;
(七)用电人逾期未交电费、违约金经催交仍未交付的;
(八)其他法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中止供电程序
(一)因本合同第十九条第
(一)项原因需要或必须中止供电时,应当:
1、计划检修的,提前七天以发出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用电人;
2、临时检修的,提前24小时告知重要用户。
(二)因本合同第十九条第
(二)项原因的,应执行经批准的限电序位表。
(三)因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原因的,可当即停电。
(四)因本合同第十九条其他原因需要停电的,应当:
1、在停电前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
2、在停电前30分钟,再通知用电人一次;
3、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实施停电。
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否则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抄表计费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抄录用电人的用电度数和计算电费。
第二十二条供电设施管理
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对供电设施实施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越界操作
不得擅自操作对方维护管理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但遇下列情况必须操作时除外:
(一)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
(二)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
(三)供电人依本合同实施停电的。
实施前款行为时,应遵循合理、善意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并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事故抢修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
(一)擅自迁移用电计量装置;
(二)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错误;
(三)随电费收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减少损失
因用电人原因造成供电人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发生时,应及时采取合理、可行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交易信息提供
(一)为用电人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
(二)免费为用电人提供电能表示度、电力、电量及电费等信息;
(三)及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
第二十八条信息保密
对确因供电需要而掌握的用电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或泄露。
用电人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范围由其另行书面向供电人提出,但其中不应包括用电人的电力、电量、装见容量、电费交纳、主要产品单耗、以及供电人依据统计法规而收集、掌握的相关信息。
第二节用电人义务
第二十九条交付电费
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方式、期限交付电费。
委托银行代为划拨电费的,用电人应督促受托银行按照供电人的书面通知及约定的时限足额划转电费。
供电人对委托银行的书面通知视为对用电人的同时通知。
第三十条保安措施
保证自行采取的电或非电保安措施有效,以满足安全需要。
第三十一条受电设施合格
保证其受电设施及多路电源的联络、闭锁装置始终处于合格、安全的状态,并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电气运行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预防性试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受电设施管理
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对用电设施实施维护、管理,并负责保护供电人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装置与负荷控制装置等装置的安全、完好。
第三十三条继电保护的整定与配合
受电装置的继电保护方式应当与供电人电网的继电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
第三十四条无功补偿保证
应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保证相关数值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约定。
第三十五条质量共担
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的污染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六条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下事项中的
(一)至(三)发生后、(四)至(十一)发生前,应及时书面通知供电人:
(一)重大用电设备故障及人身触电事故;
(二)电能质量异常;
(三)电能计量装置及其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结果发生改变、负荷管理装置运行异常;
(四)用电性质和用电构成改变;
(五)拟对受电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
(六)用电负荷的重大变化、大型用电设备的停电检修安排;
(七)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
(八)拟进行撤销、解散、破产;
(九)发生重大诉讼、仲裁;
(十)用电人名称发生变化
(十一)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改变。
第三十七条配合事项
(一)对供电人依法进行的用电检查或抄表,应提供方便、配合并陪同进入现场,应根据检查内容的需要,提供相应的真实资料;
(二)供电人依本合同第十九条实施停、限电时,应及时减少、调整或停止用电。
第三十八条越界操作
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用电中实施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或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
(二)擅自超过本合同约定容量用电;
(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四)擅自使用已经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封停的电力设备;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六)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
(七)擅自变动供电人整定和检验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
(八)擅自在供电人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或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九)伪造或者非法开启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
(十)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或使其失准;
(十一)采取其他方式不计量或少计量的用电行为。
第四十条减少损失
当供电质量下降或停电等情形发生时,应及时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尽量减少因此而导致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所有权限制
在公共线路走廊或公共空间资源不能满足其他用电人需求、且不影响用电人自身用电的前提下,其专用线路被供电人利用时,应当提供方便,但计量点、线损和维护管理及相关事项另行商定。
第四十二条电工资质
用电人在受电装置部位作业的电工,须持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合同变更
(一)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应对相关条款的修改进行协商:
1、增加、减少受电点、计量点;
2、增加或减少用电容量;
3、改变供电方式;
4、对供电质量提出特别要求;
5、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调整;
6、电费计算方式、交付方式变更;
7、违约责任的调整;
(二)下列事项的变更,以双方用电业务流程中的书面申请及批复、书面通知书、业务工作单票体现:
当事人名称变更、非永久性减少用电容量、改变最大需量申报值、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用电、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移动计量装置安装位置、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供电线路变更、电能计量装置现场校验及更换、保护定值的调整。
上述变更的业务书证应由双方赋有履行本合同工作职责的人员签署。
第四十四条变更程序
前条第
(一)项事项的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方向对方提出变更意见,陈述变更的事项和理由;
(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三)按本合同订立程序签订《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见附件3);
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以实际行为响应的,视为变更已经达成。
前条第
(二)项事项的变更,双方赋有履行本合同工作职责的人员在相关业务书证上签字后即发生效力。
第四十五条合同转让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合同义务转让他人。
第四十六条合同终止
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一)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
(二)用电人主体资格丧失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供电人资格丧失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合同解除。
合同终止,不影响既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合同解除
合同履行中,有下列情形时,可以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
(二)当事人一方依法解除合同。
第四十八条终止程序
(一)协议解除的,双方达成书面解除协议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生效;
(二)用电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立即前往供电人办理书面解除手续并由供电人实施停电后生效;
(三)供电人行使解除权的,应提前天通知用电人并实施停电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供电人应提前天通知用电人,并实施停电。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供电人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都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继续履行。
(二)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电能质量义务而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按实赔偿,但以其在电压和频率不合格的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和客户当月用电的平均电价乘积的百分之二十为限。
前款中的累计时间,不包括用电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电压、频率质量异常而延迟通知的时间。
(三)违反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条件或第二十条约定的程序停电,按实赔偿,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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