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岗位安全操作详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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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舷梯、桥梯必要按规定张挂安全网。
舷梯、桥梯处应有防坠落、防滑等有效办法和安全批示标志。
舷梯、桥梯扶手、扶绳、阶梯必要保持清洁、牢固,便于上下人员抓牢、踏实。
7、锚泊时上下舷梯、软梯,要随时调节好高度。
软梯上部绑扎固定,翻越舷墙必要有扶手和在甲板上生根小梯。
并在梯口备好带安全绳救生圈,及吊包绳。
禁止携物太多和一手携物一手攀软梯。
三、解系缆作业安全规定
1、作业人员必要穿戴工作服、防滑工作鞋、安全帽、工作手套等防护用品。
使用钢丝缆必要戴皮手套。
2、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要精神集中、严格执行操作命令。
3、作业现场要经常整顿,保持作业现场整洁合用。
导向桩,导向滑轮要活络。
作业前应将缆绳、撇缆、制缆索等检查整顿好,缆绳扭结必要打开理顺,磨损超过规定缆绳不能使用。
制缆索要牢固合用,撇缆头应用木质、硬橡胶、砂囊等非金属制作。
4、解系缆作业,必要按照船长命令作业,船头、船尾分别由大副、二副负责现场全面指挥和安全监督,作业前应认真核准对讲机频率,保持船头、船尾驾驶台联系,以便协调工作。
5、在解系缆作业时,要合理站位,禁止跨于缆绳正上方和站在缆绳拉伸方向、弯曲内侧。
6、解系作业操车手要对的执行命令,平稳操车,同步要注意缆绳松紧限度和机械运转状况,随时调节车速。
如故意外和现场听到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都应及时停车。
7、缆绳松放受力时应先绕在缆桩上,使其缓慢松出。
缆绳收绞时应缠绕滚筒不少于四圈,操作者双手托握缆绳自由端,距离绞缆筒或带缆桩应在一米以上。
如打滑可恰当增长圈数或稍等半晌再绞,切勿硬绞。
8、缆绳绞进过程中,普通应两根缆一并绞进,分别挽桩,同步注意使两根缆绳受力均匀。
大吨位重载船,应避免单根缆吃力过大,更不容许单根缆绞进。
9、缆绳上桩前需用制动索,将缆绳暂时定位,然后才干挽桩。
使用制动索单根强度也许不够时应用双根制动索,缆绳挽桩前应先慢车松至制缆索吃力后再从绞缆筒上松下迅速挽桩,切不可贸然开快车或突然从滚筒上解除,以防制缆索突然受力崩断伤人。
10、非解系缆作业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
四、锚机安全操作须知
1、使用前准备
1)使用前对液压锚机应启动油泵并确认油压、油温及运转正常,无异声,无泄漏,高位油柜油位正常。
2)对电动锚机应检查马达运转与否正常,温度与否正常。
3)检查刹车带、制链设备。
导链设备、离合器等与否正常。
2、抛锚操作
1)依照锚地及周边状况,风、流压及本船状况选取抛锚办法。
2)把船舶对地停住,用锚机倒出锚和锚链至恰当位置,用刹车刹住锚链,脱开锚机离合器,把握时机,用刹车控制出链速度将锚抛下,松链时把锚链拉紧伸直,避免锚链在海底堆积起来。
如为深水抛锚,应尽早将锚松至海底后,再按上述环节抛锚。
此外,在已松出两节锚链或足以使锚抓底之后,暂停松链,使船舶回转到朝着盛行风或流作用力方向上,然后再继续松出锚链,必要时依照需要运用主机实现或制止对地移动。
3)视状况也可采用把船对地停往,用锚机动力倒出锚和锚链办法使船锚泊,直到所需锚链长度完全松到海床上。
4)抛妥锚后,关上制链设备,刹好刹车带,停止油泵。
5)大风浪中船舶普通不适当在无遮蔽区抛锚,以避免断链、丢锚和损坏锚机。
3、起锚操作
1)提前告知供应动力及锚链水;
2)启动油泵或马达、合上离合器。
3)松开刹车带及制链设备,按指令进行起锚操作。
4)收绞过程中注意观测锚链松紧和方向,避免超负荷运转,收妥锚后刹车,关上制链设备,脱开离合器。
5)停止油泵或马达做好收尾工作。
轮机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一、机舱普通作业安全规定
1、进入机舱工作必要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
禁止违章违规,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
2、进入机炉舱人员应注意高空有无悬挂物,不得在重物下方停留,不得赤膊或只穿背心、内裤、拖鞋和禁止打领带、穿肥大及易被转动机械缠绕衣服进入机舱作业。
3、进入机舱上下梯子时必要扶好栏杆,不容许双手脱离栏杆上下梯子。
机舱应保持清洁,做到地板无油、无垃圾,当油类或其他易滑物质不慎流出时应及时清理干净,保持良好工作环境。
4、在进行检修主、副机、泵浦等设备作业时,必要先在设备上或设备操纵处悬挂“禁止启动”或“禁止合闸”安全警示牌。
所有挂有“禁止启动”等警示牌设备,均应由挂牌人摘牌后方可使用。
禁止擅自启动。
5、操纵电气设备应防止触电,禁止任何人在手沾有油污、水状况下操纵电气设备。
6、检查和操作运转机械设备时应注意防挤伤、碰伤。
禁止戴着手套检查和操纵旋转机械。
二、机舱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1、进行起重作业前一方面检查行车、葫芦、钢丝绳、吊钩、制动器和行程开关等部件,并进行升降、停车实验。
确认无端障且周边无障碍物方可使用。
必要统一指挥信号和盘车机操纵信号。
2、在吊重物或大部件作业前轮机长或轮机员必要到现场组织指挥,并对起重用钢丝绳、属具进行检查,核对负荷禁止超载。
要严格控制起吊速度,钢丝绳应缓慢受力,切勿突然受力和急顿、斜拉。
起吊后物体下禁止站人。
3、当重物悬吊时切勿无人看守操纵器。
无论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操纵者都应及时停车。
4、吊运作业要始终保持平稳,不得突然变化吊运方向和速度。
5、船舶晃动、倾斜时进行吊装作业必要做好防护办法,所吊物体必要使用两根以上足够强度止荡索。
6、使用手拉葫芦作业前也应核对葫芦负荷;
检查吊钩、链条、钢丝绳及轮轴等与否完好;
传动、制动某些与否灵活可靠;
悬挂固定点与否有足够强度。
三、台钻安全操作规定
1、操作人员禁止戴手套操作,禁止用手清除切屑。
为避免钻头绞住头发,不要把头低向钻孔处,工作时必要戴防护眼镜。
2、操作时必要将工件牢固地夹紧在工作台上,特别是轻体零件更需要牢牢地固定在工作台上,并尽量地固定在工作台中心某些。
3、钻头装夹应精准而牢固。
安装钻头前,仔细检查钻头、钻夹头、钻套配合表面有无磕伤或拉痕,钻头刃口与否完好,以防切削时,钻头折断伤人。
4、当用手进给或钻小孔及不通孔时,不要猛压杠杆,机动进给时,要防止轴向力过大,钻头折断伤人。
5、立钻在钻孔前要先紧固工作台,摇臂钻应先紧固摇臂,然后再开钻。
6、钻削时,产生切屑较多,应及时清除,禁止用嘴吹。
当切屑不断时不准用手拉扯,可磨制断屑钻头或采用断续进刀达到断屑目。
7、不要把任何工具、刀具及工件放在工作台或运动部件上,以防甩落伤人。
8、停钻前,应从工件中退出刀具,更换刀具应在主轴停止转动后进行。
四、车床安全操作规定
1、动用车床,必要经轮机长或主管人员批准。
先熟悉车床性能、各开关作用和应急停车办法,然后才干作业。
2、使用车床进行车削作业人员,必要精神集中,以保证人身安全。
3、车床操作人员工作时,必要穿着紧身工作服,袖口扎紧或卷起,不得穿风衣、大衣等易被缠绕衣服操作。
4、车床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禁止戴手套。
5、车床运转时,不容许将手指伸入刀具和工件之间,进行测量时必要先停车并将刀具退到安全位置。
6、装夹刀具时,必要停车进行,刀杆伸出长度不准超过刀杆高度。
7、停车时必要先将车刀退到安全位置。
五、砂轮作业安全规定
1、使用前要检查砂轮防护装置与否合乎规定,托板位置与否得当,砂轮有无损伤,旋转与否平衡等。
禁止使用无防护罩、表面凹凸不平、有裂纹、旋转不平衡、安装不牢固、无托架或托架位置不当砂轮。
2、作业时必要着装合体,佩戴防护眼镜。
3、作业中禁止人员站在砂轮正面,磨削工作时禁止用力过猛,工件与砂轮接触面不可过大。
4、在气温较低时,用砂轮磨工件应逐渐加大负荷,以防砂轮破碎。
5、当砂轮盘因磨损而不大于容许直径时,应及时更换。
在更换砂轮盘时,必要选用合格砂轮盘。
安装时砂轮与砂轮卡盘之间必要衬以柔性衬垫;
砂轮、砂轮轴、衬垫和卡盘之间必要清洁、无任何附着物;
压紧螺母松紧限度适当。
禁止使用压紧面不平整、主轴有变形砂轮。
6、在使用可携带(电动、气动)砂轮前,要对砂轮部件紧固、线路(气、电)进行检查,实验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
可携带式砂轮禁止在有易燃易爆品场合使用。
六、船舶电气作业安全规定
1、船舶电气设备检修、保养、安装等作业应由本船电气人员进行。
未经轮机长容许,禁止其他人员进行电气作业。
2、进行电气保养、检修作业时,必要穿绝缘鞋。
禁止穿拖鞋等不适合工作鞋子进行电气作业。
绝缘鞋等要定期更新。
3、主配电板和分派电板前、后等处铺垫绝缘橡胶要保持清洁完好,不得挪作她用。
配电板、分电箱、控制箱内部均不容许存储任何物品。
4、在配电板、电源箱、插座箱等高电压部位均应标有红色“高压危险”警告标志。
配电板附近应备放合用于扑救电气火灾灭火器。
七、电焊安全操作规定
1、电焊机应保持干燥,金属外壳必要有可靠接地装置,电焊机附近禁止堆放杂。
2、电焊机和电焊线各某些接头要牢固,导电良好。
发生故障时应先切断电源后再进行检修作业。
3、电焊机接地线必要绝缘良好,长度不得超过2米,接线头要有防护,禁止导体外露。
4、在接、拉电焊线时应断电进行,并应布设可靠、合理,防止砸、割、烫损绝缘皮。
禁止从正在运转机电设备、起重用钢丝绳上以及乙炔瓶、氧气瓶、乙炔或氧气管上通过。
5、电焊用手套、工作服、绝缘鞋必要保持干燥。
作业中应穿着长袖衣、长裤,使用电焊手套、电焊面罩。
禁止用墨镜代替面罩。
6、施焊前必要先将作业现场清理干净,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并依照不同环境状况备妥灭火器材。
作业必要两人以上参加,一人操纵,一人负责监护。
7、电焊作业人员必要熟知设备性能、构造及操作程序和安全使用规定。
电焊一定要坚持申报制度,经审核批准并对作业现场清理后方可进行。
9、附近如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工种在作业(如油漆、喷涂202胶水等)不准焊。
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1.0目
1.1当船舶发生紧急状况时,船岸双方应采用联合行动,以最大限度减少船员伤亡,减少船舶或财产损失和对海洋环境污染。
2.0职责
2.1总经理
1)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管理和防污染总负责人;
2)负责向指定人员提供足够资源和人员支持;
3)负责为应急反映小组提供必须额外资源涉及人力资源;
2.2岸上应急反映小组
2.2.1岸上应急反映小构成员构成
2.2.1.1岸上应急反映小组组长
总经理为应急反映小组组长,当总经理不在时由指定人员代替,负责召集应急反映小构成员到位。
2.2.1.2岸上应急反映小构成:
指定人员、海务主管、机务主管、人事主管和体系主管为岸基应急反映部门。
2.2.2岸上应急反映小组职责
2.2.2.1指定人员
.负责船舶和总经理联系,为船舶提供足够资源支持;
.负责公司各主管协调和紧急事故解决;
.相应急反映实行过程进行全面监控。
2.2.2.2指定人员接到船长关于应急状况报告时,并履行如下职责:
.理解船舶紧急状况,第一时间告知应急反映小构成员;
.保持与船长联系并记录状况,提供足够资源支持,直到应急反映小构成员到达才干解除责任;
.记录应急反映小组到位时间。
2.2.2.3海务主管
.负责提供必要船舶驾驶与压载等技术支持;
.负责提供必要气象航海资料;
.负责向应急反映小组提供租船人、货运公司资料;
.负责联系港口海事机关;
.负责联系保险公司;
.负责联系救济中心。
2.2.2.4机务主管
.负责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负责联系船舶技术服务机构;
.负责提供必要资源。
2.2.2.5人事主管
.负责向应急反映小组提供船员名单;
.提供船员档案,必要时联系船员家庭;
.必要时联系医疗机构。
2.3船舶人员应急反映职责
2.3.1船长是船舶应急反映负责人,负责依照现场状况指挥船员采用一切必要抢险办法,或祈求第三方援助。
负责向就近主管机关、公司、港方或代理报告和联系。
2.3.2大副是船舶应急现场指挥(除机舱抢险外)。
船长不在时,是船长接替人。
2.3.3轮机长是船舶机舱抢险现场指挥。
2.3.4全体船员应急反映职责,见船舶《应变布置表》。
3.0应急反映流程
3.1报告与联系
3.1.1为保证应急联系和通讯渠道畅通,公司保证:
●总经理和指定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
●正常上班以外时间,公司安排人员轮流值班:
3.1.2船舶发生紧急状况时,船长应尽快将发生紧急状况时间、地点、种类、限度、趋势、所受威胁和已采用办法等状况向就近主管机关和指定人员或总经理报告。
3.1.3在应急状态发生后,船岸应明确重要通讯方式(如手机直通或岸台转接)。
如通过岸台转接,船舶应安排人员值守单边带,保证船岸联系畅通。
3.1.4紧急状况时通信,船岸双方应按照《应急反映须知手册》(JZ05)规定进行,国内海事机构联系电话见《应急反映须知手册》(JZ05)中《应急反映A章》海事主管机关联系名单。
3.2船岸双方行动
3.2.1公司应急反映行动
3.2.1.1指定人员接到船舶紧急状况报告后,应及时报告总经理。
总经理接到指定人员报告或自己接到船舶紧急状况后,依照船舶紧急状况限度和性质宣布应急反映小组进入应急状态,并视状况向上级和关于部门报告。
3.2.1.2指定人员按照应急反映小组长(总经理)批示,及时告知应急小构成员。
并在应急反映小组人员到位前,依照应急反映小组组长批示,行使应急指挥权。
3.2.1.3应急反映小构成员接到告知后,应及时赶赴指定地点集中。
船舶在抢险过程中,应急小组应依照紧急状况限度和性质,船舶所处海域海况、气象、货品种类等资料和信息,研究制定抢险方案,为船舶提供指引。
3.2.1.4应急反映小组长指定专人对船舶进行询问并作好记录。
3.2.1.5应急反映小组提供技术指引,并负责提供物资支持,答复船舶救济祈求,联系安排救济事项,理解抢险效果,必要时派员前去出事地点,做好后续安排等。
3.2.1.6船舶抢险行动结束后,应急反映小组长在征得当事船长确认后,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有关人员应按《不符合规定状况、事故及险情报告、分析和纠正程序》(JZ0307)规定解决。
3.2.2船舶应急行动
3.2.2.1船舶发生紧急状况时,船长负责依照现场状况和本筹划规定指挥船员采用一切必要办法抢险。
状况危急时,船长有权规定公司和代理等提供一切必要援助,也可就近向第三方祈求助助。
3.2.2.2船岸双方在应急行动过程中应保持良好沟通和密切配合。
抢险行动结束后,船舶应按《不符合规定状况、事故及险情报告、分析和纠正程序》(JZ0307)规定报告公司。
4.0船舶潜在紧急状况:
1)碰撞;
2)搁浅和触礁;
3)火灾或爆炸;
4)船舶进水;
5)弃船;
6)人员落水;
7)船舶意外停车和停电;
8)舵机失灵;
9)急救;
10)江海盗袭击;
11)海上救济;
12)船舶丧失操纵能力;
13)防污染;
14)船体构造损坏;
15)货品移动;
16)恶劣天气损坏;
17)船岸失去联系等。
5.0应急外援须知
5.1联系对象:
1)国内搜救组织和救济中心;
2)船舶所在海域、港口船舶保险公司;
3)船舶代理;
5.2联系内容:
应急船舶船名、呼号、排水量、时间、地点、危急种类及限度;
外援单位也许提供援助方案,船舶所需援助手段;
依照应急船舶状况,协商拟定最佳救济方案。
5.3岸上应急反映小组应将外援方案告知应急船舶:
1)救济外援名称、设施、预测到达时间和船舶应做准备工作;
2)如何建立与外援组织通信联系方式及途径;
3)船舶需办手续文献;
4)船舶建立外援救济过程时间登记表。
5.4应急行动结束时,由应急总指挥宣布行动结束并且告知行动各方。
6.0记录
1)在紧急状况解决后,船长应将船舶应急状况报告和施救过程等下列内容记录在《航海日记》、《轮机日记》和《不符合规定状况、事故和险情报告和分析》(JZ0109):
●发生时间、船位;
●与主管机关和公司报告联系状况;
●施救办法和效果;
●紧急状况结束时间;
●船舶和船员损失状况。
2)船舶在到港后,船长应向主管机关递交《海事声明》,并依照规定填写《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并做好接受调查准备。
3)海务主管主任对整个应急行动过程作好记录,行动结束时交公司应急小组组长审视。
指定人员负责保存应急行动记录。
值班人员应将关于状况记录《人员值班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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