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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工程管理、节约投资、安全施工等方面成绩显著者;
4、积极为公司推荐人才并为公司成功引进相关人才做出贡献者;
5、对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提高效率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题,有显著成绩者;
6、工作中有创新,业务上敢于开拓,在工程、生产、技术上有发明、创造,为公司带来显著经济效益者;
7、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司利益,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8、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公司正常运营管理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者;
9、在危急关头或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使公司财产、员工人身安全免受损失或伤害者;
10、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者;
11、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显著成绩者。
第九条对于符合下述各项之一的单位,经审查集体奖励:
1、团队配合密切,团队凝聚力强,整体工作业绩及效率显著者;
2、遇到事故、灾害等危机关头能够通力合作,积极采取应急措施,使公司损失减至最低者;
3、团队协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技术发明、创造,有效改进工作方式与方法,显著提高工作效率,为公司带来显著经济效益者;
4、集体对社会和公司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提升公司声誉和影响力,成为公众之楷模;
5、集体对国家和社会有功,为公司争得荣誉,获得市级及以上集体荣誉称号或表彰者;
6、在其它方面有显著或突出的业绩。
第十条根据奖励条件,在认真核实事迹、严格掌握条件的基础上,人力资源部和工会一同负责提出授奖建议,报请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部门负责人可提出给予个人表扬和一次性最高500元以内(含500元)奖励的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可给予记功、记大功和一次性最高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的奖励;
对于涉及加薪和职位晋升的奖励,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每年召开年度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临时表彰或其他名义表彰,由公司研究决定后进行。
第三章处罚
第十四条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声誉造成损害,除通报批评外,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警告、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分方式)和经济处分(扣减工资、扣减奖金、降薪)。
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可合并执行。
1、警告:
员工受警告处分,半年内绩效考评结果应为C类及以下,且不享受当期各类奖金。
2、撤职:
员工受撤职处分,当年绩效考评结果应为C类及以下,且不享受当年任何奖金。
从撤职起一年内不得聘任其担任与受处分前级别相同(或以上)的职位。
3、留用察看:
留用察看期限为六至十二个月,由公司视违规情节确定期限。
留用察看期间(或期满),公司视员工表现做出解除或续签劳动合同决定。
员工受留用察看处分当年绩效考评结果应为D类,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公司视情况确定生活费标准,不享受当年任何奖金。
对于留用察看并同时免职的,从察看期满起两年内不再聘任其担任与处分前级别相同(或以上)的职位。
4、开除:
若员工受开除处分,不享受任何奖金,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司手续。
5、经济处分:
公司根据员工违规情节轻重、后果轻重程度,可给予一定的经济处分。
第十五条员工违规行为对企业财产造成直接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员工进行经济赔偿,并可与经济处分同时执行。
第十六条违反公司价值观行为
1、违反公司“诚信”价值理念,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2、违反公司“合作”价值理念,给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或者是给团队建设造成困难或不良影响的;
3、以各种方式中伤、诋毁公司或公司上级单位名誉的。
第十七条违反组织和人事纪律行为
1、利用公司资源为个人或利益相关者谋取不当利益的。
如故意泄露标底等公司商业秘密,索要或收受贿赂、回扣、手续费、介绍费,采购人员指定亲属作为供应商等;
2、未经批准,从事非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如:
兼职行为,参与或投资与公司运营范围相关的业务,请假期间到外单位就职等;
3、未尽职履行岗位职责和权限,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越权行事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虽未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但有下列行为:
如,下属员工出现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或在处罚过程中不积极配合;
未及时发现并解决下属员工工作中存在的隐患,从而导致事故发生或同类事故屡次发生;
有意掩盖下属员工的问题,不配合或阻扰调查等;
4、打探、泄露他人薪酬等违反薪酬保密规定的;
5、违反亲属回避规定,因隐瞒事实而聘用或指使别人聘用亲属在利益相关岗位工作的,或者出现姻亲关系后,未按规定调整工作岗位或拒绝调整工作岗位的;
6、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应聘材料和个人资质证明、骗取奖励等行为;
7、在工作和外事活动中,收受贵重礼品而不报告、不上交的;
或接受由客户支付费用的各类消费而不报告的;
8、消极怠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岗位分配和调动、指挥,或在岗位调动和离职时不按规定程序交接工作的;
9、态度恶劣,工作质量低下,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0、经常迟到、早退,休假不按时返回上班等违反公司考勤管理规定的,其中连续旷工三天(含)或三次(含)公司可即刻解除劳动合同,连续旷工十五天或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将予以除名;
11、未经许可擅自离岗、串岗,在工作场所从事私人事务,争吵打闹,无理取闹,造谣惑众、破坏团结,煽动和聚众闹事等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12、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和岗位需要穿工作装、佩戴工作标志或穿戴劳动用品;
13、未经批准,私自进入禁止入内的办公场所,或随意将外人带入公司工作区域;
14、未经批准,出差期间不按预定时间返回、擅自改变路线或增加停留地点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其预定旅程以外的费用全部自行负担;
15、擅自刻制或盗用公章的;
未经批准,将公章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
在空白公文纸、便函纸和介绍信上加盖单位印章或印章管理不当,非法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机构撤消、合并、重组等过程中,未按规定妥善保管公章或移交公章印鉴的;
16、有恐吓、胁迫、暴力、骚扰、人身攻击、诋毁名誉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17、不配合、干扰或阻挠公司或上级单位进行调查或审计的。
第十八条违反业务管理行为
1、未按要求执行业务管理制度、程序、操作规程、流程的,或不认真填写有关报表,虚报、漏报、错报信息的;
2、违规操作或不负责任,擅自使用、损坏或丢失机具、器具、备品、帐票、文档资料,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3、提供的各类工作调研报告和申请资料存在虚假成分的,对于因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导致后续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将更严厉处理;
4、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或泄漏公司机密等违反公司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或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5、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公司各类资源谋取私利的,私自将公司的知识产权转移至个人名下的。
6、瞒报、虚报、迟报反映项目有关数据资料或经营状况以及重大问题的。
第十九条违反风险管理行为
1、未按规定执行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绕开流程独立操作业务或决策相关风险事项造成经济损失的。
如违规采购、违规支付、超授权签约等;
3、超授信、存货等风险预算额度开展业务,尤其是不按照公司规定报备的;
4、发生逾期不按规定上报,特别是对重大逾期或交易事故(如:
货权丢失、被诈骗、严重交易纠纷等)隐瞒不报的;
5、采用诈骗、隐瞒、恶意毁约等恶劣手段,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条违反财务管理行为
1、财务、资金管理人员或负有职责的相关人员,违反公司财务、资金、预算、统计(信息)等管理规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2、虚报、瞒报、隐瞒不报各类财务信息,或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失实、弄虚作假的;
3、蓄意伪造或违规销毁财务报表、帐簿、凭证的;
4、违反公司预算管理规定,未经申请,超出预算批复范围擅自支出的;
5、未经许可,滥用公司名义向外担保、放贷、借款、存款、代开信用证的;
6、违反资金集中管理规定,超越融资贷款、调拨、支付权限和资金使用范围的;
7、不照章纳税,偷漏、截留税款的;
8、私设小金库、自行设立银行帐户并进行资金体外循环。
第二十一条违反保险管理行为
1、违反保险集中管理规定,对公司财物形成隐患,或是给公司财物造成损失的;
2、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安排保险业务的;
或擅自选择或改变投保机构的;
或擅自改变投保条件的;
3、提供虚假索赔资料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4、违反诚信原则,不申明各类保险标的真实情况,不严格履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而导致保险合同存在重大缺陷或保险公司拒赔,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保险标的发生重大变化,未主动及时告知,导致公司财产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涉外工作纪律行为
1、违反涉外工作纪律,对国家或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是给国家或公司造成损失的;
2、在涉外活动中,从事有损国格、人格和公司形象行为的;
3、未经批准,关键岗位员工私自办理出国手续的;
4、违反因公护照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因公护照是公司财产,逾期不交护照,每超出一周,处罚金1000元;
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取消出国资格,吊销护照。
第二十三条违反保密与安全管理行为
1、泄露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或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身安全、公司财产安全的,或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2、未经批准,携带密件出差、出境、出入公共场所、与外商谈判或参加外事活动的;
未按规定保存密件或擅自处理密件的;
3、因工作需要向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公司商业秘密但未签署保密协议的;
4、在会议、谈判、诉讼、对外宣传、展览等工作中对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未采取保密措施的。
如,使用手机或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
涉密部门的领导和员工使用他人赠与的手机、电脑等设备的;
5、未经批准,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及相关机构采访或调查的;
擅自对外提供或公开发表未解密的上级单位及公司制发的密件的;
6、使用公司计算机网络和应用系统对外发布和传送载有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文件的;
7、恶意篡改和删除公司计算机系统原始信息的;
拷贝、打印和外传公司企业网上涉密信息的;
8、对办公计算机硬盘(含软盘、U盘、移动硬盘、光盘、磁带等)中的各种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的数据文件未采取保密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泄密的;
9、利用公司企业网从事以下活动的: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民族仇恨与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宣扬封建迷信、法轮功、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5)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6)进行BT下载、玩电子游戏的;
(7)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规定的行为的
10、违反公司车辆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开车;
(2)非司机开车或将车交给无照人员驾驶的,或将公车交给外单位人员驾驶的;
;
(3)因交通违章造成驾驶证吊扣、车辆被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而影响公司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4)未经领导批准,公车私用的;
(5)驾驶员责任心不强或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事故和机件严重损坏的;
(6)未按规定停放或保管不当而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
(7)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向主管上级汇报或有意隐瞒事故真相的。
11、忽视安全生产规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员工生命伤害的。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6)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
1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3、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时,未按规定执行各种应急预案的;
在预防、抵抗自然灾害中玩忽职守,临阵脱逃,甚至危害防抗灾害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在各类违规行为中,除对违规行为本身和情节轻重进行处分之外,对于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按如下标准给予处分:
1、对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可根据影响程度给予警告处分;
2、对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可根据影响程度给予警告、撤职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3、对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可根据影响程度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公司给予员工处罚时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查清事实,取得证据,履行必要的程序,慎重决定。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或个人发现问题后,应立即向公司汇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党群与纪检监察部展开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本规定或公司其它规章制度提出处罚建议。
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应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决定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员工所作行政处分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按照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员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在满察看期以后,方可根据实际表现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是否撤消相应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中未涉及或未涵盖的其他奖惩行为,按照中化公司相关规定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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