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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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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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方案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框图(现行)
条文
2.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条文说明
2.0.1本条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义作出新的解释。
注:
1.本框图给出的是一个集中报警系统的构成示意图,用于说明系统中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具体工程中,系统构成应由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2消防电源及备用电源的设置见本图集第71页。
提示
1.《规范》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义,明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联动控制功能。
2.本框图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现行架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框图(目标)
注:
1.本框图给出的是一个集中报警系统的构成示意图用于说明系统中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具体工程中,系统构成应由设计人员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2.消防电源及备用电源的设置见本图集第71页。
提示
1.本框图给出的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发展目标,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各子系统自成系统,消防联动控制器不再直接控制末端设备,而是通过各种消防电气控制装置进行控制。
2.各种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将逐步成为定型产品,并均应通过消防认证。
3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
条文
3.1.5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条文说明
3.1.5多年来对各类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检验结果统计分析表明,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控制和信号模块的地址总数量,应控制在总数低于3200点,这样,系统的稳定工作情况及通信效果均能较好地满足系统设计的预计要求,并降低整体风险。
目前,国内外各厂家生产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每台一般均有多个总线回路,对于每个回路所能连接的地址总数,规定为不宜超过200点,是考虑了其工作稳定性。
另外要求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地址总数宜留有不少于其额定容量的10%的余量,主要考虑到在许多建筑中,从初步设计到最终的装修设计,其建筑平面格局经常发生变化,房间隔断改变和增加,需要增加相应的探测器或其他设备,同时留有一定的余量也有利于该回路的稳定与可靠运行。
本条主要考虑保障系统工作的稳定性、可靠性,对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地址数量作出限制,从总数量上限制为不应超过1600点。
对于每一个总线回路,限制为不宜超过100点,每一回路留有不少于其额定容量的10%的余量,除考虑系统工作的稳定、可靠性外,还可灵活应对建筑中相应的变化和修改,而不至于因为局部的变化需要增加总线回路。
注:
1.方案I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只连接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等报警设备。
2.方案II中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只连接输入、输出和输入/输出模块等需要联动控制的设备。
3.系统组建方式可见本图集第10页方案V。
提示
1.条文中提到的3200点、1600点、200点和100点为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中较大者的限值。
当一个设备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址时,按该设备的地址数量计数;系统中不允许出现一个地址带多个设备的使用情况。
每个输入/输出模块和多输入/输出模块地址数按设备生产厂家标称地址数计算。
2.条文中的额定容量是指每条总线回路的带载量,其值由生产厂家给出。
3.系统中,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直接连接的模块,都应计入设备或地址总数;而各子系统中的广播分区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防火门监控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监控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属均不计入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总数。
注:
1.方案III与方案IV既可以连接报警设备,又可以连接联动控制设备。
2.方案III适用于报警与联动控制分回路设计的系统,示例可见本图集第18页。
3.方案IV适用于报警与联动控制同回路设计的系统,示例可见本图集第19页。
4.方案V为报警与联动控制分回路分控制器设计的系统。
适用于较大建筑及建筑群的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提示
1.火灾报警控制器按其功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只具有火灾报警功能的控制器;一类是具有报警和联动自动消防设备功能的控制器,称为“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
2.条文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模块与消防联动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连接的模块含义不同。
前者模块主要是指火灾探测器所接的模块,如本身不带地址的火灾探测器配接的地址模块、特殊类型火灾探測器配接的信号转换模块等,虽然这些模块也属于输入模块的范畴,但与常规输入模块相比,增加了探测器复位、火警指示灯等功能;后者的模块是指用于联动功能的模块,如水流指示器、信号阀配接的输入模块,防火阀配接的输入或输入/输出模块等。
3.设置两台及以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时,建议系统中报警和联动分别使用不同的回路,有利于系统的稳定性,即采用方案Ⅲ或方案Ⅴ的系统形式。
4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设置(树形结构)
条文
3.1.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条文说明(省略)
注:
1.3.1.6图示1中模块箱M按3个消防设备计算。
2.树形结构系统的总线短路隔离器应并联接于报警总线和电源线上,详见3.1.6图示2。
提示
1.条文中32点的含义与本图集第9页提示1不同,为消防设备的数量,不考虑设备地址。
定型送检的模块(如输入/输出模块或多输入/输出模块)按一个设备计算,对于模块箱应按模块箱中的模块数量计算。
2.本条文中的总线包括报警总线和电源线,总线短路隔离器应能隔离故障的报警总线和电源线。
3.本条文中的“穿越”包括从一个防火分区进入另一个防火分区。
5电缆隧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示意图
条文
12.3.1隧道外的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应设置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规定;除隧道内所有电缆的燃烧性能均为A级外,隧道内应沿电缆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且在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应保证有效探测长度;隧道内设置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12.3.2无外部火源进入的电缆隧道应在电缆层上表面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有外部火源进入可能的电缆隧道在电缆层上表面和隧道顶部,均应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12.3.3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采用S形布置或有外部火源进入可能的电缆隧道内,应采用能响应火焰规模不大于100mm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条文说明(省略)
6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用图示
条文
12.3.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接触式的敷设方式对隧道内的所有的动力电缆进行探测;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S”形布置在每层电缆的上表面,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应采用一根感温光缆保护一根动力电缆的方式,并应沿动力电缆敷设。
12.3.5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敷设时,其感温光缆的延展长度不应少于探测单元长度的1.5倍;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端子等发热部位应设置感温光栅。
条文说明(省略)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沿电缆通长布置示意图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处敷设示意图
注:
1.方案I一般适用于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方案II一般适用于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方案III适用于线型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2.方案I中,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处应保证有效探测长度。
3.方案II中,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在电缆接头处的延展长度不应小于其探测单元长度的1.5倍。
4.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最小报警长度和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单元长度由生产厂家提供。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比较
提示
探测单元:
能够使探测器可靠报警的感温光纤上的最小感温单元。
7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安装于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示意图
条文
12.4.3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探测器应设置在建筑顶部。
2探测器宜采用分层组网的探测方式。
3建筑高度不超过16m时,宜在6m~7m增设一层探测器。
4建筑高度超过16m但不超过26m时,宜在6m~7m和11m~12m处各增设一层探测器。
5由开窗或通风空调形成的对流层为7m~13m时,可将增设的一层探测器设置在对流层下面1m处。
6分层设置的探测器保护面积可按常规计算,并宜与下层探测器交错布置。
条文说明(省略)
注:
1.两个方案均采用上下层交错布置的方式。
方案I所示为建筑高度不超过16m,分2层交错布置;方案II所示为建筑高度超过16m但不超过26m时,分3层交错布置。
《规范》要求的距离限制已在图中标注,其中0.5m≤a≤7m。
2.方案II中,对流层高度约12m,故将增设的一层探测器高度设为11m。
提示
“分层设置的探测器保护面积可按常规计算”,含义是每层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均应独立完整覆盖整个探测区域
8气体灭火系统联动控制图示
条文(部分摘录)
4.4.1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应分别由专用的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控制。
4.4.2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下省略)。
条文说明(部分摘录)
4.4.1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由灭火剂储瓶和瓶头阀、驱动钢瓶和瓶头阀、选择阀(组合分配系统)、自锁压力开关、喷嘴以及气体灭火控制器或泡沫灭火控制器、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指示发生火灾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指示灭火剂喷放的火灾声光警报器(带有声警报的气体释放灯)、紧急启停按钮、电动装置等组成。
通常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上述设备自成系统。
由于气体灭火过程中系统应该执行一系列的动作,因此只有专用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才具有这一系列的逻辑编程和执行功能。
4.4.2本条规定了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方式的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以下省略)
注:
1.本图示表示的是气体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的自动控制方式。
2.防护区内设置的火灾警报器宜具有语音提示功能。
防护区外设置的火灾警报器是带有声警报的气体释放灯,其声信号应与该防护区内火灾警报器的声信号有明显区别。
3.流程图中未表示延迟喷射时间,实际工程中应根据防护区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9防火门监控系统设备选型
10单开防火门监控系统安装图示
注:
1.本页3种形式分别与第32页的形式I、形式II、形式III相对应。
2.形式I中,常开防火门设置电磁释放器、机械闭门器及门磁开关。
电磁释放器、门磁开关分别与监控模块连接。
发生火灾后,防火门监控器通过监控模块使电磁释放器动作,释放链条,门扇在机械闭门器的作用下完成关闭。
门磁开关吸合后,通过监控模块向防火门监控器反馈防火门关闭信号。
3.形式II中,常开防火门设置电动闭门器。
发生火灾后,防火门监控器通过监控模块使电动闭门器动作,门扇在电动闭门器的驱动下完成关闭,并通过监控模块向防火门监控器反馈关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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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