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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学者的相关探讨更为寥寥。
本文主要考察强制接种制度激起的社会反响,阐明当时民众对待强制接种行为的态度差异,厘清英国民众最终能够凭借“真诚反对”(ConscientiousObjection)意愿免除接种义务的原因,并分析其影响。
一、天花威胁与强制接种制度的确立
天花是由感染痘病毒引起的一种烈性传染病,又叫“痘疮”或“出痘”,长期没有特效药物能够治疗。
天花病毒繁殖极快,能在空气中以惊人速度传播。
凡未患过天花疾病或接种过天花疫苗的人群,不分男女老少,都有可能感染。
一旦感染,很容易产生并发症状,可导致失明,病死率往往高达30%,即使愈合,脸上也会留下麻点,严重破相。
天花曾给世界各国民众带来严重危害,英国也不例外。
1774年,英国的切斯特(Chester)爆发天花。
次年的疫情调查显示,在天花流行前,当地未遭受过天花侵害的人群只占全部人口的is%。
在这次天花大流行中,未受过天花侵害人群的患病率高达53%,死亡率为患病者的17%,未感染者仅为9%。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政治家马考莱(ThomasBabingtonMacaulay,1800-1859)称天花为“死神的忠实帮凶”,“鼠疫或者其他疫病的死亡率固然很高,但是并不经常发生。
在人们的记忆中,这里只不过发生了一两次。
然而天花却接连不断地出现在我们中间,长期的恐怖使患病的人们苦恼不堪,即使某些病人幸免于死,但他们的脸上却永远留下了难看的痘痕。
”
天花在近代英国的蔓延与工业化以来的城市化进程以及公共卫生状况直接相关。
进入19世纪后,由于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英国城镇人口急剧膨胀,“19世纪初,英格兰与威尔士大约有20%的居民住在规模超过5000人的大城镇中,到1851年,这个比率上升到54%,1911年更是达到80%。
1801年,只有伦敦城超过了10万人,而到1851年,有10个城镇的居民超过10万,这些居民的总数超过了当时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至1911年,有36个城市达到10万人规模,占人口总数的%,而在1801年,这个比例仅有11.0%。
”人口膨胀使得居住环境拥挤,人群集聚,卫生条件恶劣,天花更容易泛滥成灾,而且一旦发作,难以救治,给英国民众带来严重恐慌。
据统计,在1819年诺里奇市(Norwich)的死亡名单中,39%死于天花感染。
面对天花威胁,英国医学界纷纷致力于寻求防治良方。
他们注意到天花感染虽然无药可治,但可以通过接种疫苗的方式予以避免。
中国是最早使用天花接种术的国家,疫苗取自天花患者的痘病毒,又称人痘接种。
当1721-1722年天花爆发时,英国王家学会(RoyalSociety)引入人痘接种,取得了显著效果,很多上层人士纷纷要求为其子女进行接种。
作为18世纪世界上医疗技术最为先进的国家,英国接种技术发展很快。
1768年,俄国沙皇叶卡特琳娜二世就曾接受英国医生实施的人痘接种。
虽然人痘接种效果显著,但也存在很多缺陷:
被接种的天花病毒并不总是温和、安全的,有可能猛烈发作,导致很高的破相率和死亡率;
受种者在痊愈前还可能成为传染源,感染健康者,因此受种者会被强制性地监禁在天花专科医院;
不仅如此,受种者还需要接受善后观察,以防止感染家属、亲友和其他人。
18世纪末,英国乡村医生爱德华·
琴纳(EdwardJenner,1749-1829)注意到:
患过牛痘的挤奶妇女从来不会感染天花。
他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发现牛乳头上的一种痘疮能预防天花,接种牛痘疫苗也能抵抗天花。
1798年,琴纳通过反复进行人体试验,自费出版了推广牛痘接种的专业报告。
牛痘接种具有安全性能高、副作用小、产生抗体快、抗天花感染能力强以及受种者不具有传染性等优点,它很快取代人痘接种,为消灭天花奠定了重要基础,琴纳因此被誉为“天花的征服者”。
牛痘接种让英国政府看到了消灭天花的希望,被视为国家保障民众福利的关键举措。
枢密院医疗部领导人约翰·
西蒙(JohnSimon,1816-1904)后来总结说:
接种对于天花防治的重要性已经获得公众认可,并得到行政部门的支持;
尤其可喜的是,政府对这种预防医学的重视已经达到法律体系能予以充分配合的高度;
接种被视为紧迫需要的法律义务,显示出政府对民众需求的热切关心,公共接种活动是当时全国各地最为重视并具有最好科学基础的行为。
为实现全民接种的目标,1808年,英国政府设立负责接种的专职机构,在伦敦开设防疫站,发放疫苗,向广大民众提供免费接种服务。
1838年,地方医学与外科学联合会(ProvincialMedicalandSurgicalAssociation)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督促政府进行正式的接种立法,筹建公共接种站。
1840年,艾伦伯勒(勋爵接受医生建议,拟定《接种法》(VaccinationAct)。
议会讨论通过后,英国政府强制要求地方当局与正规医生订立协议,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免费接种,济贫法委员会(PoorLawBoard)负责监管。
《接种法》实施后,由于济贫法委员会并不熟悉此类T作,接种效果不佳。
为此,英国医生们于1850年成立流行病协会(EpidemiologicalSociety),经过深入调查,1853年5月向议会提出改进方案:
对婴儿实施强制接种,完善地方接种管理,实施中央监督。
议会接受此建议,1853年5月再度颁布《接种法》,规定: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所有婴儿必须在出生后3个月之内进行接种,否则父母会受到惩罚;
地方接种登记员负责告知父母、记录接种信息,济贫法委员会负责发放接种人员的薪资。
从而确立了一个面向全民的强制接种制度。
二、强制接种制度的巩固与完善
强制接种制度的出台赢得了众多支持者。
首先,他们认为这一制度有助于降低天花威胁,保障国家卫生安全,体现了医疗科学的权威。
19世纪初,王家内科医生协会、王家琴纳协会医学委员会都认为:
“接种服务是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独一无二的保障卫生安全的做法。
其次,从国家调控与政府负责的角度来看,支持者认为,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各种新生的复杂问题日益增多,单靠个人已无法解决。
因此,国家调控是促进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福利的必要手段。
他们认同托马斯·
希尔·
格林(ThomasHillGreen,1836-1882)、伦纳德·
特里劳尼·
霍布豪斯(LeonardTrelawneyHobhouse,1864-1929)和约翰·
阿特金森·
霍布森(JohnAtkinsonHobson,1858-1940)倡导的新自由理论,认为古典自由主义假定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自然协调并不现实,人类自利心理与社会整体利益并不一致。
因此,为了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必须加强调控,积极干预社会生活。
再次,从公民义务角度来看,支持者认为,为了保障整个社会的卫生安全和民众的健康福利,保障和维护强制接种制度是一个好公民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
在1878年致曼彻斯特工人群体的一封信件中,索斯波特(Southport)地区的卫生官员这样写道:
“作为市民与社会公民的你们都是公共卫生学家,都需要履行我们共同的责任,通过强制接种的方式降低婴儿死亡率。
在所有支持者中,医生群体表现得最为突出。
鉴于医生地位的卑下,进入19世纪后,英国职业医生最大的心愿就是提升其社会影响力。
为此,他们陆续创建了地方医学与外科学联合会、流行病协会、英国医疗协会(BritishMedicalAssociation)、医务人员卫生协会(SocietyofMedicalOfficersofHealth)、社会科学联合会(SocialSciencesAssociation)等机构,并于1823年创办《柳叶刀》(TheLancet)、1836年创办《英国医学杂志》(BritishMedicalJournal),力图强化医学权威。
强制接种为他们彰显医学权威提供了机遇,1856年,拉姆奇医生认为:
“为了防止传染病的扩散性威胁,保障社会共同体的安全,个人的天赋自由权(NaturalLiberty)必须牺牲,执行强制接种和传染病通知、治疗法案。
”在医生宣传与天花威胁严重的社会背景下,英国政府尊重医生建议,在他们指导下,不断完善强制接种制度。
1855年,流行病协会在系统考察强制接种制度缺陷的基础上,发布年度报告,建议政府强化行政权,将接种管理和监督权交给中央卫生委员会(TheGeneralBoardofHealth),让“某些有能力、精力充沛的医生专家参与管理整个体系,贯彻落实相关政策”。
最终,英国政府不仅让中央卫生委员会负责接种实践的管理和监督,而且还在中央卫生委员会设置了医学管理员职位,任命伦敦市卫生官员约翰·
西蒙担当此职,以期通过他的指导,使强制接种制度趋于完善。
在西蒙看来,主管接种的济贫法委员会只重视订立接种协议,未能很好地按照政府要求,指导、监督接种实践。
因此,1858年,在他主导下,大多数议员提出了完善强制接种制度的《公共卫生议案》,议会讨论通过后,以《公共卫生法》的名义正式颁布。
该法案旨在“确立一个更好的接种制度……确切来说,要求济贫法委员会接受医疗部门的指导,从医学角度全面考虑问题,由医学专家对接种服务进行规范监督。
”法案将西蒙领导下的接种服务转至枢密院,并在枢密院中创设医疗部,任命西蒙为首任主管,全权负责接种事宜。
此后,西蒙陆续发布指示:
改善疫苗质量,规范疫苗供应,提高接种技术,固定接种时间、地点,建立接种培训机制,设立能为接种技术提供专业性咨询服务的疫苗教育与医学研究机构;
面向全社会公开招募公共接种员,要求他们必须配备新鲜疫苗并拥有医疗部承认、由专门医学院颁发的接种资格证,遵从医学专家的科学指导,接受其严格监督。
此外,西蒙还建议英国政府任命职业医生为专职检查员,监督所有接种实践,由财政部负担所需费用;
之后,西蒙不断要求任命新的专职检查员,将检查周期不断缩短,并提议:
“为促进接种员工作,在绩效原则下,予以奖金激励”。
1867年,西蒙建议英国议会再度颁布《接种法》:
强制要求各地区任命专职接种管理员,严格监督接种,起诉反强制接种者;
医疗部具有任命公共接种员、修改接种协议、划分接种区的职责;
强制任命地方接种登记员和反强制接种起诉监督员,要求地方治安官对屡次违反《接种法》的反强制接种者施以重罚;
将必须履行接种义务的儿童年龄从出生后3个月扩展至14岁以下;
对所有医生的接种表现进行奖惩,鼓励接种备案。
1867年法案实施后,强制接种制度趋于完善。
当1871年天花侵袭时,这套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获得普遍认可。
为此,英国政府颁布了全面肯定强制接种制度的《接种法》:
首次以量化指标鼓励接种,并强制要求各地区任命专职的接种管理员,监督接种事宜;
规定接种登记员每月须向管理员呈交新生儿信息,使后者参照接种技术人员提交的接种证明,起诉反强制接种者;
向反强制接种者征收25先令的罚款,对那些拒缴罚款者予以监禁,由起诉监督员负责监督。
这样,到1871年,强制接种制度“获得圆满成功……是最为完美的国家预防医学体系”。
事实也证明:
“与1872年相比,1891年的天花死亡率已经下降了85%;
天花疾病白19021903年最后一次爆发后,再未大规模复发,威胁大为降低;
而且,在整个19世纪,通过强制接种的方式控制天花感染的举措,对这个时代史无前例的人口大增长助益良多,广大民众的健康状况也得到显著改善。
三、公共舆论对强制接种制度的抵制
以英国医生为代表的支持者拥护强制接种制度的做法,激起广泛抗议,反对者以强制接种所体现出的医学权威、国家调控正当性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为主题,制造公共舆论,反对强制接种。
首先,对于支持者视医学为权威的做法,反对者并不认同。
他们认为英国政府与医生联系得过于紧密,过分重视医生意见,不尊重普通公民的意愿诉求。
这种状况使许多反对者深感不安,担心政府过于重视医疗科学的做法可能会让英国社会陷入“医疗专制”的深渊,甚至怀疑议会正被一群医生阴谋家所把持,试图在英国社会中实现“医疗专制”。
有的反对者认为:
“1848年,医生推行的强制法案污染了我们的河流;
之后,他们又通过立法,让政府要员服从他们的操控;
最后,通过天花接种,医生们实现了对我们整个社会自由体系的强行践踏”。
查尔斯·
克莱顿(1847-1927)对医学权威的抨击更为激烈。
1881年,他出版《流行病史》,认为疾病爆发主要源于恶劣环境,保障环境卫生与空气洁净才能消灭疾病,医疗科学发挥不了多大作用。
1887年,他再度出版著作,全面否定建立在医疗科学基础之上的天花免疫,认为它污染了人体血液,伤害了整个躯体,加大了人们感染梅毒等致命疾病的风险,威胁受种者的生命安全。
在1889年出版的著作中,他甚至将发明牛痘接种术的琴纳医生描绘成一个罪犯和愚弄议会的贪财者,认为他用医学权威包装自己,将天花免疫当作抗病实验.强制性地让每个受种者处于危险境地。
除此之外,对公共舆论最具影响力的反强制接种杂志——《接种调查者》也认为医生们用“转瞬即逝的想象力,如同天空浮岛一般荒唐的愚蠢构想”来实现自己名利双收的愿望。
杂志的首任编辑威廉·
怀特更是认为,强制接种制度是一场侵犯个人自由的政治阴谋,是医生群体与政客追求物质利益和权力威信的工具。
他认为英国政府错误地接受了医生意见,让卫生管理面临“医疗专制”的威胁,使得医生们肆无忌惮地利用诸如天花免疫等强制性医疗业务牟取经济利益,导致国库亏空。
一位作家也认为,英国的某些医生专家借助政府权力确立的强制接种制度乃是政治阴谋,反映了政府的腐败和医德的沦丧。
除担心“医疗专制”倾向外,反对者还认为强制接种制度让医生控制了原本属于个人私有的身体。
1876年,约翰·
斯蒂芬斯(JollnStephens)认为:
“国家支持下公共接种员的‘医疗垄断,剥夺了自由民的所有权利,使他们失去了在自由国家中本来享有的公民权利。
其次,对于支持者倡导的政府调控,反对者认为这体现了政府公权对个人自由的威胁,使得“政府公权控制了原本属于个人私有的身体,以一种企图主宰个人身体的暴政侵犯了个人白由。
”反对者认为若要使政府决策顺从民意,就必须尊重个人自由意愿。
对此,罗塞利说道:
“个人只有遵从内心意愿,自由行动,才能促进社会进步;
很明显,迄今为止,国家所做的都是个人可以做到的事情,对此进行干涉将会限制和阻碍个人发展,影响社会进步。
为表达捍卫个人自由、反对国家调控的决心,1878年,全国反强制接种联盟(TheNationalAnti-CompulsoryVaccinationLeague)发表文章认为:
“第一,议会保护所有民众的自由权利乃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二,接种法案践踏了父母们希望孩子免于疾病的愿望,议会行动起到了反作用;
第三,议会并未保障自由权,反而以健康福利为由干涉自由,并通过罚款和监禁滥施惩罚,给本分老实的父母们增添灾难,应该受到公众谴责。
再次,对于支持者宣称的拥护强制接种制度乃是公民应尽义务的观点,反对者也从尊重公民自由权利的角度予以驳斥,认为:
“政府理应尊重每一个善良、守法的公民自由权……无权采用政治手段干涉父母权利;
公民义务和权利不仅体现在自由选举与公平投票等政治行动中,还应体现在自主管理家庭事务的活动中”。
如果说英国民众对公民自由权利的理解在19世纪以前主要限于社会上层,那么,由于1832年、1867年、1884年《议会改革法》的陆续通过,普通民众的自由公民意识也日益觉醒。
不仅如此,随着政治民主化和工业革命后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英国民众参与政治的热情也逐渐升温,他们开始关注社会问题,维护自己作为英国公民的自由权利。
在此背景下,强制接种制度使得广大中下层民众的“反强制接种热情高涨,他们对国家政策的核心要义、基本组成和边际界限都进行了重新评估”。
有学者甚至认为:
正是通过反强制接种运动,广大中下层民众表达了他们要求成为“值得尊敬”和“诚实正直”的国家公民的愿望,这是他们形成、塑造其崭新社会形象的重要方式。
对于支持者要求公民不惜牺牲个人自由权利以更好增进国家利益的主张,反对者也认为它违反了英国的自由宪政传统。
对此,“所有善良公民应团结一心,坚决利用好宪法赋予他们的神圣权利,完全彻底地清除这些威胁自由的立法”。
为显示他们珍视个人自由、反对强制接种的决心,在罗塞利领导下,反对者于1874年在切尔滕纳姆(Cheltenham)组织创建了全国反强制接种联盟。
在此基础上,威廉·
特布(WilliamTebb)于1880年又创建了旨在彻底废除强制接种制度的伦敦协会。
1896年,他又将伦敦和地方所有反强制接种组织联合起来,创建了全国反接种联盟(TheNationalAnti-VaccinationLeague)。
为提升反强制接种舆论的威力,各类反强制接种杂志也纷纷创刊:
1869年《反接种者》、1874年《全国反强制接种报告》相继问世,1879年,威廉·
特布创办了那个时代最具影响力的反强制医疗杂志-《接种调查者》。
强大的舆论声势使得反强制接种运动达到了空前的规模,麦克劳德称之为“维多利亚时代英国社会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
在公共舆论影响下,很多政治家也反对强制接种,1876年,自由党领袖格莱斯顿(WilliamEwartGladstone,1809-1898)明确指出:
强制接种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有的议员也在议会中支持反强制接种运动,莱斯特城的议员泰勒(P.A.Taylor)还发表了流传甚广的小册子《当前关于接种问题的谬误》,公开反对强制接种。
1883年,这本小册子发行2万册,民众竞相传阅。
四、强制接种制度的取消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英国议会于1889年成立了王家接种委员会(RoyalCommissiononVaccination),听取民间对于强制接种的看法。
在历时7年的调查中,委员会共召开了136次会议,采访了187名强制接种制度的支持者或反对者,1896年发布了调查报告。
通过报告,议员们了解到许多人都认为清洁环境才是根除天花等疾病的关键,因此反对强制接种。
不过,议员们发现强制接种制度的支持者也大有人在。
例如,在格洛斯特(Gloucester),当天花疾病在1895-1896年盛行,环境清洁无力阻止其迅速蔓延,致使广大民众惶恐不安时,地方管理者就非常认可政府确立的强制接种制度,确保每户家庭都遵守政府规定,顺利受种,最终消灭了来势凶猛的天花疾病。
议员们对该调查报告做了不同的解读:
以上议院议员为代表的多数派无视反强制接种者的呼声,主张维持强制接种制度;
但下议院部分议员则组成少数派,要求安抚反强制接种者,缓和接种的强制色彩,创建出一套具有英国特色的“真诚反对”者免除接种义务的法律体系:
将“诚实、按照真诚意志行事”与不负责任的反强制接种者区别开来,让那些在“真诚”意愿引导下选择反对强制接种的人士免除接种义务。
最终,议会综合两派意见,发布报告:
为避免让不负责任的父母逃脱接种义务,强制接种制度仍需维持,但可以让那些“真诚反对”强制接种的父母们免除接种义务。
1898年3月,在议会报告的基础上,新上任的地方政府委员会(LocalGovernmentBoard)主席亨利·
查普林(HenryChaplin)提议颁布新的《接种法》,议会讨论后,顺利通过。
法案规定:
将婴儿接种时间从出生后的3个月以内扩展至出生后的12个月以内;
用家庭随访接种的形式取代公共接种;
接种疫苗用牛血清代替人体血清,并将前者储存在甘油中,以保证质量和疗效;
对反强制接种者的罚款数额进行限制。
但是,法案并未提及免除“真诚反对”者的接种义务,因而激起公共舆论的普遍不满,反强制接种者更是纷纷指责这部法案“带有欺诈草率的性质,不会受到任何欢迎。
为平息民众的不满情绪,1898年7月,自由党议员沃特·
福斯特(WalterFoster)听取了少数派议员的意见,提议增添《接种法》附加条款,采纳“真诚反对”者免除接种义务的方案,要求济贫法委员会通知每位“真诚反对”强制接种的婴儿父母,只要他们在地方法官的见证下签署“真诚声明”的反强制接种协议,经过政府审议通过后,就可获得“真诚反对”强制接种意愿的真实性认可证书,免除接种义务。
但多数派议员对此表示反对,他们要求对那些负有履行接种义务的婴儿父母进行严格监督,规定在孩童出生后4个月内,必须由地方法官对其父母进行严格监督,看他们是否“真诚地拒绝强制接种”。
为尽快达成协议,议会对两派意见进行斟酌考虑后,在《接种法》附加条款中正式增添了“真诚反对”者免除接种义务的内容;
并且,为尊重多数派意见,同时还规定“真诚反对”意愿的真实性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调查审核,使得免除接种义务的申请受到国家医疗政策和行政裁决的约束。
经福斯特修改后的法案获得议会多数认可,1898年7月顺利通过。
该法案强调:
“保障民众按照内心真诚的意愿行事,乃是所有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在具体实践中,它规定:
任何人只要能证明自己是出于“真诚反对”的意愿拒绝强制接种,法律就不得制裁;
如果违反强制接种法的父母受到指控,他们可以向地方当局申诉,声明自己是出于“真诚反对”的意愿,地方法庭随后会对此意愿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若是通过审核,那么他们可以免遭指控。
法案颁布后,反强制接种者深感振奋。
在一份讽刺性广告中,当被称为“婴儿猎手”的强制接种管理员对逃避接种义务者进行处罚时,一名反强制接种者对之不屑地调侃道:
“一个内心真诚的人不需要屈服”。
法案实施后,到1898年底,已经有超过20万婴儿的父母申请用“真诚反对”意愿为由,免除接种义务。
不过,不同地区的政府部门在审核该地区申请者的“真诚”意愿时,态度上却存在极大差异,“在当局支持强制接种的地方,父母们获得‘真诚反对’意愿的认可比较困难,会受到严格审核,其动机也会被质疑,申请往往会被拒绝。
”一样而言,由于“真诚”的含义过于抽象,许多地址官员在审核时无法确切衡量,这就致使很多申请未经审核就被驳回。
而且,针对“真诚”含义的认知标准也存在地域不同,许多地址官员直接袒露道:
“对那些‘真诚反对,强制接种的申请者怀有超级深刻的‘反对’情绪,很少会予以通过。
”《圣詹姆斯公报》记载了伦敦地址法官第一次碰到“真诚反对”意愿申请时的复杂心态,他超级迷惘地对申请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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