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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今天公开审理李家庄学校冯玉宝偷窃一案,原告公诉人、被告辩护人、原告人、被告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原告公诉人:
已到庭。
被告辩护人:
原告人:
被告法定代理人:
书记员:
请原告公诉人、被告辩护人、原告人、被告法定代理人入座。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
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
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
榆中县李家庄学校六年级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冯玉宝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冯玉宝到被告席.)
你叫什么名字?
出生年月?
:
民族?
出生地?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被告人:
***.*年*月*日.汉.榆中县来紫堡冯家湾.在读小学六年级.
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没有.
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五月十日.
何时被逮捕?
五月三十日.
李家庄学校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收到.
何时收到?
十天前.
李家庄学校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李家庄学校***偷窃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可以请求换人.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人护.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站)
李家庄学校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在读李家庄学校六年级,榆中县来紫堡冯家湾村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伙同其他班学生***(已另案处理),于2017年3月8日下午5时许在冯家弯村健身广场地处,趁原告***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英雄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
答:
听明白了.
是否修改陈述?
不修改.
你是什么时间到冯家弯村健身广场的?
放学后,大概4点50分.
来干什么?
被告人:
玩.
到健身广场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
因为看到地上的书包旁边没有人,只是想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并没想要偷.
谁想起去把书包里的钱和钢笔拿走的?
我.
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没想好.
那张三(同伙)呢?
他在旁边看着是否有人来.
你们偷到了什么?
现金50元和一支钢笔.
谁拿钱物的?
讯问完毕.
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向被告辩护人律师问道.)
辩护人:
有.
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
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家?
是的.
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
从来没有.
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
平均成绩还行.
你经常去网吧玩吗?
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原、被告人:
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xxx到庭.
本庭准许传证人xxx到庭.(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
证人:
xxx.
年龄?
9岁.
班级?
四年级三班.
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xxx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能.
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陪审员一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
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2008年10月8日下午5点20分左右,我在冯家弯村健身广场玩,看见两个人身上都背着书包,却突然从地上抓其另一个书包飞快地跑向教学楼.我一直跟他们到了三楼厕所,躲在一旁,看见他们把书包里的东西都倒在地上,拿了一支笔和一张钱就跑了.
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
有.就是他.(证人手指向被告人.)
发问完毕.
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证人xxx退庭.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现在宣读原告证言:
(原告宣读)
证人
证言
2008年10月8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冯家弯村健身广场玩,准备离开时,才发现我的书包不见了.我马上报告了大队部,经大队部的搜查,在三楼厕所内发现了散落一地的书,经清点,发现丢了一只英雄钢笔和准备交杂志费的50元钱.
原告人:
小张
2000年11月20日
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
(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派克钢笔和50元人民币.)
被告人、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
被告人、辩护人:
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举证完毕.
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作为公诉人,就***偷窃一案提起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最后要求陪审团给以被告人处罚4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两周.
被告人辩护人: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罗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第一,我的当事人在学校,他的表现一向良好,学习成绩比较优异;
第二,他从来没有偷窃的行为;
第三,他诚实善良,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
第四,他曾因拾金不昧受到过学校嘉奖.
第五,我的当事人目前只是小学生,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还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原告人辩护人:
被告人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
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我们的确对被告人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偷窃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被告名字)出现!
处理学生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对有偷窃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
校园中的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及时发现制止,今日校园中的小偷就可能成为明日社会上的大盗!
原告律师说得很对.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发生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
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结果是当事人就会因触犯法律而被告人校方开除,那么这个同学就可能被告人推向社会,沦为社会青年而无法继续读书.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物,交还失主.这样,就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沉默,无语)
(问原告人辩护人)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原辩护人:
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我当时只是想去健身广场玩,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后来发现地上有个书包比较漂亮,出于好奇,才走过去看看.这时,(同伙)***说干脆把书包拿走.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我请求要求法庭从轻处罚.(发挥)
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左右分别跟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
现在继续开庭.现在进行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偷窃他人财物,已构成偷窃罪.被告人***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站)
一、被告人***犯偷窃罪,判罚30小时社区公诉人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一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
二、今天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李家庄学校少年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今天的模拟法庭到此结束。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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