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芯铝绞线 镀锌钢绞线技术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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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主要生产设备清单10
附录D主要试验设备清单10
附录E主要原材料产地清单10
附录F本工程人力资源配置表10
1 总则
1.1 一般规定
1.1.1 投标人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1.1.2 投标人须仔细阅读包括本技术规范(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在内的招标文件阐述的全部条款。
投标人提供的导、地线应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1.1.3 本技术规范提出了对导、地线技术上的规范和说明。
1.1.4 本技术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标准和本技术规范要求的全新产品,如果所引用的标准之间不一致或本技术规范所使用的标准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要求较高的标准执行。
1.1.5 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差异,则意味着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如有与本技术规范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逐项在投标人技术偏差表中列出。
1.1.6 本技术规范将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技术规范未尽事宜,由合同签约双方在合同谈判时协商确定。
1.1.7 本技术规范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
1.1.8 本技术规范通用部分各条款如与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有冲突,以专用部分为准。
1.2 投标人应提供的资格文件
投标人应按以下内容和顺序提供详实投标资料。
如果以下资质不满足要求、投标资料不详实、严重漏项将导致废标:
1)投标人应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出具ISO9000系列或等同质量体系的证书。
2)按附录A提供业绩资料。
3)填写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中的技术参数响应表和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
4)按附录B填写工艺控制一览表。
5)填写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中的投标人技术偏差表。
6)投标人应提供生产计划进度表。
7)投标人应提供同种产品的月生产能力。
8)按附录C填写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9)按附录D填写主要试验设备清单。
10)按附录E填写主要原材料产地清单并提供分供商的资质材料。
11)按附录F填写本工程人力资源配置表。
12)投标人应提供线盘尺寸及图样并注明标志。
13)试验报告要求:
a)投标人应提供近五年不小于所招标型号的导线的型式试验报告,包括单线性能、绞线额定抗拉力、弹性模量、直流电阻、节径比、单位长度质量、应力—应变曲线、蠕变曲线、线膨胀系数、载流量、疲劳性能试验报告等。
对于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用导线还应提供平整度、紧密度、电晕及无线电干扰试验报告。
b)投标人应提供近五年不小于所招标型号的地线的型式试验报告,包括单线性能、绞线额定抗拉力、弹性模量、节径比、单位长度质量、应力—应变曲线、线膨胀系数试验报告。
对于铝包钢绞线还应提供绞线直流电阻试验报告等。
14)投标人应提供生产工艺和新技术介绍。
15)对于推荐的任何替换产品,应说明与本技术条件和图纸存在的差异并提供替换产品完整的技术条件和一切必须的文字说明。
除以上内容外,投标人应对技术规范要求的其他内容明确应答或明确承诺。
如有需要,投标人应提交必要的补充数据和资料。
1.3 工作范围和进度要求
1.3.1 本技术规范仅适用于技术规范专用部分“货物需求及供货范围一览表”中所列的导、地线的设计、制造、试验、包装、供货和服务等技术要求。
1.3.2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不超过2周的时间内尽快向买方提交一份详细的生产进度表。
生产进度表应以图表形式说明设计、试验、材料采购、制造、工厂试验、检验及装运,包括对每项工作及其过程足够详细的全部细节。
1.3.3 交货时间如有延误,卖方应及时将延误交货的原因、后果及采取的补救措施等向买方说明。
1.4 技术资料、图纸和试验报告
1.4.1 技术资料和图纸
1.4.1.1 如有必要,工作开始之前,卖方应提供6份图纸、设计资料和文件,并经买方批准。
对于买方为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直接作出的修改,卖方应重新提供修改的文件。
1.4.1.2 应在试验开始前1个月提交6份详细试验安排表。
1.4.1.3 如果卖方在没有得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着手进行工作,卖方应对必要修改发生的费用承担全部的责任,文件的批准应不会降低产品的质量,并且不因此减轻卖方为提供合格产品而承担的责任。
1.4.1.4 所有经批准的文件都应有可对修改内容加标注的专栏,经修改的文件应用红色箭头或其他清楚的形式指出修改的地方,应该在文件的适当地方写上买方的名称、标题、卖方的专责工程师的签名、准备日期和相应的文件编号。
图纸和文件的尺寸一般应为210mm×
297mm(A4纸型)。
1.4.1.5 出厂资料的要求:
1)关于结构型式的简要概述及照片。
2)说明书应包括型号、结构(附结构图)、尺寸、技术参数、执行标准。
3)试验报告应包括出厂试验报告和不小于所招标导、地线规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但对于大跨越导、地线应提供与所招标导、地线规格相同的型式试验报告。
4)产品合格证。
5)装箱清单。
1.4.2 资料交付
图纸、说明书、试验报告等资料的交付时间、数量及接收单位见技术规范专用部分。
1.5 标准和规范
除技术规范和图纸中要求的技术条件外,卖方还将再次确认表1中标准的最新版本(以文字形式通知买方),并遵照最新标准要求执行,且将最新标准通知买方。
表1 标准和规范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GB/T1179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
2
GB1200
镀锌钢绞线
3
GB/T17048
架空绞线用硬铝线
4
GB/T17937
电工用铝包钢线
5
GB/T3428
架空绞线用镀锌钢线
6
GB/T3954
电工圆铝杆
7
GB/T23308
架空绞线用铝—镁—硅系合金圆线
8
GB4909.1~7
裸电线试验方法
表1(续)
9
GB/T10125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盐雾试验
10
GB/T22077
架空导线蠕变试验方法
11
GB/T2317.2
电力金具电晕和无线电干扰试验
12
GB/T2973
镀锌钢丝锌层重量试验方法
13
GB/T3048
电线电缆电性能试验方法
14
GB/T1196
重熔用铝锭
15
GB/T470
锌锭
16
GB/T4354
优质碳素钢热轧盘条
17
JB/T8137
电线电缆交货盘
18
YB/T5004
19
YB/T123
铝包钢丝
20
YB/T124
铝包钢绞线
21
IEC61395
架空绞线蠕变试验方法
22
国家电网公司可拆卸式全钢瓦楞结构架空导线交货盘PL/42600×
1500×
1900技术标准
注上述标准是招标方最低要求。
除此标准以外,投标人可以推荐其他标准,但事先必须通过招标方认可,或选择其中较高标准。
1.6 必须提交的技术数据和信息
1.6.1 每个投标人应提供1.2中要求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数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数据应为产品的性能保证数据,这些数据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任何与这些数据的偏差都应经过买方的同意。
1.6.2 卖方提供导、地线的特性参数和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2 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
2.1 一般规定
投标人应认真填写技术参数响应表中投标人保证值。
除非本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导、地线应符合1.5条款中所述标准的要求。
2.2 对导、地线的要求
2.2.1 对原材料的要求
投标人用于生产导、地线的原材料,铝锭应符合GB/T1196的要求,铝杆应符合GB/T3954的要求,钢盘条应满足GB/T4354的要求,锌锭应满足GB/T470的要求。
2.2.2 铝线
钢芯铝绞线或铝包钢芯铝绞线的铝线应是电工用的冷拉铝线,绞合之前的冷拉铝线应满足GB/T17048的标准要求。
铝线表面应光洁且不得有可能影响产品性能的所有缺陷,如裂纹、粗糙、划痕和杂质等。
成品绞线不允许外层铝线有任何种类的接头。
2.2.3 铝合金线
铝合金线应是电工用冷拉铝合金线,绞合之前的冷拔铝合金线应满足GB/T23308的标准。
表面应光洁且不得有可能影响产品性能的所有缺陷,如裂纹、粗糙、划痕和杂质等,成品绞线不允许外层线股有任何种类的接头。
2.2.4 镀锌钢线
镀锌钢线应满足招标技术条件并符合GB/T3428、GB1200和YB/T5004标准的要求,镀层应是均匀连续的并且没有裂纹、斑疤、漏镀以及其他与货品的商务习惯不一致的缺陷。
镀锌钢线中不允许有任何种类的接头。
2.2.5 铝包钢线
铝包钢线应满足投标技术条件并符合GB/T17937标准的要求。
铝包钢线应表面光洁,并且不得有可能影响产品性能的所有缺陷,如裂纹、粗糙、划痕和杂质等。
铝包钢线中不允许有任何种类的接头。
2.2.6 钢芯(镀锌钢芯、铝包钢芯)
对绞线制造工艺要求,钢芯的绞制设备应配有良好的预成型装置和张力控制装置。
绞合后所有钢芯应自然地处于各自位置,当切断时,各线端应保持在原位或容易用手复位。
若外购钢芯,应按入厂材料进行检验,取样率不低于10%,应满足相关技术条件或标准要求。
2.2.7 导线
导线应满足招标所要求的技术条件并应符合GB/T1179标准的要求。
每根导线中,负公差铝线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铝线根数的50%。
对绞线制造工艺要求绞线的绞制设备应配有良好的预成型装置,绞合后所有单线应自然地处于各自位置,当切断时,各线端应保持在原位或容易用手复位。
导线外层及加强芯不允许有任何种类的接头,对于大跨越导线不允许有任何种类的接头。
导线每盘的标准长度为2500m,允许误差为(-0%,+0.5%),导线结算重量是在保证长度的前提下,以理论计算重量为准。
导线表面不应有目力可见的缺陷,如明显的划痕、压痕等,并不得有与良好的商品不相称的任何缺陷,外观表面应光洁,不得有腐蚀发黑、发灰现象。
相邻层的绞向应相反,最外层的绞向是右向。
导线的节径比应在GB/T1179中规定的限制之内,且最外层的节径比不应大于12,一旦绞合开始,对于所有运到相同目的地的整批导线都应保持相同的绞合参数。
所提供的导线应为一次绞合而成的产品。
对于有多层的绞线,任何层的节径比应不大于紧邻内层的节径比。
成品导线应是均匀的圆柱面,并能承受运输及安装中的正常装卸而不致产生使电晕损失和无线电干扰增加的变形。
导线应无过量的拉模用润滑油、金属颗粒及粉末,且应无任何与工业产品及本工程工艺质量要求不相符合的缺陷。
出厂的产品应不再要求有限制电晕和无线电干扰发生的设计措施。
同批导线用的钢芯应由同一个厂家制造。
绞合时,导线的钢芯或者经部分绞合的半成品和待绞合的线股应在工厂内贮藏足够长的时间,以确保钢芯或者经部分绞合的半成品和待绞合的线股处于同样的温度,在整个绞合过程中应保持同样的温度。
一旦绞合和仓贮过程已经开始,为了使所有导线尽可能有相同的绞合规律,对相同目的地的导线的不足部分应遵循相应的工艺。
导线应适合张力架线和松弛架线,正常放线时,任何导线出现有灯笼、散股、跳线、断股及影响放线施工都将视为不合格产品,并被拒绝接收。
导线的制造及股线的绞合应做到在导线切割后应无明显的回扭或散股。
钢芯的成型应做到在导线切割后并将铝(合金)单线按接头要求从钢芯上剥离时,钢芯应能无困难地重新组合,并易于用一只手持着将接续管自导线切割端套入钢芯。
同样铝(合金)单线的成型也应做到铝线能容易地重新组合,并便于用一只手持着将接续管在导线的切割端套入铝线,做到绞合紧密均匀,无缺股、跳线、断股和压偏现象。
2.2.8 地线
地线应满足本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条件并应符合相应标准(钢芯铝绞线:
GB/T1179;
镀锌钢绞线:
GB/T1179、GB1200及YB/T5004;
铝包钢绞线:
GB/T1179、YB/T124)的要求。
镀锌钢线、铝包钢线中不允许有任何种类的接头。
绞线每盘的标准长度为2500m,允许误差为(-0%,+0.5%),绞线计算重量是在保证长度的前提下,以理论计算重量为准。
绞线表面不应有目力可见的缺陷,如明显的划痕、压痕等,并不得有与良好的商品不相称的任何缺陷,外观表面应光洁。
外层节径比应在GB/T1179中规定的限制之内,同时满足不大于14的要求,一旦绞合开始,对于所有运到相同目的地的整批绞线都应保持相同的绞合系数。
所提供的绞线应为一次绞合而成的产品。
绞合时,绞线的钢线或者经部分绞合了的半成品和待绞合的线股应在工厂内贮藏足够长的时间,以确保钢线或者经部分绞合的半成品和待绞合的线股处于同样的温度,在整个绞合过程中将保持同样的温度。
一旦绞合和仓贮过程已经开始,为了使所有绞线尽可能有相同的绞合规律,对相同目的地的绞线的不足部分应遵循相应的工艺。
绞线应适合张力架线和松弛架线,正常放线时,任何绞线出现有灯笼、散股、跳线、断股及影响放线施工都将视为不合格产品,并被拒绝接收。
绞线的制造及股线的绞合应做到在绞线切割后应无明显的回扭或散股。
单线可用手自然复位,做到绞合紧密均匀,无缺股、跳线、断股和压偏现象。
3 试验
3.1 一般规定
对于导、地线的试验及检验要按照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书进行。
试验应在制造厂进行,或买方指定的检验部门完成。
所有试验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3.2 抽样试验
卖方在交货时,应提供相同型号规格导、地线的机电性能的检验报告,进行试验的样品应从供货的第一批成品绞线中随机抽取,试验需在国家认可的质检中心进行,并需提供完整的检验报告。
试验项目应包括单线性能、额定抗拉力、20℃时直流电阻、外径、节径比、单位长度质量。
3.2.1 导线抽样试验
铝单线按照GB/T17048进行,铝合金线按照GB/T23308进行,镀锌钢线按照GB/T3428进行,铝包钢线按照GB/T17937进行,导线按照GB/T1179进行。
3.2.2 地线抽样试验
镀锌钢线按照GB1200或YB/T5004进行,铝包钢线按照GB/T17937进行,绞线按照GB/T1179、GB1200或YB/T5004进行。
3.3 型式试验
3.3.1 导线
型式试验项目包括单线性能、绞线额定抗拉力、弹性模量、直流电阻、节径比、单位长度质量、应力—应变曲线、蠕变曲线、线膨胀系数、载流量、疲劳性能、紧密度、平整度、电晕及无线电干扰试验报告等。
1)额定抗拉力、应力—应变曲线、弹性模量的试验方法按照GB/T1179进行。
2)载流量的计算按照Q/GDW179《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或者IEC61597的推荐公式进行。
3)蠕变试验应参照IEC61395或GB/T22077试验方法进行。
蠕变曲线应表明导线在承受恒定的25%及40%导线额定抗拉力时的蠕变伸长情况。
4)为考核导线耐微风振动疲劳性能,导线应进行疲劳试验。
其档距长度应不小于35m,张力为25%RTS,在线夹出口处的振动角应为25°
~30°
;
导线应能承受3000万次以上的往复振动,如导线任一股在振动不到3000万次时即已断裂,则导线为不合格。
每1000万次振动后应检查导线是否已产生疲劳破坏。
本试验可对3个样品的1组试样进行试验,每个样品随机地从不同的线盘上截取。
5)紧密度测试中,导线在承受30%额定抗拉力时与不受张力时,其周长的允许减少值不超过2%。
6)平整度测试中,导线在承受50%额定最大张力时,应用刀口尺,使刀口平行地靠在导线上,再以塞尺测量导线与刀口之间的空隙,其空隙不应超过0.5mm。
刀口尺长度至少应为导线外层节距的2倍。
7)电晕及无线电干扰参照GB/T2317.2进行。
3.3.2 地线
型式试验项目包括单线性能、绞线额定抗拉力、弹性模量、节径比、单位长度质量、应力—应变曲线、线膨胀系数试验报告。
卖方在交货时,应提供相同规格绞线的机械性能的检验报告,进行本批绞线试验的样品应从供货的第一批成品绞线中随机抽取,试验需在国家认可的质检中心进行,并需提供完整的检验报告。
1)绞线抗拉力及线膨胀系数。
试验按照GB/T1179、GB1200及YB/T5004标准进行。
2)应力—应变曲线。
试验方法按照GB/T1179附录B推荐的方法进行。
3.4 在目的地的检查
3.4.1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以后,买卖双方在目的地按提货单对所收到的货物的数量进行核对,并检查由于装运和卸货时货物的外伤情况。
3.4.2 若货物的数量和外观情况与合同不符,则卖方应按买方的要求,免费为买方改正或替换货物。
3.5 导、地线成品检验
3.5.1 买方认为如有必要,导、地线型式试验由买方指定的单位承担,费用由卖方负担。
3.5.2 导、地线运抵现场后,若有必要,买方将按总盘数的1%~3%对货物抽样检验。
抽样前七天通知卖方,若卖方不参加或未按时到达,买方抽样检验的结果,卖方应认可。
如抽样检验合格,费用由买方承担。
如第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则进行第二次加倍抽样检验,如不合格则将拒收此批货物,且无论检验合格与否卖方将承担全部检验费用。
具体检验参照本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执行。
4 工厂检验及监造
4.1 卖方应在工厂生产开始前7天用信件或电传通知买方。
买方将派出监造工程师或代表到生产厂家为货物生产进行监造和为检验做监证。
4.2 买方的代表自始至终应有权进入制造产品的工厂和地方,卖方应向买方代表提供充分的方便,以使其不受限制地检查卖方所必须进行的检验和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质量监造。
买方的检查和监造并不代替或减轻卖方对检验结果和生产质量而负担的责任。
4.3 在产品制造过程的开始和各阶段之前,卖方应随时向买方进行报告以便能安排检验。
4.4 除非买方用书面通知免予检验,则不应有从制造厂发出未经检查和检验的货物,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在圆满地完成本规范书中所规定的全部检验之后,才能发运这些货物。
4.5 货物装运之前,应向买方提交6份检验报告的复制件。
5 包装、运输及交货
5.1 概述
所有对导、地线的包装应符合最新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推荐标准的要求,应提供有加固钢骨架的铁木结构线盘或可拆卸式全钢瓦楞结构交货盘,具有良好的防震、防锈、防盗等保护措施,木制品应有植物检疫证及其他相关证明,线盘应使得导、地线在运输、储存、装卸以及在现场放线操作免于一切损伤,否则卖方将承担绞线损坏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包装盘具的类型、结构尺寸和包装形式应符合相关工程的合同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交货数量及提交的资料应符合交货计划和合同规定的质保资料的要求。
5.2 线盘
5.2.1 线盘的一般结构应适合于卷绕标准长度为2500m、允许偏差为0.5%的导、地线。
5.2.2 导、地线的线盘尺寸:
卷绕导、地线的线盘的具体尺寸由供货商在供货前向施工方提请确认。
5.2.2.1 铁木结构交货盘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每个线盘的外侧宽度不应超过:
导线线盘1500mm、地线线盘1200mm。
2)每个线盘的外径不应超过:
导线线盘2500mm、地线线盘2000mm。
3)每个线盘的线盘筒径不应小于导、地线直径的40倍。
4)轴孔应为:
导线线盘100m~110mm、地线线盘90m~110mm(在生产前应与施工单位协商)。
5)每个线盘加上卷绕在其上的导、地线的最大质量不应超过:
导线6000kg、地线4000kg。
5.2.2.2 可拆卸式全钢瓦楞结构交货盘应执行国家电网公司于2009年6月发布的《可拆卸式全钢瓦楞结构架空导线交货盘PL/42600×
1900技术标准》。
5.2.3 在每个线盘上只绕一根导、地线。
外保护层的内面和外层绞线之间的间隔应不小于70mm。
5.2.4 每盘导、地线的端头必须牢固固定,不能因张力放线而拉脱。
5.2.5 线盘的轮轴应表面光滑,能满足施工放线要求。
5.2.6 绞线盘外层包装应有能防止绞线磨损、碰撞等的措施。
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具有化学稳定性,在任何时候均不应伤害导、地线。
5.2.7 包装应能满足线盘的装卸与长途陆运或水运的要求和施工放线的要求。
5.3 标志
包装形式、外观、质量及标志应满足相关标准和买方的要求。
以下标志应在线盘外侧显示:
a)工程名称;
b)产品型号规格号(包含标准号);
c)产品长度;
d)运输时线盘不能平放的标记;
e)皮重、毛重和净重;
f)编号或批号;
g)制造日期;
h)买方的名称;
i)制造厂(商)名;
j)目的地(到货站及标段名称);
k)合同号;
l)表示放线方向的箭头;
m)其他必要的说明。
应以油漆喷涂注明工程名称、制造厂名称、装运及旋转方向或放线标志、运输时线盘不能平放的标记。
以不易脱落的标牌注明:
导、地线型号规格号,长度,毛重,净重,制造日期,出厂编号,收货人,到站名称等。
5.4 装运及交货
卖方应负责将导、地线运到合同指定的目的地,并保证导、地线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在每个线盘的外侧轮缘上,均有标记,以标明在装运期间线盘滚动方向,同时可防止线盘上的缆松散。
除合同条款的规定外,货物在装运后24h内,将装运通知单一式五份空邮给买方。
6 技术服务
卖方应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
卖方在工程现场的服务人员称为卖方的现场代表。
在产品进行现场安装前,卖方应提供现场代表名单、资质,供买方认可。
卖方应在生产前就现场供货具体事宜与买方或施工单位进行有效沟通。
卖方的现场代表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以督导安装、负责调试、投运等其他各方面,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卖方应指定一名本工程的现场首席代表,其作为卖方的全权代表应具有整个工程的代表权和决定权,买方与首席代表的一切联系均应视为是与卖方的直接联系。
在现场安装调试及验收期间,应有至少一名现场代表留在现场。
在买方认为现场代表的服务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可取消对其资质的认可,卖方应及时提出替代的现场代表供买方认可,卖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因下列原因而使现场服务的时间和人员数量增加,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产品质量原因;
2)现场代表的健康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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