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剖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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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解释不能绝对统一标准
(二)法律规定的冲突带来了适用的混乱
1、造成死亡的抚慰金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各异
2、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差别悬殊
结论
内容提要
我国现行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法律部门中,其中有计算数额的法律依据共有八种。
本文假设一个普通公民遭遇国家赔偿、普通人身损害、触电人身损害、涉外海上人身损害、工作事故、医疗事故、铁路旅客人身损害、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等八种不同的人身损害死亡后的赔偿费用适用各自相关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计算,得出了从80万元到4万元相关巨大的九种计算结果。
通过进一步分析,指出了法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中存在的法律表现形式繁多,部门利益表现明显、标准不能统一的问题,以及由于标准不统一而带来的适用上的混乱问题,在客观上形成了法律适用的不平等,损害了国家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后指出,要消灭这种弊端,必须制定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剖析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人常说生命是无价的,但人由于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致死后,法律在处理民事赔偿时只能转化为物质赔偿,生命也因此有了价格。
那么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命价”几何呢?
由于我国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散见于多个法律部门之中,且立法时出于各自不同目的的考虑,虽然同是人身损害赔偿,但各法律部门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却大不相同,在理论上缺乏合理性,在实践中导致操作困难,容易出现适用法律不当、赔偿数额不一等影响审判效果和法律严肃性的现象。
对此,笔者进行了分析对比,认为应当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计算标准。
一、“命价”几何?
在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对人身损害赔偿规定了具体计算标准的有:
一部法律:
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四部司法解释:
1、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3、199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4、199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部行政法规:
1、国务院2003年4月16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2、国务院2002年2月20日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
现假设有一人王某,男,现年35岁,山西省人。
家庭成员有:
父亲现年65岁,弟弟现年32岁,母亲现年59岁,妻子现年32岁,儿子现年10岁。
现笔者就这名男子遭遇不同的人身损害死亡后的赔偿数额适用各个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进行分别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27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
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
这是国家第一次通过立法确立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和办法,采用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残疾与死亡赔偿标准依据;
以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生活救济的标准作为赔偿生活费的计算依据,这无疑是立法上迈出的可喜一大步。
但存在问题是,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生活救济的标准进行给付使被扶养人的生活标准实际降低,对精神损害赔偿不予考虑,这些对受害人来讲不还是不公平的。
如:
王某因国家工作人员侵权致死,那么应保证赔偿金为:
2003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040元。
2004年7月份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金为每人每月61元。
王某如死亡赔偿费计2976元。
其中: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为:
14040元×
20年=28080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3176元:
父亲61元×
12月×
(75岁-65岁)年=7320元
儿子:
61元×
(18岁-10岁)年=5856元
这一计算结果在现行的标准中相对来讲还是比较高的,也是比较规范的。
(二)普通人身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在这部司法解释中,全面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新内容,标志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向基本完善迈进一大步。
该解释将内容不统一、法律之间的冲突、法律之间不同要求的具体规则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集中与综合,基本上统一了,至少对理论上、实践中一致的方面进行划一,使其成为一个统一的、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
2003年山西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729元。
这里还要区分的是王某的身份是农村居民还是城市居民:
a、王某一家均是农村户口:
王某如死亡则赔偿费共计元:
死亡赔偿金:
×
20年=45988元;
丧葬费:
10729×
1/2=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元:
父亲:
元×
(20-5)年×
1/2(有弟弟承担一半)=元
(18岁-10岁)年×
1/2(有妻子承担一半)=元
b、王某一家均是城市户口:
王某如死亡则赔偿费计元:
7005元×
20年=14010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元:
1/2(有妻子承担一半)=元。
上述规定中的赔偿标准,区分了居民与农民。
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农民只能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这两者的差距太大了,相差十多万元。
一个结论:
农民命贱?
居民命贵?
这样的赔偿方式是不是公平?
还有,如何认定农民与居民的身份,是凭户口,还是凭职业,还是凭单位证明,或者是由法官臆断?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应当改变这一区分,制定统一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7)丧葬费:
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
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8)死亡补偿费:
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
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9)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平均生活费和基本生活费没有相关的统计数据,居民平均生活费交通事故处理均是以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居民生活费标准即元,基本生活费以最低生活保障费61元×
12月=732元计算。
丧葬费按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为3000元。
该解释是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出台之前的一个规定比较详细的司法解释,但该解释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计算较低,而且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触电事故,局限性很大,在新解释生效后对该解释规定不同的地方,也未明确规定如何适用,在实践中还存在争议的。
王某如死亡则赔偿费共计126336元:
死亡补偿费:
20年=102108元;
3000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1228:
732元×
10年=7320元(这是以50周岁为减小点)
母亲:
11年=8052元(这是以50周岁为减小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4、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
(1)收入损失。
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
收入损失=(年收入-年个人生活费)×
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
10
死者年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
(3)安抚费。
是指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
(4)丧葬费。
包括运尸、火化、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费等合理支出。
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
5、受伤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伤愈为止;
致残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岁;
死亡者的收入损失,计算到70岁。
6、伤亡者本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收入损失可比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人员工资标准,或按其所在地区正常年度内的收入计算。
7、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
该解释是现行法律中规定的计算标准最高的,规定按受害者的收入损失计算笔者认为是现行法律中规定最为合理的,但由于适用范围的限制,对于推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影响不大。
王某收入比照山西省2003年职工平均工资计10729元
王某致死赔偿费用668225元:
收入损失(70-35)×
70%=
安抚费(无明确标准)计算40万元
丧葬费10729×
=元
(五)、工伤事故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工伤保险的规定是让受害人享受法定的保险待遇,但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为参加保险,实际由企业赔付,但该计算标准,又没有明确一次了解,不好计算。
而且该标准的计算方式与其他方式明显不一样,计算结果也明显低于司法解释。
王某收入按山西省2003年职工平均工资计10729元,生活年龄按70岁计。
王某的死亡赔偿费用为元:
丧葬补助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
元
父亲(70-65)年×
30%=元(男60周岁起点)
母亲(70-59)年×
30%=元(女55周岁起点)
儿子(18-10)年×
30%=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4×
10729=42916元
(六)、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7)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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