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专科监督学复习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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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
宋代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
11.都察院:
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
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
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务。
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12.谏诤:
谏诤制度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
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14.香港廉政公署:
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
廉政公署的长官为廉政专员,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业务部门。
分别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指控;
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制度和工作程序,提出建议,以纠正可能出现贪污的工作方式;
社区关系处负责向市民宣传贪污的危害,以取得市民对反贪工作的支持与合作。
15.人大监督:
人大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所采取的了解、审议、督促和处置的行为。
16.质询:
质询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提出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质问,有关机关和人员必须对此作出回答。
或实施了重大违法行为而实施的一种监督手段。
与询问相比,质询更加正式,更具强制性,程序上也更严格。
17.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的监督机关和党员,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
18.党员监督:
党员监督之广大党员作为监督主体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的监督。
党员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
党员的监督是党内监督最基本的形式,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员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和其他规章制度。
19.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除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得监督,既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也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审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
20.审查批准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简称审查批捕或审查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得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审查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
21.刑事审判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律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
前者主要是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后者主要是刑事抗诉。
22.刑事抗诉: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给予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23.行政审判监督:
行政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24.二审监督制度:
二审监督制度是指第一审法院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25.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26.行政赔偿制度:
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27.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和督察。
28.层级监督:
层级监督是基于行政系统上下级隶属管辖而实行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中最经常、最主要、最有力的监督形式。
29.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财务收支情况所进行的一种专门稽查、审核活动,目的是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纠正违法犯罪。
30.行政监察:
行政监督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31.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方面的职责权限范围。
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来说,行政复议管辖是确定哪些复议申请由哪级、哪个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和审理;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管辖是确定如果不服原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向哪级、哪个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2.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范围既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对那些行政争议拥有管辖权,同时也决定行政相对人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33.行政效能监察: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产生的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34.人民政协监督:
人民政协监督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队和各界人士,通过建议和批评的方式,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
人民政协的监督是民主监督而非权力监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对监督对象形成强势,但人民政协的监督对国家机关和执政党的决策仍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35.民主党派监督:
民主党派监督指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制定和贯彻执政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民主党派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的具体体现。
36.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以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各种政治权力主体进行的监督。
通过这种监督,郑家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遏制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贪污受贿、违法违纪等行为,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忍着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和决策,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37.公民监督:
公民监督是指公民基于宪法赋予的权利,通过批评、建议举报、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和个人品性所作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主人”对“社会公仆”的监督。
38.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言论、出版、新闻等方面的权利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施的监督,方式有批评、建议、评论揭露违法和腐败行为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舆论监督日益成为社会控制公共权力的重要手段。
50.美国独立检察官:
美国独立检察官是专门对一高级行政官员的贪污受贿或其他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调查起诉的临时性官员,其起诉对象包括总统、副总统、各部门的正副部长及相应职务的官员等。
法律赋予独立检察官很大的权力,该制度的实施大大加强了对政府高级官员的调查监督力度。
简答题
1.简述腐败的主要特征。
答:
1)腐败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
2)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共权力;
3)腐败的结果是公权力最终成为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以至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简述监督的基本原则。
监督的基本原则是蕴藏于各种具体监督制度中的普遍的、更高层次的监督规则,对各种具体监督制度起基础性、支撑性作用。
监督的基本原则对监督主体实施的所有监督活动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即使在监督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时,监督的基本原则也可以监督主体提供适当的行为准则。
监督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依法监督原则;
公开监督原则;
公正监督原则;
全面监督原则;
全程监督原则。
3.简述清末的政党监督思想
清末是我国立宪政治的活跃时期,也是政党政治的孕育时期。
作为政党思想重要内容之一的政党监督思想也逐渐开始形成.清末政党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政党易于监督政府;
2)政党能够监督政府;
3)政党善于监督政府;
4.简述孙中山的监督思想
孙中山作为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提出了丰富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监察权独立思想;
2)党政分察思想;
3)弹惩合一思想
5.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1)为皇权服务,直接向皇帝负责;
2)为维护中央集权服务,严密控制地方;
3)职责重复,机构重叠;
4)监察制度基本上有章可循,但尚不科学完备;
5)惩治职务犯罪;
6)监察官员的地位相对独立;
7)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
8)对监察者实行再监督;
9)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
6.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框架
1)宪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2)组织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3)立法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4)监督法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5)其他法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规定;
7.简述党内监督的特征。
党内监督的特征:
1)广泛性;
2)有限性;
3)强制性;
4)目的性;
5)先进性。
8.简述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班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9.简述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不是刑法术语,而是理论界针对涉及职务违法犯罪的情况,做出的一种概括和表述。
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广义的职务犯罪可包括一切基于职务行为的犯罪;
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惩处的行为。
狭义的职务犯罪可划分为三大类:
即贪污贿赂、渎职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贪污贿赂犯罪包括: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渎职罪包括: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等。
检察机关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等,履行对职务犯罪的监督职责。
10简述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如具备下述情形即为无效。
(1)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
(4)行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行政行为无效的结果是:
1)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之约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所规定的 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3)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时效的限制,有相关权力的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其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为无效后,行政主体因此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应返还给相对方,而对相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11.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既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也有一些特有的司法原则。
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司法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制原则。
(4)回避原则。
(5)公开审判原则。
(6)两审终审制原则。
(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8)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
(9)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10)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特有的司法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12.简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主要包括:
(1)行为主体:
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2)侵权行为:
1)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行政职务行为是指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作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组织所作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职务之外或与职务无关的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或其他违法责任,不能产生行政赔偿责任。
2)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
在确定损害事实时应注意:
1)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
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可不予赔偿。
2)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才发生赔偿问题。
3)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和人身损害事实。
物质损害,是指对财产权益的损害;
人身损害,是指对公民身体的直接损害。
(4)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是连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行为人就没有义务对损害负责。
13.简述舆论监督的功能。
1)导向功能。
引导舆论是现代新闻媒体的一大功能。
引领着整个社会的舆论方向,而舆论反过来又影响和左右人的思想和行为;
2)监视功能。
舆论的监督有监视社会环境、推动社会发展的功能;
3)宣泄功能。
舆论的形成过程是对社会个体情绪、心态和意见进行调节、疏导和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种疏导与整合,既能使公众的不满情绪得以宣泄,又能使社会某些稳定因素得以抑制。
4)威慑功能。
新闻舆论通过公开揭露不法和不道德行为,唤起社会对这些行为的普遍谴责,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之下,从而在心理和行为上迫使社会成员遵守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
论述题
1.试述监督的特征。
监督的特征主要包括:
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
一个完整、健全的监督体系,意味着各种监督主体并存,且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
在我国,执政党各级组织、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各级国家检察机关、全国各级政协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都是监督的主体,都有权对公共权力的活动实施监督。
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这些机关和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
公共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必然会被滥用,也必然会产生腐败。
抑制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最可靠途径只能是严格的、全面的、持续的监督。
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区分并非绝对的,监督主体有时就是监督对象,反之亦然。
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在具体监督案件中,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则不能混为一体,特别是不能让监督主体依附或者受制于监督对象。
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
监督的内容是被监督对象行使公共权力的各项活动,例如制定法律以及公共政策的活动,执行法律或者作出行政处理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成本、效率等。
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监督依据的法定性。
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以法律为基础而不是以监督主体的正义感、道德感为基础。
目前,我国监督依据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已基本有法可依。
2.试述中国的监督主体。
我国主要的监督主体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
与这些主体相适应,监督分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等。
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又称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所实施的监督。
2)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
作为监督主体,中国共产党有对党内和党外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监督的职能。
党内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通过其组织系统和专门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其他有关监督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党外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化等各个方面实施的综合监督。
3)检察机关的监督,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运用检察权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个人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提起公诉,对其是否依法行使公权力实行监督;
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
4)人民法院的监督,又称审判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5)行政机关的监督,简称“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各种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狭义行政监督专指行政系统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6)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监督方式主要是意见、批评、建议等。
7)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社会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各种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公民监督是指公民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3.试述监督的功能
监督的功能是指监督所具有的、所应发挥的效能或者作用。
一般来说,监督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
1)预防功能。
是指监督对于防范腐败、将腐败遏制在将发而未发之时的功能。
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防患于未然,提前发现和排除公共权力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保证公共管理秩序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有重要意义。
2)校正功能。
(又称纠偏功能)是指监督对于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已经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使其终止而不再继续的功能。
监督的这一功能对于避免公权力运用的更大失误和更严重后果具有重要意义,监督校正的对象既包括终止违法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的执行,也包括终止国家机关违法的和不当的具体管理行为,。
3)制约功能。
是指监督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或者行为的控制、约制功能。
通过监督,使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并且在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时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有了这种制约,国家公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在实施管理活动或者作出某种行为时就会更加谨慎和规范,这无论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是对于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都是极有价值的。
4)救济功能。
是指当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某种消极后果时,监督可以对这种消极后果予以补救,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救济。
这种消极后果可能是侵权,也可能是侵权加损害。
行政诉讼就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行政监督形式。
国家赔偿也是一种以救济为主要功能的监督形式。
从人权保护的历史潮流看,救济功能的充分体现是完善我国监督制度的重中之重。
4.试述毛泽东的权力监督思想。
毛泽东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始终注重权力监督体系的建设。
他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关于监督的理论与政策。
1)让人民监督政府。
毛泽东始终认为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向群众学习,必须接受群众监督。
2)从加强党的建设高度重视党内监督。
毛泽东一直非常重视党内监督,将党内民主看作是一种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
他认为党内互相监督是防止党的肌体免受侵蚀的唯一有效途径。
3)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
毛泽东认为,由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并非一时的权益之计,而是出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长远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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