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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识别分析和估测风险的基础上,根据风险性质、风险频率、损失程度及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风险处理方法的过程。
风险管理方法主要有控制法和财务法两大类。
控制法是指避免、消除风险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及控制风险损失扩大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财务法是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它包括自留和转移两种。
自留风险:
(1)对潜在损失估计不足
(2)损失金额相对较低,经济上微不足道(3)通过对风险和风险管理方法的认真分析,决定全部或部分承担某些风险。
转移风险:
(1)保险:
保险购买者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接受保费,建立基金以赔付特定损失。
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措施。
(2)对冲金融衍生工具常常用来管理风险(主要是价格风险,如商品价格、利率价格、汇率价格),如远期、期货、期权、掉期(互换)等。
有些衍生工具开始用于管理纯粹风险(如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以后会用得越来越多。
(3)其他合同性的风险转移措施,如销售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保修条款等。
6.保险概念:
(1)本质或起源上的意义。
一般意义上,保险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的分配关系。
简言之,保险本质是指在参与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2)法律或合同上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章保险概述
1.保险要素的主要内容:
保险要素是指从事保险活动所应具备的必须的因素。
保险要素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可保风险的存在
(2)多数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3)保险费率的厘订(4)保险基金的建立(5)保险合同的订立(6)其他(理赔\追偿)
2.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1)有大量独立相似的风险载体。
大量:
大数定律,不确定性变成确定性。
独立:
损失不相关,风险集合作用。
相似:
避免逆向选择(逆选择\逆淘汰\潜规则
(2)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确定的。
提供保费厘定和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3)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大数定律以随机(偶然)事件为前提;
防止道德风险(4)损失在时间、地点和金额等方面易确定(5)巨灾一般不会发生。
巨灾发生的条件:
所有或大部分保险标的面临同样风险,保险标的价值巨大(核心)(6)经济上的可行性
3.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是指保险的内在的固有的功能,它是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
基本职能:
(1)分散风险职能
(2)补偿损失职能。
派生职能:
(1)积蓄基金职能
(2)监督危险职能(3)社会管理功能
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的内涵和外延: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2.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范围
(1)现有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继续可享有的利益
(2)预期利益:
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3)责任利益:
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伤害行为依法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第三者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4)合同利益:
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5.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财险保险利益:
一般要求投保人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
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而发生保险事项,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6.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广义财产保险包括狭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与保证保险。
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
(2)拥有财产经营权、使用权的人对其经营、使用的财产(3)财产的承运人、保管人对其负责运输、保管的财产(4)拥有财产抵押权、留置权的人对抵押、留置财产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或合同)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承担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因而,投保人与其所应负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即凡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者,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
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
7.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自身关系
(2)投保人对与其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亲属血缘关系(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的人(4)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雇佣关系(5)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6)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经济利益关系(7)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管理人——经济利益关系
8.财险保险利益和人身险保险利益的区别
(1)可保利益来源不同。
广义财险的保险利益来源:
产权、法律法规、经济合同。
人险的保险利益来源:
自身关系、血缘关系、法定关系、经济关系
(2)可保利益存在时间的要求不同。
财险要求自始至终都具有可保利益;
人险只要求投保时具有即可。
(3)确定可保利益的依据不同,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利益的大小来确定的。
财险: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额超过部分无效;
人险:
交费能力。
9.保险利益原则相关案例(看课件第五章第一节)
10.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即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以最大的诚意,全面履行自己义务,互不欺诈和隐瞒,恪守合同,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认定合同无效。
11.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是风险管理行业
(2)保险经营技术程度高,保险条款、费率复杂(3)保险信息不对称;
(4)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偶然性)(5)保险合同的附合性
12.如实告知的含义:
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后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告知是如实告知。
13.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1)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2)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3)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4)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5)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
14.保证与保证的形式:
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15.保证的分类:
(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
确认保证:
指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状态保证。
承诺保证:
指投保方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动作、行为保证
(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
明示保证:
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
指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载明,但依据国际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上公认的保险游戏规则,订约双方在订约时心照不宣的保证。
它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和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
(海上保险运用较多)
16.弃权:
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
禁止反言:
指合同一方对已经放弃的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
又称禁止抗辩。
17.构成保险人弃权的必备条件:
(1)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2)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由此享有的抗辩权或解除权。
18.违反告之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有权解除
(1)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9.相关案例(参考课件第五章第二节)
20.损害补偿原则的含义:
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21.损失补偿的补偿限制:
以实际损失为限
(1)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的;
(2)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市价有关。
以保险金额为限
(1)目的:
维护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使损失补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约束。
以保险利益为限
(1)可保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2)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可保利益
22.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2.定值保险:
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常见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3.重置价值保险
(1)含义:
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2)原因:
因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有些财产即便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
赔款也不足于重置或重建4.施救费用的赔偿。
原因:
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
23.权利代位:
即追偿权的代位。
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物上代位:
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金后,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义务,又称所有权代位。
24.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
应当同时具备“四同一”,满足“一超过”。
“四同一”
(1)以同一保险标的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2)以同一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保险合同(3)以同一保险事故订立数个保险合同(4)在同一保险期间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一超过”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狭义重复保险还要求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25.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26.重复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保险人对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各国保险法规定,如果是善意的重复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则按照一定的方式分摊保险赔偿责任;
如果是恶意重复保险,保险人则不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是否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超额部分的保险费。
如果是善意的重复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应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按超额部分的比例退还保险费;
如果是恶意的重复保险,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且,不论保险事故发生与否也不退还超额部分的保险费。
27.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1)含义:
即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赔偿责任的方式。
(2)计算公式。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假设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独自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险人应付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2)公式:
【该保险人应付的赔偿限额/所有保险人应付的赔偿限额总和】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含义:
按保险合同的签定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
即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首先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进行赔偿,依此类推,直到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得到赔偿为止。
28.损害补偿原则的相关案例:
(参照课件第五章第三节案例)
29.近因:
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30.近因原则:
“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理赔原则。
31.近因原则的认定:
A单一原因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及处理:
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这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否则,不履责。
B多种原因同时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及处理:
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有多个,这些原因同时发生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实质的影响效果。
(理论上均为损失的近因)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情况处理:
(1)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
(2)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
若能分清损失,保险人只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保险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若无法分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损失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平摊。
C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及处理含义:
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有多个,且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最先发生的为近因)。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情况处理:
(1)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2)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但只要最先发生的原因是近因且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D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情形下的近因认定及处理含义:
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各原因的发生有先有后,且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后因与前因不存在因果关系(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
处理:
(1)该近因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该近因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2.近因原则相关案例:
(参照课件第五章第四节)
第六章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特点:
保险合同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适用《保险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决定了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
要式合同(要式还是非要式存在争议);
有偿合同;
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附合合同;
射幸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
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是指直接参与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人,即参与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A.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
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要求具有的条件:
(1)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作为投保人必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缴付保险费。
B.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拥有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限届满时,有履行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指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保险合同订立的人。
保险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又叫保险金受领人,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单所有人又称为保单持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是指协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保险合同或履行保险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所担任的角色具有中介性质,因此又被称为保险的中介人。
5.关于受益人的资格:
法律对于受益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
A.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B.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他们之外的第三人,且无特别关系的限定;
C.当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本人时,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D.甚至活体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
6.保险金被作为遗产处理的情形:
只要符合其中之一,且被保险人生前又未指定其他受益人,保险金将被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1)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2)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
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对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保险事故中同时死亡的情形,按照共同灾难条款的规定,认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7.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遭受损坏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即遭到损害。
8.保险合同条款的类型:
(1)基本条款:
又称为法定条款,它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由保险人制定的必须具备的条款。
基本条款一般直接印在保险单证上,它不能随投保人的意愿而变更。
内容包括:
保险标的及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的支付和保险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
(2)重点条款:
合同的重点条款主要包括: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3)特约条款:
特约条款是指在基本条款、重点条款以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而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
9.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须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多种多样,依据合同种类不同而不同,可采用趸缴、分期缴付、一次缴付分期结算、分期结算等多种方式。
10.保险合同的形式: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法定形式。
除保险单外,在特定情形下,亦可采用暂保单、保险凭证和批单等形式。
(1)投保单: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亦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
(2)暂保单;
在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的保险证明。
(3)保险单;
通常所说的书面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4)保险凭证:
一种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它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效力,但在条款的列举上较为简单,只在少数业务中使用此类形式。
(5)批单:
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
11.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
保险合同中止的情况在人寿保险中最为突出。
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时间内申请复效,同时补缴保费及其利息。
复效后的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可分为两类:
自然终止和提前终止
A.自然终止是指无须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效力自然归于终止。
自然终止的情形包括: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履行完毕;
(3)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
(4)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灭失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
B.提前终止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效力终止,即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在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时终止合同的行为。
法定解除是指按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的合同解除。
在我国,除货物运输保险等少量保险外,投保人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2.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l)投保人因未能如期缴纳保险费而被中止合同,在随后的两年内不申请复效的。
(2)风险增加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风险增加通知义务。
(3)投保人未履行维护标的安全的义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增加,保险人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加强防范措施,也可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终止合同。
(4)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价格承保的。
(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该行为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欺诈行为,保险人可以终止合同。
(6)投保人破产。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破产时,保险合同仍为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或是为保单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
但在人寿保险中,若因投保人破产,则无人再缴保费,则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13.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一般说来,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应遵循文义解释、意图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等原则。
另外,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和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对保险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
文义解释是对保险合同解释的最一般的原则。
(2)意图解释是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还必须坚持意图解释的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
但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只是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心理状态的一种推定。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对保险条款作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也就是作有利于投保方的解释。
该原则的确立是基于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处于优势,且保险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知识更了解,这对保险人拟定保险条款显然有利。
14.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通常采用如下四种方式: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1)协商是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相谅解基础上对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取得共识,解决纠纷的方法。
该方法是解决争议最常用、最基本的方法。
该方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且双方关系友好,有利于合同的继续履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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