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周边技术系统开发者指南V12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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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7
根据相关券商反馈意见修订
V0.3
2018.2.26
根据评审意见修订
V1.0
2018.3.5
定稿
V1.1
2018.10.22
增加发行业务、连续竞价交易业务及持股数量的交易提示的周边要求
提前发布,对业务关键信息脱敏
V1.2
2019.11.4
配合征求意见稿发布补充详细说明
一、编制说明1
二、参考文档2
三、周边技术系统2
(一)主办券商周边技术系统委托功能3
(二)主办券商周边技术系统查询功能8
(三)行情揭示功能9
四、联系方式12
一、编制说明
为便于各市场参与者更好地开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完善周边技术系统,全国股转系统专门编制和发布本指南,供各市场参与者及其开发商参考。
本指南所提及的周边技术系统系指投资者使用的客户端。
主办券商提供的周边技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周边接口接入柜台系统的PC端和移动端等,信息商提供的周边技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访问信息商行情的PC端和移动端等。
本指南带“应”表述的,为周边技术系统必须支持的基本功能;
带“建议”表述的,为建议周边技术系统支持的功能。
本指南所附样例仅作为参考,不作为实际界面设计的要求。
特别提示:
如果业务规则、细则及业务方案有所变更,本文档将做相应变更。
本指南在编制过程中得到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的大力支持,特此致谢。
二、参考文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V1.4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
(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
(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四)》
三、周边技术系统
主办券商应为投资者提供至少两种周边技术系统,其中至少有一种为非现场的周边技术系统。
如有技术功能变更或新业务上线,建议在投资者使用周边技术系统时明确揭示。
(一)主办券商周边技术系统委托功能
1.权限控制
投资者委托前,应通过用户登录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身份认证。
投资者委托时,建议根据其适当性权限控制其交易权限。
2.界面要素
委托界面应包含需要投资者确认的全部委托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账户、证券代码、业务类别、委托方向、委托价格和委托数量等信息,互报成交确认还应包含对手方证券账户和对手方交易单元等信息。
界面要素应当采用官方认可的标准名称。
3.委托录入时的处理
投资者在委托界面选择所使用的证券账户后,建议揭示该证券账户对应的账户名称。
投资者在委托界面录入证券代码后,应揭示该证券所采用的交易方式、所属层级及最近行情:
(1)对于挂牌公司集合竞价股票,应明确揭示最近成交价、参考成交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无参考成交价时揭示最优一档行情;
(2)对于挂牌公司做市股票,应明确揭示最近成交价和至少最优一档行情;
(3)对于挂牌公司连续竞价股票,在集合竞价期间,应明确揭示最近成交价、参考成交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无参考成交价时揭示至少最优一档行情,在连续竞价期间,应明确揭示最近成交价和至少最优一档行情;
(4)对于优先股,定价委托或互报成交确认委托应明确揭示最近成交价和至少最优一档行情,成交确认委托应明确揭示最近成交价及按最优价格排序的申报信息;
(5)对于发行股票,在询价阶段应明确揭示交易状态、询价起止日期、询价价格区间、询价数量范围,同时提示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授权全国股转公司向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相应主承销商提供其报价信息及必要的身份信息”,在申购阶段,应明确揭示交易状态、发行日期、发行价格、申购数量范围。
(6)对于要约股票,应明确揭示标的券、收购/回购价格、收购/回购期限、要约状态(正常期、中止期、截止期)、本次收购/回购数量,还应揭示该要约代码属于要约收购业务还是要约回购业务,避免投资者操作时产生误解。
(7)对于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应分别揭示参考成交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无参考成交价时揭示至少最优一档行情,还应揭示最近成交情况。
投资者在委托界面录入证券代码后,建议同时揭示该证券代码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建议对投资者录入的证券代码进行基本校验:
(1)提醒投资者该证券代码当前是否处于停牌状态或无该证券代码挂牌信息。
(2)对于挂牌公司股票大宗交易业务,还应明确揭示该证券代码当日是否可以进行大宗交易,建议同时揭示前收盘价(包括该前收盘价是否有效)及当日最高最低价。
应对投资者录入证券代码后可选择的业务类别进行基本校验,投资者录入证券代码后可选择的业务类别,只能是该证券所支持的业务类别。
如果委托界面允许投资者选择业务类别,建议在投资者录入证券代码后联动更新可选业务类别。
建议对投资者录入的委托价格进行基本校验,除两网退市B股的最小价格单位为0.001美元外,其他证券品种的最小价格单位应为0.01元。
建议检查委托价格是否超出挂牌公司股票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并提醒投资者。
投资者在买入委托界面录入委托价格后,应提示可买数量。
建议对投资者录入的委托数量进行基本校验:
(1)对于挂牌公司股票集合竞价交易的限价申报、连续竞价交易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做市交易的限价申报,买入股票的委托数量应为大于0的整数,卖出股票的委托数量应为大于0的整数,剩余可用数量不足100股时必须一次性卖出;
(2)对于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的限价申报,买入股票的委托数量应为100股的整数倍,卖出股票的委托数量应为大于0的整数,剩余可用数量不足100股时必须一次性卖出;
(3)对于优先股的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买入股票的委托数量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卖出股票的委托数量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委托数量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必须满足余股一次性卖出原则;
(4)对于挂牌公司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申报、做市商间互报成交确认申报以及优先股互报成交确认申报,买入股票的委托数量应为大于0的整数,卖出股票的委托数量应为大于0的整数,剩余可用数量不足100股时必须一次性卖出;
(5)对于挂牌公司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申报,还应满足委托数量大于等于********股,或者委托金额大于等于********元的要求;
(6)除挂牌公司股票大宗交易外,挂牌公司股票和优先股的单笔委托数量不应超过********股;
(7)对于挂牌公司股票要约业务,买入股票的委托数量应为大于0的整数,卖出股票的委托数量应为大于0的整数,剩余可用数量不足100股时必须一次性卖出;
(8)对于发行业务,应提醒参与询价的投资者可询价数量范围,提醒询价成功的投资者有效询价数量,并根据确认库返回的信息提示其申购时填写的申报数量范围。
建议对投资者录入的约定号进行基本校验:
(1)对于挂牌公司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申报、做市商间互报成交确认申报和优先股互报成交确认申报,约定号需要大于0且小于100万;
(2)对于优先股成交确认申报,约定号需要大于等于100万且小于********;
(3)其他业务类别的约定号必须填0。
4.委托确认时的处理
建议对投资者的委托进行二次确认:
投资者在委托界面输入委托相关要素并确认后,弹出提示框再次展示本次委托的要素,包括证券账户、证券代码、业务类别、委托方向、委托数量和委托价格等,投资者进行第二次确认后,才将委托信息发送到柜台系统进行合法性校验。
应及时向投资者揭示合法性校验结果:
如果委托成功,则提示该笔委托的委托序号;
如果委托失败,则提示该笔委托的失败原因。
应支持对投资者的操作留痕,并记录操作终端关键信息,如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序列号、手机号码、手机IMEI码、平板电脑序列号等重要信息。
对于发行业务,询价申报时无需冻结或扣除资金,申购申报时应冻结相应资金;
对于要约业务,预受要约申报时无需冻结股份;
对于其他业务,买入申报时应当冻结相应资金,卖出申报时应当冻结相应股份。
(二)主办券商周边技术系统查询功能
1.界面要素
委托查询界面应包含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委托号、证券代码、委托价格、委托数量、委托金额、委托类型、委托状态、委托时间等。
成交查询界面应包含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成交编号、证券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成交类型、原委托号、撤单原因、成交时间等。
资金查询界面应包含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币种、当前可用资金等。
股份查询界面应包含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当前可用股份数量、市值等。
如提供单独的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查询界面,建议增加交易方式、所属市场层级等专有信息。
2.其他功能
应支持投资者查询当前的资金情况,查询当前所持有的股份情况,查询当日委托和当日回报。
建议支持投资者查询历史委托、回报、资金变动和股份变动流水,打印对账单。
建议支持优先股合格投资者查询优先股的申报信息和成交信息。
应支持投资者查询其适当性类别。
应支持投资者查询其受限明细。
(三)行情揭示功能
行情揭示界面应包含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昨日收盘价、今日开盘价、最近成交价、成交数量、成交金额等。
2.分类揭示
建议支持分类揭示挂牌公司股票、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优先股的行情。
应支持分类揭示挂牌公司集合竞价股票、挂牌公司做市股票、挂牌公司连续竞价股票的行情,并支持按不同市场层级进一步分类揭示。
应支持分类揭示创新层挂牌公司股票、基础层挂牌公司股票、精选层挂牌公司股票的行情,并支持按不同交易方式进一步分类揭示。
3.行情揭示内容要求
应与深沪行情并列揭示。
行情刷新频率应不低于全国股转系统行情发布频率。
应支持新挂牌股票、增发股票、要约代码、发行代码以置顶或其他显著方式揭示。
应支持行权、除权、停牌等资讯信息的揭示。
应支持个股信息中股票所属层级和交易方式揭示
应支持各时段包括正式行情、收市行情和盘后行情等成交情况揭示。
建议揭示并及时完善和更新股票资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概况、股本结构、财务分析、公司大事、年报披露、风险提示等。
应支持挂牌公司股票与其要约代码、发行代码关联揭示。
对于挂牌公司集合竞价股票,应分别揭示最近成交价、参考成交价和最近成交情况。
如果该轮行情有参考成交价,还需揭示参考成交价、匹配量、未匹配量;
如果没有参考成交价,需揭示最优一档买卖盘。
分时信息中应明确区分参考成交价和最近成交价。
对于挂牌公司做市股票,应揭示最近成交价,最优三档买卖盘和最近成交情况。
对于挂牌公司连续竞价股票,应在集合竞价期间分别揭示最近成交价和参考成交价和最近成交情况。
在连续竞价期间揭示最近成交价,最优五档买卖盘和最近成交情况。
对于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应分别揭示参考成交价和最近成交情况,分时信息中应明确区分参考成交价和最近成交价。
对于要约股票,揭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要约代码、要约简称、标的券代码、收购/回购价格、要约日期期间、要约状态、拟收购/回购数量等。
对于发行股票,揭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发行代码、发行简称、标的券代码、发行状态(询价阶段/发行阶段)、询价价格区间、询价日期期间、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询价数量范围、网下投资者的申购数量范围等。
对于挂牌公司股票,应正确处理在成交首日无前收盘价的情形,并且在成交首日不设涨跌幅。
建议为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提供独立的综合行情列表,默认揭示顺序为挂牌公司股票、优先股、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
建议支持揭示证券当日是否允许大宗交易。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部门
联系电话
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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