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车运输合同模板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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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车运输合同模板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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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车运输合同模板范文
答:
燃烧的蜡烛变得越来越短,发光发热并伴有气体生成。
5、草蛉是蚜虫的天敌,七星瓢虫吃蚜虫,蜻蜓吃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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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球在圆缺变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形状叫作月相。
月相变化是由于月球公转而发生的。
它其实是人们从地球上看到的月球被太阳照亮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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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迈出了一小步,但人类迈出了一大步。
”这句话是阿姆斯特朗说的。
1、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
我们身边的书、橡皮、电灯、大树、动物、植物包括我们自己都是由物质构成的。
1、我们每天都要消耗食物和各种各样的生活用品,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垃圾。
2、你知道哪些昆虫?
缺点:
不仅消耗大量电能,留下残余物,如果控制不好,还会产生有毒物质,造成二次污染。
大江大河物流有限公司
商品车运输合同
万能通用模板
()业务
签订地点:
2019年07月
商品车运输合同
托运方(甲方):
大江大河物流有限公司承运方(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10633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行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大江大河物流有限公司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693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商品车公路运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服务范围
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采用公路轿运车运输的方式,将甲方提供的商品车采用零公里运输方式运往甲方指定的地点交货。
1.2乙方承运按甲方要求指定的业务线路份额,具体详见《价格表》,包含线路、承运比例、价格等其他相关内容。
二、运输作业的流程以及要求
2.1业务的启动
2.1.1乙方应为合法成立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道路经营许可证和开户许可证等,且前述营业执照、道路经营许可证和开户许可证等资质文件均经年检有效并交甲方备案。
2.1.2本合同有效期内承担具体运输任务的乙方司机须与乙方保持劳动关系,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经年检有效;按主机厂要求须取得由其发放的特定证件的,乙方司机应当取得,并须随身、随车携带备查。
2.1.3承担具体运输任务的乙方车辆必须技术状态良好,无故障隐患,并经交通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乙方应每日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并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使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1.4乙方应使用合法注册、符合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外形尺寸、质量等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具有货运运输资格、受过安全驾驶及运输质量等专业化培训的司机,并为每辆运输车配备司机、副司机各一名,防止司机超负荷疲劳驾驶。
2.1.5乙方应将参与运输的车辆及司机相关资料申报至甲方备案,如有变更事项乙方需在15日内通知甲方。
2.2业务的运营
2.2.1乙方需按照附件二《零公里分供方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全程作业。
2.2.2乙方根据甲方下达的客户运单及服务运单准时提取商品车,根据客户运单及服务运单逐项清点、认真检查,验收无误后装车;如商品车与客户运单及服务运单的相关内容不符,经甲方确认,乙方有权拒绝装车。
2.2.3乙方承诺根据甲方需求为运输车安装GPS跟踪系统,并全程接受甲方的监控;如甲方需要乙方全部或部分车辆安装甲方指定的GPS,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要求,并确保GPS可以正常使用。
2.2.4商品车运抵目的地后,乙方与收货人根据客户运单及服务运单交接验收,验收无误后,由收货人在客户运单及服务运单上对货物状态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
2.2.5完成本合同运输任务返回后,乙方应立即将经收货人签字盖章的客户运单及服务运单交给甲方。
2.3业务的试运行规则及范围
2.3.1乙方首次承运甲方业务或乙方承运甲方新线路的均视为业务试运行。
2.3.2试运期内,甲乙双方均有权针对实际业务运输情况或质量向对方书面提出申请终止该协议,若双方在试运期内对合作均无异议,试运期后甲乙双方则需遵循该协议其他条款进行履约。
见附件五《合同终止通知函》。
2.4业务的结算
结算公式:
运费=商品车发送台数×运输单价×里程数;(新增目的地的价格及里程数按照就近原则计算)
运输单价指每辆商品车的单位里程的运输价格,里程数指乙方运输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距离,见附件一《价格表》所示。
2.5甲方以现汇方式于N+3月向乙方支付运费。
2.6乙方N+1月出据对帐单与甲方核对N月已发生运输费用,经双方确认后,乙方开具税率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运费);如乙方未按照甲方规定时间内开具发票,则将此笔运费转入次月延期结算,另考核每月每次1万元。
2.7对帐结算要求:
乙方需要提供包括《商品车公路运输合同》、《商品车运费结算汇总表》、《商品车交接验收单》(财务联)等内容,在甲方收到前述结算依据并审核确认后,由乙方出具发票后方可与甲方进行结算。
若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将《商品车交接验收单》交回甲方,甲方有权不予以结算。
2.8回单要求:
乙方完成本合同运输任务返回后,应在商品车交付后7天内将经收货人签字盖章的《商品车交接验收单》交到甲方。
乙方在规定7天内未返还运单的,按200元/天/单的标准处罚直至运单返还甲方为止。
(如甲方客户回单考核高于本合同的以客户考核金额为准;甲方客户的回单时间低于7天要求按客户要求执行)乙方因回单数量不齐或已收回单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结算延时有误的,甲方有权冻结当期应结运费。
2.9运输价格调整:
在本合同期限内,当商品车运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如GB1589阶段性推行,油价影响、国家政策、重大天气环境等),主机厂结算标准发生调整时,双方协商调整运输单价或里程。
在主机厂未下达新的价格标准前,甲乙双方协商期间内,乙方须保证甲方运营业务的正常进行并按照合同份额条款执行,如不能执行进行考核。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根据业务管理需要,有权对乙方线路及份额进行调整。
3.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对乙方商品车运输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3因乙方责任造成商品车延期交付或商品车出现缺件、损坏、灭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主机厂或经销商对已经入库的商品轿车追索质量赔偿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且不受本合同是否终止的限制。
3.4商品车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运费;已经支付运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
3.5甲方有权根据甲方制订的附件二《零公里分供方管理规定》、附件三《零公里分供方考核细则》
及甲方其它制度文件中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考核,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处罚,月、年度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调整乙方线路份额、要求乙方停运整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6乙方运输中产生的质损,乙方自行承担并及时支付相关费用,若乙方未及时支付,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运费中扣除。
若乙方运费不够扣除且乙方拒绝支付,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3.7甲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按时结算运费。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应根据运输计划任务单要求,安全、准时地将货物运送到指定目的地。
乙方在商品车交接、装车、运输、交验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相关操作规范并接受甲方考核;乙方对商品车从接收至运达目的地并完成整个交付期间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灭失、损坏、延迟送达等情况,承担一切财产保全和赔偿责任。
4.2乙方因使用了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的运输工具或雇员,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且应该赔偿由此对甲方及甲方客户造成的损失。
4.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运输。
如果乙方私自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将视严重程度给予乙方相关处罚。
4.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
4.5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商品车的所有权不属于乙方,乙方无权出售、赠与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在任何时候及任何情况下,乙方在提供本合同所述运输服务的过程中,都不会从其控制的商品车中获得任何利益。
无论本合同是否有其他相反规定,乙方同意一经甲方要求,立即将承运的商品车还给甲方及主机厂。
4.6在合同期内,乙方变更公司名称、法人代表、主要股东、业务经理等,必须提前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主动退出甲方业务运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对此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4.7乙方有义务接受《零公里分供方管理规定》、《零公里分供方考核细则》及甲方其它制度文件中的规定。
五、运输价格
5.1运输价格以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的《价格表》为准。
5.2《价格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运输价格调整
5.3.1在本合同期限内,当甲方客户结算标准发生调整时,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对乙方的运输单价或里程进行相应的调整。
5.3.2当商品车运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调整乙方运输价格。
5.3.3在本合同期限内,涉及到新增执行价格、调整执行价格,以甲方最新提供的《价格表》为准,甲方最新提供的《价格表》价格执行起始日期作为旧《价格表》价格执行终止日期。
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最新提供的《价格表》价格通知后,予以遵照执行,如乙方拒不执行《价格表》价格,则双方终止该合同。
六、违约责任
6.1甲方与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履行上述合同义务的,即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多种违约责任同时发生时,分别依据相应的违约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甲方可在乙方的未结运费中直接扣除各项违约金和赔偿金。
乙方的未结运费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主张违约金或赔偿金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次日起15日内给与回复。
双方确认后违约金或赔偿金须在7日内偿付,每迟延一日应支付对方违约金或赔偿金2%的滞纳金。
6.2在合同期内,乙方如因故单方终止合同,须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交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停运;如乙方未按此要求擅自停运,甲方将扣除乙方全部未结运费作为罚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3禁止乙方或乙方安排的驾驶员用扣留商品车的方式,向甲方主张运输费用以及甲方其他应付费用,违反本约定,甲方按照商品车等值金额进行扣除,同时还需赔偿扣留商品车所造成的甲方及商品车车主全部损失。
6.4乙方需按合同约定的运输份额按甲方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运输计划,如乙方因运力不足不能完成甲方的运输计划,甲方有权调配其他运力进行加价帮助发运,加价帮助发运的标准:
为每板运费总额的20%-50%,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输帮运差价,并承担甲方的相应考核,运输差价及考核金额甲方有权从乙方运费中扣除。
七、保密
7.1甲乙双方都有责任对彼此的相关营运信息和数据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发运数量和区域、库存数量、仓储费标准、运输计划、运输里程、运输价格、运输单据等,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等责任),若损失金额无法界定的,按人民币贰拾万元计算。
保密期间从双方正式洽谈本合同直至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止。
7.2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所有信息,包括操作程序和附件交与第三方知晓,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8月01日至2018年7月30日止,试运作期为一个月,自2017年8月01日至2017年08月31日,试运作期内乙方如不能满足运作需求,甲方可随时调整乙方的运输范围或者终止合同;如试运作期内乙方无重大运营问题,符合甲方的运作要求则本合同正式生效。
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未签订新合同,或签订新合同但业务未交接完毕,本合同效力将延续至业务完成交接之日。
九、合同的解除
9.1本合同可随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协议形式解除。
9.2本合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
9.3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发生在本合同解除之前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
十、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
10.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根据主机厂的变化修改本合同,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予以遵照执行。
10.2合同签订后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能通过书面形式由双方书面签署后生效。
对于本合同未尽的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条款。
10.3本合同附件构成
附件一:
《价格表》
附件二:
《零公里分供方管理规定》
附件三:
《零公里分供方考核细则》
附件四:
《业务相关对接人明细表》
附件五:
《合同终止通知函》
十一、争议解决
11.1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对于合同中的不涉及争议的其它条款双方有义务继续履行。
若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须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1.2甲方与乙方就本合同履约发生纠纷时,甲方主张权益主体以涉案商品车运输单上所载主体为准。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签署页】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价格表》
客户名称
起运地
目的省
目的地
承运比例
车型系列
支付里程
支付单价
支付单台价
注:
1、需扣除提车费元/台。
2、扣除倒板费元/台。
3、保险方式:
商品车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扣除标准:
元/台;
商品车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提供已购买保险凭证;
商品车保险由甲方承担。
附件二:
《零公里分供方管理规定》
分供方运输管理规定
说明:
本管理规定中“大江大河物流”包括大江大河物流以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分供方”包括承运大江大河物流外发业务,与大江大河物流以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的全部乙方。
一、运输管理规定
1、分供方承运业务规定于《零公里商品车运输合同》
承运任务为运单(齐套客户运单和服务运单)中指定的商品车及其齐套附件。
分供方应服从大江大河物流调度中心的调度指令安排,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承运模式将指定的商品车及其齐套附件,在规定的交货期内无损失地运送并交付给指定的收货单位(人),经收货单位(人)核验并签收后,即为完成承运任务。
2、承运车辆GPS设备及对接要求
(1)承运车辆必须安装有符合大江大河物流要求的固定/移动GPS设备,且必须与大江大河物流ERP系统完成信息对接;
(2)承运车辆必须保持随车固定/移动GPS设备全天24小时正常工作,以便大江大河物流ERP系统能够正常采集到承运车辆的实时GPS数据;为建立健全运输全过程管控和信息通报制度,分供方必须定期向大江大河物流提供有关数据报表(如:
OTD在途报表);
(3)承运车辆固定/移动GPS信息与大江大河物流ERP系统完成对接前,分供方必须向大江大河物流开放其全部GPS查询系统,并指定专人与大江大河物流进行在途对接,并承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起30天内实现GPS信息对接;
(4)承运车辆固定/移动GPS设备出现故障,必须及时上报大江大河物流装载地的现场工作人员并临时领用移动GPS设备,以便保证实时监控在途信息;
(5)运输过程中,大江大河物流和分供方任何一方发现承运车辆固定/移动GPS设备出现故障,应当主动及时通知对方,维修费用由分供方承担。
在固定/移动GPS设备维修期间,分供方需按照大江大河物流相关要求,人工上报在途信息;
(6)分供方临时领用的移动GPS设备,必须在该板调度指令运输周期结束后,3天内将移动GPS设备归还给申领工作人员,逾期不还者,大江大河物流有权对分供方提出考核并执行处罚;
(7)分供方应妥善维护固定/移动GPS设备,如人为关闭或人为破坏固定/移动GPS设备,造成大江大河物流无法正常实时监控在途信息的,大江大河物流有权对分供方提出考核并执行处罚;
(8)未安装固定/移动GPS设备,且拒绝临时领用移动GPS设备的承运车辆不得接单承运,且不得参与大江大河物流新业务份额分配。
3、分供方保险规定
(1)分供方承运大江大河物流或其客户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车、旧车和其他货物)必须及时购买保险,为承运的货物投保且保额不低于承运商品车总价值。
(2)分供方在未征得大江大河物流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修复受损商品车,造成无法进行保险理赔的,分供方须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赔付给大江大河物流或将商品车买断。
(3)发生与商品车有关的交通事故时,分供方应当首先通知大江大河物流,并按大江大河要求第一时间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由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处理和收集索赔证明材料等相关操作。
分供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保险责任赔付范围以外的任何损失,应当由分供方自行承担并赔付给大江大河。
对于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与商品车无关的其他事宜,由分供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4)分供方驳运车辆必须经大江大河物流运力管理部审核备案,进入系统合格分供方车辆清单后方可进行运输。
4、商品车管理规定
严禁分供方私用商品车,禁止分供方任何人员用商品车代步或在商品车内休息。
除商品车凭排故单出场排故外,任何商品车不得驶出装车场大门。
分供方违反上述规定的,大江大河物流有权对分供方提出考核并执行处罚。
5、在途管理规定
(1)乙方接到运输指令后,24小时内必须起运(特殊情况按主机厂要求执行);
(2)分供方承运大江大河物流商品车过程中,务必指定专人负责与大江大河物流对接订单交付事宜,大江大河物流工作人员提出查询诉求后,必须在30分钟内响应;
(3)分供方承运大江大河物流部分业务过程中,承运司机务必按照手机TSS设备扫描要求每日扫描,经大江大河物流提醒后仍未扫描,大江大河物流有权对分供方提出考核并执行处罚;
(4)分供方承运大江大河物流部分业务过程中,承运司机务必按照要求安装协作平台APP,并严格按照大江大河驻点人员要求执行,经大江大河物流提醒后仍未执行,大江大河物流有权对分供方提出考核并执行处罚;
(5)分供方承运大江大河物流商品车,交付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异常,务必及时上报大江大河物流客服部,并严格按照客服部确认或指导后的方案执行;
(6)运输途中,分供方严禁擅自中断商品车运输或更改运输路线,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由分供方全额承担;
(7)公路在途运输时间确定原则:
按照50公里内6小时送达;大于50公里,前50公里6小时,以后按照25公里/小时(550公里/天换算至小时)的计算方法,根据不同运输路线的公路里程数确定每条运输路线的运输在途时间。
因交通运输限制、运输线路改变或合同初期运作的实际情况,运输在途时间可由分供方与大江大河物流协调后确定;
(8)分供方需严格按照公路在途运输时间确定原则行驶,确保完成承运任务。
对于交付延误,大江大河物流有权对分供方提出考核并执行处罚。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延迟送达,分供方必须及时上报大江大河物流,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大江大河物流分公司、驻点人员,经大江大河物流核实确认后可以免除考核;
(9)交车时应使用礼貌用语,不得无理取闹,不得恐吓、威胁收车单位(人)及大江大河物流客户相关工作人员;
(10)分供方承运司机完成交付后,针对主机厂有特殊要求的,务必按照客户要求及时反馈信息;
(11)分供方各种报表上报需做到及时、准确,严禁出现瞒报、谎报、错报、误报、虚报等情况;
(12)分供方严禁出现重大违规。
(如倒板、卖板、重载滞留、谎报到达时间、商品车送错、私自修车、重大交通事故等)
(13)运输过程中发生、发现车辆质损的,分供方必须在确认质损情况后,一小时内(晚上22点以后造成的质损在次日上午9:
30之前)将质损情况以电话和邮件的形式向大江大河物流客服部人员报告;
(14)运输途中,发生扣车、交通事故等异常的,必须在异常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解决应对报告;
(15)分供方服务目标:
大江大河物流投诉=0起、客户一般投诉=0起、客户重大投诉=0起。
运输服务客户满意度要求100%。
客户投诉30分钟内有效响应;
(16)主机厂对发运、在途、交付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主机厂标准执行;
(17)违反上述规定的,大江大河物流有权对分供方提出考核并执行处罚。
6、回单管理规定
(1)分供方必须按照大江大河物流回单管理要求,在规定回单时限内完成运单(齐套客户运单和服务运单)回单。
A、规定回单时限=真实发运日期+标准在途时间+5天时间(邮寄时间)
B、如主机厂对于回单时限有特殊要求的,按照主机厂回单时限执行。
C、超期未回单考核:
a、在大江大河物流回单管理规定回单时限内完成运单回单,无考核;
b、对于超期回单,大江大河物流有权对分供方提出考核并执行处罚;
c、对于超期回单,大江大河物流有权强制补单,并收取补单费用。
D、如分供方存在回单严重超期(超期30日以上)情况,大江大河物流有权暂停分供方对帐结算付款,直至分供方完成严重超期运单回单。
(2)在规定回单时限内未完成运单回单的,大江大河物流有权对分供方提出考核并执行处罚,且由此造成的付款延误由分供方自行承担。
(3)齐套运单(客户运单和服务运单)是分供方结算的唯一凭证,运单交接必须递交纸质运单及《运单交接清单》,《运单交接清单》双方签字确认。
A、非承运末端业务的分供方上交大江大河服务运单原件做为结算凭证;
B、承运末端业务的分供方必须同时上交已盖章的客户运单及大江大河服务运单原件作结算凭证;
C、单据整理:
将齐套运单(客户运单和服务运单)按承运月份、客户名称分开整理,务必与《运单交接清单》顺序一一对应,交大江大河指定的回单员完成运单回单。
(4)分供方必须在所交单据空白处全部加盖各自分供方编号印章。
(5)在规定回单时限内未完成运单回单的,分供方必须在大江大河物流ERP系统中维护未回单原因(系统功能未回单异常维护),未维护未回单原因的,大江大河物流不接受回单考核申述。
(6)运单丢失,必须在商品车运抵后10日内按照《运单补单流程》执行补单。
分供方需提交《补单申请表》,由商务部确认后才能正常补单。
《补单申请表》是分供方补单唯一凭证,无《补单申请表》不得补单。
(7)因分供方未完成回单导致大江大河物流应收结算异常的,除扣除相关全部运费外,大江大河物流有权对分供方提出考核并执行处罚。
(8)违反上述规定的,大江大河物流有权对分供方进行考核并执行处罚。
7、商品车质损管理规定
(1)自商品车交给分供方起,至分供方完成承运任务为止。
由分供方原因造成商品车损失,分供方须向大江大河物流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修理费、商品车折价销售损失、商品车报废、丢失损失或负责造成将商品车按新车市场零售价买断的责任)。
(2)商品车发生损失时,必须在30分钟内告知大江大河物流客户服务部。
未及时上报的,大江大河物流有权对分供方提出考核并执行处罚。
二、运输方式管理规定
1、公路运输
(1)运输挂车应为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运输车辆,拖车型号不限,但装载商品车后驳运车辆总长、总宽、总高应满足大江大河物流的相关规定。
(2)拖车和挂车各自的使用年限应小于五年。
(3)分供方必须有指定的车辆停放区域,承运车辆出车前必须进行清洗,保证轮罩完好,车身整洁。
车厢装载面必须保持清洁不得有杂物,车辆无明显锈蚀。
(4)分供方承运车辆的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挂车牵引系、车灯等应功能完好,运转正常。
(5)分供方承运车辆的轮胎胎面应无裂痕、无鼓胞、花纹清晰不残缺、胎基无变形,每辆承运车辆配备至少一个备胎,且轮胎气压正常。
(6)分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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