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户政业务办事指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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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户政业务办事指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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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学生迁移入户¨
17
港澳居民回乡定居入户¨
19
国(境)外人员定居入户¨
21
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22
办理随军家属入户¨
24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被监外执行人员入户¨
25
宗教教职人员入户¨
26
录用干部、招收职工及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28
入伍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31
留学回国人员入户¨
34
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37
变更民族成份¨
38
变更姓名¨
39
申报出生登记¨
40
申报死亡登记¨
43
分户立户¨
44
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5
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6
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7
省内异地户籍居民在东莞市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9
申领临时身份证¨
50
人口信息查询服务¨
51
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
53
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方面的便民利民措施¨
54
东莞市公安局户籍管理九项便民利民措施¨
55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及户籍管理工作方面的便民利民措施¨
56
夫妻投靠入户
【申请条件】
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为东莞市户籍居民的,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入户,18周岁以下子女可申请随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结婚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已生育(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提供);
4.迁入地镇街(管委会)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属市内迁移的此项不用提供);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属市内迁移的此项不用提供)。
【办理程序】
(一)市外迁入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4.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公安部门受理户籍迁入申请并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经迁出地公安机关的迁出核准操作后,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二)市内跨镇(街)迁入莞城或虎门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后,申请人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市内跨镇街迁移的(迁入莞城和虎门除外)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公安分局批准后在申请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限】
省外迁入及跨镇街迁入莞城、虎门的,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
属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的,办理时限为28个工作日;
市内跨镇街迁移的(迁入莞城和虎门除外),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相关提示】
1.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2.《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外市户籍居民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老人,可申请投靠东莞市户籍子女在我市入户。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子女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计生或政工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说明;
4.申请人离婚后一方申请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
申请人配偶已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文书;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属市内迁移的此项不用提供)。
1.本市内父母投靠子女入户,不受年龄、身边无子女的限制;
2.“身边无子女照顾”是指老人户籍所在地县(区)没有其他子女可照顾老人的;
3.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4.《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申请投靠父(母)入户。
1.父母提交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可不用提供);
3.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父或母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书,父母离婚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如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4.迁入地镇街(管委会)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子女5周岁以上或属市内户口迁移的可不用提供);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子女5周岁以上或属市内户口迁移的可不用提供)。
1.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大学需为广东生源)凭学校在校学生证明可申请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2.申请人在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时,需附上调解书或判决书的生效证明书;
收养小孩入户
东莞市户籍居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小孩的可申请办理收养小孩入户。
1.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3.《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收养市外小孩的,还需提供收养人申办《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申办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签发机关公章)。
2.属省内收养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办理后,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属省外收养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凭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然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限】
省外和市内收养的,办理时限为25个工作日;
市外省内收养的,办理时限为28个工作日。
市内搬迁入户
我市户籍居民在市内购买商品房且居住其中的房主及其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市内搬迁入户。
1.申请人迁移户口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
3.《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三个月内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4.申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或婚姻关系法律文书);
申请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收养公证书》)。
(一)市内跨镇街迁移的(迁入石龙和塘厦除外)
2.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后,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镇街内迁移或市内跨镇街迁入石龙和塘厦的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户政办证窗口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市内跨镇街(石龙、塘厦除外)迁移的,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镇街内迁移或市内迁入石龙和塘厦的,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1.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2.《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
积分制人才入户
根据市政府《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人才入户实施细则》规定,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及相关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1.申请人的入户书面申请;
2.《东莞市人才入户卡》;
3.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4.申请人已(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属离异人员则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调解)书);
5.迁入自有房产立户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三个月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并盖单位公章;
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免交本项依据材料。
6.入户人家庭成员身份资料(本项资料只作户政部门对入户人进行户口调查用)。
1.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
2.属省外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上述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属省内户口迁移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
省外迁入15个工作日,省内一站式迁入18个工作日。
1.户口簿能清楚反映该随迁子女与父母双方亲子关系的,可不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
2.随迁子女16岁以下的可不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广东省居住证,属在校学生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3.申请人丧偶的,需收取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材料;
4.申请人在提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时,需附上调解书或判决书的生效证明书;
5.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
6.《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
根据市政府《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和《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规定,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及相关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1.户口簿能清楚反映该随迁子女与父母双方亲子关系的,可不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
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
企业自评人才入户
根据市政府《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规定,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及相关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大中专学生迁移入户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2.本市生源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或因故退学)未落实工作单位,要将户口迁回原籍入户;
3.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入户;
4.外省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就业迁移户口,按照省外户口迁移政策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的。
(一)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户
1.迁出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2.《录取新生名册》;
3.《新生入学通知书》(必须加盖广东省招生委员办公室录取专用章);
4.居民身份证。
(二)本市生源已将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或因故退学)未落实工作单位,要将户口迁回原籍入户所需材料
1.《毕业证》(高等院校生、研究生、技工学校学生凭学校批准退学文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凭学校的批准退学文件或证明);
2.迁出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3.居民身份证;
4.原籍家庭户口簿。
(三)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入户
1.迁出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2.市人力资源局、教育局干部介绍信;
3.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或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本市生源毕业生要求在原籍办理入户的,出具原籍家庭户口簿。
(四)外省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就业迁移户口,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
1.申请人书面报告(需工作单位加意见和盖公章);
2.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
3.市人事部门接收证明(《毕业生登记表》和《干部介绍信》或《毕业生分配介绍信》);
4.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5.集体户口簿扉页。
1.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的,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办理户口准迁证,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
2.其它项目的持上述材料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
材料齐全,随来随办。
(一)申请人在《干部介绍信》或《毕业生分配介绍信》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超时未办理的或迁入商品房立户的需补充证明材料按下面程序办理: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单位的在职证明、计生证明,迁入商品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三个月内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结果》,以及居委会的接收证明)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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