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区大岗镇灵山村第十村民小组商铺改建工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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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合同价已包括了除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或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变更外的一切风险。
最终结算以财政评审为准,合同款支付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一、本合同协议书
二、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施工图纸
六、工程招标文件
7、工程施工要求及治理规定
八、承包人的答疑和许诺文件
九、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10、施工技术指引
1一、施工监理程序
1二、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份《通用条款》中别离给予它们的概念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许诺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许诺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本合同发包人中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为资金提供单位,只负责筹措资金。
本合同签定后的有关土地开发资金的平安合理利用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由广州市南沙区大体建设办公室承担。
十一、合同各方在说明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第一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如未能解决争议,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另行商定,必要时签定补充合同协议。
补充合同协议经本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的文件均为本合同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一样法律效劳。
十三、合同生效
合同签定时刻:
年月 日
合同签定地址:
广州南沙开发区
本合同自两边签章盖章即日起生效。
在全数工程交工验收并以完工验收和保修期满,工程通过了最终查验,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发包人:
(公章)(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联系:
联系: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建设治理单位:
承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
联系: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第二部份通用条款
一、词语概念及合同文本
一、词语概念
二、合同文件及说明顺序
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标准
4、图纸
二、各方一样权利和义务
五、监理工程师
六、项目领导
7、发包人责任
八、承包人责任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九、进度打算
10、动工及延期动工
1一、暂停施工
1二、工期延误
13、工程完工
四、质量与查验
14、工程质量
1五、检查和返工
1六、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从头查验
五、平安施工
1八、平安施工与检查
1九、平安防护
20、事故治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一、合同价款及调整
2二、工程预付款
23、工程量的确认
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给
2五、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
2六、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八、工程变更
27、工程设计变更
2八、其他变更
2九、确信变更价款
九、完工验收与结算
30、完工验收
3一、质量缺点保修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二、违约
33、索赔
34、争议
十一、其他
3五、工程分包
3六、不可抗力
37、保险
3八、履约保证金
3九、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一、合同解除
4二、环境爱惜
43、合同生效与终止
44、合同份数
4五、补充条款
一、词语概念及合同文件
1.词语概念
以下词语除专用条款还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概念:
通用条款:
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到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同意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领导: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治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品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品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业主代表:
指发包人(业主)派驻到本合同段执行发包人(业主)授予的必然权利及职责并代表发包人(业主)的人员;
是对本合同段施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进程的有效监督检查和宏观操纵的发包人(业主)全权代表。
工程造价治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治理机构。
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数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形,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式增加的合同价款。
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动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完工日期:
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动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份工程完工并通过完工查验的时刻(或据专用条款第12款规定延长的时刻)。
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知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施工厂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因此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利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书面形式:
指合同信件和来往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进程中,关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形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幸免并非能克服的客观情形。
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刻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刻);
规定按天计算时刻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第二天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第二天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完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刻为当日24小时。
缺点责任期:
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缺点责任期。
该期限从工程完工日期开始计算。
2.合同文件及说明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彼此说明,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还有约定外,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说明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标准、工程施工要求和治理规定及其它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阻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形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两边也能够提请负责监理的监理工程师作出说明。
两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监理工程师的说明时,按本通用条款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置。
3.语言方案和适用法律、标准标准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利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说明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利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两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适用标准、标准
两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标准和名称;
没有国家标准、标准但有行业标准、标准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标准的名称;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标准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址标准、标准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标准的,同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刻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刻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利用国外标准、标准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4.图纸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方法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数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利用。
二、各方一样权利和义务
5.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
(a)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监理工程师能够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内含的权利,但如果是发包人在合同的条件中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权利之前,需要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那么应取得这种批准方可行使这些权利。
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由监理工程师录用并对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由监理工程师依照第款给予他的职责和权利。
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委托
监理工程师能够按《监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将给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利委托给监理工程师代表而且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托。
任何委托或撤销都应采取书面形式,而且在把副本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后生效。
由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此委托送交承包人的函件应与监理工程师送交的函件具有一样效劳,但:
(a)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应不阻碍监理工程师以后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更正的指示的权利。
(b)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函件有疑问,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工程师应付此函件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指定检查员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能够指定任何数量的检查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检查和批准材料、设备、工艺和工程。
他应把这些人员的名字、职责和权利范围通知承包人。
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应视为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同意。
监理工程师指示以书面为准
除监理工程师以为必需进行口头指示的情形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均应是书面的,承包人应遵循这些指示。
监理工程师口头指示必需在48小时之内书面确认,在指示执行前或执行后,都应视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指示。
若是承包人在7天之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了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示,而监理工程师在7天之内未对此确认提出书面异议,那么此指示应视为是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本款的规定一样适用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和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依照第5.4款指定的检查员发出的指示。
监理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凡依照合同规定要求监理工程师:
(a)作出决定,表示意见或同意;
(b)表示中意或批准或不批准;
(C)确信价值;
(d)采取可能会阻碍发包人或承包人权利和责任的行动;
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形下,做出公正的处置。
6.项目领导
项目领导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领导签章后送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刻后生效。
项目领导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形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领导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方法,并在采取方法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承包人如需改换项目领导,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发包人能够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改换其以为不称职的项目领导。
7.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刻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使施工厂地具有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厂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址,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4)确信水准点与座标操纵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5)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6)和谐治理施工厂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爱惜建筑)、古树名木的爱惜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7)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两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承包人责任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刻完成以下工作:
(1)依照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品级和业务许诺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
(2)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打算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依照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利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平安捍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厂地办公和生活的衡宇及设施;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厂地交通、施工噪音和环境爱惜和平安生产等的治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爱惜工作,爱惜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方法爱惜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两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厂地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爱惜建筑)、古树名木的爱惜工作;
(8)保证施工厂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治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缘故违背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两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打算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整个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项目的专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打算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刻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超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依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刻,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打算,其具体内容两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必需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打算组织施工,同意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打算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良方法,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缘故致使实际进度与进度打算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良方法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动工及延期动工
承包人应当依照协议书约定的动工日期动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动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动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动工的理由和要求。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动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答承包人。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动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回答,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按时刻内提出延期动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暂停施工
监理工程师以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治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帖爱惜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治理意见后,能够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回答。
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按时刻内提出治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回答,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缘故造成停工的(因征地拆迁或收地清场致使无法交付场地的缘故除外),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补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缘故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工期延误
因以下缘故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动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不可抗力;
(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在款情形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提出报告。
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超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3.工程完工
承包人必需依照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
因承包人缘故不能依照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早完工,两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定提早完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份。
提早完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采取的方法、发包人为提早完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
四、质量与查验
14.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查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缘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两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两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两边均有责任,由两边依照其责任别离承担。
15.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认真依照标准、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同意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查验,为检查查验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份,监理工程师一经发觉,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从头施工,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从头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缘故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从头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查验不该阻碍施工正常进行。
如阻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查验不合格时,阻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阻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因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缘故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有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刻和地址。
承包人预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章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刻内修改后从头验收。
17.从头查验
不管监理工程师是不是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从头查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查验后从头覆盖或修复。
查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数追加合同价款,补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查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数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设备运抵现场后,承包人按规定对设备进行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性能、数量、外观等查验(查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政府质量平安监督部门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踊跃配合。
上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书,查验报告书作为工程完工验收所需要文件的组成部份。
若是查验报告书显示的质量有问题,由建设治理单位安排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果。
相关费用一概由承包人承担。
五、平安施工
18.平安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专用的平安生产责任书,定出平安生产目标,提出平安生产方法及具体做法、奖惩条例等。
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项目如支架搭拆、基坑支护、模板工程、挖孔桩、架梁、施工用电等应编制单独的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平安生产有关治理规定,严格按平安标准组织施工,特殊工种必需持证上岗。
并随时同意行业平安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方法,排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平安方法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付其在施工厂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平安教育。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背平安治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缘故致使的平安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9.平安防护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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