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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投资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这一阶段中节约投资的可能性很小,浪费投资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加强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是建设项目全过程综合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的选择
施工阶段投资比重较大且伸缩性较强,因此,加强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价对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解决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问题,最重要的是选择好合适的计价模式。
(一)概预算定额计价模式
概预算定额计价模式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定额计价模式。
基本做法是:
由国家颁布制定基本建设工程投资计算规则、定额(人工、材料、机械消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和设备价格、编制方法等,按照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投资管理方式来确定工程造价。
因此,工程造价的确定,主要是按设计图纸及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套用统一的定额与单价,计算出工程直接费,按照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间接费及有关费用,最终确定工程的概预算;
然后由施工单位承建,并在竣工后编制出结算和决算,经审核后即为工程的最终造价。
这种定价模式在计划经济转轨时也相应的进行了调整,即允许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动态调整价格,特别是材料价格,并且给出了一套完整的价差调整计算公式,以有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
计划经济下的计算模式直到2003年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后,才慢慢退出历史舞台,对当时我国并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计价体系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对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是一种新的计价体系,或者说,是一种市场定价模式,是由建设产品的买方和卖方在建设市场上根据供求状况、信息状况进行自由竞价,从而最终能够签订工程合同价格的方法。
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工程中,工程量清单为建设市场的交易双方提供了一个平等的平台,其内容和编制原则的确定是整个计价方式改革中的重要工作。
这里工程量清单主要指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即按照招标要求和施工设计图纸要求规定将拟建招标工程的全部项目和内容,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规则要求,计算拟建招标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
随着我国市场化水平的不断成熟与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实施上有其市场基础,必然会不断成熟与完善。
可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未来计价模式改革的方向。
(三)评价及我国的选择
在我国,长期以来在工程价格形成中采用定额计价体系即按预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子目,逐项计算工程量。
套用预算定额单价(或单位估价表)确定直接费用,然后按规定的取费标准确定其他直接费用、现场经费、间接费用、计划利润和税金,加上材料调整系数和适当的不可预见费,经汇总后即为工程预算或标底,而标底则作为评标和定标的主要依据。
它是与我国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因为当时没有成熟的市场,采用这种方法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自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颁布实施以来,我国鼓励采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工程造价进行计价,不仅出于与国际接轨的要求,也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
首先,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并与2001年成功加入了WTO(世界贸易组织)后。
市场经济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各种生产、消费产品有了一个较为成熟、活跃的市场提供报价,为工程量计价模式的实施扫清了障碍,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保证;
再者,中国的企业正在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中,尤其是建筑行业,在对外承揽业务量不断扩大的情形下。
由于工程量计价模式已经成为国际管理,因此,应用工程量计价模式是其进行国际竞争的首要条件。
三、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方法
前已述及,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重要性及有关计价模式的选择问题,因此,建筑企业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搞好施工阶段造价管理,对工程总造价的控制,提高经济效益起着显著作用。
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人手:
(一)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加强项目成本控制和管理
优化施工组织设计,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施工方案,充分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加强项目成本控制和管理。
工程项目开工前,首先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按预算要求制定一个正确的施工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既要保证工程项目建设有足够资金,又要尽可能少占用资金,还应结合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对工人数量、机械设备、材料供应、配件生产或采购、运输条件等情况做好周密地安排;
按照工程项目合理的建设程序,排列施工顺序,编制施工计划,均衡安排施工进度,避免人力、物力、财力等损失和浪费。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分项工程施工周期,选择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施工方案,有条不紊地组织施工;
充分利用现有的设备,推行高效作业,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设备利用率,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成本。
(二)减少设计变更,严格控制现场签证
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尽量减少设计变更,严格控制现场签证。
首先,要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施工过程具有很强的可造作性,要深入现场获取最新资料,掌握工程进度,及时发现投资偏差,采取适当纠偏措施,科学地预测未完工程,适时发现潜在问题,取得造价控制主动权,也为竣工验收提供有力依据。
工程完工后,应根据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在验收前对整个工程进行负荷或空载联合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在投产后造成返工损失。
其次,要尽量减少设计变更,严格控制现场签证的发出。
由于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要经历一个较长的生命周期,任何工程在实际施工中,都会遇到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合同差异等问题。
项目管理人员应该充分理解和应用这些合同条款,尽量减少设计变更,严格控制现场签证。
在必须变更时,及时做好索赔变更详细记录,及时与现场监理进行沟通,获取鉴认手续,以取得变更或索赔。
这是项目管理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也是直接关系到项目效益好坏的重要环节。
(三)调研材料市场,建立材料资料库,把好材料价格关
项目的工程材料费用一般要占总成本的60%左右,显然材料成本是成本控制的重头戏。
项目开发过程中。
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材料质量并控制材料成本:
首先,企业应关注造价机构公布的价格,与社会咨询机构保持联系。
建立起企业自身的价格信息网络,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准确地把握不同地区及不同规格的材料、半成品的价格信息,保证工作人员可随时随地地调用及监督,做到资源共享,防止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损失;
其次,控制材料的采购单价,企业还应关注长远发展,在系统价格的基础上,定期绘制主要材料的时间一价格曲线图;
再者,分析材料的周期变化规律,结合技术曲线的分析及市场经济的运行状况,委托方的通货膨胀或通货收缩状态,研究判断不同地区、不同材料的短期及中期走向,在参照价格信息的基础上,增加理性分析的因素,把握材料的走向趋势,将其分析成果应用在开发生产中。
(四)转变观念,增强索赔意识,不失时机地进行工程索赔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涉及很多合同纠纷,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增强维权意识,不失时机地进行工程索赔。
首先,作为项目管理人员,一定要转变观念,切忌大手大脚,放任权利被侵害;
另外,工程项目需要配备一批具有法律知识的人员。
对可能影响工程项目进展的合同纠纷及时予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索赔,最大限度地挽回因合同纠纷造成地损失。
工程造价的鉴定权和审判权冲突怎么办?
2011-7-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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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工程合同纠纷都会涉及造价鉴定。
相对而言,由于法官精通法律而稍逊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同样造价师精通造价专业而稍逊法律专业背景,往往会发生对签证等证据材料认定发生冲突。
虽然这种冲突既有积极,也有消极的,但无论何种冲突都会侵害当事人的利益,损害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该文分析了两种冲突的表现形式,并从三个方面探索解决途径。
■证据认定冲突的司法案例
笔者曾代理一件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脚手架分包合同纠纷案件。
2003年元月,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下称劳务公司)与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总包公司)签订《钢管扣件租用及外脚手架搭设合同》,约定劳务公司承建总包公司某某花苑8、9两栋主体工程的脚手架搭建工程,同时约定该工程封顶时,总包公司应付给劳务公司百分之五十款项。
2003年6月,两幢建设工程封顶,总包公司仅支付劳务工人的生活费及钢管、扣件等材料部分租赁费。
2003年6月28日,总包公司项目部与劳务公司之间,因拖欠工程款发生殴打,造成劳务公司负责人轻伤。
之后,总包公司将劳务公司所有施工人员驱除施工现场,另行组织第三方进场,继续使用劳务公司自备和租赁的钢管和扣件等材料。
该工程结束后,总包公司将部分钢管和扣件返还给案外人租赁公司,劳务公司自备和租赁的钢管四万多米和扣件约两万个等材料,不知去向。
劳务公司遂将总包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材料及租金损失。
因无法确认当时施工现场劳务公司自备及租赁的钢管和扣件数量,法院委托审价公司鉴定劳务公司现场钢管和扣件数量、价值以及租金损失。
毫无疑问,法律规定只有案件审理的法官才具有认定案件证据的权利,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只能就工程质量、造价等工程技术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情况往往非常复杂,两权冲突时有发生,甚至影响了判决的公正。
■鉴定权与审判权的冲突表现
工程造价鉴定涉及许多专业知识,而这些专业知识审判人员可能并不具备;
但是,工程造价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又涉及案件对证据的判断和采信,需要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而这些知识和经验,工程造价人员也未必精通;
同时,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本身也属于证据的一种形式。
所以,两权冲突是必然不可避免的,研究和分析它们之间的冲突以及解决办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于造价鉴定的两权冲突,表现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个方面。
所谓积极冲突,是指造价鉴定人员和审判人员都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主动采取去伪存真的判断、识别及采用,结果导致对某些证据材料,造价鉴定人员认为应该采用,而审判人员认为不能采用;
或者对某些证据材料,造价鉴定人员认为不能采用,而审判人员认为应该采用。
所谓消极冲突,是指造价鉴定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都不去主动采取去伪存真的判断、识别及采用,而是完全消极地依赖对方的判断。
造价鉴定人员要求审判人员明确告知送审材料哪些可以采用,哪些不可以采用,完全机械地依据审判人员的意见进行鉴定,而失去工程专业知识的判断;
或者审判人员将全部送审材料转交后,任凭造价鉴定人员决定采信哪些材料,鉴定报告出来后,判决书直接引用鉴定结论,将证据的认定采信责任交给非法律人士。
无论是积极冲突还是消极冲突,都会导致鉴定报告有失公正,从而影响司法文书的权威性和审判机关的公信力。
在上述案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大量证据材料,有直接证据,也有间接证据;
有书证,也有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有证据原件,也有证据复印件。
法院没有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也没有组织进行质证,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全部移交给上海某工程造价公司。
鉴定人员多次约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但因双方针锋相对、各执己见,鉴定人员无法判断哪些证据材料可以采用,哪些证据材料不能采用。
鉴定人员私下让笔者与审判法官沟通,让法院确认哪些材料可以用,哪些不可以用。
实际上也就是对证据的审查问题,鉴定人员想把对工程造价证据的审查、采信权利交给法官处理。
但是,法官的答复很简单,让鉴定人员自己判断,该认定就认定,不该认定就不要认定。
审判法官又把对证据的审查、采信权利推给鉴定人员。
这种两权消极冲突,导致鉴定人员在长达一年多时间里不能向法院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人员在当事人无数次催逼后,无奈之下,出具一份《鉴定报告》,该报告对多处事实表述为“假如”,鉴定结论为:
原告遗留在建筑工地并被被告占有使用的建材价值为人民币40万元,累计租金损失为人民币110万元。
整个案件从立案到一审判决,历时三年。
最终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没有采信《鉴定报告》的结论,而是根据法律“自由心证”原则,行使自由裁判权,认定原告自备建材价值为人民币30万元,租金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西方法律谚语说“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
该案如果法院的判决采信了鉴定报告,则还能体现工程鉴定的价值和意义;
可是历经将近两年的造价鉴定过程,法院并没有采信该工程造价鉴定,该鉴定的价值和意义又如何体现?
该案中的两权消极冲突,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审限和司法效率,导致当事人对鉴定人员不信任,对人民法院不满意,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法律的公正性。
■解决两权冲突的模式和方法
首先,必须确定审判人员对送审证据和材料的认定责任和权利。
审判人员主导案件的审理过程并制作法律文书,是处理整个案件的裁判者、驾驭者,负有对案件所有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的责任和义务;
而鉴定人员仅仅只能就专业技术问题协助审判人员完成证据固定,整个鉴定过程只是审判过程的一个环节。
其次,审判人员必须对送审材料组织质证,将质证后的证据提交鉴定机构鉴定。
既然需要对案件进行鉴定,必然双方争议很大,双方也必然会提供很多证据材料,这些材料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
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
有符合要求的,也有不符合要求的。
法院应该在送审前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质证时也可以要求鉴定人员前来旁听,甚至询问。
这些材料经过法庭质证后,法官就可以根据法律要求和审判经验,对证据材料进行去伪存真的判断和认定。
然后将这些材料移送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根据这些证据作出《鉴定报告》,既提高了《鉴定报告》的质量,又提高了司法效率。
再次,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仍有疑惑,审判人员应该再次组织质证,给予明示。
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每件个案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在分析、研究证据材料时,认识水平也有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
如果再次出现疑惑情形,审判人员应该再次组织质证,要让所有的疑惑不解、含糊模糊的事实水落石出。
磨刀不误砍柴功,审判人员在鉴定过程中的辛苦必定会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如果审判人员在这些环节不下功夫,任由鉴定人员自作主张或者折腾,不仅鉴定报告质量不高,不能以理服人,不能案结事了,更有可能双方不服,造成案件双方上诉或者缠诉、上访等行为,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
如果人民法院政策研究部门能够调研制定有关厘清审判人员的审判权和鉴定人员的鉴定权的操作规则,明确各自权限和职能,各司其职,从程序方面最大限度地保证《鉴定报告》的科学、公正、合理,法院判决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既能提高判决书的质量,也能够节约优先的司法资源。
如何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造价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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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是一个周期长、数量大的生产消费过程。
工程造价控制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
全过程造价控制由于贯穿整个项目建设周期,可以较好地实现投资、工期及质量三大控制目标的有机统一,从而成为现代工程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和方式。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必须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均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加强设计在投资控制中的“龙头”作用,施工阶段在投资控制中的“监督”作用,竣工结算在投资控制中的“审查”作用,这是形成和确定工程项目造价必不可少的三个环节,也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
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就是为确保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对工程建设从科研开始经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调试、竣工投产、决算等的整个过程、围绕工程造价所进行的全部业务行为和组织活动。
我国目前建设工程造价采用分阶段计价与控制,即项目立项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施工图阶段编制工程预算,竣工验收阶段编制竣工决算。
建设工程的多次计价是因为建设工程是一个周期长、数量大的生产消费过程。
多次计价各环节之间相互衔接,前者制约后者,后者补充前者。
按规定批准的投资估算、概算作为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实施阶段不得突破。
目前政府投资工程经常出现“三超”现象。
即在同一工程上,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
如何加强工程造价管理,避免“三超”工程一直是业内人士关注的一个课题。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是一个周期长、数量大的生产消费过程,要想确定建设投资规模和工程造价,必须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方案的提出,进行可行性研究,选择最佳方案到设计和施工各阶段,均应采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切合实际的计价依据。
一、加强设计在投资控制中的“龙头”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普遍忽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造价控制,而把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阶段——审核施工图预算、合理结算建安工程价款、算细帐,这样做尽管也有效果,但毕竟是“亡羊补牢”,事倍功半。
而实际上要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就要坚决地把控制重点转到建设前期阶段上来,当前尤其重要的是要抓住项目前期及设计这个阶段,未雨绸缪,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设计单位是设计方案的主体,设计方案的优劣及其所决定的成本的高低与设计单位密切相关。
因此,如何调动设计单位的积极性,使其真正站在维护业主利益的立场上,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精心设计出低成本的优化的设计方案是业主和设计单位值得研究课题。
为此,首先应加大工程设计咨询费用,以鼓励和刺激设计单位设计并选择最佳的方案,这种方案不仅要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同时,还应尽可能的降低工程成本。
其次,应给予设计单位充分的尊重和权力。
维护设计单位客观、合理、经济的设计方案,业主不能凭自己主观意识要求变动。
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龙头,当一份施工图付诸于施工时,就决定了工程本质和工程造价的基础。
一个工程在造价上是否合理,是浪费还是节约,在设计阶段大体定型。
据西方一些国家分析,设计费一般只相当于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1%以下,而正是这少于1%的费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度占75%以上。
由此可见,设计质量对整个工程建设的效益是至关重要的,建设项目应逐步建立以设计优化为核心,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
1.合理确定造价,才能有效控制造价。
推行设计招标,引进竞争机制,迫使竞争者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模、工艺流程、功能方案、设备选型、投资控制等作全面周密的分析、比较,树立良好的经济意识,重视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案设计参加竞赛,是促使设计单位转变观念的重要举措之一。
而建设单位可通过应用价值工程对设计方案进行竞选比较、技术经济分析,从中选出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既能满足功能和工艺要求,又能降低工程造价的较为满意的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对工程项目的造价确实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国内现有投资主体和投资结构的情况下,尤其是投资主体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的企业(如一些国有企业),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担风险还没有具体化的情况下,有些设计方案很难体现出其经济性和合理些。
业主往往会凭自己主观意识要求变动设计单位采用某些方案。
因而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起着主体、主导作用的地位与业主是否给予设计单位充分的尊重和权力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
2.加强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项目投资计划确定的依据是概算。
对概算,我国历来很重视,把它定为投资的最高限额和投资包干的基本依据,但因为概算是反映初步设计的,初步设计在事实上可以不受估算这个大笼子的限制。
概算也就可大可小了,审定还可调整,再加上概算对价格上涨常常未作合理考虑,用概算来控制投资,搞包干,实际上也是控而难制概算误差过大有许多原因。
客观上,物价上涨幅度过大,项目审批与设计之间,设计与施工之间时间间隔过长,更加重了材料设备价格的变化对概算准确性的影响,概算对如前期拆迁、地下隐蔽等因素估计也不足,各种摊派和征地费提高也增加了投资。
除客观因素之外,主观因素也会造成工程概算误差过大,如:
工程设计与施工招标市场风气不正,设计单位编制概算的约束力不够,人们对设计概算的误差偏大已习以为常,有关部门未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还有现行的概算方法也应改进。
据有关专家通过资料测算分析,在技术设计阶段,影响建设项目造价的程度为35%-75%,施工图设计阶段为5%-10%。
由此看来,在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概算是编制建设计划和控制施工图预算的依据,是考核设计的经济合理性建设成本的依据,也是限制“三超”的关键。
在逐步解决概算误差的客观因素的同时,应相应解决概算误差过大的主观因素,规范设计市场,健全责任制,加强设计阶段的造价监管。
市计划部门根据项目概算来确定计划投资,而计划投资额愚昧成为了项目建设过程中造价控制的限额,后期的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都必须严格地控制在计划投资额内。
二、加强施工阶段在投资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基建工程造价管理的作用是为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基建工程造价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核定工程造价综合费用的关系对基建工程的造价实施全面全程监督;
基建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是正确处理基建工程造价与建设工期、项目功能、工程质量、基建工程造价管理的内容及措施;
基建工程造价的监督。
有效的基建工程造价管理不但可以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和自然资源,缓解基建工程投资供需矛盾,还能控制基建工程建设总规模,调节投资结构,防止盲目建没,重复建设,更能加快工程建设速度,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速基建工程建设投人产出的良性循环,延长固定资产维修周期,减少维修开支,降低基建工程建设全寿命费用。
施工阶段基建工程在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做好施工图预算和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
为此,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1.做好施工图的预算审查工作。
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工程类型、性质和结构复杂程度以及施工图预算文件质量等具体情况,全面分析,综合考虑确定。
2.做好招标标底的编审与合同价的监督工作。
标底可由建设单位自己编制,也可以委托设计单位或者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
但必应由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机构核定。
招标承包合同价应依据招标文件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高于中标价。
3.实行“项目法”管理。
施工企业实行管理层与劳务层分离,组建工程项目管理部管理工程项目,实行项目包干责任制,将项目造价控制在投资额之内。
三、加强竣工结算在投资控制中的“审查”作用
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是基本建设的最后一个阶段。
竣工结算也是施工阶段的技术经验总结,是衡量工程建设项目成本,企业经营管理的直接依据,是竣工决算的一部分。
目前基建工程决算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如虚报工程量、高套定额、提高材料价格、提高取费标准及资质等级、虚设和虚增费用、利用定额不完善提高造价等等。
为防止工程决算超工程预算,重点是控制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为更好的严把最后一道关口,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充分掌握全面情况。
熟练掌握国家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和预算定额,熟悉施工图纸、地质勘探报告和设计部门的变更通知,查阅施工合同,核实隐蔽工程等施工签证,把握市场价格变化,为搞好工程决算审计打下基础。
2.核准工程量。
工程量是编制工程决算最基础的数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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