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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与解析:
1.D【解析】《选举法》第30条第2款。
2.B【解析】A项根据《选举法》第41条第4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
因此A项是正确的,c和D也是正确的,C项中选民投票时是有选择自由的,《选举法》对D项的要求是“不少于1/3”,“不少于”即等于或多于,再次选举过程中有600人参加,那么200人得票就可以了,因而D选项是对的。
3.C【解析】《选举法》第41条。
4.D【解析】首先该选举必须有效,依据我国《选举法》第41条,在直接选举中,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选举有效。
而本案中实际参加投票人数没有过半(15000),因此选举无效。
5.C【解析】依据我国《选举法》第4l条在直接选举中,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获参加投票的过半数即可,因此C正确。
这里要注意,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区别。
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票才可当选.
第三十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袁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十三条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三十六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三十八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第四十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四十一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遏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1.A县人民政府为建宾馆,向该县B银行贷款500万元,届期未能偿还,B银行以A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
)
A.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B.应属政府行政行为
C.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D.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广西公务员考试网答案解析】答案为D。
政府向银行贷款属于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政府机关与银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因此该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
2.薛某因不服市城建局扣押财产决定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扣押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
对于扣押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
A.解除扣押的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B.解除扣押并告知申请人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
C.解除扣押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
D.解除扣押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
【广西公务员考试网答案解析】答案为A。
《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提起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撤销违法的涉及财产权的行政行为的同时,应当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
3.某县某乡政府批准了万某自建房申请及宅基地,万某房子建好后,该县水利局以其违反防洪法规为由责令其拆除。
万某以县水利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应按照下列哪种方式办理?
A.追加乡政府为被告,并通知其参加诉讼
B.通知乡政府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C.通知乡政府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通知乡政府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广西公务员考试网答案解析】答案为C。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本题中乡政府同被诉水利局作出的责令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存在,实质上是对乡政府先前作出的批准行为的否评价,因而选项C为正确答案。
1.犯罪嫌疑人甲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了自己和同犯罪人乙共同犯盗窃罪的事实,那么甲的行为构成()。
A.一般自首
B.特别自首
C.坦白
D.立功
本题旨在考查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本案中,因为甲是被动归案,所以不成立一般自首。
又因为甲主动交待的是“自己和同犯罪人乙共同犯盗窃罪的事实”,其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都是盗窃罪,所以不构成特别自首和立功。
本案构成坦白。
坦白是在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2.以下属于减刑的是()。
A.甲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确有悔改,减为有期徒刑20年
B.乙被判处罚金5000元,因其经济困难,法院将其罚金减为2000元
C.因丙的主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法院将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10年
D.丁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本题旨在考查减刑。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3.下列不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有()。
A.武装掩护走私的
B.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C.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D.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作伪证的
【广西公务员考试网答案解析】答案为D本题旨在考查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4.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反遭流氓袭击,王某立即进行反击。
此时,便衣民警李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殴斗。
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成员,随即拔刀将李某刺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A.假想的防卫,应按意外事件处理
B.过失致人重伤
C.正当防卫
D.假想的防卫,应按过失致人重伤论处
本题旨在考查假想防卫。
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如果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称之为“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
(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
本案中,因李某不是不法侵害人,而王某对其实施防卫,致其重伤,属假想防卫。
但是王某在当时条件下并不能预见,所以应以意外事件处理。
1.下列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村村委会在村民会议上提交了修建学校的经费筹集方案
B.乙村村委会与村民李某签订山林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到期后,村委会又将山林承包给该村村民赵某
C.两村有一座石灰矿,丙村村委会组织该村村民成立丙村经济合作社,以经济合作社的名义申请石灰矿的采矿许可证
D.丁村享有选举权的村民有500人,其中300人参与了村委会主任选举,候选人王某、张某和黄某分别获得选票120票、100票和80票,因而王某当选
2.根据我国国防动员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和发布动员令的分别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总理
B.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长、国家主席
3.下列关于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1953年通过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直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
B.1979年修订的选举法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省、自治区人大为5:
1,全国人大为8:
1
C.1995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4:
1,自治州、县、自治县仍是4:
D.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2:
1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参考答案与解析:
1.D【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D选项中王某所得的选票不足全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的四分之一,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选择D选项。
2.C【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根据2010年2月26日新颁布的《国防动员法》,正确的答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
所以选择C选项。
3.D【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史。
1953年选举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
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
1979年《选举法》第十、十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为: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省、自治区人大为5:
1,全国人大为8:
1。
1995年修改的选举法缩小了1979年《选举法》中规定的比例,将省、自治区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从原来的5:
1、8:
1,统一修订为4:
1,自治州、县、自治县仍是4:
1.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反遭流氓袭击,王某立即进行反击。
A.假想的防卫,应按意外事件处理
B.过失致人重伤
C.正当防卫
D.假想的防卫,应按过失致人重伤论处
2.以下属于减刑的是()
A.甲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期确有悔改,减为有期徒刑20年
B.乙被判处罚金5000元,因其经济困难,法院将其罚金减为2000元
C.因丙的主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法院将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10年
D.丁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3.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
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没有犯罪行为
4.刘某是15岁的中学生,因迷恋赌博,在赌场老板赵某的唆使下,闯入附近一居民家中行窃。
刘某见该居民家中只有其女儿一人在家,遂起歹念,予以强奸,后逃离。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刘某不应负刑事责任
B.赵某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C.对赵某免除刑事责任
D.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A.可以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民事诉讼法是法律知识的重要分支,也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三支一扶考试的重要考点。
本文是广西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精选的民事诉讼法知识要点。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的特点
1.民事诉讼的主体是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其中,法院和当事人是基本的民事诉讼主体,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构不成民事诉讼;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的进行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
二、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含义
在民事诉讼法上,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二)回避制度的适用人员
回避制度适用于案件的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代行某种审判职能的人员。
具体来说,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下列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三)适用回避的条件
1.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3.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公开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的含义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依法不应公开或可不予公开的案件外,都应公开进行。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1.除依法不应公开或可不予公开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应向社会公开,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
2.审判不仅应当向当事人公开,而且应当向社会公众包括媒体公开。
法院应当在开庭之前将案件的审理日期予以公告。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社会公众可以径行旁听,有关媒体可以自由
报道和评判。
3.对于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也应当将判决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4.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将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公开。
(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下列案件不得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不得公开审理。
2.下列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未申请不公开的,法院仍应公开审理:
(1)离婚案件。
(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仍应公开宣告判决。
四、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它是人民法院实现其审判职能的组织保障。
(一)审判组织的形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两种审判组织形式,即独任制法庭和合议制法庭。
所谓独任制,即由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
所谓合议制,是由三名以
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集体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
(二)独任制法庭的适用范围
1.适用案件范围。
独任制法庭只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
2.适用法院范围。
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无论是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还是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采取独任制法庭的审判组织形式。
此外,独任制法庭的独任审判人员只能由人民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担任,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人员。
(三)合议制法庭的适用范围
合议制法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
除适用独任制法庭审理的案件外,民事案件都适用合议制法庭审理。
五、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的分类
1.依法律直接规定还是人民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区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依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可将管辖区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六、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
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
海事、海商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
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诉讼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
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七、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含义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一般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的概念。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方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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