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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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六条
省级文化企业为国有独资的,章程由省财政厅委托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制定(或修改)并报省财政厅批准。
省级文化企业为国有控股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或修改),提交股东会审议前,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股东代表需将章程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
重要子企业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或修改),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第七条
省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省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制定或调整应自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审定后30日内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省级文化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批准。
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企业重大投资
第九条
省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报告。
企业投资主要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及其他投资。
省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编制的年度投资报告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备案。
年度投资报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投资额完成情况;
(二)重大投资项目(指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或达到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下同)的实施情况;
(三)本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省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项目应单独报备,所投资项目资金分期到位的,以全部出资额一次性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备案。
报备文件应当包括:
(一)投资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二)董事会或决策机构的决策文件;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合作、合资方资信、经营能力情况说明和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省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须经国家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按其规定办理。
企业自取得核准或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省财政厅: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省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投资项目涉及重组、改制、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企业融资、职工安置等审核、审批或备案事项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投资项目完成(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省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应当组织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工作。
省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当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企业重组、改制、上市及
申请破产、解散、清算
第十五条
省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重组、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应当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审核审批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企业重组(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
(二)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同意企业重组(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的书面决议;
(三)企业重组(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的初步方案;
第十六条
省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重组、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具体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
审批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关于企业重组(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方案的申请;
(二)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重组(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的批复文件;
(三)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同意企业重组(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方案的书面决议;
(四)企业重组(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方案;
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企业重组(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的原因和目标;
3.企业重组(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资产、人员、业务、债权债务等重组或处置方案;
5.其他。
(五)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企业重组(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方案的审议意见;
(六)经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安置方案及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七)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1.评估责任主体、评估方案及评估小组人员组成;
2.风险评估范围;
3.风险评估的内容:
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可控性评估;
4.确定风险等级;
5.应对方案。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省级文化企业所属非重要子企业的重组、改制、申请破产、解散、清算由省级文化企业按内部规定审批。
其中由省级文化企业审批的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省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改制上市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企业发行债券及担保
第十九条
省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为满足流动资金及用于资本性投入需要对公众或特定对象发行债券的,应当报省财政厅商省委宣传部审批。
(一)
企业发行债券的申请;
内容包括:
1.申请发债企业基本情况;
2.申请发债规模;
3.申请发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发债资金用途及项目基本情况;
5.偿债能力分析及偿债计划;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
(三)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条
省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发行债券自取得债券发行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核准或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采用其他债权融资方式(发行债券及银行借款除外),金额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当报省财政厅商省委宣传部审批。
(一)关于融资项目的申请;
(三)融资项目说明书,包括融资事由、融资形式、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融资风险评价等;
(四)融通资金所投资本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省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原则上只能为内部企业成员(限全资和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省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确需为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大额担保或者非对等担保的,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报省财政厅审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应当报省财政厅备案。
审批或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对外提供担保的申请(或备案报告);
(二)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四)担保双方最近一期和上年年末的会计报表;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六)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第七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无偿划转及增资扩股
第二十三条
省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其中省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影响国有股东控股地位的,报省财政厅审批;
国有产权转让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经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产权转让的申请;
(二)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同意转让的书面决议;
(三)产权转让方案;
(四)意向受让方基本情况或基本要求;
(五)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企业法律意见书;
(七)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四条
省级文化企业内部进行产权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全资或绝对控股(国有资本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企业,可以协议转让,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转让事项由省级文化企业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级文化企业之间进行产权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为全资或绝对控股(国有资本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企业,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协议转让,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省级文化企业内部或之间进行产权协议转让的,审批或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产权转让的申请(或备案报告);
(三)产权转让协议;
(四)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五)企业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省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符合规定的,可以进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在省级文化企业内部划转的,由省级文化企业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在省级文化企业之间划转的,报省财政厅审批;
涉及到省级文化企业与省内其他国有企业之间进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由省人民政府或双方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
审批或报备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产权划转的申请(或备案报告);
(二)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同意划转的书面决议;
(三)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四)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五)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七)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八)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九)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省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进行增资扩股的,其中增资扩股行为不影响国有股东控股地位的,报省财政厅审批;
增资扩股行为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经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增资扩股的申请;
(二)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同意增资扩股的书面决议;
(三)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四)企业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企业重大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省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处置房产、土地等重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单位价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以及核销货币性资产200万元及以上的,报省财政厅批准。
单位价值指账面原值或评估价值孰高者。
(一)资产处置的申请;
(二)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同意处置的书面决议;
(三)处置资产的技术鉴定报告;
(四)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省级文化企业处置重大资产,应当依法评估,原则上应按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所等中介机构公开处置。
第九章
薪酬及年金管理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制定省级文化企业资产绩效考评办法和收入分配意见。
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惩意见。
相关办法另行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省级文化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报省财政厅商省委宣传部审批。
重要子企业的年金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章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省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三条
省级文化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或者亏损弥补方案的制定和修改等事项,应当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四条
省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进行对外捐赠应当由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决定,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捐赠应当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五条
省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破产、解散、清算、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及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省财政厅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省级文化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项目进行批复,对省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非重要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文化企业负责备案。
第三十六条
省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发生企业设立、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破产、解散、清算等事项时,应依法进行产权占有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
省财政厅按规定对省级文化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变动及注销管理,并协调省级文化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七条
省级文化企业董事会或决策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
省级文化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等法规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有关资料,并定期报送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三十九条
省级文化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省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原则上由省级文化企业自行统一组织,省财政厅可以视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省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四十条
省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有关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进行专项报告。
第四十一条
省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备。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及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等机构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省级文化企业中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进行决策时,监事会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省级文化企业所属控股或参股企业重大事项,在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前,国有股东代表应报省级文化企业或省财政厅审核,并按审核意见参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第四十五条
省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应按规定报送相关文件材料,省财政厅应当及时受理,并可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四十六条
省级文化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对本办法中所列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应当按要求及时报告,并保证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存在法律风险的,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省级文化企业及所属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检查结果作为省级文化企业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八条
省级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九条
省财政厅在条件成熟时,将逐步建立和推进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金预算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报送材料原则上应是原件,报送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省级文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对本地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作出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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