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专利申请与审查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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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一性原则(一发明创造一申请的原则)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法》第31条)
(四)相关基本概念
主要有申请日、优先权(日)、申请号、期限等。
1、申请日
(1)涵义:
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所确认的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之日。
(2)确定申请日的意义
①申请日(有优先权,指优先权日)是判断专利申请先后的客观标准。
我国实行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9)“最先申请”就以申请日为准进行判断,如甲:
2009.3.1
乙:
2009.3.2
如果两个申请人在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则应通过协商确定专利申请人。
甲、乙:
2011.4.1
②申请日(有优先权,指优先权日)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界限。
③申请日是许多法定期限(缴纳费用期限等)的起始日。
(3)申请日的确定
分为纸件申请和电子申请两种情况。
纸件申请(《专利法》第28条、《细则》第4条)
①面交:
收到日为申请日。
收到日指专利局受理处和各专利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
②邮局邮寄递交(包括EMS):
邮戳清晰,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邮戳不清晰,收到日为申请日,申请人如能提供证明可以更正申请日。
③速递公司递交:
受理处或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
电子申请
以专利局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2、优先权(日)
优先权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巴黎公约》第4条)
优先权日就是指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1)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
(2)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注意:
本国优先权不包含外观设计。
(3)优先权中在后申请:
指与在先申请有相同主题,在规定期限内在中国提出申请。
在后申请的提出期限:
发明或实用新型:
12个月;
外观设计:
6个月(外国优先权)。
在后申请申请人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
(4)优先权的效力或意义
①以优先权日作为判断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使他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具备专利性。
例如:
甲在2010.9.1向专利局申请了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在12个月(优先权期限)内,即2011.8.31前都享有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
会使得在其优先权期限(2010.9.1——2011.8.31)内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具备专利性。
②申请人可以利用优先权在符合单一性的条件下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提出。
这样也可以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
③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互相转换。
(《细则》第32条)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④申请人可以利用本国优先权制度延长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第42条)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细则》第32条)即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日自在后申请日起算。
这样,申请人可以在首次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行将届满前,重新提出一个与首次申请完全一致的申请,要求首次申请的优先权,从而实际上起到将其专利权的保护期延长12月的作用。
举例:
2010.9.1——2011.8.31
(5)要求优先权的程序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法》第30条)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
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细则》第31条)
3、申请号
专利申请号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一件专利申请时给予该专利申请的一个标识号码。
(1)申请号的组成和含义
申请号:
200910100836.0
2009—申请年号;
1—申请种类(1发明;
2新型;
3外观;
8PCT发明;
9PCT新型);
0100836—申请流水号;
0—校验位
(2)申请号的作用
专利申请号是专利局在审批程序中对专利申请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申请号和申请日一起构成专利申请被正式受理的标志;
申请号是认定专利申请的主要依据。
4、期限
期限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办理各项专利事务,以及专利审查程序中处理各项事务的时限要求。
提交优先权副本的时限、发出保密审查通知书的时限。
(1)期限的种类
法定期限: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指定期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人员、事务处理人员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出的各种通知、决定中,指定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当事人答复或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
(2)期限的计算
①期限的起算日:
a以固定日期起计算:
大部分法定期限是从申请日、优先权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的。
b以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邮寄:
发文日+15日;
电子申请:
发文日+15日;
公告送达:
公告之日+1个月。
②期限的届满日(《细则》第5条)
期限届满日=期限起算日+期限。
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
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法定休假日是指每周的周六和周日;
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国家公告移用假日,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公告为准。
相应的行为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最迟在届满日同一天完成。
专利法中的各种法定期限
(1)当日
①申请日的确定;
②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期限。
(2)15天
①对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不服起诉期限;
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各种文件视为收到期限。
(3)1个月
①公告视为送达期限;
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期限;
③实用新型专利权国际申请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进行修改的期限。
(4)2个月
①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期限;
②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
③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主动修改期限;
④专利权登记期限;
⑤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复查期限。
(5)3个月
①要求优先权时提供第一次申请副本的期限;
②复审期限;
③对宣告无效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
④对强制许可的决定和费用裁决不服的诉讼期限;
⑤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期限;
⑥强制许可裁决使用费期限;
⑦发明主动修改时间期限;
⑧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的期限;
⑨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的期限。
(6)4个月
①保藏证明提交期限;
②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补正期限;
③保密申请通知审查结果的期限;
④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的期限。
(7)6个月:
外观设计优先权期限。
(8)1年(12个月):
①发明或实用新型优先权期限;
②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的期限;
③延长中止的期限。
(9)18个月:
发明专利公布期限。
(10)2年:
①侵犯专利权诉讼时效;
②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案卷的保存期限。
(11)30个月: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
(12)32个月: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办理相关手续的宽限期限。
(13)3年:
放弃、无效或终止的专利权卷宗的保存期限。
(五)专利申请的提出
1、有权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1)发明人/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
(2)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归单位所有);
(3)其他合法取得申请权的人(单位)(通过转让、赠与、约定等方式)。
2、提出专利申请应提交的文件(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1)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①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法》第26条)
a发明专利请求书;
b说明书;
c权利要求书;
d必要时说明书附图;
e摘要及摘要附图;
f依赖于遗传资源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表。
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a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d说明书附图;
e摘要及摘要附图。
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专利法》第27条)
a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b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c简要说明。
(2)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a专利代理委托书;
b费用减缓请求书、费用减缓证明;
c优先权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
d实质审查请求书、提前公开声明;
e涉及保密、生物材料、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等证明文件……
3、提交文件的形式(《细则》第2条)
(1)书面形式:
除另有规定外,在审批程序中均应当通过纸件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
(2)电子文件形式
以互联网络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电子申请的适用范围: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
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
电子申请被受理的,审批程序中应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
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人以纸件等其他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六)专利申请的受理
1、受理地点(《专利法》第3条)
(1)专利局受理处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
(2)专利局设立的代办处按规定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
(3)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受理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及其他有关文件;
(4)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安全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细则7)
(1)未经过受理处登记的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
(2)寄给专利局其他部门的个人或非受理部门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不具法律效力。
2、不受理情形(《细则》第39条)
(1)缺下列文件之一或全部的:
发明:
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
实用新型:
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
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
(2)未使用中文的;
(3)未写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4)不符合《细则》第121条第1款规定的(字体、颜色、书写方式、纸张等)。
二、专利申请的审查
(一)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目的
(1)发明专利申请:
①受理之后、公布之前的必要程序;
②使专利申请在文件形式、格式符合专利法要求;
③将明显不便于公布的申请和明显不属于专利法保护对象的专利申请排除在公布之外,在实质内容上不会使申请人或公众对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产生误解。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初步审查制度;
②受理之后、授权公告之前的必要程序。
2、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细则》第44条)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3)其他手续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4)有关费用的审查。
3、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结果
(1)初审合格,授予专利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驳回:
明显实质性缺陷未克服;
多次同一缺陷补正不合格;
(3)视撤:
指定期限未答复;
本国优先权成立的在先申请视撤。
4、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涉及的申请文件的内容
(1)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专利法》第26条)
①请求书
请求书主要应写明的内容:
(《细则》第16条)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国籍等;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文件清单等。
②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的内容:
a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细则》第19条)
b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细则》第20条)
c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
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
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细则》第21条)
d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
引用部分:
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限定部分: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细则》第22条)
(一种茶杯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茶杯,包括杯身和杯盖,其特征是在杯身上有一把手。
独立权利要求
(1)=前序部分(一种茶杯,包括杯身和杯盖)+特征部分(其特征是在杯身上有一把手)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茶杯,其特征在于,杯身的形状为圆筒形或立方体。
从属权利要求
(2)=引用部分(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茶杯)+限定部分(其特征在于,杯身的形状为圆筒形或立方体)
③说明书((《专利法》第26条)、《细则》第17条)
说明书是申请人公开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详细技术文件,为确定权利要求书提供依据,并用以解释权利要求书,所以是整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基础。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说明书的主要内容:
(《细则》第17条)
a发明名称;
b说明书包括五个部分:
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
④说明书附图
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指甲剪)说明书及附图
指甲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清洁工具,尤其是一种指甲剪。
背景技术
现在的指甲刀一般包括上压柄、下压板和…这种指甲钳在剪指甲时,剪下的指甲会从上压板和下压板支架的缝隙掉在地上,不便于清洁。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能够收集指甲,防止指甲从上压板和下压板支架的缝隙掉落的指甲剪。
为解决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指甲剪,包括上压柄、上压板和下压板。
上压板的一端和和下压板的一端固定连接,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两个侧板,…可以防止指甲掉落。
附图说明
图1为现有技术中的指甲剪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做进一步描述。
实施例1
参见图2,一种指甲剪,包括上压柄1、上压板2和下压板3…。
本指甲剪在使用时,剪下的指甲掉在上压板和压板之间,剪完后掀开磁性薄片,可以将指甲倒入垃圾桶内。
图1
图2
⑤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专利法》第26条、《细则》第23条)
摘要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记载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指甲剪)说明书摘要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指甲剪,包括上压柄,上压板和下压板,上压板的一端和和下压板的一端固定连接,还包括……当剪指甲时,上压板和下压板前端的切断部相互切合,上压板和下压板之间形成一个封闭的空间,被剪掉的指甲随即落入此封闭的空间内。
……因此,本指甲剪可以够防止指甲掉落。
⑥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
《细则》第26条: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2)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专利法》第27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1、实质审查的目的
通过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仔细研究(根据需要,审查员还可以采用会晤、电话讨论和现场调查等辅助手段),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检索,确定该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
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
(《专利法》第39条)
2、实质审查请求
(1)申请人启动:
实质审查请求应当在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提出,并在此期限内缴纳实质审查费。
(《专利法》第35条)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启动。
(《细则》第50条)
3、实质审查程序
4、实质审查程序的终止
(1)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2)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且决定生效;
(3)申请人撤回申请;
(4)申请被视为撤回。
(三)保密专利申请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1、保密专利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1)国防专利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
专利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
(《细则》第7条)
(2)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向外国申请专利前的保密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专利法》第20条)
“在中国完成”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向外国申请专利”指向外国国家或外国政府间专利合作组织设立的专利主管机构提交专利申请。
3、未经保密审查的后果
(1)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2)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法》第71条)
三、专利权的授予及终止
(一)专利权授予的相关规定
1、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专利法》第39、40条)
(2)申请人应办理登记手续:
期限:
收到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
费用:
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专利证书印花税。
(3)颁发专利证书、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情形(《细则》第54条)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正确的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但可以恢复(《细则》第6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二)专利权的终止
1、专利权期满终止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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