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间标签基因改造食物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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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间标签基因改造食物的办法
目錄
頁數
第一章︰引言
1
第二章︰國際情況
2-4
第三章︰考慮的因素
5-7
第四章︰未來路向
8-13
第五章︰徵詢意見
14-15
附件甲
附件乙
16-19
20-24
第一章引言
1.1現代生物科技可以透過傳統自然選擇以外的繁殖方法去改變生物的基因組織。
利用現代生物科技進行基因改造,涉及辨認生物體內自然存在的、可產生某些理想特質的基因密碼,以及把該種基因轉移到另一種生物體內,使後者也具有那些理想的特質。
此外,基因改造技術也涉及改變某種特定基因的密碼排序,使那些由該種基因所產生而欠理想的特質消失。
附件甲闡釋基因改造技術在食品製造時的應用、基因改造食品的優點,以及大眾對基因改造食品普遍關注的問題。
1.2目前仍未有科學或醫學證據顯示基因改造食品不安全,不宜供人食用。
世界衛生組織和糧食及農業組織均確認,利用現代生物科技製造的食品,其安全程度不一定遜於以傳統方法製造的食品。
1.3現時,本港所有預先包裝的食品,都必須按照《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和其附屬法例《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的規定,加上標籤。
不過,法例並無規定預先包裝食品或其他種類的食品須為基因改造成分加上標籤。
1.4環保團體、消費者委員會和部分社會人士均呼籲為基因改造食品加上標籤,向消費者提供更多這方面的資料。
立法會在二零零零年一月通過動議,促請政府對基因改造食品實施強制標籤制度,並且對在本港出售的基因改造食品進行測試。
1.5本文件臚列我們在制定基因改造食品標籤制度時必須考慮的因素和未來路向的方案,同時就標籤制度的主要架構和應接納的方案徵詢市民、食品業和各個關注團體的意見。
第二章國際情況
基因改造食品標籤的國際標準
2.1目前,國際社會並未就基因改造食品的標籤制度或就基因改造食品測試議定書達成任何共識。
食品法典委員會1正在討論制定基因改造食品標籤的國際標準,並正擬訂有關的測試議定書,但委員會未能肯定何時才會達成一項國際協議。
其他國家的基因改造食品標籤規定
2.2雖然國際標準尚未訂立,但部分國家已自行規定為基因改造食品加上標籤。
這些國家的處理方式大致上可以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選擇性的標籤制度,只有在成分、營養價值和致敏性方面跟同類的傳統食品差別甚大的基因改造食品,才須加上基因改造食品標籤。
美國和加拿大這兩個國家便是採用這個制度。
它的基本原則,是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以保障他們的健康。
2.3另一個方式是採用全面標籤制度,規定任何食品如含有超出容許量的基因改造材料,均須加上標籤。
此外,食品的特質若出現重大差異,例如因基因改造而產生致敏原,以及食品原來的用途、成分組合或營養價值有所改變,也須在標籤上註明。
採用這個制度的理據,是保障消費者的健康,以及讓消費者掌握更多資料。
歐洲聯盟(歐盟)、澳洲和新西蘭均採用這個制度,並訂定容許量為1%,即是說,凡食品中任何一種配料含有1%以上基因改造成分,便須加上標籤。
最新的歐盟標籤規定由二零零零年四月起實施,而澳洲和新西蘭這方面的規定則由二零零一年十二月起生效。
2.4亞洲國家中,日本和韓國採用了有限度的加工食品全面標籤制度,即只規定以最常用的基因改造農產品(如玉米和大豆)作為主要配料的特定類別食品,須加上標籤,標明為基因改造食品。
日本訂定的容許量為5%,韓國則為3%。
日本的標籤規定將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實施,而韓國的標籤規定將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實施。
2.5目前,並無任何國家規定基因改造食品不論含有多少基因改造成分均須加上標籤,原因如下︰
(a)基因改造與非基因改造農產品在種植、收割、運送和貯存的過程中,無意中混雜,是無可避免的。
目前並沒有一個可靠的制度可以確保在食品供應鏈中,非基因改造農產品與基因改造農產品絕無混雜。
食品製造商可能確實不知道所製造的非基因食品,在配料中混含基因改造農產品。
因此,如果要求無意中混雜少量基因改造成分的食品加上標籤,既不切實際,亦不合理;
(b)現時的化驗技術未能準確地測出加工食品中的微量基因改造成分。
此外,如果食品中只含微量的基因改造材料,化驗人員根本難以得出準確的分析結果。
由於現時的科學方法未能得出準確的測試結果,因此在遵守或執行有關規定方面,都會出現問題。
第2.2段至2.4段所述國家的標籤規定,詳載於附件乙。
2.6到目前為止,國際社會在推行一套可以向消費者全面提供有關基因食品改造成分資料的標籤制度的經驗尚淺。
以標籤標明食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2.7這套標籤制度是指以標籤標明食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常用的標籤字眼包括“不含基因改造成分”及“不經基因改造”。
在日本,倘某種食品或食物配料經保存本質系統檢定,確定為沒有經過基因改造,便可加上註明“配料名稱(非基因改造)”的標籤。
在韓國,食品若從種子批發商或生產商取得“不經基因改造農產品”優異證明書,便可以加上“不經基因改造農產品”標籤。
2.8在澳洲和新西蘭,食物當局對食物業提出的建議是,有關食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的聲明,不得令人產生誤解或有欺詐成分,而且必須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有關聲明屬實。
特別是有關食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的聲明,會視為一項絕對真確的聲明,表明在食品的生產過程中,並沒有採用含有基因改造成分的食物、配料、加工材料或添加劑。
在美國,食物及藥物管理局認為,有關食品“不含”經生物工程處理(基因改造)的成分的聲明,字眼或許不大準確,原因是有關食品可能無意中混入外來經生物工程處理的材料。
該局建議食物業不應採用“不含”基因改造成分的標籤聲明。
即使要作出這樣的聲明,也應清楚說明這並不表示食品中經生物工程處理的材料含量可達零的指標。
第三章考慮的因素
3.1我們在訂定基因改造食品標籤制度時,必須考慮下文各段所開列的因素。
對食物供應的影響
3.2香港所需的食品,大部分依賴進口供應。
本地製造的食品,其原材料也主要是進口的。
此外,由於本港市場規模細小,大部分外地和本地的食品製造商與原材料供應商,都不會僅僅照顧本港市場的需要。
現時,國際間仍未有任何關於基因改造食品標籤的公認標準,因此,我們必須留意其他地方的標籤規定,以免我們制定出來的制度,與其他各地(特別是我們的主要貿易伙伴)的不一致,因為我們要確保本港的食品供應和成本不會受到不利影響。
食物業的成本
3.3附加標籤的規定,可能會令食物業的成本增加。
實際的額外成本負擔可多可少,要視乎生產過程中的額外工作量以及化驗核證成本而定。
以提供食品的基因改造成分資料來說,所需的成本應是微不足道,因為目前法例已有規定,預先包裝的食品必須附加標籤。
製造商、進口商和包裝商只須在標籤上附加食品的基因改造成分的資料。
不過,他們或須就其產品進行化驗,以確保標籤上所提供的資料準確無誤。
現時,每項基因改造成分化驗的成本約為港幣1,500元,但隨著愈來愈多本地化驗所因應需求提供這類服務,這方面的成本日後可能會下降。
若連同營業額一併考慮,化驗成本不大可能會導致食品成本大幅增加。
3.4另一方面,生產非基因改造食品的製造商或有需要從某些把基因改造和非基因改造農產品恰當地分開處理的地方,取得原料。
從這些來源所得的非基因改造農產品,成本可能較高。
不過,根據市場需求而決定是否採用基因改造的原材料,屬製造商的商業決定。
如果香港或海外的消費者較為歡迎非基因改造食品,則無論香港是否有基因改造食品標籤規定,製造商亦可能選用非基因改造原材料。
相反來說,若消費者愈來愈接受基因改造食品,製造商便會採用更多基因改造食品原材料。
在這情況下,由於部分基因改造農產品比傳統農產品效益較好,使用的除害劑也較少,因此食品製造成本或會下降。
為消費者提供資料
3.5實行標籤規定的目的,應該是向消費者提供有用和容易理解的資料。
目前,以跟傳統農產品的特質差別很大的基因改造農產品製造的食品,並不普遍,因此在絕大部分情況下,消費者可能只會獲悉食品是否含有基因改造成分,而不會獲悉食品在成分組合、營養價值等各方面與傳統食品有甚麼差別。
由於目前沒有科學證據,顯示食品中的基因改造成分會令食品不安全,不宜供人食用;所以標籤所提供的資料只會對那些基於信仰、道德或其他個人理由而喜愛或反對基因改造食品的消費者有用。
消費者如只關注食品是否可供安全食用,則是否實施基因改造食品標籤制度,對他們來說,可能分別不大。
涵蓋範圍
3.6基因改造食品強制標籤規定對預先包裝的食品而言,也許行得通,因為這類食品已須加上標籤,但對散裝食品2,包括新鮮副食品而言,要實行標籤規定,會有很多實際困難。
現時本港大部分新鮮副食品,均在濕貨市場售賣。
在歐盟和韓國,市面直銷的散裝食品均須加上基因改造成分標籤。
為慎重起見,我們在實施散裝食品的標籤制度之前,可多參考這些國家的實際經驗,作為借鑑。
3.7同樣,我們亦難以規定在食肆預備的食品必須附加標籤。
市面的食肆林林種種,規模大小不一,每天供應的食物以至所採用的配料都可能不同,故實難以遵行基因改造食品的標籤規定。
歐盟規定在食肆預備的食品必須加上標籤;不過,澳洲和新西蘭則沒有這項規定。
時間安排
3.8我們須給予食物業一段適當的寬限期,以便他們遵守基因改造食品附加標籤的強制規定。
考慮到預先包裝食品的一般存放期限,以及食物業為標籤規定作好準備所需的時間,我們認為必須給予至少18個月的寬限期。
另一方面,一個自願參與性質的基因改造食品標籤制度則可較早推行。
第四章未來路向
方針
4.1主張實施基因改造食品標籤制度的市民憂慮,由於消費者對市面上出售的食品所含基因改造成分所知不多,因而不能根據個人的喜好、信仰或其他因素作出明智的選擇。
為解決這個問題,較為恰當的做法,是仿傚歐盟、澳洲和新西蘭所採取的標籤制度,標明食品配料中超出容許量的基因改造成分及含有與原來特質差別甚大的基因改造成分。
容許量
4.2歐盟、澳洲和新西蘭均把基因改造成分的容許量定為1%,但英國最近一份報告指出,他們對加工食品進行化驗,以檢定其是否含1%基因改造成分,但難以得出準確的結果。
在研究其他國家的化驗方法後,政府化驗所認為要把容許量定為5%或以上,才可望得出準確的結果。
如果容許量低於這個水平,化驗分析結果便會出現較大的偏差。
因此,把容許量定為5%,似是較為恰當的做法。
特質差別甚大
4.3當食品配料中的基因改造成分超過5%時,為配合上文第4.1段所述的方針,我們應在某些情況下附加更詳盡的標籤,說明食品經改造的成分。
有關的情況如下:
(a)含有與原來品種差別甚大的成分組合或營養價值;
(b)含有與原來品種差別甚大的毒性物質或其他可妨礙人體吸收營養的因子;
(c)含有原來品種所無的致敏原;
(d)食品的擬定用途與原來品種顯著不同;以及
(e)在源自植物的食品內加入了動物基因。
以標籤標明食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4.4“不含基因改造成分”和類似的標籤,會令到消費者以為食品中全無基因改造成分。
不過,由於基因改造農產品可能無意中與非基因改造農產品混雜,要真正達到“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不是沒有可能,卻是極難做到的。
因此,這樣的標籤可能會誤導消費者。
再者,根據法例,任何食品標籤必須提供準確真實的資料,不容許有些微出錯。
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61條,任何人對食品作出虛假說明的標籤,即屬犯罪。
舉例來說,假如製造商在標籤上註明食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食品在實驗室化驗中被發現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有關的製造商便已觸犯法例。
因此,食物業必須小心使用“不含基因改造成分”和類似的標籤。
4.5食品標籤上如聲明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例如“不含基因改造成分”、“非基因改造”及“採用非基因改造配料”,均應具備證明文件,證實所採用的配料符合保存本質系統的規定。
涵蓋範圍
4.6鑑於在標籤散裝食品和食肆烹製的食品方面困難重重,在現階段先把標籤規定應用於預先包裝食品上,是較為切實可行的做法。
關於未來路向的方案
4.7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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