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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担保物权:
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价值
使用价值
不具有物上代位性
独立物权
交换价值
具有物上代位性
从属物权
动产、不动产
动产、不动产、权利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⑴物权类型不同
⑵公示方法不同
⑶受限制不同
四、物权的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⑴法律地位平等
⑵适用规则的平等
⑶保护的平等
2.物权法定原则
指物权的类型,内容以及创设的方式均有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规定创设物权。
⑴类型法定
⑵内容法定
⑶效力法定
⑷公式方法法定
3.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也不能设立两个以上相互排斥的他物权。
4.公示、公信原则
⑴公示:
物的存在和变动,都应当具有法定的形式
⑵公信:
一但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院的规定进行的公示,法律既推断公示的当事人是真正的物权人。
即便公示方法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不存在或有瑕疵,法律仍然保护,应信赖该公示,并且从事了物权交易的第三人。
1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
②凡依赖登记的记载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即便登记有错误,法律仍然承认具有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后果。
5.权利限制原则
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遵守法律、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
五、物权的效力
1.物上请求权效力
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原版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⑴返还原物请求权
⑵排除妨碍请求权
⑶恢复原状请求权
2.物权的排他效力
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3.物权的优先效力
⑴物权优先于债权
①物权破除债权
②优先受偿权
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③优先购买权
所有权人出卖其财产时,与该财产存在的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承租人的债权,新主人顶替旧主人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
⑵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同性质的物权时,成立在先得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例外:
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4.物权的追及效力
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保护善意第三人,物的追及效力不得抵抗善意取得。
六、物权的变动
原始取得:
并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继物取得:
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物权变动的原因:
⑴民事法律行为
⑵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交付的方式: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⑴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⑵指示交付:
物权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是,如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交付。
⑶占有改定:
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双方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七、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房管局)
登记制度:
⑴权属登记不动产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⑵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当给予更正。
⑶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无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⑷预告登记
当事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的,或者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
⑸登记的效力
依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变动不动产物权的,非经登记不生效。
因继承、没收、征收、法院判决、夫妻法定共有财产,无主不动产国家取得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权利主体在登记以前,以取得不动产物权,只是不能对已却得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一、概念: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
二、权能:
占有权:
指占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的事实。
使用权:
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不损毁物或改变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收益权:
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处分权:
所有权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
三、善意取得
1.概念
指无处分权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转让给受让人的,如受让人取得该物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2.要件
⑴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
⑵转让人无处分权
⑶受让人需以合理的价格而受让
⑷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⑸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者登记
3.法律效果
⑴物权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所有权消灭
⑵债权效果:
所有权人丧失返还原物请求权,可请求无处分权人返还所受之利益及侵权损害赔偿
四、添附
1.概念:
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附和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他人之物加工成新物的事实状态
2.物权效力
⑴动产与动产附和
若能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新物归主物所有权人所有
无法区分主从物的,原则上由各动产所有人按份共有
⑵动产与不动产附和
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
动产的所有权因此而消灭
⑶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和
新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悬殊时,归原不动产所有人所有
新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相当时,由双方当事人共有所有权
⑷动产与动产混合
⑸加工
原则上加工物的所有权归材料所有人
若加工行为所产生的价值比原材料本身的价值更大时,加工人可以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
五、拾得遗失物
效力
⑴拾得人的义务
拾得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⑵拾得人的权利
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拾得人无报酬请求权
⑶归属
正常情况物归原主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六、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
⑴概念:
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⑵特征
①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唯一性
②所有权客体具有广泛性与专属性
③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特殊性
征收国有化税收没收罚金罚款积累资金以及无主财产的取得
④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
⑤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严格性
⑶客体
①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自然资源
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③无线电频谱资源
④国家专有的国防资源
⑷行使
原则上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法律规定的处分权
国有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法律规定收益、处分权
国家投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⑸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
2.集体所有权: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私人所有权:
指私人对合法取得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指多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整体享有的管理权而构成的复合性权利
专有权:
只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共有权:
指区分所有人依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校区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所共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管理权:
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基于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而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共同事务管理的权利
二、相邻关系
1.概念及特点
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应给予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必要便利,或者因自己行使权利,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所造成的最低限度的妨碍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依法律规定而产生
相邻关系的主体需是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
相邻关系是基于不动产事实而发生的
其基本内容是给予相邻方行使权利的便利,但相邻各方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方和合法权益
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而体现的利益
2.种类
⑴水的相邻关系
①用水的相邻关系
必须合理分配自然流水,各方在利用同一自然水流时,禁止过度占用水资源,尊重其自然的水流方向,任何人不得为自身利益,改变水路,截断水源、独占水流
②排水关系
自然流水高地人有向低地人的排水权
人工流水高地人享有对低地人的过水权,高地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将水排至江河或公共排水系统
⑵邻地的相邻关系
①通行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通行人选择通行道路时,应选择对邻人损害最小的路线
②因建造、修善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的关系
因建造、修善建筑物,需要利用邻人不动产的,邻人需提供必要便利,在施工结束后,施工方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因铺设管线需利用邻人土地的,邻人因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铺设的线路应采取最小损害线路,若造成损害,施工方应予以补偿
⑶相邻防险关系
①地基动摇的相邻防险关系
相邻各方在地界附进挖掘或者建筑,必需留出适当距离。
以避免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果已留适当距离,任然造成相邻方损害,以科学鉴定,可以减轻责任或免责
②放置使用危险物品的防险关系
放置使用此类物品,需严格依法办理,邻人有权利要求所有人将此类物品移至安全地带或采取防险措施
⑷因通风、采光、日照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在建造建筑物的过程中,应当为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提供必要的便利
⑸相邻环保关系
排放污染物
修建、堆放污染物
制造噪音
对于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应停止侵害,承担法律责任,如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并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邻人应当予以容忍
⑹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公平合理
依法予以补偿
共有
一、共同共有
指根据共有关系而产生,对共有的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
2.共有财产处分
⑴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为物权处分,是效力待定的行为,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⑵夫妻对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任何一方可以单独决定日常事务
对于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决定,夫妻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若第三人为善意的,夫妻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类型
夫妻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共有
二、按份共有
指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的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的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农业生产方式,依法对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四荒用地
荒滩、荒沟、荒地、荒山
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对外发包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有集体经济所有的土地,来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主体:
广泛
客体:
以建设为目的的国有、城市郊区以及集体所有的土地
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
目的:
建设
有期限性
3.设立
出让:
国家以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向其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协议、拍卖、招标、挂牌)
划拨:
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将土地的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国家机关、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其他)
转让:
指建设用地使用人不改变权利客体和内容,将其权利以合同方式再行转移的行为。
四、地役权
指按照合同的约定,不动产的使用人或所有权人利用他人的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者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
权利的主体是土地的权利人(本人的土地是需役地他人的土地是供役地)
依当事人需要而设立
2.特征
⑴地役权是附随于土地的他物权
⑵地役权主要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
⑶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⑷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3.转让:
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
4.效力
⑴地役权人的权利
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
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
⑵地役权人的义务
支付费用的义务
维持并允许使用附属设施的义务
最小损害的义务
⑶供役地人的权利
使用附属设施的权利
变更、利用场所及方法的使用权
⑷供役地人的义务
容忍义务
5.取得
⑴签订地役权合同
⑵登记:
地役权设立过程中,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当事人要求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消灭
⑴权利期限届满
⑵因自然原因不能再利用供役地的,既地役权的目的已无法实现
⑶地役权人放弃权利
⑷地役权的撤销(解除合同)
⑸土地灭失
⑹混同
7.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产生的根据
调整范围
存续期限
是否有偿
存在条件
权利性质
登记
救济方式
地役权
合同
高
独立的物权
应当
地役权受损害的诉讼
相邻关系
法律
低
地理位置相邻
权利人所需权利
不登记
以所有权受损害诉讼
五、典权
指典权人对出典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回赎:
回赎是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
回赎是出典人的权利,它只需要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即可,不必取得典权人的同意即产生效力。
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权人或第三人之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以直接支配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二、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2.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转移占有型担保物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5.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6.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
三、流质契约
指双方当事人、设立担保合同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财产的所有权直接归属于债权人的合同
2.效力:
流质契约受到禁止,当事人即便在合同中有此约定,该协议无效
四、担保物权的效力
1.主债权
2.利息
3.损害赔偿金
4.违约金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双方当事人,在担保合同内约定了担保的范围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全额担保。
五、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设定
⑴抵押权的当事人
①抵押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抵押的财产有处分权
②抵押权人债权人
⑵抵押的财产
①抵押财产的条件
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
须是权属明晰且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须是已有抵押人占有使用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
②可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筑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③禁止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⑶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Ⅰ.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Ⅲ.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Ⅳ.担保的范围
3.效力
⑴效力范围
①抵押标的物
②从物:
抵押权的效力一般及于从物,但是若抵押权设定钱,抵押物与从物分属不同人所有的,不及于从物
③孳息:
原则上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孳息,抵押的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④代位物:
指抵押物因灭失等原因,转化成的其他价值形态(保险金,损害赔偿金)
⑤添附物
若添附物为第三人所有,其效力及于补偿金
若添附物所有权为抵押人所有,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
若添附物成为共有物,效力及于抵押人的份额
⑵抵押权人的权利
①优先受偿权
②顺位权
③保全权
Ⅰ.抵押人的行为有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危险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停止其有害行为
Ⅱ.若抵押人的行为已经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增加相应的担保
Ⅲ.若抵押人拒绝恢复价值或提供担保,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提前请求行使抵押权
④处分权(抵押权的处分)
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相同时让与
抵押权的放弃
⑶抵押人的权利
①占有、使用、收益权
②处分权(先抵后卖)
需经抵押权人同意
告知受让人
③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一抵再抵)
4.最高额抵押
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将来一段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债务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度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相对独立性
所有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
有预定的最高限额
担保的对象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连续性交易所产生的债权
六、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是权利,转移占有,并做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形式的债权有权就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⑵设定
①当事人出质人质权人
②客体质物动产
具有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
具有特定性
适于留置
③质权合同
④质物交付
⑤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Ⅰ.构成要件
出质人对出质物无处分权
出质人合法的占有质物
该质物为动产
质权人为善意
质押已成立,质物已交付
Ⅱ.效力
质权人取得动产质权
质物所有权人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⑶效力
①担保债权范围
②涉及质物范围
③对当事人的效力
Ⅰ.质权人权利义务
A.占有并留置质物的权利
B.对质物孳息的收取权,质权人仅有收取权,并不能获得孳息的所有权,对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C.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D.转质权
a.承诺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将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
b.责任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未经出质人同意,将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E.设立质权
F.保全权
G.优先受偿权
H.义务
a.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b.返还质物的义务
Ⅱ.出质人权利义务
A.对质物的处分权
B.对质物的收益权
C.质押财产受侵害是的救济权:
质押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致使其损毁灭失的出质人可以申请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返还物
D.对债务人的代位请求权
E.损害赔偿义务:
因质物由隐性瑕疵给质权人造成损害时,出质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F.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3.权利质权
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予财产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⑵设立方式
①有价证券: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交付权利凭证为质权的生效要件;
如无权利凭证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已出质的票据应背书记载“质押”的字样
②基金份额股权
以法定机构的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
③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④应收账款
以信贷征信机构的出资登记为生效要件
4.留置权
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①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②留置权的从属性
③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
④留置权的效力的双重性
⑵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①权利性质不同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质权是意定担保物权
②权利的产生和对动产占有的顺序不同
留置权对标的物的占有早有留置权的产生
质权中对标的物的占有与质权同时产生
③功能不同
留置权促进债务人履行合同担保债权的实现
质权担保债权的实现
④担保财产的权利归属不同
留置物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物
质物有可能使得债务人的,也有可能是第三人的
⑤实现权利的条件不同
留置权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只能留置动产,只有宽限期届满,经催告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此时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
质权一担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即可享受优先受偿权
⑶成立条件
①积极条件
债权人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须债权已届满清偿期
须债权的产生与留置的动产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受该条件的限制)
②消极条件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
对动产的占有是基于侵权行为的
⑷实现
债务人在宽限期内未履行债务,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方式(折价拍卖)
5.担保物权的竞合
法定权利优先于意定权利
公示优先于未公示
效力等级(留置权﹥登记抵押权﹥未交付质权﹥未登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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