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管理制度范本DOC 156页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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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并主持特大、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落实防范措施;
(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惩。
第九条、公司副经理、分公司副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对本企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协助经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制度;
(二)领导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施工方案、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三)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主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交流会、现场会;
(四)领导组织进行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五)负责并主持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十条、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一)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负责;
(二)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复杂工程的施工方案时,明确提出指导性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攻关活动,严格审查施工中各环节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时,必须组织有关施工人员进行性能、特点、安全技术等作业交底,指导主管职能或安全管理部门制订相关操作方法或规程;
(五)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技术性调查,并要求有关部门制订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科(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有关部门制订、修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制度、规程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指导、督促基层企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安全检查,指导并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隐患进行整改。
发现重大事故险情时有权停止作业,令职工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对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奖励和处罚;
(六)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劳逸结合,搞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七)做好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办公室、工程部、技术部、科教室、物资供销部、设备动力部和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认真执行,对各自管辖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一)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经营承包的重要指标;
(二)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班组安全保证体系;
(三)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努力创造安全的施工作业环境,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予以解决;
(五)按照"
三不放过"
的原则,认真查处事故,对重伤以上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要到现场组织调查、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六)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按通知书有关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七)支持安全员工作、积极发挥其作用,认真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好人好事。
第十五条、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负责;
(二)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要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组织编制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交工段长和安全员,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三)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从技术上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施工员和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要求,对本工段、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二)负责组织本工段、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劳保防护用品;
(三)坚持开展班组安全活动,认真进行安全交底,不违章指挥和冒险蛮干;
(四)经常进行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第十七条、职工安全生产守则
(一)认真执行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自觉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
(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做到"
三不伤害"
;
(四)工作前对所用的设备和机具要进行认真检查,遇有故障、排除后方可操作;
(五)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高处作业和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
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六)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设施、安全标志等不得擅自拆除或挪动。
4、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八条、总公司应经常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开展安全科学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总公司根据工程需要不定期组织分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有关技术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或培训;
每年组织最少一次安全教育或培训。
第二十条、总公司要监督检查各分公司对新参加工作职工及转岗、复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其培训资料要齐全、完整,签认记录要由有关部门归档。
第二十一条、总公司、分公司和项目部应利用各种形式对职工(包括临时工、农民工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留有记录备查。
5、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现场综合安全管理
(一)确定工程后,项目经理部要根据工程现场环境,首先考虑安全问题,对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进行合理布局;
(二)施工现场要根据所承担的工程合理布置,并按要求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
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
消防保卫牌;
安全生产牌;
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体平面图;
(三)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环境保护等法规和相应技术规范,制定项目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具体措施予以落实;
(四)在市区主要路段、人车通行量大和居住人口稠密的村庄施工时,现场应设围挡,并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
(五)现场物料要按规定码放和保管,并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严禁靠近围护墙及建筑墙壁堆放。
大型模板应按施工平面图指定位置分类存放;
(六)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卸料平台架等设施搭设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使用中要进行经常检查维修,保证安全。
并必须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搭设;
(七)高处作业的施工设备和防护设施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要求,作业人员要配戴安全帽、安全带和防滑鞋等防护用品;
(八)做好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通道口等特殊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九)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学习证上岗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一)开挖土方前,必须掌握地质和地下设施等情况,并由技术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在安全员监督下方可开挖施工,地下各种管线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防挖坏;
(二)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否则不得开工。
安全技术交底资料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
(三)在进行拆除工程时,必须要制定操作规程和采取安全措施,拆除范围大、危险程度高的要指派专人指挥和安全监护,并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告标志;
(四)深槽和较深沟坑施工须进行专项设计和支护,坑槽周边不得堆放物料和施工机械,如施工机械确须在坑槽边作业时,应对机械作业范围内的地面采取加固措施。
第二十四条、现场运输道路管理
(一)机动车辆在施工现场内行驶、移动时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和人员,减速慢行,确保安全;
(二)严禁人货混装、装运各种材料、物件要绑牢,自卸车斗内不准载人;
(三)机动翻斗车在施工现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转向、制动机构及灯光、信号等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
行车时严禁载人。
往沟槽(坑)中卸料要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四)使用手推车、要保持安全距离、装物要牢靠、适度。
第二十五条、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一)大型施工起重、提升设备,如卷扬机、塔吊、外用电梯等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其安全装置要齐全有效;
(二)清洗、维修机具和设备时,要停车打掩,切断电源,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要设专人看管电闸;
(三)使用蛤蟆夯、震捣器及其它电动工具设备,必须有防触电措施或装置。
操作人员配戴防护用品;
(四)使用卷场机、提升机操作前要检查钢丝绳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地锚是否牢固;
(五)挖掘机、吊车等机械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臂杆回转半径内和吊钩下严禁站人;
(六)圆盘锯、木工平刨等设备必须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否则一律不准使用;
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交底
(一)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卡(一式三份),征求安全部门意见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发后实施;
(二)安全交底具体步骤:
安全技术交底卡一式3份,公司安全科、项目部和班组各执1份。
班组长组织全体参与该项施工的职工接受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的现场安全技术交底讲解,并履行交底的签认手续。
专职安全员应现场监督交底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经常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做书面记录备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用电
(一)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和电气防火措施;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三)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三相五线)接零保护系统。
临时线路的架设要符合有关要求。
配电箱要按集团规定要求设置,用电设备要采用一机一闸,电气开关、插头、插座应完好,加箱上锁,且有防雨、防漏电装置。
熔断器按额定负荷装设;
(四)高压输电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全用电规范要求;
(五)施工现场动力、照明线路的架设及使用的电器设备均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
线路跨越道路时,应架空或埋入地下并做穿管保护;
(六)移动式电动机具,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配置防漏电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选用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并装漏电保护器,初次使用手持电动工具者要在有经验人员监督下操作。
手持照明灯具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6、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企业坚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企业每年组织2次由总公司主要领导带队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各分公司在建项目部。
第三十条、分公司应每季度由分管生产副经理组织安全科人员对分公司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每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小组成员对工地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并要有检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作业班组应每旬自行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安全值日员应坚持每日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检查内容包括:
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基础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情况;
个人防护用品穿戴情况;
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以及各种事故隐患等。
第三十四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由检查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有关责任人员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7、职工伤亡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职工在从事用人单位指派的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伤、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项目部、分公司、总公司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事故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和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填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报表”,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调查。
查清事故原因后,对事故责任人要进行处理,对隐患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七条、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由总公司会同企业所在地的安全、公安、工会、检察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十八条、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与国家或行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行业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各分公司(项目部)可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贯彻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修定之日即日执行。
二、电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电工必须持证上岗,非电工不准玩弄和安装电器设备。
二、电工上岗操作必须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戴好安全帽,用好绝缘设备,严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三、对工作认真负责,认真做好各种验收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杜绝事故发生,排除各种不安全的隐患。
四、各种电器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JGJ59-99有关规定,严禁违章操作。
五、定期检查和检验施工用的器具、绳索、绝缘物品及劳保用品,不合格的集中回收,及时处理。
还应随时清理施工现场电箱内的废材料和有碍施工用电的东西,排除不安全的因素。
六、凡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用电技术教育,使其熟悉新的安全用电技术知识,并熟练掌握操作技术。
七、认真做好各种配电设备的安全用电标志,减少事故的发生。
八、经常组织项目经理、施工员、专职安全员、班组长、电工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一、脚手架必须针对工程结构,设置独立的安全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按方案施工。
二、脚手架的搭设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之规定搭设。
三、架子工必须经过专业机构培训考核,持有效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四、架子工在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五、搭设过程中,必须及时做好脚手架安全防护。
若栏杆未绑稳,有松动现象时必须及时固定好。
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下班前必须检查脚手架及其周围是否有隐患,及时防护固定好后才能下班。
六、脚手架必须经过施工技术员、安全员、架子工班长等按“三步一验收”制度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交接使用。
七、脚手架必须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有验收、维修记录。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
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五、现场急救措施
1、止血
1、出血的种类
出血可分为外出血和内出血二种:
外出血——体表可见到。
血管破裂后,血液经皮肤损伤处流出体外。
内出血——体表见不到。
血液由破裂的血管流入组织、脏器或体腔内。
根据出血的血管种类,还可分为动脉出血、静脉出血及毛细血管出血三种:
①动脉出血——血色鲜红,出血呈喷射状,与脉搏节律相同。
危险性大。
②静脉出血——血色暗红,血流较缓慢,呈持续状,不断流出.危险性较动脉出血小。
③毛细血管出血——血色鲜红,血液从整个伤口创面渗出,一般不易找到出血点,常可自动凝固而止血。
危险性小。
2、失血的表现
一般情况下,一个成年人失血量在500毫升时,可以没有明显的症状。
当失血量在800毫升以上时,伤者会出现面色、口唇苍白,皮肤出冷汗,手脚冰冷、无力,呼吸急促,脉搏快而微弱等。
当出血量达1500毫升以上时,会引起大脑供血不足,伤者出现视物模糊、口渴、头晕、神志不清或焦躁不安,甚至出现昏迷症状。
3、外出血的止血方法
①指压止血法。
指压止血法是一种简单有效的临时性止血方法。
它根据动脉的走向,在出血伤口的近心端,通过用手指压迫血管,使血管闭合而达到临时止血的目的,然后再选择其他的止血方法。
指压止血法适用于头、颈部和四肢的动脉出血。
②加压包扎止血法。
是急救中最常用的止血方法之一。
适用于小动脉、静脉及毛细血管出血。
方法:
用消毒纱布或干净的手帕、毛巾、衣物等敷于伤口上,然后用三角巾或绷带加压包扎。
压力以能止住血而又不影响伤肢的血液循环为合适。
若伤处有骨折时,须另加夹板固定。
关节脱位及伤口内有碎骨存在时不用此法。
③加垫屈肢止血法。
适用于上肢和小腿出血。
在没有骨折和关节伤时可采用。
④止血带止血法。
当遇到四肢大动脉出血,使用上述方法止血无效时采用。
常用的止血带有橡皮带、布条止血带等。
不到万不得已时不要采用止血带止血。
4、注意事项:
①上止血带时,皮肤与止血带之间不能直接接触,应加垫敷料、布垫或将止血带上在衣裤外面,以免损伤皮肤。
②上止血带要松紧适宜,以能止住血为度。
扎松了不能止血,扎得过紧容易损伤皮肤、神经、组织,引起肢体坏死。
③上止血带时间过长,容易引起肢体坏死。
因此,止血带上好后,要记录上止血带的时间,并每隔40-50分钟放松一次,每次放松1-3分钟。
为防止止血带放松后大量出血,放松期间应在伤口处加压止血。
⑷运送伤者时,上止血带处要有明显标志,不要用衣物等遮盖伤口,以妨碍观察,并用标签注明上止血带的时间和放松止血带的时间。
2、包扎
常用的包扎材料有绷带、三角巾、四头带及其它临时代用品(如干净的毛帕、毛巾、衣物、腰带、领带等)。
绷带包扎一般用于支持受伤的肢体和关节,固定敷料或夹板和加压止血等。
三角巾包扎主要用于包扎、悬吊受伤肢体,固定敷料,固定骨折等。
常用的包扎法如下:
1、环形绷带包扎法。
此法是绷带包扎法中最基本的方法,多用于手腕、肢体、胸、腹等部位的包扎。
将绷带作环形重叠缠绕,最后用扣针将带尾固定,或将带尾剪成两头打结固定。
注意事项:
①缠绕绷带的方向应是从内向外,由下至上,从远端至近端。
开始和结束时均要重复缠绕一圈以固定。
打结、扣针固定应在伤口的上部,肢体的外侧。
②包扎时应注意松紧度。
不可过紧或过松,以不妨碍血液循环为宜。
③包扎肢体时不得遮盖手指或脚趾尖,以便观察血液循环情况。
⑷检查远端脉搏跳动,触摸手脚有否发凉等。
2、三角巾包扎法。
①三角巾全巾:
三角巾全幅打开,可用于包扎或悬吊上肢;
②三角巾宽带:
将三角巾顶角折向底边,然后再对折一次。
可用于下肢骨折固定或加固上肢悬吊等;
③三角巾窄带:
将三角巾宽带再对折一次。
可用于足、踝部的“8”字固定等。
3、骨折固定
1、骨折的种类:
①闭合性骨折:
骨折处皮肤完整,骨折断端与外界不相通。
②开放性骨折:
外伤伤口深及骨折处或骨折断端刺破皮肤露出体表外。
③复合性骨折:
骨折断端损伤血管、神经或其它脏器,或伴有关节脱节等。
④不完全性骨折:
骨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未完全中断。
⑤完全性骨折:
骨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完全中断。
2、骨折的症状:
疼痛、肿胀、畸形、骨擦音、功能障碍、大出血。
3、骨折的固定材料:
夹板
4、急救原则和注意事项:
①要注意伤口和全身状况,如伤口出血,应先止血,包扎固定。
如有休克或呼吸、心跳骤停者应立即进行抢救。
②在处理开放性骨折时,局部要作清洁消毒处理,用纱布将伤口包好,严禁把暴露在伤口外的骨折端断送回伤口内,以免造成伤口污染和再度刺伤血管和神经。
③对于大腿、小腿、脊椎骨折的伤者,一般应就地固定,不要随便移动伤者,不要盲目复位,以免加重损伤程度。
④固定骨折所用的夹板的长度与宽度要与骨折肢体相称,其长度一般应超过骨折上下两个关节为宜。
⑤固定用的夹板不应直接接触皮肤。
在固定时可用纱布、三角巾垫、毛巾、衣物等软材料垫在夹板和肢体之间,特别是夹板两端、关节骨头突起部位和间隙部位,可适当加厚垫,以免引起皮肤磨损或局部组织压迫坏死。
⑥固定、捆绑的松紧度要适宜,过松达不到固定的目的,过紧影响血液循环,导致肢体坏死。
固定四肢时,要将指(趾)端露出,以便随时观察肢体血液循环情况。
如发现指(趾)苍白、发冷、麻木、疼痛、肿胀、甲床青紫时,说明固定、捆绑过紧,血液循环不畅,应立即松开,重新包扎固定。
⑦对四肢骨折固定时,应先捆绑骨折断处的上端,后捆绑骨折端处的下端。
如捆绑次序颠倒,则会导致再度错位。
上肢固定时,肢体要屈着绑(屈肘状);
下肢固定时,肢体要伸直绑。
4、搬运
1、搬运的方法:
常用的搬运有徒手搬运和担架搬运两种。
可根据伤者的伤势轻重和运送的距离远近而选择合适的搬运方法。
徒手搬运法适用于伤势较轻且运送距离较近的伤者,担架搬运适用于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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