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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相连。
缺一不可。
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一素,经济权利和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
经济权利和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
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是依照客体的划分而建立起来的。
4、试比较股票与债券的不同?
股份公司的股份表现为股票,可以转让和流通,亦即股份证券化。
这是股份公司区别于有限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的凭证,债券是指企业或政府为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务凭证。
债持有人凭券有权在约定期限内要求发行人还本付息。
债券是有价证券的一种。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应具备四项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又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又当年月日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限);
(3)公司最近3年内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发行的债券条件作了较严格的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以筹集生产经营资金。
因此,非国有的有限公司或公司非以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为目的的,均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2)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峭低于是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3)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累计债券总额,是指公司发行中所有债券中尚未偿还的部分。
(4)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5)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6)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以防止公司为了争取社会资金而不恰当地提高利率,从而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还对公司再次发行债券作了限制性规定,即第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或对已发行的公司债或者公司债权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5、试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与合资企业相比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组织形式、出资方式、组织机构、利润分配、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几方面有所不同。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性质: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依照《合作企业法》和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因此它的国籍是中国,是中国的企业,它适用中国法律。
(2)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相比较,在组织形式、出资方式、组织机构、利润分配、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几方面的不同是:
(1)合资企业是股权式企业,合资双方投资要折算为股份,而是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2)合资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合作企业分为两种,法人型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型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不完全相同,法人型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合伙型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合管理机构,合作企业还可以委托合作一方或合作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4)合资企业终止时要进行清算,合资双方按投资比例对剩余资产进行分配。
合作企业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终止时其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6、试述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法律规定?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开支后,进行分配的顺序是:
先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然后清偿所欠税款,最后清偿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则按比例进行分配。
7、试述商业银行与公司企业法人的主要区别?
第一,设立的法律依据和条件不完全相同。
一般公司的设立只需依据《公司法》设立,而商业银行还需依据《商业银行法》设立,并且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第二,经营的商品不同。
公司经营的是一般商品,而商业银行经营的是特殊商品,即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
第三,经营管理的方式不同,一般公司的经营方式,是灵活多样的,可以混业经营,而商业银行经营货币资金,经营方式受到限定。
第四,经营商品的收益来源不同。
一般公司企业的收益主要来原水平考试经营商品的价值增值,而商业银行收回主要来源于经营货币所获取的利息,由此可见,商业银行是特殊的公司企业法人。
8、试述《票据法》规定的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票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票据法》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
(2)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基本国法律。
(3)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4)票据的背书、承税、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5)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6)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7)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9、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1)发生原因不同。
合同撤销的原因主要是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法定事由。
而合同解除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途径不同。
合同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而合同解除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即可实现,只有对方有异议的,才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发生效力不同。
合同撤销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
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0、《合同法》确立严格责任原同为违约责任归责原理的理由是什么?
(1)有利于统一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合同法》颁布后,结束了国内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在归责原则上的“双轨制”局面,统一了我国合同立法中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2)严格责任原则是国际上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近年以布的由两大法系专家学者共拟订的《国际商事合同规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也都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反映了国际间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3)严格责任比过错责任更为合理,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只要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就足以使其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能够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严格责任方便法院裁判,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与合理性。
(4)严格责任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违约责任的发生以当事人的预行约定为前提,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基础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这一点与侵权责任不同。
11、试述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1)适用当事例选择的法律的原则。
《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前段规定: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宜和的法律,但法律另规定的除外”。
(2)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的原则。
《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后段规定: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三类特殊涉外合同适用中国法的原则。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5)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6)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予适用的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50条的规定,如果依照上述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时,若适用该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予适用,而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12、我国《合同法》关于技术成果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339条规定:
“委托一切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同法》第340条规定: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就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中国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合同法》第341条规定:
“委托权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
13、试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对我国经济生活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总结通行证立法,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和理论研究成果,并借鉴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此领域的成功经验而制定的,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
(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1行为方面。
制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主体方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广泛、既约束、规范市场经营者,也约束、规范政府的行为:
既有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又有对执法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处罚。
(2)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的特色。
1以现有的经济监督部门作为主管机关。
2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
(3)法律责任的深化。
1加大了法律责任的力度;
2确立了法律竟合时的处理原则。
14、试比较回扣、折扣佣金的不同?
回扣是从帐外秘密给付货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酬金,一般是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数额的金钱,在帐外返还给买方或买方的经办人员,回扣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折扣也称作让利,是公开给付,并且入帐。
佣金是经营者付给为他提供服务的中间人(经纪人、介绍人)的酬金,是明确的,它不是发生在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
15、试述承担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
(1)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即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等。
(2)有人身伤害或他人财产损失的事实。
(3)产品质量不合格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一般侵权损害责任不同,它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论生产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事实,受害人即可请求赔偿,不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侵权人有过错。
16、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发展过程论为什么在产品责任中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个原则的社会经济原因是由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一件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到消费,经历了一系列极为复杂的环节,一旦发生产品责任事故,在被侵权人同责任者之间既很难找到直接的合同关系促使被侵权人的利益,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普遍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据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产品给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即使生产者主观上不存在的过错,按照“损害事实自证”的原则也要推定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17、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中为什么消费者处在弱者地位?
(1)由于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对消费者予以特别的保护;
(2)维持社会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
18、从法律实际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的角度论为什么消费者权益法对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给予特别保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极大的威胁和侵害,具体表现在:
1在科技发达,促销手段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人们不可能对科技时代的丰富的产品有详细了解。
2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和专业化,常使消费者难以靠自己的力量去寻找和追究侵权者,同时,若依靠民事诉讼又费时耗力,费用高昂,因而诉讼救济常使消费者望而却步,默认吃亏。
3商品经济导致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倒置的现象,消费信息被并不使用这些商品的经营者所垄断,消费者对消费信息的消费陷于盲目性;
4垄断的发展和商品消费者的普遍化使得格式合同或者标准合同大量存在,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不得不屈从于实力雄厚的企业所制定的不利于自己的合同条件。
5竞争的加剧,使得许多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竞相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名称等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
在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始终处于对立统一的状态,而消费者在利益的对立中总是处于弱者的劣势地位,如果将消费者与经营者放在形式上完全同等的位置,设定双方完全对等的权利义务,那对消费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法律既讲究形式上的公平,更要追求实质内容的公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识到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在法律的天平上对消费者给予适度的倾斜,体现了法律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2)维持社会经济秩序,通过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促使建立和维持公平竞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进行交易的良好的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可促使经营者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降低产品成本,开发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9、试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经营形式?
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任务,建国以来几个重要的工业企业法规都有规定。
有关法律规范内的变化,反映着我国建国后各个时期的经济政策方针和法律、法学的发展沿革,也体现着我们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任务的认识逐渐趋向正确、不断深化发展的历史进程。
各个时期的工业企业法规在确认国营(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这一基本点上是一致的,但在关于企业的经济地位、法律地位的规定上却有着明显不同的变化;
尤其在改革前后的法规中,更有显著的甚至于本质的区别。
改革前的企业法规只规定企业为生产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而不承认它是商品生产和商品经营单位;
在法律上则始终没有确认企业的法人地位;
在任务上则往往只强调它应该“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
由此可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
是依法享有经营权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是独立的法人。
这三点全面、准确地揭示和确认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济性质和法律地位,三都缺一不可。
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条规定:
“企业的根本任务是:
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以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4条还规定了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
20、试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
1、对国家的义务:
守法和坚持正确经营方向的义务;
资产增殖的义务;
贪污缴纳税、费、利的义务;
完成指令性计划的义务;
保障固定资产的义务;
服从经济管理、接受经济监督的义务;
发展主产和节约的义务;
保卫义务;
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义务。
2、对协作单位、用户和消费才的义务:
履行经济合同的义务;
质量义务。
3、对企业职工的义务:
教育义务;
支持、奖励生产技术进步的义务。
21、试述租赁经营同传统租赁的异同点?
1、企业租赁经营的实行两权分离、实行经营责任制的一种形式,是在国家与企业之间确立责、权、利关系由企业自主经营的一种方式。
其出租方式远是国家授权单位。
2、与传统租赁的标的多为有形的固定资源共享产不同,企业租赁经营的标的则是由各种生产要素组成,可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创造价值财富的整体组织。
3、传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只要依照合同规定使用标的物,按期交付租金,到期归还原物,即可完成独立自主地用租赁物。
企业租赁经营业员的承租方则必须遵照并实现合同的经营目标,既自主地行使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权,又必须依照合同接受出租方的指导和监督。
4、传统租赁的承租人吸是为自己的利益和需要面使用租赁物,向出租人交付的也只是租金,勿需为出租方增加租金以外的利益。
企业租赁经营的承租方不仅要向出租方交付租金,而且要为出租方所代表的国家交还一个已实现经营管理目标、能够继续经营和发展、提供更高经济效益的企业。
22、试述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1、政府、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
统一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
保证企业完成指令性所需的计划供应物资;
审查批准企业提出的基本建设、重大技术改造等计划;
任免、奖惩、考核、培训企业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2、政府有关部门琚企业:
制定、高速产汪政策,指导企业制定发展规划;
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咨询、信息;
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
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保护企业的国家财产不受侵犯;
逐步完善与企业的公共设施。
3、地方政府应当提供与中央部属企业,非指与本地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
协调企业与当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
努力办好与企业有关的公共福利事业。
4、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侵犯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23、试述城镇集体所有制的权利和义务?
答:
职工的权利:
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
民主管理权;
监督权:
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接受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职称的权利;
有辞职权;
享受退休养老待遇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维护企业集体利益;
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面,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24、试述乡镇企业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乡镇企业的权利:
1、占有和使用企业资产,依照国家规定筹集资金权。
2、自主安排产、供、销经营活动权。
3、机构设置的人事劳动权。
4、自主订立经济合同。
5、企业有权依法合理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
6、专利、商标权。
7、对外协作权。
拒绝摊派权。
乡镇企业的义务:
1、乡镇企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
2、努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发展符合轩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企业应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量;
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乡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政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财册,如实记录财务活动。
4、乡镇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5、乡镇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
6、依法履行合同。
7、乡镇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生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8、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9、遵守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5、试述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伙第三人关系即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换言之,是指合伙企业、合伙人与其交易对方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书约定的比例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合伙个人负有债务。
其债权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时的权利。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
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6、试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国家依法予以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
名称专用权、自主经营权、申请贷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订立合同权、制定价格、人事劳动权、工业产权、拒绝摊派权、参加协会权等等;
3、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有: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依法缴纳税金和费用的义务;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义务;
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机制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的义务;
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服从有关机关监督管理的义务等等。
27、试从合营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出资方式、投资收回方式、利润分配方式等方面分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承企业的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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