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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研究
同性婚姻研究
目录
一、同性婚姻的概述
二、同性婚姻立法的问题
三、同性婚姻立法的重要性
四、同性婚姻立法的合理性
(一)同性恋的非病理化
(二)同性恋享有同性婚姻权
(三)同性恋与异性恋在法律上应同等对待
(四)实现同性婚姻立法,是大势所趋
五、同性婚姻立法的可行性
(一)同性婚姻立法的障碍
(二)法理上的权利
六、正确认识同性婚姻
七、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八、同性婚姻立法的建议
九、结语
同性婚姻研究
【内容摘要】随着同性恋者的增加,同性婚姻也备受注视。
同性婚姻也就是指两个相同性别成员之间的婚姻,是不同于正常婚姻的一种婚姻。
而同性婚姻立法则是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虽然同性婚姻立法在我国还没有被国民广泛关注,但是同性婚姻立法所代表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利始终为人们所重视。
对同性婚姻立法所要考虑的关于同性恋者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也是人们对法律平等观念的提高。
目前我国关于婚姻的定义虽不包括同性婚姻,但从婚姻法立法修改进程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并不排斥同性婚姻。
尽管现在还存在反对同性婚姻立法的观点,但这些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婚姻强势群体的观点而忽略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同性恋者本身对婚姻权利的追求。
【关键词】同性婚姻;权利保障;合理性;可行性
同性婚姻研究
一、同性婚姻的概述
同性婚姻称为“同性恋婚姻”或“同性别婚姻”是两个相同性别成员之间的婚姻。
简单的说,就是把原婚姻定义中的一男一女去掉,变成为两男或两女的婚姻。
对于现今社会来说,这种婚姻是违背常理的。
毕竟,传统的婚姻都是以两个异性相结合,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的共同的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有些国家已经开始承认同性之间的要求,并且通过立法来对同性婚姻的权利保障。
在中国,虽然不承认同性婚姻,但是仍然有许多的同性恋情侣选择结婚,这种婚姻(通常被称作“承若典礼”:
commitmentceremonies)来庆祝和确定他(她)们的关系,履行社会婚姻方面的内容,但这种的婚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二、同性婚姻立法的问题
近年来,同性恋已经成为社会中一种普遍的现象,其带来的的问题也备受社会的关注。
有些国家都通过立法来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合法性。
但在我们国家,对同性婚姻的立法仍处于讨论阶段。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阶段,就曾出现过同性恋的现象,而这一现象都被记载过。
由此,我们可以认同,同性恋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
我们应该承认并实行同性婚姻的立法,同性婚姻立法的作用对象是同性婚姻的双方、是保障同性恋者的基本权利、是规范同性恋者活动道德的。
我们国家有着14亿的人口,据调查研究,在不论社会文化背景的前提下,性成熟时期的人口中,同性恋人口所占的比例大约是3%~4%,测算一下,我国的同性恋人口有4200万到5600万。
如果按我国每个家庭平均3.7个人计算,受这一问题影响的人口就是1.5-2个亿。
我国同性伴侣的关系由于一直处于地下的隐蔽状态,而他们的伴侣关系因为不能被身边的人们认同,所以他们的伴侣关系短暂而不稳定,频繁的更换性伴侣,以至增加性病、艾滋病传播的机率,在没有固定家庭的约束下,同性恋者群体之间的滥交、乱交现象也比较严重。
同时,成年同性恋者迫于传统压力与不爱的异性结婚,而他们的异性伴侣却并不知晓实情。
这种畸形的婚姻组合,也为以后的婚姻家庭产生了诸多不良后果,因此,可以想象当一个同性恋者进入传统的婚姻时,对以后的夫妻双方、子女、两个家庭都是悲剧。
同性恋者所带来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压制、不理解、不接受和排斥的结果。
我们应该给予宽容和理解,对同性婚姻给予法律的规定和规范,这将从本质上改变同性恋者的生存状况。
三、同性婚姻立法的重要性
同性婚姻的立法是必然的,根据一项数据的调查,在2190例大学生中,男女大学生有过同性恋行为的分别占男女大学生总数的8.3%、9.2%。
李银河博士也曾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
在中国,同性恋者有3900万至5200万左右。
在2004年12月,中国卫生部门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
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约占男性人群的2~4%。
这些数据表明我国是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比例已呈现出上升趋势。
因此,从法律上关注这类特殊群体,不仅对其本人,家庭和全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们国家有着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对于保障这些弱势群体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性恋群体应属弱势群体,也应当有法律加以保护。
也许会有人质疑:
目前我国并无相关的法律来禁止同性恋的行为,这就意味着同性恋行为从法理上说,公权力机关不应介入,那何必多此一举,立法进行保护呢?
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同性恋者被侵害之事屡有发生。
比如在河南就出现过因为对同性恋者的极度仇视,从而雇凶将一名同性恋女子杀害的案件。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很有必要单独制定《同性恋者权益保护法》。
虽然世界许多国家已经对同性恋者进行立法保护,但在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利上,目前许多国家也只是用家庭伴侣法来满足同性恋者在婚姻方面的需要,并未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
应该把同性婚姻写入婚姻法当中,或者明确同性婚姻享有与异性婚姻完全相同的权利。
同性恋群体现在所面对的是历史、传统、文化、和现实社会所形成的共性式的压迫,这种压迫所造成的同性恋群体不稳定的现状又进一步成为社会误读他们的原因,使得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先天性的被误解。
如果法律能承认同性婚姻,即在法律上给同性恋者爱情生活的幸福美满创造一种可能,并为他们的许多权益(如领养权、继承权等)提供进一步的保障。
同时,法律关于违反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限制了婚姻一方对另一方义务的违反,这无疑为同性婚姻的任何一方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的支持。
四、同性婚姻立法的合理性
(一)同性恋的非病理化
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率先作出将同性恋剔除出疾病分类的决定,次年美国心理学会也作出了类似决定。
世界卫生组织也于1992年确认:
同性恋是属于少数人的自然现象,并不再将其列为心理障碍(性变态)。
2001年,中国精神病学会颁布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同样将同性恋从疾病分类中剔除,这就意味着同性恋不再被视为一种疾病,同性恋在我国首次不再被划为心理异常的病态了。
事实表明,同性恋不伤害他人,对社会的影响也不直接,就像酗酒或自由恋爱一样,它既不是犯罪和邪恶,也不是心理疾病,而是一种属于少数人所有的生活方式。
因此,同性恋不过是与异性恋的性倾向不同,而性倾向的差异并不能成为一个理性社会不去尊重和保护同性恋合法权益的理由。
(二)同性恋享有同性婚姻权
婚姻权是每个公民平等享有的完全出于婚姻双方真实意于任何外来的强制、威胁与限制而自由地缔结或解除婚姻的权利,包括结婚权和离婚权。
婚姻权的主体应是每一位公民,只要出自婚姻双方真实意愿而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就不应该去限制或者剥夺。
然而,同性婚姻却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但同性恋当中也有与自己的同性伴侣结婚的要求,他(她)们的要求与其作为公民的权利并没有冲突,应该得到承认。
(三)同性恋与异性恋在法律上应同等对待
既然同性恋并非为病态,而是人类一种少数人群正常的生活方式,因此,同性恋者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其基本的合法权利应与异性恋一样,得到国家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侵犯。
用一个简单说法:
首先,在医学上已经证实同性恋只是少数人的自然现象,既不是心理障碍,也不是性变态,故同性恋与异性恋只是两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其次,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都是我国公民,我国宪法保护每一位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婚姻自由权作为我国公民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自然应予以保护,不仅保护异性恋,还应保护同性恋者。
(四)实现同性婚姻立法,是大势所趋
目前有些国家或地区已经批准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国际上通过同性婚姻立法的国家有荷兰、丹麦、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其中荷兰在1998年1月1日,《家庭伴侣法》的生效于实施。
2000年12月,荷兰参议院通过了一项决议,允许同性恋进行结婚登记并收养子女,并赋予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相等的权利。
该法令生效的当月,有386对同性伴侣在荷兰结婚。
1990年,丹麦在很大程度上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伴侣在抚养孩子方面仍有一定限制](同性伴侣在抚养孩子方面仍有一定限制)。
同性婚姻已经在一些国家得到了验证,而结果表明其作用是正面的、积极的。
和美国一样,当初丹麦反对同性婚姻最强烈的是神职人员,有72%的牧师表示反对,但现在牧师们的态度已经有了戏剧性的变化。
1995年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89%的丹麦牧师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对的,因为它给社会带来了许多正面影响,包括减少自杀、降低性病传播、增强同性伴侣间的信任和忠诚,这一些都明确否定了一些教会[如摩门教和新教等](如摩门教和新教等)所警告的“西方文明的毁灭”等荒谬论调。
在这些通过同性婚姻立法的国家中基本都是发达国家,法制建设都达到了一定的高度。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同性婚姻立法应该是一种大势所趋。
五、同性婚姻立法的可行性
借鉴一下国外诸多的同性婚姻立法实例,在那些已经制定法律来规范同性恋者的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不难发现发现其立法模式和法律的具体内容都各有不同,这些国家的立法模式概括起来有两种形式,一是制定专门的民事结合制度或伴侣登记制度,使同性恋者在很多方面取得类似于异性伴侣的地位。
二是同性婚姻立法模式,赋予同性恋者结合以婚姻的名义,使同性伴侣拥有同于异性伴侣的权利。
其实同性婚姻的立法与《婚姻法》的本质是相同的,同性婚姻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保障同性者能够建立婚姻关系,从而保障同性恋者的基本权利。
(一)同性婚姻立法的障碍
就目前而言,关于对待同性婚姻立法,社会上依旧存在一些反对意见。
我们归纳如下。
第一种反对同性婚姻立法的意见是:
认为同性婚姻违背传统的伦理道德。
在中国古代时期,三妻四妾是符合伦理道德的,这个观点拿到现在来说就是对女性权利的剥夺,这种观点是符合伦理道德的吗?
这无疑是一种压迫与迫害,那么这种的违背是不是也是对同性婚姻的一种变相压迫呢?
第二种反对同性婚姻立法的意见是:
我国若同性婚姻立法,必然会引发社会对婚姻的认识混乱。
1998年1月1日,荷兰《家庭伴侣法》生效。
同性婚姻已经得到了认可,其结果也表明作用是正面的、积极的。
第三种反对同性婚姻立法的意见是:
同性婚姻立法不利于社会对同性恋者的心理矫正。
同性恋并非疾病,它是一种正常的现象,既然正常又从何矫正?
以上所述,同性婚姻立法的反对意见都显得不合情理。
(二)法理上的权利
在法理角度上,人的自由和平等是与生俱来的,这一点表现在婚姻上依旧成立。
不能因为某一个人是同性恋与否而对他期望组建家庭的权利进行否定。
婚姻自由是相对于所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的权利,虽然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制保障了异性婚姻的自由,但是并没有表示对同性婚姻自由的反对。
而如果这种同性婚姻的事实已经存在,并且产生了诸多对同性恋者的伤害,那么我们的法律是否应该考虑对这部分的权利进行保护呢?
毕竟立法的精神是“人人”平等和自由,而不是“大部分人”的平等和自由。
同性婚姻立法是一种趋势,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一个国家法制能否保障全体人民利益的反映。
六、正确认识同性婚姻
我国的传统婚姻家庭观念是一男一女缔结而成的,这种婚姻模式根深蒂固。
在这种传统的道德思想下,我国大多数人们还无法快速的接受同性婚姻。
还在认为同性婚姻是不道德的结合,违背了婚姻的实质与价值,这些观念多半对于同性恋现象的少知与误解。
社会学家李银河教授曾三次向“两会”提交《同性婚姻提案》,但受困于我国长期以来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群众对同性婚姻的认可度还未达到法律保护其婚姻家庭权利义务的层面。
在我们国家目前的社会背景下,无法得到实现。
现在这个阶段,社会群众还不能完全接受同性婚姻。
纵观历史,社会对待同性恋者的态度有了显著的改变。
从最初的罪恶、病态到无罪,这是一种生活方式的理解与转变。
这种的转变将逐步实现与建立一种新的社会价值观,将为同性婚姻立法提供社会价值方面的保障。
正确认识同性婚姻立法的规范,将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实现提供广泛的社会认识基础,也避免了同性婚姻立法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问题。
作为社会秩序的规划者、管理者与组织者,政府部门必须承担起解释、宣传、引导与调节的这一社会服务职责,让社会了解同性恋者这一特殊群体,了解其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自由和平等权利。
七、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有两点,第一点就是要消除歧视。
因为在社会上有许多思想保守的人士对与同性恋相关的事物总是能够激起强烈的道德焦虑和困惑。
他们一想到同性恋就感到烦恼,这种烦恼可视为同性恋的一种外来因素,是同性恋者强加给其他人的一种因素,与污染因素类似,因此这点便成了限制甚至歧视同性恋的理由。
正是因为歧视同性恋,才导致了很多社会不稳定行为的发生。
而要消除这种歧视,最有效也是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
第二点是要体现出宪法的平等权利。
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就是宪法,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切法律、行政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作为下位阶的婚姻法,漠视同性恋婚姻权进而把同性恋中的同性双方排除在婚姻的主体之外,不仅是对同性恋者的歧视(至少是偏见),更是对同性恋者基本人权的漠视,虽然这和立法的疏忽或滞后有关。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更新,尤其是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我国婚姻法仅承认异性婚姻与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没能跟宪法保持同步,事实上已涉嫌违宪。
同性婚姻的法理基础源于宪法平等,既包含男女性别平等,也包含了男女性的平等。
在法律上确认并保护同性婚姻,事实上是宪法平等权的延伸,因此,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宪法平等权的基本内涵。
八、同性婚姻立法的建议
根据现行法律,同性恋不违反中国法律,同性恋者是具有各项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同性恋者当中有人有结婚的要求,他们的要求与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没有冲突,应该得到承认。
由于同性恋者属于少数族群,应设立反歧视的保护性法律。
承认同性婚姻,可以使相当一部分同性恋伴侣建立和保持长期关系,减少短期关系,从而减少性病传播的可能性。
保护同性恋者,使社会群体之间更为宽容、和谐,有利于国家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免于出现西方社会中同性恋不断游行示威、与主流社会文化发生激烈冲突的局面,而和谐、宽容的做法也与中国文化中崇尚和平、和谐的精神合拍。
九、结语
同性婚姻在中国目前还不被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首先面临着法律上的障碍,而这种障碍,实际上剥夺了同性恋者的同性婚姻权,显然这是不公平的,因而我国婚姻法事实上已涉嫌违宪,是对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现实违背,也是对“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立法目的的世俗分裂。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理基础是我国宪法上的平等权,它关系着中国3000多万同性恋群体的切身利益,体现着一个社会的文明与宽容度,是社会的现实要求,更是时代发展的趋势。
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应当杜绝忽视弱势者的权利,而使其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得到同样的法律确认。
参考文献:
1.李银河:
《同性恋亚文化》.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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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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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尹晋华.法律的真谛.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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