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与服务导则试行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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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本导则对海水浴场的管理和服务进行了规范。
1.0.3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的管理与服务。
1.0.4海水浴场管理与服务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概念及适用范围
2.1海水浴场
本导则所称海水浴场是指依托适宜的海滩和海水条件,以游泳健身功能为主的,经批准设立的公共休闲场所。
2.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正规设立的海水浴场。
三基本要求
3.0.1海水浴场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监督、属地管理、规范经营的管理原则。
3.0.2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海水浴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海水浴场的制度制订、标准编制、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及权限范围内的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
各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海水浴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对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进行考核,并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管理机制。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洋发展、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体育、气象、海事、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海水浴场相关管理工作。
3.0.3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3.0.4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擅自开放,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卫生许可证》及海水水质检测报告应在海水浴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3.0.5海水浴场每年开放前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对外开放。
3.0.6海水浴场必须有明确的开放和关闭时间,并在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海水浴场关闭前应利用广播等方式进行提示。
海水浴场关闭期间禁止下海游泳。
四服务管理
4.1游泳区管理
4.1.1海水浴场游泳区域应为细沙,海底应无淤泥、乱石等,水下地形应平缓、无暗礁。
4.1.2根据海水浴场的自然条件和人流条件合理设定游泳区范围,游泳区与非游泳区之间应设置明显的隔离警示标识,并设有缓冲区。
4.1.3游泳区内必须规范设置防鲨网、警戒线等安全防护设施,并用彩色浮漂进行提示,明确界线,让游客容易辨认。
每日开放前及风暴潮等恶劣天气后要对防鲨网及警戒线进行检查,出现损坏应立即进行维修,并形成检查及维修记录,责任人签字。
4.1.4禁止酒后游泳、裸泳,对酒后游泳、裸泳的游客进行劝说,不服从劝说的应及时报警处置。
4.1.5开辟夜间游泳区的海水浴场须提供充足的夜间照明,并配备夜间安全救助人员。
4.1.6游泳区内不得从事海上经营性活动。
4.2非游泳区管理
4.2.1非游泳区内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非游泳区、严禁下海”等警示标识。
4.2.2存在裂流等危险区域,必须设置相关警示标识。
4.2.3配备相应的巡视人员,提醒游客不得在此区域游泳,发现意外情况立即联系救援人员施救。
4.3救生与救护管理
4.3.1按标准配备救生、救护及岸巡人员。
其中,救生员按海水浴场海岸线每100米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并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海上救生岗救生员1人。
为保证安全及救援效率,海水浴场救生员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
救生员应做到:
(1)必须具备职业资格,持救生员证上岗,身着统一服装;
(2)必须密切关注海水浴场内的游客情况,正确引导游客在安全区域内游玩,及时劝阻游客不安全行为;
(3)工作期间不间断巡视,不得擅离值守,不得有打瞌睡、玩手机、聊天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确因需要离岗的,须向海水浴场管理人员汇报,替岗人员到位后方可离开;
(4)一旦发现人员溺水情况,应立即实施救助,并向海水浴场管理人员汇报,如有需要,及时联系急救中心。
救护员应做到:
(1)必须具备职业资格,持救护员证上岗,身着统一服装;
(2)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出现意外情况及时为游客提供救护服务,确因需要离岗的,须向海水浴场管理人员汇报,替岗人员到位后方可离开。
4.3.2按标准设置瞭望塔(台)。
瞭望塔(台)间距小于等于100米,高度不低于2米,满足视野开阔、无遮挡、目及防鲨网边界等条件。
4.3.3配备充足的救生船(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并保证设备功能齐全完好。
提倡使用喷泵式救生船(艇)。
4.3.4设立至少1处救护站,并设置醒目标识。
安排专业的医护人员驻场,配备救护所需的医疗器具。
医护人员需具备全科医师以上的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与医院签订医护协议的,需出具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件。
救护站不得出现医疗经营行为。
4.3.5每日救生、救护情况要形成工作日志,责任人签字。
4.4广播与监控管理
4.4.1应提供覆盖海水浴场范围的广播服务,对游客进行安全提示和指导;
播音员发音标准,内容简练、清晰、易懂。
4.4.2广播服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泳区简介、游泳安全须知、海滩注意事项、环境保护宣传、紧急通知、天气、海浪情况等。
4.4.3提供广播寻人、寻物服务,对游客应积极热情,及时提供播音服务。
4.4.4应设置覆盖海水浴场范围的监控,确保设施完好,并安排专人值守。
4.4.5每日广播、监控运行情况形成工作日志,责任人签字。
4.5经营管理
4.5.1海水浴场内的经营摊点应布局合理,符合海水浴场整体规划要求,并根据客流量情况合理设置、控制经营摊点数量。
4.5.2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应与经营业户签订协议,约定统一的管理措施,包括安全管理、商品或服务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价格公示管理、售后服务管理等。
4.5.3经营业户应当亮证经营,不得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尾随兜售,强买强卖。
4.5.4海水浴场内的冲浴更衣服务、出售的商品和物品租赁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业户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标价出售,价目表需在显著位置公示。
4.5.5食品经营摊点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取得并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或《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相关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确保经营的食品安全。
4.5.6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做好海上娱乐项目管控,确保规范、安全运营。
摩托艇、滑翔伞等娱乐设施、设备必须具备质量合格证书。
4.5.7使用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应具备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船舶的经营资质,依法办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禁止擅自使用船艇从事未经许可的经营行为。
从事经营活动的船艇应具备有效的船舶证书,由持有有效适任证书的人员驾驶,遵守《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
船艇营运区域应有明确标识,并与游泳区完全隔离,隔离间距不小于50米,并有专人负责游客秩序,防止人员进入船艇营运区域。
4.5.8除救生、执勤船只以外,其他各类船艇严禁进入海水浴场游泳区。
4.6冲浴与更衣管理
4.6.1冲浴室内拥有充足的浴位和物品保管柜,满足游客需求。
设置“注意防滑”等警示标识。
4.6.2具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卫生清洁,保持地面、墙面、镜面、洗手台等整洁、无污物,服务设施摆放整齐。
4.6.3根据海水浴场客流量情况,以“适量、不拥挤”为原则,设置充足的冲脚设施和更衣室,满足基本需求。
提倡合理设置部分公益、免费冲脚设施。
4.7环境卫生管理
4.7.1海水浴场应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4.7.2配备足够的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洁人员,及时进行垃圾清扫、清运,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保洁人员作业时应着工装,夜间作业时必须着反光背心。
4.7.3拥有足够数量、分类设置的垃圾桶、果皮箱,且布放适宜、标志明显,与环境相协调,存放垃圾的设施设备和场地清洁、无异味。
4.7.4沙滩应保持干净整洁,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竹签、塑料包装袋、石头砖块、玻璃片等明显垃圾。
每两周要对沙滩进行1次深度清理,沙滩深度15公分以内不得有竹签、玻璃、铁钉等易伤人的杂物。
4.7.5海水浴场内出现浒苔、生活垃圾、油污等污染物和废弃物时,要及时组织清理。
需要使用机械车辆清理时,要安排专人指挥,设置临时作业警戒线或警示标识,并通过广播或扩音设备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4.8公共厕所管理(海水浴场内)
4.8.1公共厕所应布局合理,标志醒目规范,建筑造型与海水浴场环境相协调。
导向牌、标志牌设置符合《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厕所指示牌的通知》要求。
4.8.2公共厕所内拥有足够的厕位,并设有无障碍厕位,新建、翻建公厕应设置第三卫生间。
4.8.3配备水冲(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盥洗、通风等设备,应有“节约用水”“注意防滑”标识。
4.8.4室内整洁、无乱贴乱画、无异味、无蚊蝇,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设施无损坏,清洁工具摆放整齐、不外露。
清扫保洁时应设置提示。
4.8.5公厕保洁人员应按规定统一穿着工作服,并佩戴工牌,注意用电、用水、消防等安全,不得断岗、脱岗,不得从事与公厕保洁无关的事情。
保洁人员应礼貌待人、文明保洁、微笑服务,主动照顾如厕的老弱病残。
4.9其他管理
4.9.1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应通过广播、LED屏或公示牌等方式及时公布海水浴场管理规定、天气、潮汐、水质、安全提示等信息。
在海水浴场醒目位置设置是否适合游泳的警示旗(绿旗代表海水浴场开放、适宜游泳;
黄旗代表存在风浪、注意安全;
红旗代表海水浴场关闭、禁止游泳)。
4.9.2遇有恶劣天气、海水污染或者海水水质达不到标准等不适宜游泳的情况,应暂停服务,采取硬质围挡或警戒绳等措施临时封闭海水浴场,及时对外公布,劝导疏散游客,同时报市、区(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
4.9.3海水浴场夜间关闭期间,做好关闭提示,并配备相应的安保人员加强巡逻和管理。
4.9.4在海水浴场内举办大型群体活动(不含各类商业性营销活动),应提前与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沟通,划定活动区域,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遗留下的垃圾和杂物,并对沙滩进行平整。
4.9.5海水浴场附属游乐设施必须手续齐全、保险完备,并具备质量合格证书。
4.9.6海水浴场内所有用电终端、电器、电缆、配电室等带电设施要符合《国家安全用电标准》相关规定,并配备用电管理的专业人员。
4.9.7海水浴场内太阳伞设置应符合功能区规划要求,并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太阳伞。
4.9.8更衣室、公共厕所等区域应确保私密性和安全性,充分保护游客隐私。
4.9.9海水浴场开放期间,应及时组织清理海蜇等有毒性海洋生物,每日不少于两次,且每日开放前必须清理一次,并形成工作记录。
4.9.10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利用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公众提供海水浴场简介、开放时间、行车路线、服务项目、注意事项、咨询电话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
4.9.11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海水浴场瞬时最大承载量对游客流量进行分级管控,建立预警管理机制,避免出现超负荷、拥堵现象。
4.9.12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废水污水的收集处理,严禁直排或溢流入海。
4.9.13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9.14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和12345政务热线电话,设置游客意见箱,保持投诉渠道畅通,及时处理、反馈游客投诉,并建立记录完整、规范的游客投诉处理档案。
4.9.15海水浴场禁止使用自带的水上、水下动力航行装置。
4.9.16海水浴场禁止随意张贴广告、携带炊具烹饪烧烤食物、携犬进入等影响秩序的行为。
五安全管理
5.1安全管理原则
树立预防为主、防险于未然的理念,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5.2安全管理内容
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应从组织机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职业健康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安全、相关方管理、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全面做好海水浴场安全管理工作。
为加强和规范海水浴场安全档案管理,以上分项内容均需独立建档,并按要求完善相关内容、资料。
具体内容及要求见表5.1。
表5.1海水浴场安全管理内容表
项目
基本要求
具体内容
1.组织机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海水浴场管理组织架构。
建立海水浴场管理组织架构,包含区级管理部门、本单位管理层、集团(上级)分管部门、一线班组等层面,并注明负责人、联系方式及各单位金宏或邮箱地址,形成台账存档。
设置海水浴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按规定设立海水浴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文件存档。
(2)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存档。
建立健全海水浴场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海水浴场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以及救生、救护、瞭望塔、广播、监控等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按照系统性原则要求,制定完善海水浴场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建立规章制度起草、审核、发布、执行、反馈、持续改进的管理程序,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内容准确,具备可操作性。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5)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8)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9)海水浴场救生、救护管理制度
(10)其他制度。
根据海水浴场各岗位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编制海水浴场救生、救护、消防、瞭望塔、监控、广播、安保、保洁、用电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教育培训,适时修订。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定期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
(1)按规定及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计划,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2)安全教育培训范围应包括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相关方等。
(3)海水浴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做好岗前培训。
4.隐患排查和治理
定期组织海水浴场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1)定期对海水浴场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并登记建档。
(2)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对隐患进行治理,做好隐患治理记录。
5.重大危险源管理
加强海水浴场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管理,并建立档案。
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6.职业健康管理
做好职业健康管理。
(1)建立职业健康组织架构(专人负责),并定期组织教育培训。
(2)制定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3)做好职业健康安全评估、管理。
7.安全设备设施管理
规范化管理海水浴场安全设备设施。
(1)建立海水浴场安全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2)游乐设备设施具备合格证,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对海水浴场救生船(艇)、防鲨网、游乐等设备设施登记建档,并定期检查,检查记录存档。
(4)办公、售卖商品的经营店铺、更衣室等场所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建立紧急疏散预案,更衣室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8.作业安全
加强作业安全管理。
(1)对沙滩清洁、浒苔清理、防鲨网设置、动电、动火等现场作业,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如设置围挡及警示标志、安排专人指挥等,并对作业过程进行文字、影像留痕存档。
(2)用电设备、线路、配电室等符合安全规范标准。
(3)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
9.相关方管理
规范相关方管理。
(1)建立海水浴场相关方名录和档案。
(2)签订海水浴场相关方安全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0.应急救援
按规定设置海水浴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组织应急演练。
(1)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架构(专人负责),成立与本浴场安全特点相适应的应急救援队伍。
(2)制定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教育培训。
(3)制定符合海水浴场实际的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防溺水、防台风、防汛、消防、环境污染等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报各区(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备案。
(4)建立应急设施、装备、物资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可靠,检查记录存档。
(5)制定全年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按计划组织演练,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并将演练计划、脚本、总结等过程记录存档。
11.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按规定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2)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3)定期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登记建档管理。
六职能分工
海水浴场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监督、属地管理、规范经营的管理原则。
城市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海洋发展、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体育、气象、海事、消防救援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加强对海水浴场的日常管理,依据《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内容对海水浴场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应按规定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海水浴场相关行业部门职责详见表6.1。
表6.1海水浴场相关行业部门职责表
部门
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
负责海水浴场的制度制订、标准编制、监督检查、考核评定及权限范围内的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
公安部门
负责海水浴场治安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负责海水浴场规划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海水水质监测、职责范围内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海水浴场港航行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水路运输经营工作及海上旅游行业管理。
海洋发展部门
负责平均大潮高潮时海陆分界的痕迹线向海一侧海域(高潮平均线以下)的监督执法。
文化和旅游部门
负责督促旅行社选择有资质的海水浴场,为游客服务;
配合有关部门,在旅游门户网站上公布海水浴场的相关介绍和资料。
卫生健康部门
1.负责海水浴场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救援。
2.负责海水、饮用水水质监测等卫生监督管理。
3.负责海水浴场医护站的监督管理,包含医护协议的签订、备案、医疗机构及医疗人员执业资格、服务规范等。
应急管理部门
1.负责指导协调海水浴场应急预案、演练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等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海水浴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海水浴场业户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
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
依法依职责查处无照经营和相关无证经营行为。
2.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性抽检、核查处置等工作,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体育部门
负责海水浴场救生的监督管理,如救生员及救生设备的配备、救生人员的培训等。
市气象局
负责海水浴场气象活动及相关应急预案的指导、监督。
海事部门
1.负责海水浴场范围内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和水上交通违章案件。
2.负责除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及长度小于5米的船艇以外的海上旅游船舶的登记;
船员的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负责船舶的安全监督工作。
消防部门
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海水浴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七附则
7.0.1本导则由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7.0.2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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