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制度汇编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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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为三大类:
4.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
在各车间生产中均可产生和使用大量的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肺病。
4.2、有机溶剂的危害:
制胶车间、化验室操作人员,常接触到甲醛和多种有机溶剂,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中的浓度可达到很高,极易发生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3、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味危害:
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第五条防护措施
(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5.1.1、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5.1.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5.1.3、在各车间生产中均可产生和使用大量的粉尘时,应配备行之有效的降尘设施和设备。
5.1.4、对有毒有害气体场所,应加强通风管理,降低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并有应急救措施。
(二)个人防护措施:
5.2.1、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找准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5.2.2、接触粉尘作业的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采取不断喷水的措施降低扬尘,并正确佩戴防尘口罩。
5.2.3、电气焊作业操作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施工作业环境或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5.2.4、对从事有毒有害气体场所作业的人员,除佩戴防护用品外,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5.2.5、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第六条安全检查措施
1、公司安全环保部门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月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项目经理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遍检查,遍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
第七条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4.1、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由主抓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全责。
4.2、职业危害防治的具体工作由安全办公室实施。
4.3、各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由各车间主任负全责。
4.4、各车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具体工作由各车间主抓安全的副主任负责。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环保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为了搞好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
普级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增强职工自我防护能力,现根据企业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有关规定,制订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如下:
一、新工人入厂职业健康安全三级教育制度:
㈠、凡公司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及分配来的实习和代培人员,分别由公司进行一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各车间进行二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班组长(或劳务、外包单位代表)进行三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为:
⒈公司教育:
①、讲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②、讲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劳动、职业健康安全纪律,危险源辨识。
③、讲“三不伤害”即:
遵守操作规程不伤害自己,讲究职业道德不伤害他人,居安思危不被他人伤害。
④、讲遵章守纪,反对违章指挥,反对违章操作。
⑤、讲公司内、外工伤事故血的教训。
⒉车间教育:
①、讲职业健康安全、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与奖惩制度。
②、讲生产特点,危险地段,应注意的事项及存在的危险源,防范措施与方法。
③、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安全、劳动纪律。
⒊班组教育:
①、讲各工段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安全、劳动纪律。
②、讲工作现场应注意的危险源,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③、讲使用生产工具(设备的性能,用途和构造,使用的基本方法)。
④、讲劳保用品的使用与保管,爱护和保管生产工具(设备)和工作现场各种防护设施,职业健康安全标志。
公司及各车间两级教育,对教育内容要进行考核,造册登记。
教育人和接受教育人要签字备查。
㈡、施工的外包队工人进场,由项目经理、安全员进行入场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保卫人员进行治保消防教育,并填好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登记卡。
二、变更工种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凡有变更工种工作的工人,一般由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教育。
由教育人员填写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卡,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要签字备查。
三、特殊工种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㈠、国家规定的电工、焊工、、司炉工、机操工、叉车司机、汽吊司机等特殊工种,由安全部门配合人力资源部申报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进行培训取证。
㈡、凡经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培训发证的电工、焊工、叉车司机、汽吊司机及其它特殊工种人员在本单位的,必须登记清楚备查。
四、公司生产管理人员的上岗培训教育:
凡是与生产有关的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市一级安全监督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包括证件复审培训)。
五、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或班组教育制度
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是搞好职业健康安全最重要的基础工作。
必须当成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为了切实开展好班组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特订如下制度:
1、班组长必须认真开展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每天上班前在交待当天生产任务的同时,要有针对性的交待职业健康安全,宣讲当天工作可能遇到的危险源,并拟订预案,并作好记录备查(作为考核的依据)班组班前活动原则上是每天进行,但每周至少应记录三次。
2、对不开展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的班组,应加强教育加深他们对开展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活动的认识和理解其重要性。
3、班组活动开展得不认真,而是抱着走过场即了事的班组。
且无作记录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或处以罚款。
4、班长、工段长必须参加公司召开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议,接受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5、对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展得好的班组,利用黑板专栏等多种形式予以表扬,树立典型,同时可按照《安全生产奖罚细则》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对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开展得不好的班组,利用黑板专栏给予暴光,同时可按照《安全生产奖罚细则》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1.设备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和事后维修。
大修理费用由大修理基金支付;
中修、小修费用由生产费用支付;
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的费用按项目及检修分类分别支付。
2.实行科学文明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企业设备动力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大修理基金的使用。
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3.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
任何检修项目都要办理检修任务书。
4.设备检修计划由车间编制,报主管经理批准后下达。
检修计划提出时,应同时提出备品配件、材料、工器具计划。
年度计划在年前4个月提出;
季度计划在季前1个月提出;
月计划在月前15天提出。
5.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要做到:
(1)由一名副经理全面负责大检修工作。
(2)在大检修前要成立大检修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搞好检修项目的落实,物资准备、施工准备,劳动力的准备和开、停车置换方案的拟订等工作。
(3)组织和指挥大检修的人员要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
要做到“三个面向”(即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和“五到现场”(即思想工作到现场、生产指挥到现场、材料供应到现场、设计科研到现场、生活服务到现场)。
切实抓好停车、置换、检修、试开车“四个环节”。
(4)大检修中必须严格质量检查和检修竣工验收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检修任务,达到一次试车成功。
检修完后,应进行总结评比。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6.严格认真执行设备检修计划,若确实需要调整,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7.结合设备大、中修实现技术革新的(如改革结构、使用新材料配件)应由车间向厂领导报告并附图纸说明,批准后方可执行。
8.设备大修需要有大修方案。
复杂工程,需要绘制网络图。
大修方案包括:
检查内容、质量要求、工程进度、劳动力、备品配件、材料、特殊工器具需用量、试车验收规程、安全措施等。
设备的大修方案确定后,有关部门要做好材料、备品配件的供应和劳动力的准备工作。
9.设备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彻于施工的始终。
施工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0.压力容器的检修,除按检修规程或方案验收外,还必须执行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
11.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
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
12.施工单位要按计划节约使用材料、配件,开展修旧利废,检修后的余料、余配件必须按项目退库,不得转移使用,尽力节约检修费用。
13.各车间每月必须做好设备检修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为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规定。
一、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
1、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劳动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各种有害因素的总称。
本企业主要职业危害来自个别工段作业环境中的粉尘和制胶车间、化验室接触甲醛及其它的有毒、有害气体等。
2、职业病,本企业是指作业环境中的接触粉尘和制胶车间、化验室接触甲醛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等有害因素产生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防治措施
1、职业危害因素产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预防知识,加强个人防护,开展群众性的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和责任制。
公司建立以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质量、安全、工会负责监督管理,各车间负责人、生产部门经理对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3、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的费用在安全措施费中列支。
4、项目工程施工必须做到“三同时”,必须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对易发生急性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的作业场所,项目部需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设施,应制定专项施工措施及应急预案。
5、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防止有害、有毒物的跑、冒、滴、漏,污染环境,要采取通风法、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6、对工作现场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类等有害因素,加强监测管理,配备齐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个人的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加强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合理安排员工休息,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防止有害物质进人体内。
7、高温季节合理安排生产,避免高温作业,并配备相应的防暑用品以防中暑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发生。
女职工在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其重体力作业、夜间严禁安排值班。
8、采购设备和材料,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9、各部门对采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止职业病的要求,不合格产品,禁止使用。
10、在公司的各项生产活动中,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严格培训,持证上岗。
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卫生制度,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要将各项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
11、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职业病事故的,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作出相关处罚。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xxx同志:
您所在车间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或不注意防护,该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请您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做好个人劳动防护工作。
在您所在的岗位,本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艺上、设备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积极有效的防护措施,但为慎重起见预防危害,对您发放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如下:
工作服、帽(安全帽)、手套(胶皮)、防尘、防毒口罩、防毒面罩(面具)、护目镜、胶鞋(雨靴)、空气(氧气)呼吸器、等,请您在日常工作中按要求正确穿戴。
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身体不适,应及时向领导反映,或到医务室检查。
经诊断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本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您提供相应的待遇。
当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请重新与本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
请您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公司制定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2、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4、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
5、发现有职业病危害隐患时,及时向领导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消除;
6、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改善、提高、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预防、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特此告知。
用人单位盖章:
本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合理发放和使用员工防护用品,是党和国家对企业员工的关怀,有利于员工的安全生产及健康。
为具体贯彻市、县劳动社会保障局文件的精神,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
1、
劳动保护用品是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辅助措施,它不能替代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及对尘毒有害物质的治理。
2、
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工种未列入及超出标准规定的领用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3、
员工对领用的防护用品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多领、冒领、不送人、不变卖。
4、
为更好的开展劳动保护,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工作时间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护用品,是安全操作规程中首要规定,经安全检查在上班时间未使用相应规定的防护用品,按违章作业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5、
培训人员、代培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在生产现场所需用的防护用品,由负责单位按防护安全要求标准规定自行解决,不属公司发放范围。
二、防护用品使用标准及其它规定
领用防护用品按不同工种、不同工作环境、不同劳动条件及不同劳动强度,规定发放标准及使用期限。
根据公司生产情况,在使用期限上要有所区别,不能强求统一,做到基本合理,特殊情况按“1.2”执行。
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包括借用的);
属特殊情况,损坏防护用品者根据情节,折扣赔偿费比例,但不得低于20%;
5、凡属有关设计、工艺、试验人员等非实际经常性操作人员的防护用品,经领导批准后领取发放。
6、
防护用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供应科负责,公司其它单位不予分散采购。
7、各单位设专人负责劳保用品的领取及发放管理,对员工按岗位标准规定建立领用、发放个人台帐。
8、公司财务科有权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的执行情况,加强成本管理。
确保员工生产安全。
三、劳动防护用品其它管理:
1、各单位领导(包扩安全员)要监督、检查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防护用品。
严禁以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协同材料管理部门认真做好对新购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杜绝购置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
4、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生产生产单位。
2.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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