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20774282
- 上传时间:2023-01-25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08.63KB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
”根据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当主要用以下标准来衡量,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审查的标准。
一、我国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现状。
我国对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
1989年我国颁布实施了《行政诉讼法》。
其第五十四条对行政行为确立了七个司法审查标准:
(1)证据是否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是否超越职权;
(5)是否滥用职权;
(6)是否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7)是否显失公正。
(一)合法性审查的对象。
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产生的,在行政活动中,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合法性审查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不应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
(二)合法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合法性审查的对象范围是由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决定的,受案范围反映出法律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范围。
从现代法治的要求来看,出于保护人权和对国家公权制约的需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作出调整,总的趋势是受案范围在不断地扩大。
(三)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
合法性审查的对象范围的扩大是通过两个方面的扩大来实现的,一是可诉行政行为种类的扩大,二是被告范围的扩大,被告范围的扩大更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二、对改进我国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行政审判所面临的形势较最初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的水平得到提高,从最初的对行政诉讼不习惯、不适应、有抵触心理,到现在能够理解、支持与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行政审判已经发展为人民法院的三大审判工作之一。
(一)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扩大相对人受保护权利的范围。
1、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能够做到依法行政。
2、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合法权利,除人身权、财产权外,按照宪法规定,还享有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
3、建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有充足的宪法依据。
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国情不同,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总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作为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调节阀,既不能过于宽松,也不能过于严格,必须结合行政案件涉及问题的性质,确立灵活的司法审查标准,以期达到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社会效果。
文章出处:
PaperDown.Net
合法行政原则的具体要求
来源:
作者:
日期:
10-05-19
某县某村村民张某1994年翻建完房屋后,于1999年擅自建西厢房、西院墙,扩建南院墙,违法建一间猪圈、厕所,共计违法建设面积116.42平方米。
2003年10月31日,该村所在的镇政府以张某违反了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由,作出处理决定,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地貌,清理现场。
张某不服处理决定,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撤销该处理决定。
2004年4月7日,一审法院认定镇政府具有责令辖区内村民拆除违法规划建设的法定职责,对镇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予以维持。
张某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镇政府以张某擅自兴建房屋、猪圈、厕所,擅自扩建院墙为由,所作出的要求张某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超越其法定职权,属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本案涉及合法行政原则问题。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守合法行政原则。
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可以确保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职权。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授权,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即职权法定,不得越权。
在这里,职权法定原则应当涵盖政府的全部活动,即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同时,行政机关享有相应的职权,同时意味着行政机关负有同样的职责。
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即构成行政不作为,也是违反合法行政原则要求的。
第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实施机关、条件、幅度等实体内容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幅度、方式范围内进行关于中国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的探讨
论文作者:
胡建淼
论文类别:
法学理论
行政法
(五)法律、法规与规章:
行政合法性原则中“法”的范围
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的范围有多大?
就形式与实质而言,我们在前面已作了回答,即既要符合形式上的“法”,更要符合实质上的“法”。
但仅就形式而言,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只限“法律、法规”,还是还包括“规章”,这是探讨中国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适用范围的又一关键问题。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国家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同时要求符合规章,这是颇有争议的。
其实这个问题渊源于另一个问题:
规章是否“姓”“法”。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处罚法所体现的法律、法规与规章的关系,笔者以为,行政合法性原则中的“法”的范围自然应包括“规章”,但前提是这种规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三、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
由于各国行政法的历史背景、理论基础,特别是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适用范围上的不同,使其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亦有较大差异。
前面说过,英国行政法上与合法性原则靠近的原则有两项,即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的核心内容是:
越权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该原则既约束行政实体行为,也约束行政程序行为。
自然公正原则包含两项内容:
1.听取对方的意见。
行政机关和法院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保证相对人享受到下列三项权利:
(1)相对人有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
(2)相对人有了解行政机关和法院论点和根据的权利;
(3)相对人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2.不能自己作自己的法官。
这是一个避免偏私的必要程序规则。
行政裁判回避制度和法官回避制度,是“不能自己作自己的法官”程序规则的反映和体现。
〔22〕
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在美国主要表现为基本权利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二者对行政法的直接影响表现在:
1.一切法律、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凡违背人类固有基本权利者不具有约束力;
2.立法、行政、司法行为不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无效。
〔23〕
在法国,由长期的行政判例所确立的行政法治原则包含了三项基本内容:
1.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3.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24〕德国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包含两项基本内容:
一是法律至上;
二是法律要件。
法律至上的中心思想是:
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服从法律,否则无效。
法律要件的中心涵义则是:
一切行政权的实施都必须符合法律的授权,越权无效。
这一内容的宪法依据是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3项的规定。
日本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亦称行政法治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三项:
1.法律保留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政府的行政活动必须有国会制定的法律依据。
〔25〕2.法律优先原则。
基本内容是:
法律高于行政;
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不得在事实上废止、变更法律。
3.司法救济原则。
一切司法权归属于法院〔26〕,法院具有行政纠纷的终裁权;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享有不可剥夺的获得法院救济的权利〔27〕。
中国台湾学者由于受德国和日本行政法学的影响,认为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项,即法律优越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28〕。
中国大陆学者对行政合法性原则基本内容的探讨由来已久,但至今缺乏共识。
有学者认为,中国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有两项:
1.行政活动必须根据法律;
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29〕有的认为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有三项:
1.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规范;
2.任何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得具有行政法律规范规定以外的特权;
3.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有的学者把中国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归结为四项,即: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
3.任何行政职权的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4.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许,均得以宣告为“无管辖权”或“无效”。
〔31〕但上述四项内容的归纳,没有包含“制裁”与“责任”的要素,于是又有学者提出了包含该要素的四项内容:
1.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规范;
2.任何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都不得享有行政法律规范以外的特权;
3.一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自始无效;
4.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还有的学者把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归结为五项:
1.一切国家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法律规范,一切行政相对人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2.任何行政法律主体不得享有不受行政法调整的特权,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免除都必须有明文的法律依据;
3.国家行政主体必须做到处罚有据,任何处罚性和禁止性行为必须有明文的法律依据,“法无明文”不为罪;
4.一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都属行政违法行为,它自发生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5.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3〕。
笔者以为,关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问题不在于它有几项,而在于如何把握其核心内容。
以上从“依法”、“守法”、“平等”、“责任”的角度揭示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固然无可非议,但它是否是最好的“视角”依然可以讨论。
既然行政法学的核心是解决行政职权的合法性问题,因此也许从行政职权的产生、运作和监督的顺序和角度来把握其基本内容更为合乎逻辑。
我们尝试把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归结为以下五项内容:
第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
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
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有关机关依法授予〔34〕。
不合法产生的行政职权不能构成合法行政的基础。
第二,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这里含有“依法行政”和“守法行政”两项内容。
它要求每一个行政主体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应在其它行政主体的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行政主体既是实施法律的主体,又是遵守法律的主体。
行政主体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第三,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它既应符合行政法律条文,更应符合法的精神。
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实体上的违法,还是程序上的违法,因而它不能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第四,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应确认该行为无效,同时还应追究行为责任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违法必究”精神的体现。
包括行政赔偿在内的行政责任制度便是这一内容的体现。
第五,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这是说,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受到监督和救济,否则任何责任都将成为空谈。
“无救济便无权利”,无监督也就便无行政。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的监督以及有权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度、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复议制度以及人民法院所实施的行政诉讼制度等,均是这一内容的体现。
中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越来越支配和约束着我国各种行政法律制度。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发展,中国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的内容亦会愈来愈得到充实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指出:
“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管理社会和国家事务
的重要方针。
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
制化和规范化;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
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
社会事务;
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
依法治国
关系到国家各个方面的管理,特别是国家的行政管理。
依法行政是建
立法治国家的关键;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可以说,行政
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是我们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针的具体体现,是中
国人民法治观念演化的必然结果。
”在这里,行政合法性与依法行政
之间具有了天然的契合性,要实现依法行政,就必须在行政过程中贯
彻行政合法性原则。
因此,在我国当前讨论行政合法性的基本原则和
现实意义具有紧迫性和必然性。
一、关于合法性的讨论
德国著名学者马克斯·
韦伯(MaxWebber)在本世纪初首先提出
来“合法性(legitimacy)”的概念,马克斯·
韦伯认为,任何群体
服从统治和命令的可能性主要依据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即统治者
的合法性要求实现的程度,合法性就是促使人们服从权威的动机。
行政活动的首要功能在于执行,即首先是执行立法机关的立法结
果,因此,在执法方面这一评价要求各种执法机关严格地按照自己的
职权适用法律,而且在执法中要严格地遵守有关的法定程序,否则将
对得出的决定的合法性予以否定。
合法性还有另外一种要求,即下一
级法律不得有悖于上一级法律,所有的法律不得有悖于宪法,也就是
说不得违宪。
这在合法性中是最高的要求。
从另一种意义上可以说合
法性的核心是合宪性,这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合法性的根本特点。
二、确立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必然性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要求,
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这一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且是其
首要原则。
首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必然要求。
其次,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宪法精神的基本要求。
我国宪法
总纲中明文规定: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
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
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是中国法制精神的中心内容和高度
概括,也是中国行政法上确立合法性原则的宪法基础。
再次,行政合
法性原则的确立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
因此,确立行政合法性
原则也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直接要求。
最后,行政合法性原
则的确立,是依法治国方针的必然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确立,对
推行行政法治、依法治国有着重要意义。
三、行政合法性原则初探
行政合法性具有不同的层次,如检讨实在法的合法性,那就必须
到宪法基本法律和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中寻找合法资源。
但是,在
行政的层面探讨合法性,则行政权力和职能的来源,应该成为其合法
性的首要源泉。
依据这个原理,行政合法性原则可以归纳成以下几个
方面:
一切行政行为
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无行政。
第二,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
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主体既是实施法律的主体,又是遵
守法律的主体。
第三,行政主体
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实体
上的违法,还是程序上的违法,因而它不能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第四,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行
政赔偿在内的行政责任制度便是这一内容的体现。
第五,行政主体的
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
和司法监督。
这是说,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受到监督和救济,否则任何
责任都将成为空谈。
根据以上归纳,可以看出,行政合法性获得的途径与条件其实有
两个方面:
1、规则为权威。
“规则是使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有效方法。
它们
准确地确定官方权威的范围和界限,因而就提供了表面上看来是清晰
的检验责任的标准。
”因此,以法律规则为权威,可以有效地约束权
力,防止权力的任意专断,与此同时,也使权力获得了证明自己合法
性的依据。
2、以程序为中心。
规则有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之分。
要
取得合法性,仅有比较完备的实体规则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程序规则
的支持与保障。
程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程序是公正使用规则,
防止权力滥用规则,从而使权力获得合法性的主要保障。
(2)程序
还是用来限制法官的一种手段,因而,“正当程序是法院的自信和信
用的主要渊源。
”从程序的这两点作用可以看出,权力、规则、程序
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必须是:
对权力的控制靠规则;
规则的公正使用靠
程序。
这三者之间的这种关系是权力获得合法性的基本条件和可靠保
障。
四、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的关系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实践中提出的与合法性原则相关联的一
个概念。
因为行政活动的复杂和情况的千变万化,行政法不可能对每
一个具体的行政措施进行规定,因此要求行政法外调节的原则,这个
原则在学术界被界定为“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问题应属合法性原则的一个方面,理由如下:
第一,
行政合理性原则,它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
合理性。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
幅度享有一定的选择权。
正是由于首先存在自由裁量权,所以要求行
政权力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合理、适当地做出行政决定,采取行
政措施,即行使行政权力时应适度,符合理性,符合行政法的目的,
归纳为一点,即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实质。
第二,合理性原则也不符合
我国行政法追求“法治”的发展趋势。
“法治”应是行政法追求的主
要目标,它要求法律的权威,削弱甚至消灭“人治”。
合理性原则就
违背了“法治”的基本要求。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必须在行政法的规
范内进行,它不是任意裁量,也应有一个依据,按照行政法规范规定
的幅度、范围行使自由裁量权,既然行政法已规定了相应的幅度、范
围,就只能依据这一范围幅度进行,不能有任何自由裁量权,这更应
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问题,而不是合理问题。
只要严格依法,就能合法,
也能合理。
而承认“合理性原则”只会产生行政权滥用,并为滥用权
力行为找到一种借口。
这无疑是不利于我国的行政法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 合法性 原则 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