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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何顺善
2013-04-1619:
33:
28 来源:
《政治与法律》(沪)2008年3期
内容提要:
国际组织自诞生以来,无论在国际政治关系中还是在国际经济领域内,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参与者,极大地丰富了国际法的实践。
国际组织的数量、规模、类型在二战后都大量增加,并且在国际社会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组织的发展使国际法的主体范围扩大,对国际法的编纂、发展和实施等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壮大,国际组织的决议对国际法的影响,国际组织能否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以及国际组织对解决国际争端的影响等问题都是值得研究的。
关键词:
国际组织国际法国际组织法影响
作者简介:
何顺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北京100872)
国际组织是随着国家间的交往日益频繁而出现的,是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国家间多边关系发展的产物。
无论在国际政治关系中还是在国际经济领域内,国际组织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参与者。
广义的国际组织既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包括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际法上所讲的国际组织基本上都是指狭义的国际组织,即政府间国际组织,本文只讨论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一种国家联盟或国家联合体,是由其成员国政府通过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创立的,并且具有常设体系或机构,其宗旨是依靠成员国间的合作来谋求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
国际组织是介于主权国家之间而非凌驾于主权国家的一种组织。
在当今国际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有大量的国际组织存在,它们极大地丰富了国际法的实践,其在国际规则的制定中也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国际组织的历史演进及其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新发展
(一)国际组织的发展进程
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同国际关系的发展密切相关。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源于法国大革命的欧洲,以持续百年的欧洲协调为代表的会议制度,以功能主义为特点的国际行政联盟,为国际组织的诞生从技术和组织结构上准备了条件。
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会,对现代国际组织的产生具有重大影响。
20世纪是国际组织兴盛发展的时期,国际联盟和联合国是这一时期的代表。
联合国的创立是国际组织历史上的一个伟大的里程碑,开创了国际组织发展的新阶段。
(二)国际组织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新发展
战后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国家间的相互依存日益加深。
全球化趋势客观上要求加强国际合作,具体表现在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组织迅速增加。
20世纪以后国际组织发展迅速,以爆炸式的速度成倍增长。
从1990年到1998年的9年中,各类国际组织以平均每年净增2500个的速度发展,1998年底的国际组织总数已达到43580个,比1990年的26656个增长了81%。
①同时全球化进程也增强了国际组织的地位,使国际组织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
1.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扩大
现代国际组织的发展,早已冲破创立时期的地域、领域局限,活跃在当今世界人类生活的所有方面。
从普遍性到专门性,从全球性到区域性,从解决贸易争端到维护区域和平,从全球的环境污染控制到人权的国际保护,但凡国际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关国际组织的存在。
国际组织已成为当代国际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际组织职能作用发生变化
国际组织是国际社会行为规则的制订者。
国际组织以基本文件的方式,通过订立国际公约,制定全球性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国际组织是国际经济、社会发展事务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分配者。
国际组织通过一系列的协议、条约制定管理全球化带来的全球性公共问题。
国际组织充当国际社会共同事务管理者的角色,在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上,通过管理规则的制定、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运作,来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3.国际组织对国家的影响日益增强
随着国家间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国际组织的触角不断地深入国家主权的管辖范围,人权、贸易、关税等诸多方面都受到国际组织的影响。
国际组织对主权国家形成了很大的挑战,国家拥有的绝对而又排他性的处理国内外事务的权利,开始程度不同地转移到许多国际组织手中。
国际组织的发展正如著名的国际法学者谢默斯和布洛克所言:
“尤其在20世纪中,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已越来越多地建构在国际组织的框架内,各国创立国际组织用以应对日益相互依赖的后果。
人们不可能设想没有国际组织的当代国际生活。
”②
二、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
(一)国际组织的发展使国际法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
在传统国际法中,只有国家才被承认具有国际人格而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随着国际组织日益成为国际关系的重要参与者,其国际人格逐渐为国际法所承认。
在“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案”(1949年)中,国际法院明确地否定了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主体的见解,阐明了各国的集体活动的逐渐增加,已经产生某些并非国家的团体在国际舞台上进行活动的情况。
1948年9月,联合国调解专员伯纳多特等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控制区内被暗杀。
事件发生后,联合国大会就此事件能否向以色列提出国际赔偿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虽然《联合国宪章》第104条规定,联合国在其每个会员国领土上享有“执行使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行为能力”,却没有明确规定保证联合国享有国际法律人格。
虽然如此,国际法院还是认为联合国拥有国际法律人格,并认为拥有国际法律人格是联合国为充分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
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演变,很多国际组织已经取得了某种程度的国际人格,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组织不仅可以与其成员国缔结条约,而且可以与其他国际组织或非成员国缔结条约;国际组织不仅可以通过缔结条约的方式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工作,而且还可以通过草拟条约、作出有关条约的决议、让有关国家签署与批准条约等方式,间接参加“国际造法”活动,并在这一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虽然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但这种人格同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的法律人格是有差别的。
首先,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主权国家通过设立条约或其他方式授予的,国际组织是一种派生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这种局限性正是国际社会特性——国家间性质在法律上的反映。
③其次,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也是一种有别于其成员国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因此国际组织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
该自主权由于存在一套不同于成员国的机构系统而产生,并且取决于其决策程序的特殊性质。
国际组织的决策既可以由成员国以多数表决作出,也可通过一个至少是相对独立于各成员国政府的决策机构作出,在这个意义上,自主权使国际组织作为一个有别于其成员国的代理者而运作。
④
(二)国际组织的发展促进国际法的编纂
国际组织都是因一定目的而存在的,其在职务范围内的活动有助于一些法律概念的澄清和新的习惯法规则的确立。
国际组织为履行其职能,实现其宗旨,往往发起和主持缔结各种国际公约或多边条约,设立专门机构,把一些尚未或已经明确的观念、原则、规则、术语等进行系统的编纂。
这些活动,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
如1930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召开的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以及1947年联合国设立的国际法委员会,都在国际法的编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联合国宪章》第13条将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规定为大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并先后成立了国际法委员会和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制定现行法规和拟订新法规,有力地促进了现代国际法的法典化和权威性。
以国际法委员会完成的草案为基础,经过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外交会议缔结了或经过联大本身通过了一系列重要的多边公约。
例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国际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公约、外交关系公约、领事关系公约等几十项公约的缔结,大大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
在联合国主持下缔结的公约,还有一部分是经过有关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发起的,或者是经联合国的其他特别机构起草的。
如上个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有关外层空间的几项条约,80年代的新海洋法公约,都是这种情况。
它们已成为现代空间法和海洋法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可以说,尽管国际法的编纂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合国的推动下,编纂工作才有新的发展。
(三)国际组织的发展促进了国际组织法的逐步完善
对国际组织的研究,以及国际组织自身数量的急剧增长及其在世界事务中作用的加强,给现代国际法也带来了不少急需解决的问题,如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成员国的资格,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签订程序及其效力与解释、修正或修改以及表决程序,组织的法律秩序,组织内争端的解决以及区域组织与边界组织的关系问题等等。
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去加以研究解决,这就必然影响到整个国际法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以国际组织为研究对象的新学科——国际组织法悄然而生,逐步发展成为国际法的一门重要分支。
国际组织法是以规范和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法律地位、内外活动及有关法律问题的所有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组织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出于同一组织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尽管有些国际组织也吸收一些非国家成员,但国际组织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组织法也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内外一些研究者还将其进一步划分为国际行政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司法组织法、国际会议法、区域组织法等。
(四)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构成现代国际法体系的一部分
国际组织的法律秩序用以管理组织各机构的职能与权限,调整组织内各机构之间、组织与职员之间、组织与成员国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将组织的日常工作和各项活动维持在一个法律框架或体系之下。
国际组织法律秩序不同于国内法律体系,也不是独立于国际法之外、与之并行的法律体系,而是起源于创立该组织的国际多边条约,受制于国际法规范,从属于国际法律体系的,是现代国际法律体系中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
构成该秩序的各种规则,除来源于适用于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和习惯法外,主要来源于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以及各机构以决议形式出现的规则。
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是创设国际组织的多边条约,它是国际组织据以成立和活动的法律基础。
那些建立全球性国际组织的条约,常常规定有国际社会需共同遵守的一般规则。
加入这种组织的国家越多,接受这种规则的国家就越普遍,从而使某些重要规则有可能产生一般国际法的效力。
《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即可说明这一点。
宪章的第2条虽然是从一个组织的角度来规定的,却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进一步明确和系统化。
宪章所载各项宗旨和原则及其相关规定,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此外,宪章特别规定:
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应保证非会员遵行该条规定的原则。
因此,《联合国宪章》可以说是全球最广泛的公约,是现代国际法上最重要的文件。
(五)国际司法机构的判决促进了国际法的实施
在国际社会不可能有一个集中的立法机关与程序的条件下,由国际判例来解释、澄清有关法律规则,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一定意义。
国际司法机构的判决虽然在传统上被视为国际法的辅助资料和间接渊源,但在实践中往往被作为辩论和判决的依据,接近于国际法的一种形成渊源,有助于解释、澄清国际法的有关法律原则与规则,已成为国际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国际法院是现今国际社会能对诉讼和咨询案件作出法律认定的主要司法机关。
它在适用法律方法解决当事国提交的国际争端中,对国际法的实施具有积极作用。
国际法院成立至今,所受理的诉讼案件及咨询案件所涉范围非常广泛,包括领土主权、边界、海洋、管辖权、外交关系、外国人法律地位、国家继承、条约、国家责任、国际组织等各种法律问题。
在这些案件中,有些影响很大,关于这些案件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各国评论虽然不尽一致,但它们对于划定领海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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