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债权债务处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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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债权债务处置
国企改制中的债权债务处置
一、债权追收
经过清产核资,企业存在应收债权的,应当采取包括诉讼、仲裁在内的各种措施追收。
由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追收。
二、债务清理
(一)企业债务的类别和清偿顺序
1、优先债务:
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次优债务:
企业欠缴的税款;
3、普通债务:
企业欠财政部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以及其他债务。
(二)处置原则
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灵活处置企业债务。
(三)处置方式
六种方式:
欠债还钱、国家埋单、债随资走、化债为股、死欠不还、人死账销。
1、欠债还钱:
清偿债务
企业有资产的,以企业资产清偿债务,该清偿方式适用于各种债务。
2、国家埋单:
财政弥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自行承担债务,政府作为出资人仅承担有限责任,即政府无需为国企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但是,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对于国企欠职工的养老、失业保险等债务,企业无力承担的,由财政资金补足不足部分。
3、债随资走:
承债并购、债转债
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可以对企业实施改制,采取出售、兼并等措施。
原企业出售、兼并的,由购买方、兼并方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债务。
4、化债为股:
债转股
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将债权转化为企业的股权,即债主变股东。
除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和税款之外,其他债务只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均可实施债转股。
5、死欠不还:
挂账备案
陕西省国税局《关于企业纳税人欠税税款的内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属于“死欠”税款核准范围的,由改制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对“死欠”税款实行挂账备案管理。
已形成的呆滞税款,由改制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暂缓征收。
6、人死账销:
破产清算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对于资不抵债,且没有继续经营价值的企业,可以实施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注销后未清偿债务消灭。
(四)具体操作
1、企业欠职工的各项费用
(1)欠缴的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
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
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承担。
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的部分于改制时一次性从企业可变现资产(净资产?
)中划出不足;企业可变现资产不足时,由财政弥补。
养老、失业保险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不属于企业债务,应由个人补缴。
根据相关规定,该费用免收滞纳金。
(2)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
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未涉及,但依据法律规定,此类债务排在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之前,所以应当类同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由企业或财政承担。
关于债权股、债转债的问题,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此类债性质特殊,个人认为不属于可以债权股、债转债的范围。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该项费用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俗称“工龄费”。
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
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承担。
可以债权股、债转债。
(4)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押金等
不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
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承担。
可以债权股、债转债。
2、欠缴的税款
企业具备偿债能力的,在清偿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之后,应当补缴欠缴的税款;不具备偿债能力的,除按《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外,还可以申请核准“死欠”税款。
陕国税发[1999]33号《关于企业纳税人欠税税款的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一、"死欠"款核准范围。
“死欠”税款是指企业纳税人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公司董事会决定宣告且已经破产、倒闭、解散,但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清算的所欠税款,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的资不抵债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纳税人所欠税款。
二、"死欠"税款实行分级核准管理。
企业纳税人发生"死欠"税款,短期内(指预计一个年度)难以进入法定程序清算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按规定程序申报,由上级税务机关核准。
对属于每个企业纳税人发生死欠税款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税局核准,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地市国税局核准,100万元以上由省国税局核准。
对西安市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纳税人发生死欠税款在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局核准。
200万元以下由市国税局确定划分核准权限。
三、死欠税款核准程序
(一)企业纳税人发生死欠税款,在短期内难以进入法定程序清算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填写《陕西省国税系统企业纳税人死欠税款核准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一);并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宣告声明、企业上年和当年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逐级签注意见上报有权核准的税务机关。
企业实施改制的,已核准死欠税款恢复清缴
四、
(二)3、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已核准死欠税款的监控,对已宣告破产、倒闭、解散或停产企业,因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拍卖出售(债随资走)、合资嫁接、委托管理等原因恢复生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制《陕西省国税系统企业纳税人死欠税款处理情况报告表》(一式四份)(附件三)报告省地市县税务机关,消除死欠备案,落实欠税清缴责任。
3、企业欠财政部门的借款
财政部门(含资金局)给企业的各种借款,从企业可变现资产(净资产?
)中归还。
确实无法归还的,财政部门给企业的借款转为国有资本金;资金局给企业的借款转为法人资本金。
转为资本金的做法实质就是债转股。
对于关停企业,实施债转股缺乏意义;对于拟实施改制的可持续经营企业,应当既可以债转股,也可以债转债。
4、企业欠银行的债务
可以清偿,可以债转债,但不可以债转股。
对于失去法律保护的债务,也可以选择“死欠”。
企业欠银行的债务,对于银行而言已属于不良资产,属于呆坏账,许多银行已将此类债务作为不良资产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或者直接予以核销。
对于未出售、未核销的债务,银行依然会继续追讨。
但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同样受二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银行未连续追讨,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则银行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此类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即,债务依然存在,但银行不能通过司法程序强制企业偿还。
诉讼时效内的银行债务,企业负有偿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超出诉讼时效的银行债务,企业有义务,但无法律责任(可能影响企业征信)。
5、企业欠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
可以清偿、债转债,也可以债转股(理论上可以)。
资产管理公司通常以极低价格从银行获得债权转让(可低至不良贷款金额的5%),所以此类债务的协商余地较大。
对于拟改制企业,如需了结此类债务,可以协商以较低金额清偿债务。
6、其他债务
企业所欠其他债务,比如材料货款等,性质属于普通债务,无优先权。
企业可以清偿、也可以债转股或者债转债。
三、破产清算
(一)申请
《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受理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三)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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